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增项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考试试题

特种设备考试试题

名词解释1.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的含义中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索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

是非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并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 S G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在各个行业,对产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检验都非常重要,而确定这些检测和检验的范围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很多情况下,这需要特定机构对检测和检验范围进行批准,并在特定的标准下执行。

本文将探讨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的意义以及其在不同行业中的应用。

意义通过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保证对产品和材料进行检测和检验的所有步骤符合特定的标准和要求。

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产品和材料的质量风险,从而提高了产品的可靠性,降低了生产成本和质量损失。

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还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和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有信心。

在某些情况下,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帮助厂商证明他们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从而满足法规要求。

应用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在不同的行业中有许多应用,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医疗行业在医疗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患者或样本中的疾病标记物,并确定特定治疗方案的适用性。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规性,并提高患者的安全性和治疗效果。

食品行业在食品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其他污染物,并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帮助生产商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并防止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事件。

建筑行业在建筑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可以用于检测构建元素和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质和耐久性,并确保它们符合特定的建筑标准和规范。

批准的范围还可以帮助建筑师和承包商选择合适的材料和构建元素,从而提高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各个行业中,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都是保证产品和材料质量的关键所在。

通过确定特定的检测和检验标准,可以确保产品和材料符合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本文重点探讨了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的意义和应用。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行业的规定和标准可能不同,因此确保遵守特定的标准和规范非常重要。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增项、变更)填写须知申请机构在获得资质认定后,如增加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或其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能力(标准、方法、设备)发生变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

申请增项、变更时,须同时提交申请书(增项、变更)正文和全套附表,仅填写与本次申请增项、变更相关的内容。

本套申请书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的机构,仅增项和/或变更时申请、提交。

0封面0.1申请机构: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上的名称必须一致。

该名称应为申请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时使用的名称。

0.2 申请级别:填写申请机构申请认定的资质级别,分甲级和乙级。

0.3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机构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

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资质审批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保证申请信息的现实有效性。

1 申请机构概况填写与申请资质相关的申请机构概况。

1.1 名称:填写申请机构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机构”栏的名称、公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1.2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申请机构的详细地址(如果存在多个场所,则此处仅填写1.6项中联系人所在的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及与该地址相对应的邮政编码。

1.3 传真电话: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传真电话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传真电话。

1.4电子信箱:填写申请机构有效的电子信箱或1.6项中联系人的有效的电子信箱。

如果没有,应注册一个电子信箱。

1.5 网址:填写申请机构的有效网址(如果有)。

1.6 联系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负责资质认定申请事宜的申请机构总部联系人姓名及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1.7 主持工作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填写申请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一般为申请机构的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姓名必须与任命文件一致;该人员在申请机构的职务、有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批准业务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批准业务范围
40
矿用塑料管安全性能
MT181-1988《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41
矿用橡胶管安全性能
MT191-1989《煤矿井下用橡胶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42
矿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能
MT113-1995《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全部项目
43
矿用玻璃钢制品(溜槽、梯子间)安全性能
全部项目
50
煤矿用正压风筒
MT164-2007《煤矿用涂覆布正压风筒》
部分项目
不检风筒百米风阻、风筒百米漏风率、风筒耐风压性、风筒膨胀率
51
煤矿用负压风筒
MT165-2007《煤矿用涂覆布负压风筒》
部分项目
不检风筒百米漏风率、风筒耐负压性、风筒收缩率
52
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能
MT449-1995《煤矿用钢丝绳牵引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部分项目
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
53
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能
MT450-1995《煤矿用钢丝绳芯输送带阻燃抗静电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部分项目
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
54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
MT668-2008《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
部分项目
变更不检巷道丙烷燃烧试验、动态钢丝绳粘合抗疲劳性、动态接头耐久性
全部项目
24
在用空气压缩机
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全部项目
25
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
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厅头〔2022〕1252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资质)检测项目参数重复核准、录入问题,简化审批事项内容,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我厅决定简化检测资质证书检测项目参数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办理检测资质新申请、增项、延续、增加参数等审批事项时,相应检测项目参数,按照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能力范围对应《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中的项目参数进行核准,并录入我厅核发的检测资质证书。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已核准的检测资质,保留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中对应的检测项目参数,其他检测项目参数不再在我厅核发的检测资质证书中重复录入。

三、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分场所)应满足《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按照我厅核发检测资质证书载明的检测范围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能力范围,依法依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14日。

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附件2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一、批准初次认定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机构名称: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证书编号:(2011)国安监检甲11045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9日序号被检对象项目/参数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限制范围说明序号名称1 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 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4-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3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4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1 全部项目AQ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5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1 全部项目AQ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6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1 全部项目AQ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7 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1 部分项目AQ2019-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只能检试验前检查、静负荷试验、脱钩试验8 钢丝绳1 钢丝直径GB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9-2006《平衡用扁钢丝绳》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YB/T5295-2010《密封钢丝绳》YB/T5359-2010《压实股钢丝绳》2钢丝破断拉力3钢丝反复弯曲4 钢丝扭转5不合格钢丝断面积6 安全系数9 金属非金属矿山钢丝绳1 全部项目AQ202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10 矿山在用斜井人车1 全部项目AQ2028-2010《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11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1 全部项目AQ1012-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1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1 全部项目AQ2029-201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13 空气压缩机 1 全部项目AQ1013-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14 主通风机 1 部分项目AQ1011-2005《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3-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2013.5-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鉴定指标》不能检风机故障诊断15 煤矿矿井通风阻力1 全部项目MT/T440-2008《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1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检测1 全部项目AQ2013.3-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1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1 部分项目DB37/T1696-2010《山东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772-1998《煤矿监控系统主要性能测试方法》不能检尘埃、电磁场干扰、传输信号及结构的安全性、线路故障保护功能、井下备用电源、井下噪声和光信号、控制执行时间、备用电源工作时间、井下电源波动适应能力;传感器只能检设置数量和位置18 矿山设备设施及零部件1内部质量(超声波检测)GB/T4162-2008《锻轧钢棒超声检测方法》GB/T6402-2008《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MT684-1997《矿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载件无损探伤方法与验收规范》JB/T1581-1996《汽轮机、汽轮发电机转子和主轴锻件超声波探伤方法》2表面质量(磁粉检测)GB15822.1-2005《无损检测磁粉检测第1部分:总则》MT684-1997《矿用提升容器重要承载件无损探伤方法与验收规范》3表面质量(渗透检测)JB/T9218-2007《无损检测渗透检测》4钢构件测厚(超声波检测)GB/T11344-2008《无损检测接触式超声脉冲回波法测厚方法》限 1.2~225.0mm19 电力变压器1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GB1094.1-1996《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2 绕组泄漏电流测定3绕组连同套管的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4非纯瓷套管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gδ(%)5 交流耐压试验6 绕组直流电阻7 电压比测定8 组别或极性9 冲击合闸试验10 绝缘油11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19 电力变压器12 铁芯绝缘电阻13有载调压装置的检查和试验14测温装置检查及二次回路绝缘电阻测量15气体继电器检查及二次回路绝缘电阻测量20 电力电缆1 绝缘电阻测定GB/T3048.5-2007《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5部分:绝缘电阻试验》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2直流耐压试验并测泄漏电流3检查电缆线路的相位4 外护套绝缘电阻5 内衬层绝缘电阻6铜套蔽层电阻和导体电阻比7 交叉互联系统21 氧化锌避雷器1 绝缘电阻DL/T474.5-2006《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避雷器试验》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2直流1mA下的电压及0.75电压下的泄漏电流3运行电压下的交流泄漏电流4工频参考电流下的工频参考电压5 底座绝缘电阻6检查放电计数器动作情况22 高压开关设备高压交流断路器1 绝缘电阻测定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GB1984-2003《高压交流断路器》GB3309-1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2 泄漏电流测定3介质损失角正切值测定4 交流耐压试验5油箱和套管中绝缘油试验6 导电回路电阻测定7测量灭弧室的并联电阻、并联电容及并联电容的tgδ(%)8断路器的合闸时间和固有分闸时间9测量断路器触头分、合闸的同时性10检查操作机构合闸接触器和分闸电磁铁的最低动作电压11测量合闸接触器和分合闸电磁铁线圈的绝缘电阻和直流电阻12利用远方操作装置检查操作机构的动作情况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GB1984-2003《高压交流断路器》GB3309-1989《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13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交流耐压试验14真空灭弧室真空度的测量15检查动触头上的软联接夹片有无松动高压绝缘子1 绝缘电阻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2 交流耐压试验22 高压开关设备3 分布电压测量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GB/T775.2-2003《绝缘子试验方法第2部分:电气试验方法》母线1 绝缘电阻测定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2检查连接部分接触情况3 交流耐压试验隔离开关1 绝缘电阻测定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2 交流耐压试验3检查触头接触情况及弹簧压力4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5二次回路交流耐压试验6电动、气动或液压操动机构线圈的最低动作电压7 导电回路电阻测量8操动机构的动作情况继电保护装置1 外部检查GB/T7261-2008《继电器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2 内部和机械部分3 绝缘检验4内部辅助电气元件检验5 电气性能检验6重复检查及数据记录互感器 1 部分项目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不能检测量电流互感器的励磁特性曲线、局部放电试验、测量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励磁特性;只能检油介质绝缘介质性能试验23 干式电抗器1绕组连同套管的直流电阻交流耐压试验GB/T10229-1988《电抗器》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2绕组连同套管的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3绕组连同套管的交流耐压试验4额定电压下冲击合闸试验24 接地装置 1 接地电阻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DL/T475-2006《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25 矿山杂散电流1 交流杂散电流GB/T17682-1999《矿山杂散电流的测定》MT670-1997《煤矿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防治技术规范》2 直流杂散电流26 公用电网谐波1 谐波电压限值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2 谐波电流允许值27 绝缘安全工器具1 电性能试验国电发(2002)777号《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28 运行前变压器油1 外状GB/T7595-2008《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2 水溶性酸(pH值)3 酸值4 闪点(闭口)5 水分6 界面张力(25℃)28 运行前变压器油7介质损耗因数(90℃)GB/T7595-2008《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8 击穿电压9 体积电阻率(90℃)10 油中含气量11 油泥与沉淀物12 腐蚀性硫13 粘度(83)煤生字第761号《煤矿电气试验规程》14 凝点29 运行中变压器油1 外状GB/T7595-2008《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30 运行中断路器油1 外状GB/T7595-2008《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2 水溶性酸(pH值)3 击穿电压31 矿用阻燃电缆1负载条件下的燃烧试验MT/T386-2011《煤矿用电缆阻燃性能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2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3 成束电线电缆燃烧试验4 电缆接头燃烧试验以下空白二、批准增项、变更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证书编号:(2008)国安监检甲05026 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0日序号产品/产品类别依据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项目/参数限制范围及说明序号名称1 安全带GB6095-2009《安全带》 1 全部项目2 安全网GB5725-2009《安全网》 1 全部项目耐候性、耐老化性能只能检紫外照射法3 个人用眼护具GB14866-2006《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1 部分项目不能检熔融金属和炽热固体防护性能、粉尘防护性能、刺激性气体防护性能4 焊接防护具GB/T3609.1-2008《职业眼面部防护焊接防护第1部分:焊接防护具》1 全部项目5 电绝缘鞋GB12011-2009《足部防护电绝缘鞋》1 全部项目6 阻燃服GB8965.1-2009《防护服装阻燃防护第1部分:阻燃服》1 部分项目不能检反光带逆反射系数7 防静电服GB12014-2009《防静电服》 1 全部项目8 防静电毛针织服GB/T23464-2009《防护服装防静电毛针织服》1 全部项目9 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GB24540-2009《防护服装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1 全部项目10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1 部分项目不能检B、CO、Hg过滤件11 长管呼吸器GB6220-2009《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1 全部项目1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GB/T17622-2008《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1 全部项目13 机械危害防护手套GB24541-2009《手部防护机械危害防护手套》1 全部项目14 橡胶耐油手套AQ6101-2007《橡胶耐油手套》1 全部项目15 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42-2009《坠落防护带刚性导轨的自锁器》1 全部项目16 带柔性导轨的自锁器GB24537-2009《坠落防护带柔性导轨的自锁器》1 全部项目17 安全绳GB24543-2009《坠落防护安全绳》1 全部项目18 速差自控器GB24544-2009《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1 部分项目不能检整体救援装置、提升和下降性能19 连接器GB/T23469-2009《坠落防护连接器》1 全部项目20 缓冲器GB/T24538-2009《坠落防护缓冲器》1 全部项目21 座板式单人吊具GB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部分项目不能检屋面固定架22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1 全部项目工效学要求、背具、实用性能、温度和火焰适应性租用场地;温度和火焰适应性只能检用呼吸机进行的实验室试验以下空白机构名称: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证书编号:(2011)国安监检甲11042 有效期至:2014年3月28日序号被检对象项目/参数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限制范围说明序号名称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1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AQ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2 煤的破坏类型3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Δp)AQ1080-2009《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4 煤层瓦斯压力(p)AQ/T1047-200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5 煤的坚固性系数(f)MT/T49-1987(2005)《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以下空白三、批准换证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沈阳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证书编号:(2011)国安监检甲07039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9日序号产品/产品类别依据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项目/参数限制范围及说明序号名称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部分项目不能检I类电气设备的耐化学试剂试验、光老化、体积大于1m3试件湿热试验、I类装置外壳燃烧试验2 隔爆型“d”电气设备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部分项目不能检可燃性试验、耐光照试验、I类电气设备的耐化学试剂试验、呼吸和排水装置3 增安型“e”电气设备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部分项目不能检互感器、蓄电池、电动机、螺口式灯座的机械试验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部分项目不能检小元件点燃试验、装有压电器件电气设备试验、二极管安全栅和安全分流器型式试验、电池和电池组试验5 油浸型“o”电气设备GB3836.6-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油浸型“o”》全部项目6 充砂型“q”电气设备GB3836.7-200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充砂型“o”》部分项目不能检可燃性7 浇封型“m”电气设备GB3836.9-200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浇封型电气设备“m ”》部分项目不能检电池和电池组试验8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1-2000《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全部项目9 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JB/T3019-1999《户内、户外防爆防腐低压电器》部分项目不能检腐蚀试验10 隔爆型接线盒JB/T4258-1999《隔爆型接线盒》全部项目11 防爆电器用橡套电缆引入装置JB/T4262-1992《防爆电器用橡套电缆引入装置》部分项目不能检可燃性12 隔爆型插销JB/T4312-1999《隔爆型插销》全部项目13 隔爆型行程开关JB/T4313-1986《隔爆型行程开关》全部项目14 防爆控制按钮JB/T570-1998《防爆控制按钮》全部项目15 隔爆型电铃JB/T6322-1992《隔爆型电铃》全部项目16 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JB/T6749-1993《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部分项目不能检化工气体腐蚀试验17 厂用防爆照明开关JB/T6750-1993《厂用防爆照明开关》全部项目18 厂用防爆电磁起动器JB/T6751-1993《厂用防爆电磁起动器》部分项目不能检腐蚀试验19 厂用防爆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JB/T8676-1997《厂用防爆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全部项目20 厂用防爆断路器JB/T8677-1997《厂用防爆断路器》全部项目21 防爆电气设备用钢管配线附件JB/T9599-1999《防爆电气设备用钢管配线附件》全部项目22 防爆挠性连接管JB/T9600-1999《防爆挠性连接管》全部项目23 防爆操作柱JB/T9648-1999《防爆操作柱》全部项目24 隔爆型转换开关JB/T9650-1999《隔爆型转换开关》全部项目25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GB/T15576-2008《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部分项目不能检抑制谐波或滤波功能验证、耐老化、耐腐蚀、电磁兼容26 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GB/T5590-2008《矿用防爆低压电磁起动器》部分项目不能检振动与冲击试验、抗电磁干扰试验、湿热试验试件体积1.0m3以上27 煤矿蓄电池式电机车用隔爆型插销连接器JB/T3942-1997《煤矿蓄电池式电机车用隔爆型插销连接器》部分项目不能检外壳材质试验、耐振性试验28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JB3956-1985《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部分项目不能检湿热试验试件体积1.0m3以上、漏电保护性能29 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器用接线端子JB4002-1992《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器用接线端子》全部项目30 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JB5350-91《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全部项目31 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JB6312-92《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部分项目只能检防爆性能试验32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JB/T6314-1992《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部分项目只能检防爆性能试验33 零序方向电流保护装置JB9566-1999《零序方向电流保护装置技术条件》部分项目不能检承受脉冲群电气干扰能力34 信号继电器MT55-81《信号继电器》全部项目35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MT111-1998《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电磁起动器》部分项目不能检振动与冲击、抗电磁干扰、湿热试验试件体积1.0m3以上36 矿用本质安全型压接式电缆接、分线盒通用技术条件MT166-1987《矿用本质安全型压接式电缆接、分线盒通用技术条件》部分项目不能检振动、冲击37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MT189-88《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部分项目只能检防爆性能试验38 煤矿用隔爆型电铃MT428-2008《煤矿用隔爆型电铃》部分项目不能检外壳材质39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电缆接线盒MT429-2008《煤矿用隔爆型低压电缆接线盒》全部项目40 煤矿井下紧急闭锁开关MT530-1995《煤矿井下紧急闭锁开关》部分项目不能检振动试验、冲击试验、运输试验41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双速真空电磁起动器MT/T592-1996《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双速真空电磁起动器》部分项目不能检电机过热保护性能试验、湿热试验试件体积1.0m3以上42 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MT624-2007《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部分项目不能检外壳材质43 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MT625-2007《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全部项目44 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MT705-2007《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部分项目不能检外壳材质45 煤矿用隔爆型行程开关MT719-2007《煤矿用隔爆型行程开关》全部项目46 煤矿用隔爆型快速断电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MT828-1999《煤矿用隔爆型快速断电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部分项目只能检防爆性能试验47 矿用低压交流真空断路器MT829-1999《矿用低压交流真空断路器》部分项目不能检抗电磁干扰试验48 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MT847-2000《煤矿用隔爆型转换开关》全部项目49 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MT871-2000《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馈电开关》部分项目不能检主电路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耐振动与冲击性能、抗电磁干扰、湿热试验试件体积1.0m3以上50 煤矿用增安型高压电缆接线盒MT/T946-2005《煤矿用增安型高压电缆接线盒》全部项目51 煤矿用隔爆型高压电缆连接器MT947-2005《煤矿用隔爆型高压电缆连接器》全部项目以下空白机构名称:国家安全生产郑州钢丝绳检测检验中心证书编号:(2011)国安监检甲05020 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9日序号被检对象项目/参数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限制范围说明序号名称1 电梯用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8903-2005《电梯用钢丝绳》不能检破断拉力大于2600kN的钢丝绳2 重要用途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3 客运架空索道用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12352-2007《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4 输送带用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T12753-2008《输送带用钢丝绳》5 压实股钢丝绳1 全部项目YB/T5359-2010《压实股钢丝绳》不能检破断拉力大于2600kN的钢丝绳6 粗直径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T20067-2006《粗直径钢丝绳》7 一般用途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8 平衡用扁钢丝绳1 全部项目GB/T20119-2006《平衡用扁钢丝绳》9 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1 全部项目MT716-2005《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不能检破断拉力大于2600kN的钢丝绳10 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1 全部项目MT717-1997《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11 出口钢丝绳1 全部项目SN/T0611-1996《出口钢丝绳检验规程》12 国际矿井提升钢丝绳1 全部项目ISO3154-1988《矿井提升用钢丝绳交货技术条件》13 煤矿井下用塑料管1 阻燃性MT181-1988《煤矿井下用塑料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2 抗静电性14 煤矿井下用橡胶管1 阻燃性MT191-1989《煤矿井下用橡胶管安全性能检验规范》2 抗静电性15 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1 部分项目GB/T10822-2003《一般用途织物芯阻燃输送带》不能检覆盖层老化性能、覆盖层耐磨性能、成槽度、直线度16 矿井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1 部分项目GB21352-2008《矿井用钢丝绳芯阻燃输送带》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老化性能、覆盖层耐磨性能、覆盖层厚度、钢丝绳动态粘合强度、钢丝绳中胶料渗透程度17 钢丝绳牵引阻燃输送带1 部分项目HG2014-2005《钢丝绳牵引阻燃输送带》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老化性能、覆盖层耐磨性能18 钢丝绳芯难燃输送带1 部分项目HG2539-1993《钢丝绳芯难燃输送带》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老化性能19 煤矿用阻燃钢丝绳芯输送带1 部分项目MT668-2008《煤矿用阻燃性钢丝绳芯输送带技术条件》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老化性能、覆盖层耐磨性能、覆盖层厚度、动态钢丝绳粘合抗疲劳性能、橡胶渗透性试验20 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1 部分项目MT914-2008《煤矿用织物整芯阻燃输送带》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磨耗量、接头运行寿命21 煤矿用织物芯阻燃送带1 部分项目HG2805-1996《煤矿用织物芯阻燃输送带》不能检巷道丙烷燃烧、覆盖层厚度22 矿用高强度圆环链1 部分项目GB/T12718-2009《矿用高强度圆环链》不能检疲劳、静拉伸强度、冲击23 煤矿窄轨车辆连接链1 部分项目MT244.1-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链》不能检疲劳试验、冲击试验2两倍静载荷拉力试验《煤矿安全规程》201024 煤矿窄车辆连接插销1 部分项目MT244.2-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插销》不能检冲击试验2两倍静载荷拉力试验《煤矿安全规程》201025 水泥锚杆杆体1 全部项目MT218-2002《水泥锚杆杆体》26 树脂锚杆金属杆体及附件1 部分项目MT146.2-2002《树脂锚杆金属杆体及附件》不能检锚固力27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1 部分项目GB/T5224-200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不能检松弛、疲劳及偏斜拉伸28 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1 部分项目YB/T152-1999《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热镀锌钢绞线》不能检松弛、偏斜拉伸、脉动拉伸29 镀锌钢绞线1 全部项目YB/T5004-2001《镀锌钢绞线》30 钢铁材料1 硅含量GB/T223.5-2008《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2 铬含量GB/T223.11-2008《钢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3 钛含量GB/T223.17-1994《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4 镍含量GB/T223.23-2008《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5 钼含量GB/T223.26-2008《钢铁及合金钼含量的测定硫氰酸盐直接光度法》6 锰含量GB/T223.58-1987《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亚砷酸钠-亚硝酸钠滴定法测定锰量》7 磷含量GB/T223.59-2008《钢铁及合金磷含量的测定锑磷钼蓝光度法》30 钢铁材料8 硫含量GB/T223.68-1997《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9 碳含量GB/T223.69-2008《钢铁及合金碳含量的测定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10 脱碳层深度GB/T224-2008《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11低倍组织及缺陷GB/T226-1991《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12 拉伸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13 洛氏硬度GB/T230.1-2009《金属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A、B、C标尺)》只能检A、B、C 14 弯曲GB/T232-1999《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15 反复弯曲GB/T238-2002《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16 扭转GB/T239-1999《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17非金属夹杂物GB/T10561-2005《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18 显微组织GB/T13298-1991《金属显微组织检验方法》19 石墨碳GB/T13302-1991《钢中石墨碳显微评定方法》31 钢丝绳表面脂1 全部项目SH0387-1992《钢丝绳表面脂》32 钢丝绳麻芯脂1 全部项目SH0388-1992《钢丝绳麻芯脂》33 煤矿用阻燃电缆1 部分项目MT818-2009《煤矿用电缆》MT/T386-2011《煤矿用电缆阻燃性能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GB/T3048.8-2007《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第8部分:交流电压试验》只能检垂直燃烧、负载燃烧及 3.7kV及以上交流电压以下空白。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质检监〔2009〕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促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总局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制定的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办理程序》(国质检监[2006]378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国质检监[2006]380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6]37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7]369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申请和受理第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AQJY434:2007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任务编号:被评审机构:评审日期:实验室评审报告 CNAL/PD10/FM08:0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说明1.本评审报告用于记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对评审活动及其现场评审结果的评价,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认定提供参考依据。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是一种抽样调查活动,不可能包括被评审机构的全部活动,评审结果只对评审中检查到的各方面负责,因此,未被评审部分仍可能有不符合项存在。

3.评审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评审机构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被评审机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法律要求除外)。

4.本报告中带有□的条款为可选项,评审专家在□中打√者为有效内容。

一、被评审机构概况二、被评审机构基本信息三、评审简况四、评审情况及主要结果五、评审结论评审组推荐意见:□鉴于以上结果,评审组认为被评审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资质管理规定,评审组同意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推荐/维持认定。

□鉴于以上结果,评审组认为被评审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资质管理规定,评审组不予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推荐/维持认定。

□鉴于以上结果,评审组建议被评审机构分析不符合项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进行整改,在将落实情况报评审组长,跟踪审核合格后,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推荐/维持认定。

跟踪审核拟采用的方式是:□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见证材料;□现场跟踪审核。

完成整改时间: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商定完成整改的时间是:年月日前。

六、签名九、附加说明附表 1 任务编号:推荐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评审组长/评审专家(签名):填表说明:1.“产品/产品类别”泛指被检测对象,不仅限于产品。

2.“项目”指检测检验活动所针对的被检测对象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填表时可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如“防爆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及“外形尺寸”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机构名称:海南XXXXX(与营业执照一致)(盖公章)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类别: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四、常规检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六、受理、审查、批准意见七、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延续、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

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

2 封面2.1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2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

2.3 联系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

2.4 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延续、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

2.5 资格证号:该项内容在迁址、增项、延续等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

2.6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3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3.1 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3.4 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m I CS 13.100C 65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work safety testing and inspecting organizations(ISO/IEC17025:2005,MOD )2010-09-06发布 2011 -05-01实施目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管理要求34.1 组织34.2 管理体系44.3 文件控制5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64.5 检测检验的分包6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74.7 服务客户74.8 申诉与投诉84.9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84.10 改进84.11 纠正措施84.12 预防措施94.13 记录的控制94.14 内部审核104.15 管理评审105 技术要求115.1 总则115.2 人员125.3 设施和环境条件145.4 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145.5 仪器设备165.6 测量溯源性185.7 抽样195.8 检测检验物品(样品)的处置195.9 检测检验结果质量的保证205.10 结果报告20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参考了ISO/IEC 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行的一般准则》的有关要求,并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为基础,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有关要求。

与ISO/IEC17025:2005在技术上的主要差异有:——标准内容从推荐性转为强制性,且只涉及检测检验机构,取消了对校准实验室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必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增加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场所的要求;——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避免与其从事的检测检验活动存在利益关系等公正性方面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高层管理者、部门主管、授权签字人的任命和变更的管理要求;——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在高层管理者中产生的要求;——细化了开展新检测检验工作的要求;——增加了对检测检验活动中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被检对象等的安全措施要求;——增加了对指令性检测检验任务的管理要求;——增加了检测检验收费的管理要求;——在文件控制中明确了对检验用法规标准有效性的评审要求;——增加了分包不属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范围的说明;——增加了对检测机构间交流的要求;——增加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的要求;——增加了对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明确要求;——增加了对检测检验人员的行为要求;——增加了安全作业、环境保护的要求;——强调检测检验方法优先选择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关的标准;——增加了对现场检验用仪器设备及对租用、使用客户的仪器设备的限制要求;——增加了对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检验设备的规定;——增加了绘制量值溯源图的要求;——增加了检测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批准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检测检验机构内的检测检验报告格式统一的要求。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从事本单位安全阀校验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本细则进行条件确认,并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告知后,方可实施自行校验工作。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第四条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FD1和FD2项目均注明是否含在线校验,并限定压力范围和安全阀用途范围。

第五条省质监局是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

第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八条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有与安全阀使用单位签订的委托校验合同。

(四)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应当是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且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六)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 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 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 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 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 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 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 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 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 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 检测检验
•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 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 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 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 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 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 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 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 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 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 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报告-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结报告根据管理评审计划的安排,本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的总结,现将近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总结如下:1.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按照08年度管理评审输出的要求,本中心对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系统地审核,由于修订处较多,于是决定改版。

目前运行的版本为第3版体系文件。

新版体系文件在内容上按《认可准则》和《评审准则》的条款要求重新梳理,在手册条款的分布上使文件更方便浏览,内容更符合本中心实际情况。

体系文件在形式上规范化、标准化。

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与前一版相比,我们认为体系文件是适合本中心现状的、要素和过程是充分的完整的。

管理体系文件能够从政策层面、程序层面和作业层面有效地规范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各类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格式规范化、标识规范化,能够实现复现工作并起到体系运行证据的作用。

2.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中心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符合目前的工作性质和现状,目标依方针而量化制定,能够指引全员工作方向,并在实际质量管理和技术运作中得到贯彻和执行。

中心质量方针: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客户满意。

质量方针符合本中心所处行业特点和服务特点。

中心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如下:检测报告数据无误、结论正确、差错率低于0.3%,已实现。

客户至上,服务规范,客户满意率高于98%,本中心经满意度调查,近期未发现投诉和不满意。

在用仪器设备或校准率达100%,目前在用的仪器设备使用前均能够满足准则的要求,实现量值溯源。

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率达100%,已经过培训,并确认能力。

检测报告及时率100%,所有检测报告均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给相关方。

从以上目标的实现情况可以认为,本中心质量方针和目标暂时可以不更新。

3.持续改进本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能保持有效的监控,能及时发现不符合,且能迅速反馈信息消除不符合,做到持续改进。

本中心有效开展PDCA,即制定各类质量计划,有效实施计划,通过监督检查、内审等活动发现实施中的可改进机会,适时进行改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二硫化碳的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7
二硫化碳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8
六氟化硫和硫酰氟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9
氯化亚砜的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8
氟化物
GBZ/T160.3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氟化物》
1
离子选择电极法
2
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19
氯化物
GBZ/T160.3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氯化物》
1
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和抽余油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
溶剂汽油和非甲烷总烃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石蜡烟的溶剂提取称量法
不能检
23
脂环烃类化合物
GBZ/T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
1
环己烷、甲基环己烷和松节油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2
磷酸-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6
汞及其化合物
GBZ/T160.1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汞及其化合物》
1
冷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2
原子荧光光谱法
3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7
镍及其化合物
GBZ/T160.16-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镍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8
钾及其化合物
不能检
4
戊烷、己烷和庚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1
烯烃类化合物
GBZ/T160.39-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烯烃类化合物》
1
丁二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丁烯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二聚环戊二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2
混合烃类化合物
GBZ/T160.4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铬及其化合物
GBZ/T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铬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三价铬和六价铬的分别测定
不能检
3
铜及其化合物
GBZ/T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4
铅及其化合物
4
碘甲烷的1,2-萘醌-4-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1
臭氧的丁子香酚分光光度法
2
过氧化氢的四氯化钛分光光度法
17
硫化物
GBZ/T160.3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化物》
1
二氧化硫的四氯汞钾-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
二氧化硫的甲醛缓冲液-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
三氧化硫和硫酸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4
三氧化硫和硫酸的氯化钡比浊法
5
硫化氢的硝酸银比色法
不能检
24
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1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无泵型采用-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4
对-特丁基甲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2
二氧化锡的栎精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二月硅酸二丁基锡的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1
锌及其化合物
GBZ/T160.2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2
无机含碳化合物
GBZ/T160.2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碳化合物》
1
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不分光红外线气体分析仪法
2
一氧化碳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13
无机含氮化合物
GBZ/T160.2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
1
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
氨的纳式试剂分光光度法
3
氰化氢和氢化物的异酸钠-巴比妥酸钠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4
叠氮酸和叠氮化合物的三氯化铁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5
砷及其化合物
GBZ/T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
1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
2
氢化物-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3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4
砷化氢的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16
氧化物
GBZ/T160.3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氧化物》
14
无机含磷化合物
GBZ/T160.3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磷化合物》
1
磷酸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2
磷化氢的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3
磷化氢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4
五氧化二磷和三氯化磷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5
五氧化二磷和三氯化磷的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6
黄磷的吸收液采集-气相色谱法
1
氯气的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2
氯化氢和盐酸的离子色谱法
不能检
3
氯化氢和盐酸的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4
二氧化氯的酸性紫R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20
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38-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
1
戊烷、己烷和庚烷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
辛烷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3
壬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5
二乙烯基苯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25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GBZ/T160.45-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1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二氯乙烷、六氯乙烷和三氯丙烷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法
2
氯甲烷、二氯甲烷和溴甲烷的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3
二氯乙烷的无泵型采用-气相色谱法
不能检
GBZ/T160.1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9
钠及其化合物
GBZ/T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10
锡及其化合物
GBZ/T160.2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锡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附件1
批准增项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机构名称:广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证书编号:(2009)粤安监检乙0601 有效期至:2012年9月6日


产品/
产品类别
依据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项目/参数限制范围来自或说明序号
名称
1
镉及其化合物
GBZ/T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镉及其化合物》
GBZ/T160.1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不能检
3
氢化物-原子吸收法
不能检
4
微分电位溶出法
不能检
5
四乙基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不能检
5
锰及其化合物
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锰及其化合物》
1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