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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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法资论述题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是指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将其资本(包括资金、机器设备、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有价证券等)投入到另一国家的经济活动。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际投资的理论

1、资本国际移动论及资源国际转移说

2、垄断优势理论

3、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4、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5、内部化理论

6、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关系,又包括国际方面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

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

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

公平

1、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公平不仅要求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在公平、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互利。

1国际投资法主体:是指在国际投资法律关系中

能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

2限制豁免:把国家行为区分为公法行为(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非主权行为、事务行为),只对外国的公法上的行为适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对其私法上的行为则不适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3国际经济组织:一般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国际条约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联合。

思考题:

一、国际投资法主体有哪些?

1、自然人2法人3★跨国公司4国家

二、各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有哪些方法?

1、登记制(一般许可制):

2、许可制(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三、什么是跨国公司?其有哪些主要特征?(一)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

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二)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四、试述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

无论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都是国内法的产物。

在国际上并不存在国际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这就决定了跨国公司不是国家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内法人。

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1、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跨国公司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五、简述《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主要内容及分歧。

《守则》草案有73条,分为六大部分:

1、序言;

2、定义和适用范围;

3、跨国公司的活动与行为;

4、跨国公司的待遇;

5、政府间合作;

6、守则的实施。

在以下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存在较大分歧:

(一)国际法的适用性

关于国际法的内容是否由于国际社会构成的变化而已发生变化,以及如果发生变化,在具体问题上新的国际法规则是什么等,国际社会长期存在争议。

发达国家主张在与守则有关的事项上都要适用和遵守国际法。而发展中国家赞成一项折中的建议,即要求遵守国际义务而不是国际法,认为只有由条约、协议和国家明示同意的其他文件产生的义务才是这一领域中恰当的国际标准。

草案规定:在与《守则》有关的所有事项方面,各国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其国际义务,包括被普遍承认忽然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二)国有化和补偿

两类国家均承认国家对其领域内的跨国公司的财产有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也同意实行国

有化或征收的应对其举措承担补偿义务。但是,对于是否应在守则中规定补偿标准,特别是对于是否应根据国际法支付补偿,则存在分歧。

草案要求:根据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给予充分(adequate)的补偿。

(三)国民待遇

两类国家均同意国民待遇应受制于维护东道国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应与东道国宪法一致,并不应损害发展中国家为保证实现其所宣布的发展目标而确定的措施。分歧在于发展中国家只同意给予跨国公司和本国国民同等待遇,而发达国家则坚持这一规定的灵活性,要求跨国公司享有不低于国民待遇的待遇,以涵盖某些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已经给予的特别待遇。(四)投资收益转移

能自由而无限制地转移由其投资产生的收益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款项,是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愿望,但许多东道国政府却不愿意放弃其管制外汇资源使用的权力。

(五)争端解决机制

国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辖权、管辖冲突、法律选择、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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