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政府采购相关基础知识
采购管理重点复习资料
`掌握内容:1、政府采购概念和特点(P371)概念: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特点: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的社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行政性、规范性、影响力大.(8点)2、联合采购的概念和必要性(P28)概念:联合采购是指把需要购买同一产品的企业联合在一起,形成采购大订单以实现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目标。
即多个企业之间的采购联盟行为.必要性:(1)各企业都设有采购及相关业务的执行和管理部门(2)多头对外,分散采购(3)各企业自备库存,又缺乏企业间库存资源的信息交流和统一协调,使通用材料的储备重复,造成各企业的库存量增大,沉淀和积压的屋子日益增多(4)采购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工作重复进行,管理费用居高不下(5)采购应变能力差3、采购合同概念和特征(P186)概念:指供需双方为执行供销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特征:(1)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合同(2)采购合同的主体比较广泛(3)采购合同与流通过程密切联系4、采购计划概念和目的(P137)概念:指为了维持正常的产销活动,对在某一特定的期间内应在何时购入多少何种材料的一种预先安排。
目的:(1)降低采购成本(2)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3)控制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合理安排采购工作(5)与其他管理协调配合5、产品的质量成本包括哪些(P241)包括退货成本、返工成本、停机成本、维修服务成本、延误成本、仓储报废成本6、供应市场结构的内容(理解市场结构的意思)(P115)(1)卖方完全垄断市场:是指市场上有一个供应商、多个购买者.(2)垄断性竞争市场:是指有少量卖方和许多卖方的市场,新的卖方通过产品的差异性来区别于其他的卖方(3)寡头垄断下的竞争市场:是指少量卖方和许多买方,但这类兴业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市场准入障碍明显,价格由兴业的领导者控制(4)完全竞争市场:是指有许多的卖方和买方,所有的卖方和买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5)买方寡头垄断市场:是指许多卖方和少量买方的市场,买方对定价有很大的影响(6)买方垄断市场:是指有几个卖方和一个买方的市场,在这种市场中,买方控制价格7、JIT采购的特点(P33)优点:(1)大幅度减少原材料和外购件的库存(2)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3)降低原材料和外购件的采购价格(4)暴露深层次问题(5)压缩了生产过程中不增值的活动(6)使企业真正实现柔性生产缺点:(1)小批量采购带来的问题(2)单源供应带来的风险(3)库存管理压力8、影响商品价格因素(P233)(1)供应商成本的高低(2)规格与品质(3)采购数量多少(4)交货条件(5)付款条件(6)采购物品的供需关系(7)生产季节与采购时机(8)供应市场中竞争对手的数量(9)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9、采购预算种类(P167)①原材料预算主要目的:确定用于生产既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既定水平的服务的原材料成本预算时间:一年或更短依据:生产或销售的预期水平以及未来原材料的估计价格作用:确保原材料需要时能够得到;确定随时备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最大价值和最小价值;确定和评估采购支出的财务需求②MRO预算其项目主要有:办公用品、润滑油、机器修理用零部件等依据:通常按以往的比例来确定,然后根据库存和一般价格水平的预期变化来进行调整③资产预算(采用净现值算法)依据:通过研究资源市场以及与关键供应商建立密切的关系,可以为企业节省很多资金考虑因素:初始成本;维护、能源消耗以及辅助零部件成本等的生命周期总费用④采购费用预算(反应组织总体目标)内容:包括采购业务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工资、供热费、电费、通信费、差旅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的费用)依据:根据预期的业务和行政工作量来制定10、采购类型(每种什么意思)(P24)(1)集中采购:指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的采购进货业务(2)分散采购:指由企业下属各单位为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3)联合采购:指多个企业之间的采购联盟行为(4)JIT采购: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以恰当的数量、恰当的质量提高恰当的物品理解内容:11、电子采购的模式有哪些 (74-78)电子采购是指用计算机系统代替传统的文书系统,通过网络支持完成采购工作的一种业务处理方式,也称为网上采购。
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知识简介
二、正确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目前,政府采购方式分为二大类,一是招标方式,二是非招标方式。招标方 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
二是采购资金: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视同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安排资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三是采购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标准以上。2015年12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府办发〔2015〕46号)规定:采购限额为:30万元以 上的货物和服务、50万元至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 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10年9月9日省政府发布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规 定〉(116号令)规定的招标标准: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100万元以上,与工程 有关的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50万元。
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就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履行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非 行政和非营利性机构。团体组织:是指各民主党派、财政拨款的社会协会、联合会、基金会等。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PPT课件
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
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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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项目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
(1)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验收采购合同合格,采购人应在7工作日内向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齐全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本章主要介绍作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和结算。重点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政府采购合同 的概念、包含的条款、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等;理解政 府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的要求、程序及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7.1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7.1.1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或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 的依据。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 同是民事合同,有人认为两种合同性质兼而有之,也有人认 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加商事”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且政府采购合同的 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平性、公开性。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
审核以后,开出“内部存款结算单”,将资金从单位转移到采购中心,采购中
心与单位各种执一联,据以登记银行存款辅助账。采购货物经单位验收后,采
购中心开出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会计结算中心据以付款。政府采购中心将采
购货物发票交单位,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员填制结保单
,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冲销原预付款,同时记入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
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
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
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
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政府采购法律培训课件
政府采购法律培训课件ppt 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政府采购的招标与投标•政府采购合同与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政府采购案例分析0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消费行为。
定义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如办公设备、建筑维修、公务车辆、信息技术服务等。
范围政府采购的定义与范围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国内法律体系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
国际法规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规,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等。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规则、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公平对待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避免歧视和不正当竞争。
政府采购决策应基于客观、公正的标准,避免主观臆断和利益冲突。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和合同约定,避免虚假陈述和违约行为。
02政府采购的招标与投标招标投标制度定义招标投标是一种商品或服务交易方式,通过竞争性报价,选择最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最低的价格和最高的质量完成交易。
招标投标制度的目的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减少腐败现象,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
招标投标制度概述投标阶段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步骤。
招标阶段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等步骤。
开标与评标阶段开标、评标、授予合同等步骤。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1招标的种类与方式23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公开招标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其参与招标。
政府采购基本知识
• 违法情形: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 条、第七十六条作了规定 处罚形式:1、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行政处分 4、承担民事责任 5、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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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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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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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 验收依据:采购合同 验收参与: 大型或者复杂项目——国家认 可的质检机构 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参与 验收结果:验收书
服务
•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 采购对象。 • 按接受服务的对象分: • 1、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运转和发展) •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 采购项目: •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 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集中采购目录: •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采购限额标准: • 江苏省 单项或者同批预算20 万元(20万元以下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货物
•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
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陕西省财政厅特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百题问答》,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逐条阐释,以此来指导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1.政府采购法是在什么情况下制定的?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历来就存在。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购行为是通过计划进行管理。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手段的淡化,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适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从而导致了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也容易滋生腐败。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我国从1996年开始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现行的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缺陷日益突出,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阻碍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势,必须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
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
政府采购考试复习资料(精简版,仅供学习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讲解第一讲政府采购的定义的特点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定义中包含了四个方面:(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范围、采购对象)1、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等。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团体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一步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
民办非企业团体进一步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2、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如国债)、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简单地说,就是指除经营性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资金。
3、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也就是内容,三个方面,货物、工程和服务。
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车辆保险)。
二、政府采购的特点:除具有一般采购的性质外,还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公正性。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这是政府采购最本质的特点。
采购法确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公正性。
2、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以实现公共政策为主要出发点,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可以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讲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即从第一条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政策取向、政府采购信息管 督管理部门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 第二章共12条,即从第十四条到第二 当事人和采购人的含义、集中采购机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以及各当事人 条件及审查管理、联合体投标等内容作
法律重在实施。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 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知法必须先学 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一定要 加强学习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贯彻 ,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 政府采购变成我们的自觉行动,切实增强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意识。
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 政府采购主体,指依靠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2、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 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 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 按照采购对象的性质 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
4、采购方式的法定性
• 政府采购按照依法制定 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学习《政府采购法》的方法与学习其它法律 一样,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一是要通读 法律全文,不能断章取义;二是要理解法 律条文的精神实质,不能仅从字面上作一 般了解;三是要在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的 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是要从实 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死搬硬套;五是 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让法律 来适应自己;六是要敢于对法律问题进行 探索,在实践中丰富并创造法律理论,大 胆提出自己的见解。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 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培训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概念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是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工作在内的总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制度。
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的意图,要保护国家的利益,要支持经济发展,要促进社会进步。
单位采购,主要看价格低、服务好,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只看价格低,而是既要价格低,又要价值高质量好。
1、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保证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公开透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采购主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
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个领域。
五是采购管理的政策性。
采购当事人必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采购。
六是采购运作的规范性。
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具体操作时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七是采购影响的不可替代性。
因为其特殊作用,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通常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3、政府采购的原则(1)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一、引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与之相对的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以及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二、行政合同的常见形式1.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为了满足政府机关的采购需求而订立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通常涉及到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供应、承包、运输、维修等方面的内容。
2. 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合同是指政府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合作开展特定项目或实现特定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3. 行政许可合同:行政许可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申请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许可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4. 行政执法合同:行政执法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被行政执法对象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执法的程序、方式、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5. 行政服务合同:行政服务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为了提供特定行政服务而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到行政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 缔约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等;而民事合同的缔约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缔约目的不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目标;而民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各方的经济利益、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
3. 约束力不同:行政合同具有公法性质,受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民事合同具有私法性质,受民法的约束,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4. 程序要求不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通常需要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审批、公示等程序;而民事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程序相对灵活,主要依据民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讲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
(五)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
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主要规定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
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 开标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投标人(代
表)确认或公证处公证。 当众拆封,当众宣读开标认。 开标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应书面通知有关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 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适用情形: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
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 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 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 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 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 质和专业技能 。
招标采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 量或性质;(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 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和地点。
政府采购基础培训课件
响应文件。
供应商的招募与资格审查
招募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流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通过多 种途径邀请潜在供应商参与。
招募过程中,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企业资 质、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资格 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则被排除在外。
采购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涵盖了货物、服务、工程等多个领
域。
03
采购方式不断创新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不断创新,已经采用了多种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03
政府采购的流程
采购计划的制定
采购计划的制定是政府采购流程的第一步,需 要明确采购的商品或服务、预算、时间安排等 信息。
政府采购制度的构成
供应商资格审 查
政府采购制度通常要求 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条件,以确保其具备 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 能力和质量。
招标投标程序
合同管理
支付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了招 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 求,以确保竞争的公平 性和公正性。
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了合 同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以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 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
特点
邀请招标具有邀请范围相对较 小、竞争不够充分等缺点,但 能够节约投标成本、减少评标
工作量。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特定行 业或领域等。
竞争性谈判
定义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与多家 供应商进行谈判,通过比价、 议价等方式确定最优供应商的
一种采购方式。
特点
竞争性谈判具有灵活性强、周期 短、适用范围广等优点,但也可 能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等问 题。
政府采购题(100)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测验(选择)题100题(试题为不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括号内。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 )。
采购法3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等。
采购法2A、购买B、租赁C、委托D、雇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 )A、原材料B、燃料C、设备D、产品4、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以下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 )等。
A、保护环境B、扶持不发达地区C、扶持少数民族地区D、促进中小企业发展5、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A、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B、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C、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D、外国货物、工程或服务价格低于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E、外国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高于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6、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包括( ) 。
A、《人民日报》B、《中国财经报》C、中国政府采购网D、《中国政府采购》杂志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有关相关人员包括( )。
采购法12A、采购人员B、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C、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D、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8、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 )。
A、采购人B、供应商C、采购代理机构D、财政部门9、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 )。
采购法15A、国家机关B、事业单位C、团体组织D、企业组织10、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第一章
什么是政府采购
第三节 我国的政府采购
Special lecture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实施前, 各地区政府采购尝试
2 还有其他地区 1997年,为了探索支出改革的新路,河北省财政厅、山 东淄博市财政局等一些地区都对车辆进行统一保险, 定点维修;深圳市财政局公开招标购买汽车,购买办 公用品。
Special lecture notes
2
第二章
实施政府采购的 意义和作用
Special lecture notes
第一节 实施政府采购的意义
政府采购的影响力很大,因为 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 GDP 的纳税人,同样有权力监督政府如何 府采购的意义可以理解为政府受 税人采购公共产品。通过政府采 以全面了解到政府想做什么,在做 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要尽量做到廉 取信于民。
第一章
什么是政府采购
第三节 我国的政府采购
Special lecture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发布实施前,各地区政府采购尝试
1 首先是上海市
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 下发了关于市级卫生医疗单位加强财 政专项修购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已 批准立项的项目,预计价格在500万元 以上的修购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非招标采 购形式,用询价采购形式的,供货方不 能少于3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 也要参与立项、价款支付、验收使用、 效益评估等管理过程。由此,拉开了我 国政府采购的序幕。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布18号令,通告了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计5章32条内容,自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它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的补充。
政府采购法知识培训新
水利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 工程) 重点工程 指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关键作用,是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所急需的建设项目,集中必要的力 量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适用的法律法规
下属单位有技术和经济实力参加上级预算单位的采购活动,避免对其他 供应商不公平,应当在采购文件提前作出预防性规定。
对供应商歧视行为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施工招标的前期必备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 审批手续;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四)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中资金已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招标项目 估算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30%。 招标人同时提 供银行、财政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房屋建筑及市政施工招标办事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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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政府采购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笑语盈盈一、行政合同(一)概念和种类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
(二)订立和效力1.行政合同的订立行政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2.行政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的具体行政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
(三)履行行政合同的履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本人亲自履行原则合同签订后,相对人必须自己亲自履行合同,非经行政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更换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能任意变更。
4.诚实信用原则相对人不能只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不能因其处于管理者的地位,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即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
二、政府采购(一)概念和原则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当事人1.采购人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采购人,不仅在于它们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还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财政法上有关预算单位的规定。
另外,企业不能成为独立采购人。
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
这样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性质上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二是政府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性质上是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企业。
3.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保护制度政府采购法设置了两类保护制度:一个是保护供应商权利的质疑、投诉制度,一个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监督检查制度。
1.质疑、投诉质疑,是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向采购人提出的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投诉,是供应商因为不满质疑答复结果或者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诉求。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供应商对有关投诉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两部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提出控告和检举。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的优越性【案情介绍】2004年3月18日,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论坛栏目刊登了一个成功的政府采购案例: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员在对一个“数据仓库系统”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根据咨询专家的意见,邀请中标候选单位进行询标,并根据各单位的补充资料,与第一候选单位进行商谈和确认。
该候选单位详细介绍了该方案核心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认为原标书中的某开发平台可以不用购买,同样可以满足需求,实现系统预定功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使用单位在充分考虑技术先进性、可维护性、可扩展性及现有软件后,决定接受这个意见。
由此,节约资金90万元,采购项目节约率达56%。
【以案释法】在这个案例中,采购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咨询专家的专业精神、供应商的诚实信用、预算单位的虚心纳谏,四者构成了一个整体,从而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以案释法】行政不作为被判败诉【案情介绍】2014年10月16日,李某向河南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
市国土局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李某。
李某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本案原告李某向被告市国土局提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后,被告应当受理。
被告既没有受理,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市国土局不服,提出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诉人市国土局未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诉人的行为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切实履行查处违法占地相关法定职责,回应群众关切、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是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应尽职责。
土地资源稀缺、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长期以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普遍,这其中既有土地管理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人民群众难以有效参与保护的因素。
公众参与是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手段。
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人民群众对违法用地行为的举报,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更是义务。
对于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也应及时做好相应的案件移送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以案释法】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的事项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案情介绍】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某工商分局,接到钟某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通州某超市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品,要求工商分局责令超市退还其货款,进行赔偿,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同年12月30日,工商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某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
钟某于2014年1月8日向上级工商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答复。
钟某不服,以工商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北京市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工商分局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某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在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法定职责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有的来源于行政管理需要和行政惯例。
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由工商机关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职责调整的初始阶段,人民群众未必都很清楚,工商机关发现群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相关主管机关,不能一推了之。
积极移送也是一种法定职责。
本案通过裁判方式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职责事项,如果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移送有权机关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