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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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4•【文号】财社[2007]267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2007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规定,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

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

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

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免疫规划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青发改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生工程十件实事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各有关处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4年民生工程十项实事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民生工程十项实事落实工作,合力打造民生改善升级版,现就相关工作任务分工如下:一、主要任务及分工(一)拓宽就业创业渠道1、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性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新安排6000名公开考录招聘计划。

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通过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提高困难群体和化解产能过剩中下岗人员就业率。

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着力促进返乡农民工、种养殖大户、大学生等创业,最大限度激发居民创业热情。

大力发展劳动经纪人队伍,进一步做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着力推进失地农民和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工作。

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继续实施园区企业用工万人培训计划和三江源生态移民技能培训计划,以及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工程,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农民工创业培训工程,培训城乡劳动力7.5万人,其中培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0.5万人。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和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创业就业培训工作机制及相关补贴制度。

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5.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农牧民转移就业100万人次以上。

(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省经委、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责任人:郗海明责任处室:社会处(二)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2、积极培育居民财产性投资市场,开发多种理财产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1.17施行日期2015.12.16文号青政办〔2015〕205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省省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省乡村医生具备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到2017年,全省6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明显增加;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从2011年6月起,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下同),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供应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一)改革管理体制。

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所在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并组建医疗集团的地区,由医疗集团管理。

全面推行以机构规划建设、人员准入、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含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形成合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10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中医药应用情况和地方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项目内容、数量、标准和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卫妇社[2010]13号)执行。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集标准,2011年为人均不低于25元。

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0元,省财政人均补助3元,州(地、市)、县人均补助不低于2元。

2011年以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筹资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数额,由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青政办[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 70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09 年起,在全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职责,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

至2011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体现公益性和公平性,按项目方式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努力缩小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服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现卫生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三)坚持重点突出、分步实施,着眼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资源整合和开发相结合,合理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作用,以有限的资源争取最大的健康效益和健康公平。

(五)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强化监管,保障城乡居民充分四、主要目标任务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

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

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2009 年,居民建档率农村80%, 65岁以上老年人建档率城市农村95%以上。

2.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

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 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现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0月10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化我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区卫生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09]18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辖区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辖区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省、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现阶段,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指导,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要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大力培养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强化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的公共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处置能力,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进一步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顺利开展。

(三)规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根据淄博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规范要求为居民提供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青政办[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6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3日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方案(201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结合省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3年,继续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夯实基层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健全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及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力度,确保新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基层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1.完善药物招采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新机制。

继续坚持基本药物(含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将医用高值耗材纳入省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根据需要可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进行招采。

二是确保重大疾病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

对于独家品种,探索以省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采取定点生产、限价备案采购等方式确保供应。

三是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评价标准和“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履约表现和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4日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87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二〇一二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障机制第二条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保障。

第三章保障病种第三条 21类重特大疾病指:(一)儿童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具备手术指征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房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或室间隔缺损合并肺动脉瓣狭窄、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冠状动脉心腔瘘、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合并部分肺静脉畸形、先天性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先天性法洛氏四联症。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贵德县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百鑫公招(服务)-采购人:青海省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年月青海西宁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2)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8)一、说明 (8).适用范围 (8).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8).投标费用 (9)二、招标文件说明 (9).招标文件的构成 (9).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入围结果的质疑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服务人数 (11).投标保证金 (11).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文件构成 (1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3).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4)五、开标 (14).开标 (14)六、评审程序及方法 (14).评标委员会 (14).评审工作程序 (15).评审办法 (17)七、定标 (19).推荐并确定入围供应商 (19).入围通知 (19)八、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0)九、废标 (20).废标情形 (20)十、处罚 (20).处罚情形 (20)十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1)十二、其他 (21)第四部分合同书范本 (22)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28)格式:投标文件封面 (29)格式:投标文件目录 (30)格式:投标函 (31)格式:投标服务人数表 (32)格式:商务条款偏离表 (33)格式: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4)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6)格式:联合体协议书 (37)格式:投标供应商承诺函 (39)格式: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40)格式:服务承诺和优惠条件 (40)格式:资格证明材料 (42)格式: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3)格式: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4)格式:投标保证金证明格式 (45)格式:投标供应商的业务能力水平说明 (46)格式:医疗设备一览表 (47)格式:服务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 (48)格式:投标供应商全科医生团队组建情况 (49)格式:投标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0)第六部分招标项目基本要求 (51)第一部分投标邀请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贵德县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均称“采购人”)委托,拟对贵德县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百鑫公招(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青政办[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1〕11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经省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五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就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范围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市属公立医院;西宁市所属湟中、湟源、大通县人民医院,除玉树以外其它各州和海东地区的各1所县级综合医院,力争全省1/3的县级医院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鼓励省级和其他州(地)级公立医院适当参与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一)实行管办分开,建立新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西宁市、格尔木市政府成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发展改革、编制、国资、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等部门组成,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卫生行政部门。

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绩效考核,组建医疗集团,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

医院管理委员会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落实公立医院发展建设、人员编制、政府投入、医药价格、收入分配等政策措施,为公立医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条件。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规模布局、功能种类实行统一规划,对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实行统一准入,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监管。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和《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通知》(青卫基层[201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州)、县(区、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和使用管理:(一) 统筹使用。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当年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具体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统筹使用中央、省和市(州)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 分级管理。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分配和下达,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监管。

(三)注重绩效。

建立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方法,跟踪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 健康教育。

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 预防接种。

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 儿童保健。

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

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宝鸡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激励机制,实现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3】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为目标,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形成多方筹资、政府调控、激励竞争、社会参与的格局,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覆盖面及实施质量,建立新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向社会公开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使全体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平等地参与服务提供。

(二)明晰权责,责权一致。

明晰政府、服务机构、居民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居民参与,强化监督。

建立城乡居民参与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政府与服务供需双方间以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切实受益。

(四)规范有序,激励促进。

规范购买服务的规程与操作,发挥绩效考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等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最低成本购买最有效的服务,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以民为本,注重实效。

在购买服务的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以城乡居民享受到良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根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

三、工作目标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全体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公共卫生服务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变得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当务之急。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确保每个个体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宣传、医疗卫生服务等,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健康水平。

三、项目内容为达到上述目标,本项目将实施以下几项具体内容:1. 疾病预防控制(1)建立流行病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加强传染病的疫苗接种工作,提高人群免疫率;(3)推广预防措施,加强对常见病、职业病的防治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2. 健康教育宣传(1)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的健康知识,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2)加强对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健康教育宣传,关注他们的健康需求。

3. 医疗卫生服务(1)建立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治;(2)加强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3)开展健康体检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疗慢性疾病。

四、项目实施方式本项目将采取以下方式来实施:1.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并资助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享受免费或减免费用的公共卫生服务。

2. 社会组织参与鼓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积极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与推广工作,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共同推动的格局。

3.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制度、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项目预算为了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充分估算项目所需的经费和资源,并制定合理的预算和资金调配方案,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六、项目成效评估为了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效,将建立科学的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不断完善项目的运行模式和服务质量。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以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案》(青卫妇社〔2010〕13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省级增补项目。

具体服务容是2012年我省实施的14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l、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3、预防接种;4、0-6岁儿童健康管理;5、孕产妇健康管理;6、老年人健康管理;7、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患者健康管理、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8、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9、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10、卫生监督协管;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11、地病防控;1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13、新生儿疾病筛查;14、中医治未病服务。

服务要求按照《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2012年版)》相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容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加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各级财政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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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

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

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

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

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

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

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

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

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

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

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及时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

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承接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

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向村卫生室倾斜。

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任务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

第四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第八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

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第五章购买方式第十条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一)居民健康管理服务。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地方病防控等。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包括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者(CH)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三)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

包括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干预等。

第六章购买程序第十一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购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目标、项目预算等。

(二)公示。

购买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谈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合同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

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

第七章创新服务模式第十二条强化团队服务。

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在辖区内定期巡诊,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引导和鼓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组成健康管理团队,采取联点包村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流动服务或入户服务。

第十三条实行签约服务。

根据辖区居民健康需求,支持和鼓励城镇社区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与辖区内重点人群签订服务协议,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由乡村医生或服务团队与村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

第十四条深入推进协同服务。

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结合日常诊疗活动同步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有效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预防保健和诊疗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积极拓展服务内涵。

应根据辖区生态环境、居民健康卫生习惯、疾病谱变化,以及地方病、传染病的分布状况和流行趋势,在全面开展国家和省级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全力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八章加强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分级负责、项目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数量和质量、支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强化日常监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各县(市、区)应按省上的工作部署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工作,建立督导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财政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绩效考核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

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目标,考评指标应细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其中数量考评指标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质量指标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级项目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注重考评结果应用。

省对各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

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

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包括奖励资金),应与各地安排的配套资金捆绑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扣减的补助部分,应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跟踪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分级考核。

县(市、区)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市(州)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考评。

应高度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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