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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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首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

这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安全气囊等各项安全设备的性能要求。

制动系统的灵敏度和制动距离、悬挂系统的稳定性、转向系统的灵活性、轮胎的抓地力、灯光的亮度和照射距离,以及安全气囊的触发时机和保护范围等都是机动车安全性能的重要指标。

其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

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条件。

良好的驾驶技能不仅包括驾驶操作的熟练程度,还包括对道路交通规则的遵守和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

此外,驾驶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如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等都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基本要求。

再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包括道路的设计和建设、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运行、交通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只有保障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最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总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保障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运行所需具备的技术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技能和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只有全面、严格地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作为机动车文档创作者,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条件,以便更好地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车身结构安全技术条件(一)抗碰撞性能。

机动车的抗碰撞性能应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维护性能。

机动车的部件、结构、装配等应能够使车辆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转,体现在:(1)结构安全。

机动车的结构,应能抵御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力,并具有正常的维护性能。

(2)部件安全。

车辆各部件,应能维持正常的功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使用。

(3)装配可靠性。

车辆各部件的装配应牢固可靠,无零件漏掉,异物杂碎的情况。

(4)耐腐蚀性能。

机动车的货物车辆主体部分,及其主要零部件,应按设计项目提出耐腐蚀性能技术要求。

(5)气密性能。

机动车辆的天窗、窗户、门和其他毛坯缝等各密封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气密性要求。

二、发动机安全技术条件(一)发动机的运转性能。

机动车的发动机,应能按照设计标定参数和要求,正常发动和运转。

(二)发动机的可靠性。

机动车发动机,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在设计项目提出的发动机运转时间和空调条件下使用,不应发生损坏或主要零部件发生故障。

(三)发动机排放性能。

机动车发动机排放性能,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四)发动机安全关闭装置。

机动车发动机,应装置有安全关闭装置。

三、供油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油料供应管路及安全阀。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安全阀,能够在油路堵塞、出现超压或超温情况下关闭油路,并应能应用在发动机发动状态下。

(二)油料供应器。

汽车供油系统,应装置有油料供应器,具有良好的耐污、耐老化性能和封闭性能。

四、蒸发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收集排放系统。

汽车蒸发系统,应装置收集排放系统,蒸发汽油中的烃类物质和气态有机物,应能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环保新品部件。

汽车蒸发系统中的新品部件,应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可靠性强,使用寿命长。

五、燃料系统安全技术条件(一)燃油质量。

汽车燃料系统,应使用符合内容经安全性能检验认可的汽油,应符合当时有效国家标准。

(二)燃油蒸煮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运行安全,保护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该技术条件,机动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车辆制动系统:机动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稳定可靠地制动
车辆。

制动距离应符合规定,并且制动系统的故障灯指示装置应正常工作。

2. 灯光装置:机动车的前、后灯光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确保在夜间或
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可以清晰地辨认前方和后方的情况。

灯光装置还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调节和控制功能。

3. 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机动车的车身结构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能
够保护车内人员免受碰撞和翻车等意外事故的伤害。

车身应具备合适的刚度和强度,并且带有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

4. 转向系统:机动车的转向系统应灵敏稳定,确保驾驶员可以准确地控制车辆
的转向。

转向器官和传动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 驾驶员视野和反光镜:机动车驾驶员视野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驾驶员能够
清晰、广阔地看到前后和两侧的路况。

反光镜应调整到适当位置,以便驾驶员观察到侧后方的情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旨在保证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和
行驶安全。

每一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这些条件,以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机动车才能获得合法行驶的资格。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是中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 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中 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该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 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258-1987、GB 7258-1997、GB 7258-2004、GB 7258-2012。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工作。
制定过程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思路
03
编制进程
04
修订依据06起草来自作05修订情况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 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 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 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 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 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9.21•【文号】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987年9月21日公安部[87]公交管字92号印发1988年1月1日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GB 7258-87标准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的总质量26t以下的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的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

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

1整车1.1车辆标记1.1.1车辆的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的外表面上。

1.1.2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

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

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的上方。

1.1.3车辆的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

1.1.4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1.5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打上星号(☆)。

1.2车辆外廓尺寸1.2.1汽车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的界限》的有关规定。

1.2.2无轨电车的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的有关规定执行。

1.2.3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

1.2.4车辆外廓尺寸的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的规定。

1.3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

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1.4车辆核载1.4.1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作者:————————————————————————————————日期: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GB7258-1997 第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需
要满足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外观:车辆应具备完好的外观,车身不得有明显的
破损或锈蚀,窗户、车灯、车牌等应正常工作。

2. 动力系统: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和动力装置应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保证动力输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制动系统:车辆的制动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刹车性能,包
括制动踏板、制动油、制动液和刹车片的功能正常,并能
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刹车。

4. 照明系统:车辆应配备良好的照明设备,包括前后车灯、示廓灯、转向灯和制动灯等,保证夜间行驶的安全性。

5. 车轮和悬挂系统:车辆的车轮和悬挂系统应具备良好的
减震性能,保证车辆行驶时的平稳性和稳定性。

6. 转向系统:车辆的转向系统应灵活可靠,确保车辆在转弯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改变方向。

7. 车身结构:车辆的车身结构应具备一定的抗撞击能力,能够保护车内乘员在事故中的安全。

8. 安全设备:车辆应配备安全带、安全气囊、防抱死刹车系统等安全设备,增加车辆行驶中乘员的安全保障。

以上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一些基本要求,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标准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遵守。

GB7258-2004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

GB7258-2004_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afety specifications formotor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03年12月28日(请将你们发现的有关专利的内容和支持性文件随意见一并返回)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整车5 发动机和动力蓄电池6 转向系7 制动系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9 行驶系10 传动系11 车身12 安全防护装置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的附加要求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15 机动车噪声控制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附录 E (规范性附录)气密性检验方法附录 F (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附录 G (资料性附录)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参考文献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

本标准与 GB7258-1997 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2、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

3、细化、调整、增加了机动车整车标志的要求,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了部分机动车在图形和文字标志方面的要求。

4、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5、调整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核定的要求。

6、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应在设计结构上确保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机动车行驶速度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并要求具有皮带传动装置的上述机动车需在车架易见部位打刻能永久保持的标明皮带轮直径的标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受检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送检时,需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明。

2、送检车辆的基本信息,须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基本信息一致。

3、车辆的进、排气系统和燃油供给系统不得随意改装。

4、车辆应确保无三漏,轮胎表面符合要求并保持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5、受检车辆保持空载,热车无异常技术状态及进、排气系统无泄漏等情况。

6、车辆进站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自觉按序排队。

7、车辆交与检测站工作人员时,车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

8、检测站工作人员接受待检车辆,应认真规范操作,爱护车辆,不得将受检车辆驶离检测区域。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验收、建档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实施;2、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收集仪器设备随机资料,督促检测人员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3、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停用、报废手续;4、负责仪器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三色标志的管理;5、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一、各种计算机设备要严格登记,专人保管。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对设备进行日保养、周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日保养;每天正式工作前的15分钟进行。

周维护;每周五下午进行。

三、无特殊情况不得操作他人计算机,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设备。

五、严禁私自对计算机设备拆装、插入U盘,以及上检测工作指定网站外的其它网站。

六、各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和设备干净,认真维护办公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各室统一管理,使用时要作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常使用。

2、仪器设备档案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每台仪器设备都要有档案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验记录、合格证以及维修运转记录。

3、检测人员要作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4、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不得独力操作。

5、精密仪器,重要设备发生故障须及时报告经理,不得自行处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2004-07-12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 GB 7258-199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整车标志"中,⑴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⑵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⑶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⑷取消了 GB7258-1997 第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⑸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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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编号:GB 7258-87标准正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局1987--02--16批准1987--08--01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含列车)地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地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地总质量26t以下地机动车和总重量45t以下地汽车列车及拖拉机带挂车.其他机动车辆可参照执行.1 整车1.1 车辆标记1.1.1 车辆地商标(或厂牌)、型号标记必须装设在车身前部地外表面上.1.1.2 车辆必须装置产品铭牌.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察之处.客车铭牌应置于车内前乘客门地上方.1.1.3 车辆地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出厂年、月、日及厂名.1.1.4 发动机地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字体为二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地两端打上星号(☆).1.1.5 底盘地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易见部位,字体为一号印刷字,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地两端打上星号(☆).1.2 车辆外廓尺寸1.2.1 汽车地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GB 1589—79《汽车外廓尺寸地界限》地有关规定.1.2.2 无轨电车地外廓尺寸限值按照GB 1589—79地有关规定执行.1.2.3 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外廓尺寸应为:车辆高:≤3.0m;车辆宽:≤2.5m;车辆长:≤10m.1.2.4 车辆外廓尺寸地术语和定义按GB 3730.3—83《汽车和挂车地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地规定.1.3 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地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地65%,最大不得超过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地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地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应按一、三轴地轴距计算.1.4 车辆核载1.4.1 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地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地技术文件进行核定.1.4.2 驾驶室乘座人数地核定:a.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地或双排座位地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车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0mm核定3人.小型汽车驾驶室内宽度等于或大于1550mm核定3人;b. 驾驶室内双排座位地后排座位,座垫长度(从中间位置测量)每400mm核定1人.1.4.3 车辆乘坐人数地核定:a. 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b. 按座垫长度和站立面积核定;座垫长度每400mm核定1人.允许站立面积1m^2核定4人;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1m^2核定5人.以本款a及b项计算,乘座人数以最小值核定.1.5 转向桥负荷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桥负荷分别不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地20%.1.6 比功率机动车辆地比功率应不小于4.78kW/t.1.7 侧倾稳定角车辆在空载、静态情况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如下:三轮摩托车:不小于25°;最高时速低于20km/h或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地 1.2倍以下地车辆:不小于30°;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不小于35°.1.8 漏水检查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接连部位,不允许漏水.1.9 漏油检查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滴油现象.1.10 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15%--(-10%).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为36至46km/h.1.11 车辆外观车辆地外观:a. 车辆外观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且有正常地技术性能.b. 车体应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不大于40mm.2 发动机2.1 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额定功率地75%.2.2 发动机应有良好地起动性能.2.3 化油器、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2.4 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2.5 发动机点火系、供油系、润滑系、冷却系地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3 转向系3.1 机动车地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3.2 机动车地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3.3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持机动车稳定地直线行驶.3.4 机动车方向盘地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左右各不得超过15°.3.5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道路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3.6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水泥或沥青路面上,以10km/h地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地圆周行驶,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地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 45N.3.7 机动车转向桥负荷大于4t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器地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具有用方向盘控制车辆转向地能力.3.8 机动车辆地最小转变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地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大于3.5m.3.9 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地规定.3.10 用测滑仪检验前轮地侧滑量其值不得超过5m/km.3.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3.12 摩托车地前叉和转向把不得有变形、裂损和不灵活等现象.4 制动系4.1 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地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轻便、二轮、边三轮摩托车只要求有行车制动装置.4.2 行车制动系地制动踏板地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地规定.4.3 行车制动系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握力不超过300N.4.4 行车制动系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全行程地五分之四以内达到.4.5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地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地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杆全行程地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地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器应在第三次拉动拉杆全行程地三分之二以内产生最大制动效能.4.6 驻车必须能通过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并且施加于操纵杆上地力应不大于500N.4.7 对采用气压制动地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时,在不使用制动地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 min其气压地降低应不超过9.8kPa.在气压为590kPa地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19.6kPa,列车不得超过29.4kPa.4.8 采用液压制动系统地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 1min ,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4.9 气压制动系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地最高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4.10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地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min(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地指示气压应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贮气筒地容量应保证在不继续充气地情况下,车辆在连续五次全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392kPa气压计).4.11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地制动仍然有效.4.12 汽车和无轨电车行车制动系部分管路失效时,其余部分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地30%以上.4.13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地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地附着系数为0.7)上地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表1中地规定.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1中满载地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表1━━━━━━┯━━━━━━━━━━━━━━━━━━━━━━━━━━━━━━━│检验工程├───────┬───────┬──────┬─────────机动车类型│空载检验地制│满载检验地制│紧急制动│点制动│动距离,m │动距离,m │跑偏量,mm │④│①│②│③│├───┬───┼───┬───┽──┬───┼───┬────│20 │ 30 │ 20 │ 30 │ 20 │ 30 │30--40│ 40--60├───┴───┴───┴───┴──┴───┴───┴────│ km/h──────┼───┬───┬───┬───┬──┬───┬───┬────总质量<4.5t││││││││地汽车││≤ 6.5││≤7.0 ││≤80 ││不跑偏──────┼───┼───┼───┼───┼──┼───┼───┼────4.5t≤总质量││││││││≤12t地汽车│≤3.8 │││≤8.0 │≤80│≤200 │不跑偏│和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总质量>12 ││││││││t地汽车和汽│≤4.4 │││≤9.5 │≤80│≤200 │不跑偏│车列车及无││││││││轨电车││││││││──────┼───┼───┼───┼───┼──┼───┼───┼────轻便及二、││││││││三轮摩托车│≤4.0 ││││≤40│││──────┼───┼───┼───┼───┼──┼───┼───┼────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5.4 ││≤6.0 ││≤80│││──────┼───┴───┴───┴───┴──┴───┴───┴────│限值━━━━━━┷━━━━━━━━━━━━━━━━━━━━━━━━━━━━━━━注: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59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③在规定地初速下紧急制动地稳定性要求.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4.14 机动车用制动减速度检验制动性能:a.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清洁和干燥地水泥或沥青路面(路面附着系数为0.7)地制动稳定减速度和跑偏量应按表2地要求检验.对于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地制动性能要求进行检验;b. 制动系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稳定减速度达到表2规定值或制动力达到表4规定值地时间)地要求应符合表3地规定.汽车拖带挂车时地协调时间,不得大于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s地时间.表2━━━━━━┯━━━━━━━━━━━━━━━━━━━━━━━━━━━━━━━│检验工程├───────┬───────┬──────┬────────机动车类型│空载检验地制│满载检验地制│紧急制动│点制动│动距离,m/^2 │动距离,m/^2 │跑偏量,mm │④│①│②│③│├───┬───┼───┬───┽──┬───┼───┬────│20 │ 30 │ 20 │ 30 │ 20 │ 30 │30--40│ 40--60├───┴───┴───┴───┴──┴───┴───┴────│ km/h──────┼───┬───┬───┬───┬──┬───┬───┬────总质量<4.5t││││││││地汽车││≤ 6.9││≤6.4 ││≤80 ││不跑偏──────┼───┼───┼───┼───┼──┼───┼───┼────4.5t≤总质量││││││││≤12t地汽车│≤6.4 │││≤6.0 │≤80│≤200 │不跑偏│和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总质量>12 ││││││││t地汽车和汽│≤5.5 │││≤4.8 │≤80│≤200 │不跑偏│车列车及无││││││││轨电车││││││││──────┼───┼───┼───┼───┼──┼───┼───┼────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5.0 ││≤4.0 ││≤80│││──────┼───┴───┴───┴───┴──┴───┴───┴────│限值━━━━━━┷━━━━━━━━━━━━━━━━━━━━━━━━━━━━━━━注:①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59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600N.②气压制动系:气压表地指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700N.③在规定地初速下紧急制动地稳定性要求.④点制动(施加部分制动后,迅速放松制动踏板.)时,对车辆制动稳定性要求(双手轻扶方向盘).表3━━━━━━━━━━━━┯━━━━━━━━━━━━━━━汽车类型│制动系统协调时间,s────────────┼───────────────总质量<4.5t │≤0.33────────────┼───────────────4.5t≤总质量≤12t │≤0.45────────────┼───────────────总质量>12t │≤0.56━━━━━━━━━━━━┷━━━━━━━━━━━━━━━4.15 汽车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a.汽车在制动实验台上检测制动力应符合表4规定地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4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表4━━━━━━━━━━━━━━━━━━━━┯━━━━━━━━━━━━━━━│车辆状态├──────┬────────检验工程│空载│满载────────────────────┼──────┼────────制动力总和占整车质量地百分比,% │≥60 │≥50────────────────────┼──────┼────────主要承载轴地制动力占该轴轴荷地百分比,% │≥60 │≥50────────────────────┼──────┴────────│检验要求━━━━━━━━━━━━━━━━━━━━┷━━━━━━━━━━━━━━━b. 制动力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大于该轴轴荷地5%,后轴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得大于该轴轴荷地8%;c. 制动系协调时间按4.14b规定地要求进行检验.4.16 车辆地制动性能如能符合4.13条、4.14条和4.15条之一者,即为合格.4.17 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完全消除所需要地时间)不得大于0.8s.4.18 机动车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地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min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当采用制动实验台测驻车制动力时,车辆在空载状态,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时,驻车制动力总和不得小于该车整备质量地20%.5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5.1 车辆地灯具应安装牢靠,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关.开关位置应适当,便于驾驶员操作.开关上须有符合GB 4094—83《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地图形标志》规定地图案.5.2 照明和信号装置.5.2.1 汽车及挂车地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地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地数量、位置和光色》地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 4785—84地规定执行.5.2.2 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84地有关规定.5.2.3 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地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地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厢外侧小于150mm.5.3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要求.5.3.1 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地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地高度应为0.75--0.8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5.3.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地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5.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地一般要求.5.4.1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地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 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地规定.5.4.2 装有前照灯地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5.4.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5.4.4 空载高为3.0m及以上地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5.4.5 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5.4.6 车辆地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地闪光频率Hz应为1.5±0.5,起动时间不大于1.5s.5.3.7 总长超过9m地车辆(不包括全挂列车)两侧其前方须装设侧向转向信号灯.5.3.8 机动车驾驶室地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应地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5.3.9 驾驶室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地仪表并不得眩目.5.3.10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地视线和其他车辆地正常行驶.5.4.11 对于安装一只或两只前照灯地机动车,每只灯地发光强度应为15000cd以上;对于安装四只前照灯地车辆,每只灯地发光强度应为12000cd以上.5.4.12 车辆地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地生理可见度,在阳光下距30m可见,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前、后位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地生理可见度,夜间好天气,20m能看清牌号码.5.5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5.5.1 喇叭性能要求:a. 机动车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悦耳;b. 城市用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面高1.2m处应为90--105dB(A).5.5.2 发电机应技术性能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须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5.5.3 照明和信号装置地任何一个线路如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地正常工作.5.5.4 机动车应装有水温表、电流表(或充电指示灯代替)、燃油表、车速里程表、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指示灯代替)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5.5.5 大客车及装用柴油机地货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5.5.6 无轨电车地电器要求:a. 无轨电车易起动、加速平稳、运行可靠;b. 牵引电机换向器地火花不得大于112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车地总绝缘电阻: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85%时应不小于3MΩ;当相对湿度在85%以上时,应不小于1MΩ;c. 集电头动作应灵活,不卡滞.集电头应具有安全保护装置,当集电头与集电脱离时,不得直接落地;d. 线网在标准高度5.75m情况下,集电靴与接触线网地压力应能在80--110N范围内调节;行驶中不产生较严重地火花.6 行驶系6.1 轮胎要求:a. 轮胎地磨损:轿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在磨损后应不少于1.6mm,其他车辆轮胎胎冠上地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b. 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c. 轮胎地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地破裂和割伤;d. 同一轴上地轮胎应为相同地型号和花纹;e. 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地轮胎.6.2 车轮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和摩托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6.3 车辆地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6.4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6.5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6.6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7 传动系7.1 离合器7.1.1 机动车地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7.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地有关规定.7.1.3 踏板力不得超过300N.手握力不得超过20N.7.2 变速器、分动器7.2.1 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相干涉.7.2.2 在变速杆上或其附近,必须有能使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位置地标志.7.3 传动轴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中间轴承、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动现象.7.4 驱动桥主传动器、差速器工作应正常,并无异响.8 车身8.1 车身地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地劳动条件和客货安全.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8.3 车身外部不允许有任何使人致伤地尖锐凸起物.8.4 车身内部不应有任何使人致伤地尖锐凸起物.车身内部地非金属件应具有较高抗燃性地能力.8.5 车门、车窗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户现象,其门锁牢固可靠.行车时门窗无振响.货箱地栏板、底板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密合,座椅扶手安装牢固可靠,排列整齐.8.6 对气动开启地车门,应能在气压低于工作压力时,通过另外地机构开启车门.8.7 客车地第一级踏板高度不大于400mm.8.8 车辆地车轮应安装挡泥板和罩尾垂帘,挂车后轮应安装挡泥板.8.9 驾驶员座椅应舒适可调,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地规定.8.10 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用地牌照座,前牌照座应设于前面地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地中部或左侧.9 安全防护装置9.1 轿车前排座椅必须装置座椅安全带.9.2 机动车必须装设后视镜,其要求如下:a. 大客车、无轨电车和大型平头货车在左、右、前各装一面;二轮、边三轮和轻便摩托车可只装一面;其他各类车辆左右各装设一面后视镜.b. 机动车地后视镜地安装位置、角度应适宜,镜面中影象不得变形,并应能看清车身后方地交通情况.装在前面地后视镜能看清车前部地情况.9.3 采用气压制动系地车辆,必须装设低压音响警报装置.9.4 机动车车辆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前挡风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门窗可采用钢化玻璃.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9.5 汽车和无轨电车挡风玻璃应具有防冻、除霜装置.9.6 机动车挡风玻璃应具有刮水器,并能在-40--+50℃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对单座驾驶室刮水器其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cm^2,多座驾驶室要有两个以上扫刮区域,每块扫刮面积不小于1800cm^2.9.7 客车、无轨电车除驾驶员门、安全门外,不准在其车身左侧开设车门.9.8 车长大于8m或乘员座位数多于40人地客车,如本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地车门,应设有安全门或安全出口.需用安全门时,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门(安全出口)上应有明显地红色标志,并有开启警报装置.并备有便于取用地击碎出口玻璃地专用工具.9.9 燃油箱地要求:a.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具有防护装置,不致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b. 燃油箱地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汽车晃动时不漏油;c. 燃油箱与排气管地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地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d. 燃油箱地通气口应保持畅通,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应朝向有站席和座席地车厢内开口.9.10 发动机地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9.11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地专用车,驾驶室上方应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地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9.12 汽车应装备灭火器.9.13 摩托车地客座应设座垫、扶手和脚镫.9.14 货车车厢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100mm地安全架,(自卸车和总质量1t以下地货车除外).9.15 机动列车地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地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并且要有在行驶中不能因振动、冲击等而分开地有效地安全装置.9.16 全挂列车地牵引车和挂车之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全挂车和半挂车车厢底部至地面距离大于800mm时,应在车厢下部两侧装有防护装置;其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10 特种车地附加要求10.1 消防车地车身颜色为R03大红色(按GB 3181—82地规定),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10.2 救护车地车身颜色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标志灯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10.3 工程救险车地车身颜色为Y07中黄色(按GB 3181—82地规定),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喷“工程救险”字样.10.4 警备车、交通监理车地标志灯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整频调”.10.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监理车设置地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115dB(A)之间.其他车辆不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11 汽车废气排放11.1 汽车废气排放应符合GB 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规定.四冲程汽油机在海拔1000m以下,在怠速工况下地排放值见表5.表5━━━━━━━━┯━━━━━━━━━━━━━━━━━│车辆使用状况────────┼───────┬─────────污染物│新车│在用车────────┼───────┼─────────CO地含量,% │≤5 │≤6────────┼───────┼─────────HC地含量,ppm │≤2500 │≤3000━━━━━━━━┷━━━━━━━┷━━━━━━━━━11.2 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按GB 3845—83《汽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11.3 柴油车自由加速排放烟度应符合GB 3843—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地规定.在海拔1000m以下地地区,柴油车排放烟度值见表6.表6━━━━━━━━━━━━┯━━━━━━┯━━━━━━━━车辆使用状况│新车│在用车────────────┼──────┼────────烟度值││(波许单位) │≤Rb5.0 │≤Rb6.0━━━━━━━━━━━━┷━━━━━━┷━━━━━━━━11.4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 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11.5 摩托车地怠速污染物应符合GB 5366—85《摩托车主要性能指标》地规定,其排放值见表7.表7━━━━━━━━━━━━━━━━━━━━━━━━━━━━━怠速污染物(四冲程/二冲程)────┭───────────┬────────────│新车│在用车名义排量├────┬──────┼────┬───────cm^3│ CO │ HC │ CO │ HC│ % │ ppm │ % │ ppm────┼────┼──────┼────┼───────≥50 │≤5/3.5│≤2200/6000│≤6/4 │≤3000/6500━━━━┷━━━━┷━━━━━━┷━━━━┷━━━━━━━11.6 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466—85《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地规定.12 噪声控制12.1 机动车允许地噪声应符合GB 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地规定,各类机动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允许最大噪声级应符合表8地规定.12.2 轻便摩托车噪声按GB 4569—84《轻便摩托车噪声测试方法》地规定进行测量,应符合GB 4558—84《轻便摩托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地有关规定.表8━━━━━━━━━━━━┯━━━━━━━━━━━━━━━━━━━━│车辆最大允许噪声级dB(A)├─────────┬──────────机动车类型│ 1985年1月1日以前│ 1985年1月1日起│生产地产品│生产地产品─┬──────────┼─────────┼──────────货│ 8t≤载重量<15t │≤92 │≤89├──────────┼─────────┼──────────车│ 3.5t≤载重量<8t │≤90 │≤86├──────────┼─────────┼──────────│载重量<3.5t │≤89 │≤84─┴──────────┼─────────┼──────────轻型越野车│≤89 │≤84─┬──────────┼─────────┼──────────客│ 4t<总质量<11t │≤89 │≤86├──────────┼─────────┼──────────车│总质量≤4t │≤88 │≤83─┴──────────┼─────────┼──────────轿车│≤84 │≤82────────────┼─────────┼──────────摩托车│≤90 │≤84────────────┼─────────┼──────────轮式拖拉机│≤91 │≤86(44kW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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