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能力范围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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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旳过程和程序得到建立、 实施和保持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管理体系旳绩效和任何改 善旳需求
使本准则要求得到满足旳全部有关文件、过程、 体系、统计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 系文件
与检验活动有关旳全部人员均应能取得与其职 责有关旳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信息
8.3 文件控制(方式A)
应建立程序,以控制使本准则得到满足旳有关 文件(内部或外部)
应向客户阐明分包旳意图
分包时,拟定该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旳 责任仍由检验机构承担
统计 —应保存分包方能力详细调查统计 —分包方符合本准则或其他有关合格评 定原则合用要求旳详细调查统计
—应保存全部分包方名目
7、过程要求
7.1 检验措施和程序
可涉及客户或内部
使用要求旳检验措施和程要序求
—法规、原则、规范、检验方案、协议要求
接到投诉应确认投诉是否与其负责旳检验 活动有关,假如有关,则应处理
应对在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中各个层次旳 全部决定负责
申诉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任何歧视性行为
7.6 投诉和申诉过程 处理投诉和申诉过程应至少涉及下列要素 和措施 —对投诉和申诉旳接受、确认、调查及决定 采用何种应对措施旳过程描述 —跟踪并统计投诉和申诉,涉及处理投诉和 申诉所采用旳措施 —确保采用合适旳措施
计、生产、供给、安装、使用 或维护有关旳组织中旳一种可
辨认但不一定独立旳一部分,
为其母体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
检验服务。
4.2 保密性 承诺,对在实施检验活动中取得或产生旳全部 信息承担应管经理过具责有任法。
律效力
应将拟在公开场合公布旳信息事先告知客户,除 非是客户公开旳信息或检验机构和客户达成了一 致旳信息,其他全部信息被以为是专有信息,应 视为保密

2020版实验室认可CNAS申请书

2020版实验室认可CNAS申请书

CNAS-AL01实验室认可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实验室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申请须知1、实验室在填写《实验室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表说明。

2、本申请书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含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初次申请、扩大认可范围(含扩大认可范围+复评审)申请。

3、实验室在提交本《申请书》前应了解并自愿遵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有关认可的政策和要求。

CNAS的认可规范文件可在CNAS 网站()查阅。

4、认可所需费用请参见CNAS-RL0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5、认可受理的条件和要求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

6、申请/已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CNAS的权利和义务请参见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7、申请实验室对CNAS做出的认可决定有异议时,请按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进行申诉。

8、CNAS对开展内部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要求,参见CNAS-CL31《内部校准要求》。

9、当实验室申请校准项目认可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要求。

10、实验室不能以认可准则(标准)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11、实验室递交本《申请书》的同时,应交纳申请费(人民币:500元)。

对港澳台及国外实验室的相关认可收费标准,依据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

申请费可汇入:12、实验室须提交2份本《申请书》(含附表内容)书面文本和1份电子版本,电子媒介可以是光盘、U盘等载体,也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可发至:认可二处:认可三处:认可四处:认可五处:认可七处:随本《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在申请时可只提交1套。

13、纸质申请书邮寄地址及各处室联系方式:地址:邮编:认可二处:认可三处:认可四处:认可五处:认可七处:填报说明1.本《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要字迹清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50号附件1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5]50号附件12)

附件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印章):主管部门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须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楚。

2、本《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本《申请书》“主管部门”是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不需填此项)。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本《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变更、复查和其他申请。

1、概况1.1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固定电话:手机: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单位的不填此项):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地址:邮编:传真:E-mail负责人:职务:固定电话:1.4 检验检测机构设施特点: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1.5.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检验检测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填此项)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2.1资质认定首次□变更□复查□其他□2.2 已获资质情况:资质认定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至: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4、检验检测机构资源4.1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租用□%;合资□%。

4.3检验检测机构总面积m2。

2022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2022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2022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1.总则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1.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条文解释】1、编制目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要求,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而编制。

2、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

3、补充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2.参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条文解释】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参考文件有9份,这9份参考文件不构成评审准则要求,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的参考。

3.术语和定义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11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实施指南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条文释义】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国企、民企、合资、外资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目前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等,作为不同领域的补充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条文释义】本标准覆盖范围包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对其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审的通用要求。

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评审等方式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 7025:2017)的内容,采用新版术语和定义,引入风险管理等要求。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2007年04月15日发布
2007年04月30日实施
CNAS-RL02:2007
第3页共8页
有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4.5.2 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其认可范围内 的每一个主要检测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该周期不超过四 年,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 4.5.3 当获准认可实验室的人员、设备或认可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实 验室的能力产生疑问时,CNAS 可根据情况随时要求实验室参加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以 确认其能够保持能力。 4.5.4 对于检查机构的检测活动,除要求满足 4.5.1 和 4.5.2 的外,CNAS 还通过对从事检 查活动的技术人员的技术见证来判定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每个检查机构的技术见证最小 数量要求为: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 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指南 43《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GB/T15483,IDT) 2.3 ISO13528:2005《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中的统计方法》 2.4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IDT) 2.5 ILAC-P9:2005《参加国家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 2.6 ILAC-G13《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能力要求指南》(CNAS/CL03,IDT) 2.7 ILAC-G22:2004《应用能力验证作为对检测能力认可的手段》 2.8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 APLAC 多边互认协议的程序要求》

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22015《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ILAC P15:06/2014)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引言本文件为检验机构认可提供了CNAS—CI01:2012(ISO/IEC 17020:2012)《检验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认可机构可使用本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评审。

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使用本文件对自身的运作进行管理,从而满足认可要求。

为了便于参照,每个应用说明都用CNAS-CI01(ISO/IEC 17020)对应的条款号加上后缀来标注。

例如4.1.4a是标准第4.1.4条款的第一个应用说明。

术语“应”在本文件中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

这些条款表明了CNAS-CI01(ISO/IEC 17020)的要求,或有些情况下表明了对认可机构的运作要求。

术语“宜”在本文件中表示相应的条款尽管不是强制性的,却是CNAS用来确认满足要求的方法/途径。

术语“可”表示允许。

术语“能”表示可能或能力。

如果检验机构的制度没有遵循本CNAS文件中与“宜”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能够向认可机构证明他们的解决方案等效或更好地满足CNAS-CI01(ISO/IEC 17020)相关条款的要求, 检验机构才有资格获得认可。

个别的检验方案可指定附加认可要求。

本文件并不想识别这类要求或确认如何予以实施。

使用CNAS-CI01(ISO/IEC 17020)和本应用文件时,CNAS既不宜增加也不宜减少CNAS-CI01(ISO/IEC 17020)的要求。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3 术语和定义3.1a 术语“安装”可定义为“对一批元件进行组装,以实现单个元件所不能实现的功能的活动”。

4 通用要求—公正性与独立性4.1.3a 检验机构应考虑不同时段发生可能影响检验机构或检验机构人员公正性的风险。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Rules for Proficiency Testing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 (4)5 对CNAS的要求 (7)6 其他说明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能力验证活动适宜性核查表 (8)附录B(规范性附录)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 (10)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CNAS能力验证的政策和要求,包括对合格评定机构的要求和对CNAS的要求。

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0年换版修订,2015年6月换版后第1次修订,2016年换版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ISO/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标准的变化,对第4、5和6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方便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将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作为本规则的附录B,本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 AL07:2015《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废止。

能力验证规则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申请CNAS认可或已获准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包括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含医学领域实验室)、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以及检验机构(相关时)。

2 引用文件本文件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所引用的文件不注明其发布日期,请各相关方注意使用这些文件的有效版本(包括其修订案)。

2.1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2.2 GB/T 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 17000,IDT)2.3 ISO/IEC 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2.4 ISO/IEC 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5 APLAC MR001《建立和保持认可机构间APLAC互认协议的程序》2.6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3 术语和定义GB/T 27000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还引用以下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物品进行测量或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类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类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是指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评定的一套标准,用于评价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从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根据不同的检验范围和检验对象,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分为A类、B类和C类三个级别,其中A类是最高级别,代表着检验机构具有最高水平的技朧能力和管理能力。

本文将围绕着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展开讨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一、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内涵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是指各国认可机构和国际认可组织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对检验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和认可的一套标准。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技术能力A类检验机构应具备高水平的检验技术和仪器设备,能够准确、可靠地开展相关领域的检验工作。

这需要检验机构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验设备,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种检验需求。

2. 管理能力A类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控制、内审和管理评审等,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这需要检验机构具有良好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管理检验3. 质量控制能力A类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标准品的采购和管理、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方法的验证和确认等,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需要检验机构具有高水平的质量控制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控制各种风险和误差。

二、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评定方法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评定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合格评定和监督评定。

1. 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是指依据国际标准和规范,通过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和认可,确认其具有A类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合格评定一般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实验室比对等环节,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和可靠。

2. 监督评定监督评定是指在检验机构取得A类认可之后,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继续保持A类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监督评定一般包括定期审核、不定期检查和应急评定等环节,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三、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意义和作用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A类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要求检验机构具有高水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准确、可靠地开展检验工作,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客户提供可靠的检验报告和数据支持。

CNAS-CI01-G001: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1-G001:2018《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ILAC P15:06/2014)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引言本文件为检验机构认可提供了CNAS—CI01:2012(ISO/IEC 17020:2012)《检验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

认可机构可使用本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评审。

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使用本文件对自身的运作进行管理,从而满足认可要求。

为了便于参照,每个应用说明都用CNAS-CI01(ISO/IEC 17020)对应的条款号加上后缀来标注。

例如4.1.4a是标准第4.1.4条款的第一个应用说明。

术语“应”在本文件中表示相应的条款是强制性的。

这些条款表明了CNAS-CI01(ISO/IEC 17020)的要求,或有些情况下表明了对认可机构的运作要求。

术语“宜”在本文件中表示相应的条款尽管不是强制性的,却是CNAS用来确认满足要求的方法/途径。

术语“可”表示允许。

术语“能”表示可能或能力。

如果检验机构的制度没有遵循本CNAS文件中与“宜”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能够向认可机构证明他们的解决方案等效或更好地满足CNAS-CI01(ISO/IEC 17020)相关条款的要求, 检验机构才有资格获得认可。

个别的检验方案可指定附加认可要求。

本文件并不想识别这类要求或确认如何予以实施。

使用CNAS-CI01(ISO/IEC 17020)和本应用文件时,CNAS既不宜增加也不宜减少CNAS-CI01(ISO/IEC 17020)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CI02:2015。

本次为换版修订,相对于CNAS-CI02:2015,本次换版仅涉及文件编号改变。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3 术语和定义3.1a 术语“安装”可定义为“对一批元件进行组装,以实现单个元件所不能实现的功能的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表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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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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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申请书
附表2-1
任务编号:
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范围
名称: 地址:
序号
项目/参数检测对象
序号 名称
检测标准(方 法)名称及编号
(含年号)
说明
备注
组长/组员签字:
填表说明: 1、如果检验检测机构有食品检验能力,食品检验能力需要与其他项目分开,单独填写在 一张附表2中。 2、评审组成员只须分别在各自确认的中文能力范围页签名,如该页涉及2名以上人员确 认,注明各自确认的序号。 3、“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填表时可进行概括性的描 述,如“安全性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及“外形尺寸”等。 4、“项目/参数”栏应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本表中所列检测标准(方法)实际进行 检测的项目或参数。如不能对标准(方法)要求的个别参数进行检测,或只能选用其中的 部分方法对某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在“说明”栏内注明“只测XXX”、“不测XXX”或“只 用XXX方法”、“不用XXX方法” 5、“领域代码”参见《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表》。 6、使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说明”栏。 7、复查评审时,对同时扩大检测范围和标准变更确认,应将扩项能力和变更标准在“备 注”栏注明“扩项”、“变更”字样。 8、存在多检测地点时,不同地点的技术能力请分开填写。 9、评审组向发证机关报送本评审报告时,本“填写说明”应删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及释义6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实施指南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条文释义】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国企、民企、合资、外资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目前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等,作为不同领域的补充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条文释义】本标准覆盖范围包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对其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审的通用要求。

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评审等方式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 025:2017)的内容,采用新版术语和定义,引入风险管理等要求。

检测报告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范本模板】

检测报告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范本模板】

检测报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检测报告上带有的三个标识含义分别是: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识表明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

CNAS是什么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只要你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企业甚至个人实验室等等,范围很广。

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

CMA是一般只对第三方实验室,也包括小部分特定的第二方实验室,范围比较小,他一般跟审查认可一起,只有经过政府的授权才有资格。

CAL标识: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权威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使用的授权标志,可以承担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以出具带有CAL、CMA标志的检验报告。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CNAL/AC02:2003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 英文缩写:CNAL)对认可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0 :1998 和GB/T 18346—2001。

为支持各个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L 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同时制定一系列《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者减少准则的要求。

申请CNAL 认可的检查机构应同时满足《检查机构认可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L/AC02:2003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是CNAL/AC02:2002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的再版,内容没有变化,惟独个别词汇订正。

本准则所依据的国际标准ISO/IEC 17020 :1998 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起草的EN45004 标准,通过ISO 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一个特殊的“快速通道程序”被采用,并获得ISO 成员机构和IEC 各国家委员会批准。

为满足市场对检查机构国际协调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需要,ISO 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经授权制定国际标准,选择EN45004 标准取代ISO/IEC 指南39 :1988 《检查机构认可的通用要求》和ISO/IEC 指南57 :1991 《检查结果表述的指南》。

EN45004 标准是在总结欧洲检查机构依据欧洲和国际有关文件,例如ISO 9000 (EN/ISO 9000)标准系列和ISO/IEC 指南39 的要求和建议,实施检查活动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促进检查机构的信任度。

检查机构代表私人客户、其母体组织和(或者)官方机构实施评审,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对法规、标准或者规范符合性的信息。

国际组织关于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的要求

国际组织关于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的要求

《质量与认证》2018 ·08 53国际组织关于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的要求[摘要]如何准确、规范和清晰地表述检验机构的认可范围,保障检验机构认可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是各认可机构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实验室合作组织(I L A C)已在检验机构委员会内组织了工作组,修订适用于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旨在为各认可机构提供检验机构能力范围表述的指导性要求。

CNAS的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必须符合ISO/IEC17011:2017和ISO/IEC 17020:2012及其应用说明的相关规定要求,符合ILAC关于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 ILAC 国际标准 检验机构 认可范围表述文/刘丽东 陈永康一、引言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及其相关的应用说明和I L A 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关指南文件的要求。

目前尚未形成国际统一的检验机构认可能力分类目录。

I L A C已在检验机构委员会内组织了工作组,修订适用于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旨在为各认可机构提供检验机构能力范围表述的指导性要求。

C N A S目前正在进行的“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C N A S-A I03”的修订工作是为规范表述认可范围提供基础保障。

因此首先必须了解国际组织的相关要求。

二、国际标准对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的要求检验机构认可现行适用的国际标准有:ISO / IEC 17011:2017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通用要求、ISO / IEC 17020:2012 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运作要求、ILAC P15 检验机构ISO / IEC 17020:2012认可应用说明。

这些标准关于认可范围表述的要求概述如下。

• ISO / IEC 17011: 2017条款3.6将检验机构的认可范围定义为检验机构有意获得或已获认可的特定合格评定服务。

• 条款7.8.4对灵活表述认可范围提出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与释义6.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标准与释义6.11

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实施指南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条文释义】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是国企、民企、合资、外资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贯彻实施。

本标准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目前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等,作为不同领域的补充要求。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条文释义】本标准覆盖范围包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对其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审的通用要求。

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评审等方式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 7025:2017)的内容,采用新版术语和定义,引入风险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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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能力范围(中文)检验机构名称: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嘉滨路151号(一号桥)序号检验领域检验项目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一、电动汽车充电系统1、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检验1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检验1 标志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20150427 2配置检验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3电能质量核查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20124直流充电机安全核查照明测量方法GB50966-20140427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NB/T 33004-20135交流充电机安全核查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6计量功能核查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7监控系统及通讯系统核查电动汽车充电桩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2、电动汽车充电站检验1 电动汽车充电站检验1充电设备及建筑配置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2直流充电机验收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3交流充电桩验收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0427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4电能质量核查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5供配电系统核查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6计量功能核查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042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7通信系统核查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 0427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二、建筑智能化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系统功能和主要性能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203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2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203 3设备安装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203 4线缆敷设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203 5电源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1203 6防雷与接地检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2034、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1中央管理部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2出入口部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3库(场)区部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4系统性能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12035外壳防护等级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12036安装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7安全性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8电磁兼容性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9环境适应性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1系统供电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11防雷接地要求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 1203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三、地理标识5、标识1 地名标志1 设置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 2版面内容地名标志GB 17733-20081204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0123版面布局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 4 颜色地名标志GB 17733-20081204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2012安全色GB 2893-20085尺寸规格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 6 外观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 7基本性能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 8特殊性能道路交通反光膜GB/T18833-20121204 9地名标志的支撑装置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1地名导向标志地名标志GB17733-2008120411外置照明器材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1204四、通风及空调系统6、地暖1 地暖系统验收1给水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060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2排水系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4辅助设备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5采暖系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6辐射系统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7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8绝热层材料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9水系统材料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1加热电缆材料和温控设备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0605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 142-2012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7、中央空调1 中央空调系统验收1送排风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06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2空调风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06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序号检验领域依据的检验标准/方法程序及标准号领域代码限制范围或说明序号名称3空调制冷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06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4空调水系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0605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50243-2016多联机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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