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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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儿童保健。开展辖区内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生长发育监测、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体弱儿专案管理等。
(五)孕产妇保健。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六)老年人保健。对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状况及危险因素评估、定期随访、健康指导等。
(七)慢性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及类风湿患者进行筛查、随访评估、健康干预及健康体检。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对辖区内居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定期随访,提供健康咨询和用药指导,开展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开展辖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发现并及时上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校园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为辖区内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慢性病患者提供中(藏、蒙)医健康保健指导、体质辨识和健康干预。
(十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开展可疑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
(十三)地方病防控。对辖区内地方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发现疫情及时上报。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对辖区内新生儿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五)儿童先心病患者筛查。结合儿童“4.2.2”体检,对辖区内0—6岁儿童开展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及时组织疑似患者到医疗机构确诊,及时更新健康档案,跟踪回访并提供健康指导。
(十六)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将发现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提供健康干预和健康指导。
第三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第五条承接主体是指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
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可分别组成联合体,作为承接主体共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向村卫生室倾斜。原则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以上的任务应由具备服务条件的村卫生室承担。
第四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付标准。原则上,根据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对象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支付标准根据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由省、州(市)、县(区、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直接下达到县(区、市)。
第五章购买方式
第十条根据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则上可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即由购买主体将本级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打成若干服务包,并明确规定每个包的服务内容和数量、质量,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一)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初步筛查、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日常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中(藏、蒙)医药健康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地方病防控等。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包括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患者(CH)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等。
(三)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包括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及健康干预等。
第六章购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