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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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111-00000000甲方(团体,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见行程表附件)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国内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旅游服务项目及标准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受托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质量标准向甲方作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2. 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乙方安排的游览项目内容及时间;入住宾馆(酒店)名称及档次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甲方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安排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娱乐项目安排;需要甲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乙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详见行程表附件。

3.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并应将甲方旅游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乙方。

第二条旅游费用

1. 费用一般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代为安排旅游观光汽车、住宿,餐食、包价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

2. 费用一般不包括:本条第1点未列项的费用及小费。

第三条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

1. 发生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可变更或取消行程,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

2. 甲方解除本委托协议的,应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按以下标准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订飞机/车/船票、酒店住房、行程餐食、景点门票、旅游观光汽车的平均车租等)合同履行后旅行社的可获利润等损失,下同):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办理退团手续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按应交费用的10%;

出发前6-4天,按应交费用的20%;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应交费用的50%;

出发当天,按应交费用的80%。

3. 乙方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行程时,应如实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尽早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旅行社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按已交费用的2%;

出发前6-4天,按已交费用的5%;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己交费用的10%;

出发当天,按已交费用的15%。

第四条有关责任

1. 甲方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干扰旅游团队正常运作,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行程的,乙方应作妥善安排,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和损失后,按多退少补处理。

2. 旅行中,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甲方不得以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拒绝登机(车、船);甲方不得自行离团,否则作自愿退团处理,所交团费不予退还。

3. 旅行中甲方财产被盗、或者在游览景点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乙方无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自身行为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甲方旅游者故意脱团后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5. 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票据,或有关代办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飞机、火车、轮船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包括景点、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等)。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质监部电话:86338888;所在地(广州市)旅游质监所电话:86666666。

第六条特别约定条款

1.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①旅游发票;②行程表;③甲方团队名单。

2. 甲方2-11岁的小孩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小孩单价收费,按此标准收费的甲方小孩在旅途中乙方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因超高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自理。

3.若甲方要求房间仅一人住宿,甲方应支付房费差价元/人。

4.甲方旅游费用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支付):。

5.甲方应在签约后天内将甲方的参团名单提交给乙方。签约后甲方参团人员需要更换,应在出发日前天通知乙方,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乙方不予受理。

6.甲方需要乙方上门接团或到甲方指定地点接团的,乙方有要求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详尽、清晰、明了的地图等接团地点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接团地图等接团地点资料不够详尽、清晰、明了或者引起乙方导游和司机误解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到达接团地点,乙方不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7.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电话号码乙方能够及时与甲方进行联络。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真实可靠。甲方领队有义务协助乙方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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