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凝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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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概述

1.1项目特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第三类矿产资源可直接出让采矿权,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于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在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巴林右旗##嘎查采石场采矿权。本矿山采矿权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竟得。

##嘎查采石场位于##市巴林右旗境内,行政区划隶属于巴林右旗巴彦他拉苏木吉布图嘎查管辖,矿区面积0.0845km2,坐标东经:118°41′31″~118°41′52″;北纬:43°38′10″~43°38′20″。截止2019年3月31日,提交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碎石矿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974014.50m3。夹石剔除量(333)2846.88m3。矿山生产规模10×104m3/a,矿山服务年限为7.4年,产品方案为建筑用凝灰岩石料。

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开采台阶高度为10m,台阶坡面角60°。生产剥采比0.1m3/m3,开采回采率95%、矿石贫化率0%。

矿区内采出的矿石,经挖掘机装载、自卸汽车装运到矿石加工场内进行破碎、筛分加工。破碎加工系统工艺流程为:石料矿石→粗破碎(颚式破碎机)→细破碎(反击式破碎机)→用振动筛分级(圆振动筛)→分级储存堆放,经加工后的碎石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1.2环评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 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本》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年4 月28 日)中“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137、土砂石、石材开采”,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巴林右旗位于大兴安岭东麓,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所以本项目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建设单位##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项目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实地踏勘和调研,收集和核实有关资料,并进行了类比调查和工程分析,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提出了相关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嘎查采石场凝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2-1。

图1.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

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嘎查采石场凝灰岩矿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所列项目,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本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施工期

施工过程会给周围局部环境带来粉尘、废水、固废等环境污染,永久及临时占地会破坏占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但经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后,可避免或减少这些不利影响。

运营期

废气:根据预测结果及评价分析,运营期露天采场、表土场、排土石扬尘采取洒水抑尘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道路运输扬尘在采取硬化、洒水抑尘、减速慢行等措施;给料机进料口进行封闭并设集尘设施、集尘管路,收集的粉尘排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对破碎筛分车间进行封闭处理,各产尘点设集尘设施、集尘管路,通过负压收集后排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碎石出料口设集尘设施、集尘管路,收集的粉尘排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粒径为6-3cm、3-1cm、1-0.5cm 的石料堆存在成品堆场内,并采取苫盖、围挡、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粒径小于0.5cm的石料堆存在拟建封闭成品库房内;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房顶排气筒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运营期废气对环境影响较小。

废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夏季用于矿区绿化,冬季委托清污车清掏,不外排。

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采矿作业、矿石加工及交通噪声等。采矿作业噪声主要为钻孔作业、空压机、破碎锤及爆破噪声等;矿石加工噪声主要为破碎机、筛分机、风机等,交通噪声主要为表土、废土石和矿石产品运输车辆产生的。

表土:本项目采矿过程剥离的表土,暂存在表土场内,后期可用于覆土、植被恢复。

废土石:采矿过程剥离的废土石,暂存于排土石场内,后期外售用于垫方使用。

生态环境:运营期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人为活动的影响将逐渐增加,导致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发生一定调整,但在积极实施生态恢复与防治的情况下,其影响将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具有改善的可能性。同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土地复垦,恢复植被,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的情况下,项目对评价区的生态影响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工程建设及运营期带来的影响是区域自然体系可以承受的。

因此运营期关注的环境问题主要为采矿过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和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达标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1.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2013修正版),项目不属于其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厂址选址合理;当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项目建设满足国家关于“环境质量底线、资源消耗上限、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项目的建设得到了被调查公众的支持。因此本项目在严格环境管理,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可行。

第2章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并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并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并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2016年9月1日);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 号令,2017年7月16日修正,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正);

1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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