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农田建设市场行为规范有序,提升项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各参与主体的守法意识、守规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环境,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安全,真正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打造成惠民工程、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
二、规范管理(一)管理对象。
主要针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投标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机构,下同)两方面主体。
(二)管理内容。
重点围绕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等三个方面,列出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禁止事项”共15项。
1.勘察设计方面(1)严禁将项目初步设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初步设计编制。
(2)严禁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测绘、勘察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3)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等要求,降低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豫农文〔2020〕264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水产主管部门,漯河市、兰考县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2020年河南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为做好项目实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重点任务,以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为抓手,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职责履行,广泛集聚资源壮大农技队伍,激发人员活力提升服务效能,为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建设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实施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在总体“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实施意愿高、已有任务完成好的农业县(市、区)。
坚持创新发展,聚焦助力产业扶贫持续发力,聚焦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建设多层次农业科技示范载体,构建立体化农技指导服务格局。
坚持绩效引领,构建全过程一体化、线上线下联动的绩效管理机制,强化以效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委),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原由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5﹞55号)中明确“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为河南省农业厅行政职权。
为了搞好该项目有效对接,继续开展好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河南种业健康发展,现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农业厅2015年11月4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河南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和经工商注册登记专门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在河南省境内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省农业厅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委)、财政局,省属农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引导各地科学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 提升建设质量,我们编制了《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指引》,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2019年7月31日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导产业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五章资金使用第六章建设主体第七章管理机制第八章防止错误倾向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切实提高产业园实施方案编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各地科学建设产业园,打造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根据《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河南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2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产业园是围绕当地优势特色农业,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以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集聚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主体,进行“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全产业链开发,创新体制机制,实现绿色发展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内涵特征】产业园应具备以下特征:——以规模种养业为基础,主导产业明确、优势特色明显,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例较高,农业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主体集群式发展,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产业发展水平区域领先;——土地、资本、人才、装备、科技等现代要素相对集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劳动生产率较高;——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农民能够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健全,符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多样、农民参与的要求;——区域范围合理,与产业特点、发展基础、经济区位、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力等相匹配。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发展概况与对策
经营范图 忿花生、 玉米、小 垂、榻花、 西瓜、 大豆等作物 断品种 ,事长 姚 清志 地 址 开封市 金用区 杏花营 筑 电 0J 70 2021031 310 话 2236
生产技 术为纽带的标准化 推广应用体 系
河南省的农业标准化工作有了一些进展,但总 的看 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 : 2. 1 农 业质量标准体 系不健 全 ,优 质农 产品标准 化生产水 平不高 2 2 农 业标 准化 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部门在实施 标准化生产过程 中,多年来一
被确 定为全 国创建无 公害农 产品生产 示范基地 县 。
以 实施 ‘ 产品名牌战略”为重点, , 农 充分发 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 业标准化生产中的带动作用 。 我省符合农业部统计 标准并经过注册登记的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 达 12 6 个 全省农民 5 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种植基地面积 达到 165 万667m , 饲养量245 万头, 饲 7 “牲畜 0 禽类 养量 15822 万只。 加人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比没有 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收人高出近 5 % 全省形 0 。
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监测 中位居 第一 ,农产品质 量安
截止2。6 年底, 。 全省已制定各类农业地方标准 和技术规程822项 。 这些标准和规程覆盖了种植业、
林业 、畜牧 业 、水产业等 各农业生产领域 ,涉 及粮
全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
1 .4 农业产 业化 龙头企业示范帝动能 力增 强
食、 棉花、 油料 、 果蔬 、 茶叶、 烟草 、 畜产品 等主 要农产品,包含了种子 、 种苗、 种畜禽和栽培、 养 殖、 病虫害防治 、 产品质量及加工等多项技术 。 农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我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9日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为各地)人民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在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的基础上,省级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制定省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并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各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市级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18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18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18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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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促进优异资源的创新利用,我厅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河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十大重要成果评选活动,经市县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确定“迎河柑橘”等十大优异种质资源(见附件)为2021年度河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十大重要成果,现予公告。
附件: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十大重要成果表
2022年3月7日
附件
省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十大重要成果表
序号名称推荐单位 1 迎河柑橘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2 息县香稻丸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3 玉米小黄糙安阳市农业农村局 4 水白笆斗杏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5 信阳旱茶信阳市农业农村局 6 博爱清化姜焦作市农业农村局7 坡吴魏氏胡萝卜开封市农业农村局8 超化大蒜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9 内乡苦麦南阳市农业农村局10 惠楼山药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结束——。
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为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和新模式而设立的示范区域,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示范基地管理以服务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布局、严格管理运作,不断提高示范基地的示范效果和影响力。
第四条示范基地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并加强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示范基地的设立第五条示范基地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政策,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和资源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示范任务和服务功能。
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应经过规划论证、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定期评估和汇总工作成效,及时调整示范内容和布局,确保示范效果最大化。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三章示例基地的组织管理第九条示范基地应设置专业机构和管理团队,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条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应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够胜任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管理团队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不断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制度,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示范基地的服务保障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和服务标准,确保服务内容全面、服务过程规范、服务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加强与农民、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定制化的服务方案和需求解决方案,促进产业融合和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示范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服务需求的满足。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23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2、《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及名称的通知》(豫农科教〔2013〕22号)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4〕1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豫牧畜〔2014〕26号)5、《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9号)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9〕13号)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农办〔2019〕47号)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农文〔2020〕3号)1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豫农发〔2020〕16号)1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0〕259号)1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1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1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1〕321号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1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1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1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2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农文〔2022〕364号)2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2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2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农文〔2023〕252号)附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1、《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7〕5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4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豫农种植〔2016〕30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0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公告第10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豫政办〔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创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
第三条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省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示范县的基本条件:(一)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行动计划。
(三)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完善、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制度化、专业化,我厅特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具体实施,并将贯彻中创造的经验、遇到的问题,在年底之前及时反馈至省厅市场信息处。
要把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后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抓好,重视源头管理,把紧“基地准出”关口,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快农业标准化推广步伐,争取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二○○八年六月五日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生产过程,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产品包括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记录方法。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检查评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生产记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说明
第一部分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三章交通控制第四章空间环境设计第五章建筑控制第六章市政设施附录:名词解释与技术规定图则索引查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基地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三条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河南省农科院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河南省农科院负责。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
第八条规划用地布局采用横向并排分区方式。
西部以农田建设为主,中段以环境建设为主,东部以产业园区建设为主。
第九条规划范围内依据功能的不同,共划分为A、B、C三个区。
A区为农业科学试验区,B 区为现代农业展示区,C区为农业科技中间试验项目区。
第十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边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章交通控制第十二条各街坊、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管理,推进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规范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农业生产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
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加快推进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实施标准化。
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水利、林业、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原则上以市县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牵头承担。
第六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承担示范区建设工作,带领农民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七条示范区建设要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产品(或项目)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标准化管理。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5.09.19生效日期:1995.0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建设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目标,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龙头,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争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并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科委和商贸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建立示范区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示范区建设要坚持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要与当地政府实施的农产品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及列入丰收计划、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火炬计划的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原则上示范区以县为单位,每个示范区只能选择一种示范类型;优先选择预期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科技含量高的示范项目;示范区要地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商品优势和市场覆盖面。
第七条示范区要以“米袋子”、“菜篮子”项目为重点,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
第八条示范区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和农业服务体系。
第九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专门机构人员。
第十条示范区应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科技实力强,农民积极性高。
第三章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农业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应用标准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经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23号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在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定和媒体公示,认定河南玺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26个社会化服务组织为2019年河南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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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附件: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持建设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精神,促进有机农业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和恢复农业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和良性循环,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简称农业部绿办)审核认定的生产单元(指基地生产区域内所涉及的有机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元组合。
第三条 农业部绿办负责全国基地创建的统筹规划、实地考查及最终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绿办初审意见的审批工作,各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申请材料的初审、实地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及基地创建后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基地应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远离城镇、工厂、交通干线。
基地应相对独立,自然隔离良好或在周边设立保护隔离带。
可能受到污染的基地应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测应由农业部认定的监测机构完成,环境质量应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应成立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基地创建的总体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在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基地创建办公室(简称基地办),作为基地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七条 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八条 基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一)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目标、实施计划及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制定生产区域内的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二)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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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
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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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 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 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 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 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 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 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 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 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 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 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 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2—第八条基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际、国家、地方农业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 种子、种苗(渔苗)生产标准;种植(养殖)技术标准(规程);农药(渔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标准;农(渔)产品采收(捕捞)、贮
运、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等。
第九条基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第十一条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基地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基地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
行)(豫农质监〔2010〕13 号)的要求,建立完备、科学的生产记录
制度。
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制度。
食用农产
品生产基地应设立农药(渔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没有条件建立质量检测室的,应通过其他检测机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农残检测。
检测结果应记录建档并保存2 年以上。
第十六条基地销售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凡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主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名牌农产品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优先评定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1. 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
2. 企业(合作社、协会)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种养大户须提供由当地农业部门出具的品种、规模证明;
3. 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复印件;
4. 基地所采用的生产标准(名称、标准号或内容);
5. 基地上年度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复印件;
6. 基地上年度主要生产记录复印件;
7. 基地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照片或复印件;
8. 基地本年度或上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基地的申报材料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属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
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然后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基地进行现场考核。
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行文公布,并授予牌证(见附件2)。
名单将在河南农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宣传公布。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在公布后的2 个月内在生产区域显著位置树立“河南
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标志牌。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获得“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优先获得省农业标准化项目的立项;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河南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基地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字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若基地条件或生产管理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省农业厅同意后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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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厅将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2 次抽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六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 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基地标志牌上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被取消“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资格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收回牌证,限期清除基地标志牌及产品包装物上的有关字样,销毁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在有效期内主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给予书面回复,其变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到省农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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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地标志牌式样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
(有效期限:XXXX年XX月一XXXX年XX月)
河南省农业厅
XXX X年XX月
河南省农业厅办公室2010 年4月26日印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