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
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Field of Calibr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校准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测量设备的校准。
本文件是CNAS根据校准的特点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需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二、应用说明4管理要求4.13记录4.13.1.2校准记录应有较长的保存期,以监视被校准测量设备的稳定性。
4.13.2.1.1校准人员的校准结果必须经过校核人员的核验。
4.13.2.1.2校准记录中应包含所用计量标准名称及其唯一性编号,以确保校准过程的复现。
5技术要求5.2人员5.2.1.1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人员的能力、资格要求、职责应满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
5.2.1.2从事校准的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应的物理、数学知识,计量学知识及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
5.2.1.3校准人员应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测量溯源体系,并能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3设施与环境条件5.3.1校准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的要求,使其对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能够控制在规定要求以内。
当现场校准不能满足要求时,校准人员应能评定相应环境条件影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5.4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5.4.2计量设备的校准方法优先采用国家校准规范或部门校准规范,在没有校准规范的情况下,优先等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检定规程或部门检定规程。
长度所试验室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
长度所试验室校 准能力范围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X-XX
校准能力范围
校准能力范围依 据
校准能力范围的 应用
校准能力范围的 扩展
校准能力范围的 持续改进
校准能力范围
长度测量设备
校准范围:涵盖各 种长度测量设备, 包括卡尺、千分尺、 测距仪等
合作目的:提升实验室的校准 能力,提高校准结果的国际互 认度
合作方式:与国际知名实验室 进行技术交流、培训、认证等
合作成果:共同制定校准标准、 推动校准技术的创新发展
校准能力的技术交流
长度所试验室具备高精度的校准能力,能够满足各种测量需求。 通过技术交流,试验室与各行业合作,不断拓展校准能力的范围。 试验室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同行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 技术交流为试验室带来了新的校准技术和方法,提高了校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能力范围依据
认证机构
长度所试验室 已通过国家认 证机构认证, 具备校准能力
范围。
试验室的校准 能力范围依据 认证机构的规 定和标准进行。
认证机构对试 验室的校准能 力范围进行定 期评估和审查, 确保其符合要
求。
长度所试验室 与多个认证机 构保持紧密合 作,不断提升 校准能力范围
和准确性。
认证标准
标准化建设:制 定和实施校准技 术标准和规范, 促进校准技术的 规范化发展。
人才培养:加强 校准技术人才的 培养和引进,为 校准技术的创新 提供人才保障。
校准服务的提升
定期评估和审查校准过程,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持续引进新技术和设备,提高校准精度和效率 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与行业领先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校准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CNAS-EL-10:2015《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提高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项目申请、现场评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规范该领域检测能力表述,促进CNAS认可结果更好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CNAS秘书处对机动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给予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表述说明及其附录以汽车示例,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等产品可参照使用。
2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2.1检测对象根据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的特点,将检测活动归类描述为整车、专用车、部件(包括发动机部件、底盘部件、车身附件、汽车电器及灯具等)、汽车用材料与制品等四大类。
具体检测对象应依据实验室的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填写“载货汽车”、“专用汽车”等(如表1.1所示),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可在归类描述的基础上细分为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底盘零部件细分为变速箱、离合器、桥、传动轴、车轮、转向系统等,车身、车身附件细分为座椅、安全带及固定点、后视镜、喇叭、燃油箱、制动软管等。
(如表1.2所示)表1.1 检测对象和项目/参数描述示意表1.2 单一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示意2.2项目/参数2.2.1 由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项目多且各项目之间检测方法差异较大,因此通常情况下“项目/参数”栏目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而不宜笼统的填写为“全部参数”“部分参数”;2.2.2 如检测对象为单一的产品名称,检测标准与该产品完全对应,“项目/参数栏”可采用“全部参数”、“部分参数”的描述方式予以简化。
当表述为“部分参数”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如表1.3所示。
表1.3 检测范围的检测对象描述及限制的描述2.3领域代码领域代码按照CNAS-AL06《实验室认可领域分类》进行填写,如汽车门锁和铰链检测为目前所用代码为032401、汽车电磁兼容目前所用代码为1206等。
代码应尽可能精确到六位,代码应与“项目/参数”栏一一对应。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018版与2006版差异对照比较
c)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1.新增要求;
2. 4.1.5 c)是相关条款。
4.2.4
4.2.4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实验室的个人,应对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法律要求除外。
4.1.5实验室应:
2.删除了原1.3关于“注”。
3.删除了原1.5“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
4.原1.6中的内容移入附录B。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本准则引用了下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构成了本准则的要求。对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只采用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1.删除了注;
2.增加了术语查询平台信息。
3.1
3.1
公正性
客观性的存在
注1:客观性意味着利益冲突不存在或已解决,不会对后续的实验室(3.6)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注2: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术语有: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源自: GB/T 27021.1—2017(ISO/IEC 17021-1:2005, IDT), 3.2,修改—在注1中以“实验室”代替“认证机构”,并在注2中删除了“独立性”。]
新内容。
3.7
3.7
判定规则
当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
新内容。
3.8
3.8
验证
提供客观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满足规定要求。
例1:证实在测量取样质量小至10mg时,对于相关量值和测量程序,给定标准物质的均匀性与其声称的一致。
实验室申请认可的检验能力范围中文2010414
b.1.准确度:<12%;2.精密度:批内:<6%,批间:<10%;3.可报告范围:2(PK30稀释液,5倍浓缩)~4995(PK30稀释液,2.5倍稀释)×109/L。
3
血小板
2A050135201930101
a.1.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KX-21,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2403551号,10008774;2.清洗液:国食药监械(进)字2004第3401133号,稀释液(PK30):鲁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400314号,溶血素SWH-200: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400587号;3.SCS-1000,国食药监械(进)字2007第3400997号;4.太平洋全血质控:津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400020号;5.TJTCH-OM-MZ-01;6.TJTCH-OM-MZ-23。
项目/参数
领域
代码
检测系统/方法
(1.检测设备;2.检测试剂;3.校准品;4.控制品;5.检测程序;6.维护程序)
检测系统/方法在本实验室的性能(1.准确度;2.精密度;3.可报告范围4.其他需说明的性能)
说明
序号
名称
1
全血
2
红细胞
2A020135201930101
a.1.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KX-21,国食药监械(进)字2005第2403551号,10008774;2.清洗液:国食药监械(进)字2004第3401133号,稀释液(PK30):鲁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400314号,溶血素SWH-200:苏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400587号;3.SCS-1000,国食药监械(进)字2007第3400997号;4.太平洋全血质控:津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400020号;5.TJTCH-OM-MZ-01;6.TJTCH-OM-MZ-23。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
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xx: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5#)Application of CNAS-CL01《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y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旨在明确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要求,同时也为评审员提供指南。
CNAS根据专业技术领域的情况,制定CNAS-CL01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作为实验室认可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L01同步应用。
本文件中的条款号与CNAS-CL01相对应,因此并不连续。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4.1 组织4.1.1 实验室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一般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4.1.1a) 实验室为独立注册法人机构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应为其法人注册证明文件上所载明的名称;实验室为注册法人机构的一部分时,其认可的实验室名称中应包含注册的法人机构名称。
政府或其他部门授予实验室的名称如果不是法人注册名称,不能作为认可的实验室名称。
4.1.1b) 实验室为独立法人机构时,检测或校准业务应为其主要业务,检测或校准活动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
4.1.1c) 对于法人机构内部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或校准能力应与核准注册的法人业务范围密切相关。
4.1.5g) 实验室应关注对人员的监督模式,确定可以独立承担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人员,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的人员。
实验室可以通过质量控制结果(见CNAS-CL01中5.9条款),包括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实施监督,做好监督记录并进行评价。
4.1.5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可以由一名技术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管理层,其技术能力应覆盖实验室所从事的检测或校准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目的和围本文旨在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引用文件《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检测实验室能力围描述的主要原则检测对象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围,因此不规: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容。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编制说明
《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编制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认可证书附件描述,提高CNAS认可能力范围描述的合理性和一致性,促进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证书能力范围描述为相关方所理解和接受,编写《食品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本文件适用于食品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本文件制修订将不会引发的其它相关文件变化。
本文件制修订可能引发秘书处相关处室工作的变化可能存在于,实验室申请书附表审查、评审报告附表的编写和审查、证书附件描述应参考本说明文件,相关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流程未发生变化,作为认可二、三、四处、现场评审组、认可七处的相关人员的依据和参考。
本文件制修订可能带来风险在于,目前各实验室对于该领域能力范围的描述不一致,文件发布后会有一定的调整期,实验室、评审组对文件的理解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有偏差,同时可能部分增加实验室和秘书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为防范次风险,加强一致性,极大地减轻相关工作量。
如不及时制定/修订本文件可能引起:(1)能力描述不规范,增加管理难度;(2)降低CNAS认可证书的采信程度;(3)影响CNAS认可的公信力和品牌形象。
文件实施时间、过渡时限及过渡期拟安排为:自2013年12月1日发布实施起设定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与现有评审报告、证书附件并行使用,可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局部调整,自2014年6月份过渡期后,要求实验室初评、监督、扩项、复评评审报告应参考本文件描述。
CNAS-EL-07:2020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目的和范围1.1本文旨在规范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本文规定了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特定要求。
本文所指纺织检测领域包括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产业用纺织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等产品类别。
2引用文件CNAS-EL0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3纺织检测领域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检测对象3.1.1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描述时,应根据检测基质、性状、检测方法的通用性对检测对象进行分类,按照适宜的产品类别,分别表述检测对象。
纺织检测领域的检测对象一般按其性状可分为纤维、纱线、纺织品及其制品、羽绒羽毛及其制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鞋及鞋材等产品大类。
纤维类按材料基质可分为棉、麻、毛/绒、茧/丝及化学纤维等。
纱线类按照产品性状可分为纱、线、绳、带、网、索等,纺织品按照生产工艺可分为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等,纺织制品,按照用途则可分为服装、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等等。
a)纺织检测领域能力范围内的检测对象实行两级划分,如表 1 所示。
纺织实验室分类表述认可能力范围时,应按一级分类原则将所涉及的检测对象分类排序,对具体检测对象逐一编号,顺序表述(一级分类在能力范围表中可以不体现分类序号和类别名称,仅作为检测对象的排序规则);二级分类用于一级分类下产品标准的表述顺序。
b)对于一级分类下的产品类别,检验依据为检测方法标准的检测对象表述在前,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检验依据为产品标准的检测对象表述在后,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
参见表 2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一。
表1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层次分类序号产品类别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一棉纤维二麻纤维三毛/绒纤维四茧/丝五化学纤维人造纤维、合成纤维六纱线七纺织品及其制品机织物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其它八产业用纺织品九羽绒羽毛及其制品十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皮革及其制品箱包毛皮及其制品十一鞋及鞋材十二医用辅料及其防护用品医用辅料防护用品十三其它表 2 纺织实验室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一序号检测对象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1 棉纤维1 长度052901棉纤维长度试验方法罗拉式分析仪法 GB/T6098-20182 马克隆值052901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GB/T 6498-2008………………2 细绒棉全部参数052901 棉花第 1 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5毛绒纤维1 直径/细度052904羊毛纤维直径试验方法投影显微镜法GB/T 10685-20072 长度052904羊毛纤维长度试验方法梳片法GB/T 6501-2006………………6绵羊毛全部参数052904 绵羊毛GB 1523-20137山羊绒全部参数052904 山羊绒GB 18267-2013…………………纺织检测领域表述各产品类别的检测项目/参数时,按照物理性能、染色牢度、化学性能、其他性能的顺序依次进行。
CNAS-EL-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说明书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部分相关要求的说明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
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对CNAS的认可相关要求(CNAS规则类文件、基本认可准则、应用准则等)基本了解,并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负责。
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进行过有效的自我评估,确认符合认可条件、具备申请认可的能力和接受评审的条件后,再确定提交认可申请。
申请认可的中国境内的实验室,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2.2 CNAS-RL01条款6.3要求: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在设立地的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对于跨省份建立实验室的申请人,要求其在当地取得注册或允许经营证明。
例如在西藏登记注册的某公司,申请认可的实验室设在河北廊坊,则其应在廊坊取得登记注册。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需取得CMA资质的实验室,应在申请认可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3 CNAS-RL01条款6.4要求: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和资格
实验室必须遵守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标准
实验室必须建立完善的 质量管理体系
实验室必须定期进行内 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实验室必须对不符合项 进行整改和跟踪
实验室必须对检测和校 准结果进行有效的控制 和监督
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认可机构:认可 机构的技术能力 和服务水平也需 要不断提高,以 适应技术发展的 需求
国际合作:加强 与其他国家实验 室的合作,共享 资源,提高检测 和校准能力
互认协议:签署 互认协议,降低 贸易壁垒,促进 国际贸易
机遇:国际合作 与互认带来更多 的商业机会和市 场份额
挑战:不同国家 之间的法规和标 准差异,需要应 对和解决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测和校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持续改进实验室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能力。
技术进步:检测 和校准技术的不 断发展,提高了 检测和校准的准 确性和效率
标准更新:随着 技术的发展,检 测和校准的标准 也在不断更新和 改进
认可需求:随着 技术的发展,对 检测和校准实验 室的认可需求也 在不断增加
申请认可:实验室向认可 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
关文件和资料
评审和评估:认可机构对 实验室进行评审和评估, 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范
批准和注册:认可机构对 实验室进行批准和注册,
颁发认可证书
持续监督:认可机构对实 验室进行持续监督,确保 其持续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范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的 定义和目的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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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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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并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5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分包的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 检测标准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判定标准不应单独申请认可。
例如:3.3.4 如产品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实验室申请认可该产品标准时,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
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见3.2.4中示例。
3.3.5 如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例如: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规范的表述示例:注: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计算、查表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精油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等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4 限制范围3.4.1 “限制范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例如,申请认可GB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中注明温度试验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多种不同的检测方法,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申请认可GB4943标准时,实验室如不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等。
3.4.2 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范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3.4.3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不需在限制范围中表述。
3.5 说明3.5.1 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例如:3.5.3 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特定委托方使用的方法等情况需要注明。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4.1 测量仪器名称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797-1992,测量仪器名称不应填写为“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JJG351-1996,测量仪器名称为“K 型热电偶”,则表明实验室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2 校准参量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方法代号(含年号)、名称4.3.1 校准方法应按校准方法名称、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的顺序填写。
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4.3.3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如依据《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0-1998 附录A 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4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如:依据《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程》JJG 351-1996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 测量范围4.4.1 “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未经溯源或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可溯源范围填写。
4.4.2 通常情况下,测量范围的单位应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不应使用作废的单位和符号。
当特定客户或特殊测量仪器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同时注明其对应的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范围。
4.4.3 测量范围应包括校准参量对应的量值范围和其单位符号(无量纲的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