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版本
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依法管理和治理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污染的防治、资源的节约和环境教育的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环境保护的工作领导责任。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公益性、依法保护、全民参与、综合治理、优化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源头控制,倡导绿色发展,加强监管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二章明确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措施第六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上海市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加强环境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控制和减少排放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上海市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上海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意识,养成文明生态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政府支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建设。
第四条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不得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范围进行建设。
第五条技术措施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六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监测机构,并对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七条环境污染控制建设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排放标准。
第八条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应保护生态环境,保留生态系统完整性,不得破坏生态平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罚款、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措施将予以采取。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予以吊销相关执照,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上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由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
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利,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进展,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保护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法规。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都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从科学、合理、依法、公正、公开、透亮的原则,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手段,防止污染和整治污染的方法应当相互连接。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订立城市、农村和海疆的环境污染掌控区划,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环境保护标准来开展生产和生活活动。
第七条开展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处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关风险评估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技术和方法。
第八条全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环保部门订立的排污许可证来开展污染物的排放,未经许可证的排放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来排放,禁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有害废物和污染物的安全处置和清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监测和预警机制,适时了解环境污染情形和变化,依据情况实行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开展机械清理、化学吸附等清洁工作,并通报社会。
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十三条加强国土、山水、地形、气候、生物等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建立生态保护的红线制度,保护紧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关键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禁止在国家和地方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开发、建设和经营营销活动。
第十六条对提出建设和开发的区域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严格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决策。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以利用信息公开机制来了解生态保护项目的布置流程及进度,并有权参加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环境整治第十八条加强城市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加添绿色空间,改善空气、水、土的环境质量。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山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山市境内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政府负责本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规划和水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加大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促进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技能水平。
第八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资的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水平。
第九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环境状况,制定有效的水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第十一条中山市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全面改善水质,保护和恢复水生态环境,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山市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划定水功能区和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控,限制污染物排放和非法排污行为,控制水体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保护水环境质量不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中山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使用,推广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技术,促进水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中山市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环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项目准入、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运营期的环境管理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环境修复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各地区建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工作,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管理,以及环境修复和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升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项目准入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准入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科学性、严谨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全面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认真审核,防止虚假材料和不实信息的提交,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内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施工与运营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尘、降噪音、保护水源、防污染等措施,确保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_条例_
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消防和环境保护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得社会形态和人民生活状态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下文是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
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
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鞍山市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境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全民参与、科学决策、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四条鞍山市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与评估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测与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提供给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
第六条对环境监测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七条鞍山市应建立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加强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燃煤锅炉和工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并定期开展排放监测。
第九条鞍山市应推动清洁能源的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章水环境保护第十条鞍山市应建立健全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水污染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污水排放许可和监测报告等相关手续,并定期进行污水排放监测。
第十二条鞍山市应加强水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鞍山市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并建立噪声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的扩散。
第十五条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治理,并定期开展噪声排放监测。
第六章固体废物管理第十六条鞍山市应建立健全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储存,并定期进行废物数量和种类的报告。
第十八条鞍山市应加强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废物处置工作的安全和环保。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鞍山市环境监测与评估报告模板、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名录、水污染排放许可申请表、噪声防治措施手册、固体废物分类指南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需要进行合理优化设计和合理布局。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进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依法进行,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建设项目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准确,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立评价报告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评价报告。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建设后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环境保护措施的监测和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发挥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环境质量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要求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条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环境质量报告,加强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对污染超标的环境,应当采取管理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第七条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八条水资源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是重要的环境保护。
要加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九条禁止乱排废水、乱倒废弃物和乱采水的行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保护区和水资源保护红线,严禁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挪移源的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推广清洁能源和低污染技术。
第十三条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设立相应的排放标准,并进行监测和索证。
第五章噪声和振动控制第十四条加强对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建立噪声和振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环境噪声和振动水平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减少噪音源的噪声排放,采取隔音、降噪等技术措施,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废物和危(wei)险品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废物和危(wei)险品的管理,推广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和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的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分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示,并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反馈采用情况。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作为审批、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据,并作为环境保护承诺实施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建设项目审批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大的,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部门的审核。
第十条审查部门应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审查期限内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准,并将批准决定书发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纳入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技术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在工程施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计划进行施工,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植被、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防止施工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运营阶段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内蒙古自治区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土壤、生物、声环境等自然环境,预防和治理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利用、生态修复等基本原则,加强环境监测、评估和信息公开,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环境公益利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增强环境意识,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感,共同建设美丽内蒙古。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尾气排放,减少大气污染物。
第十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
......第十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依法设立的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二)徇私舞弊,损害环境公益利益的;(三)泄露环境保护工作中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环境损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请求行政赔偿、民事赔偿。
第十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附件三: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物限制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建筑物及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污染控制和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贯彻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排查、全链条控制、全员参与的要求。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优先考虑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扩建等各个环节,防治污染、节约资源。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真实准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环保条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投运和运营,确保不会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不同级别的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质量验收。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做好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范本附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书范本附件三:环保审批申请表范本附件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以及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和预测的活动,旨在提供科学依据以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危害,促进可持续发展。
3. 环保审批: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环境保护审批,以获得合法的环境保护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101(一)一、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总则1. 本条例的目的是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承担者,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项目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投资建设、改扩建、搬迁建设等方式实施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城建、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
3. 本条例中的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立项和获得建设用地,并进入施工、投产的各类项目。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系统、前瞻性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的作用,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根据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估和预防的过程。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立项之前进行,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重点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生态功能保护和生态补偿等问题。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1.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方案,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和政策,明确各方责任,并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第七次修正)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市环境保护的目标是实现全社会环境素质的稳定提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对环境质量的长期、稳定、全面的监测和评价。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对全市环境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六条上海市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的达标要求。
第七条上海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和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八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政策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水质的良好。
第九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管控和监督,进行水污染的治理和修复,推动水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上海市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噪声源的管控和监督,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城市噪声的监测和评估,制定噪声的控制标准,推动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上海市应当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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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条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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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与任务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的自然环境。
公司的环境保护是公司生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环保和防治污染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生产、科研、建设中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优美、安静的科研、生产及生活环境。
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
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各单位要切实把环境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即从计划、原材料定额、能源、设备管理一直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环保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环保责任制,明确每位员工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环保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委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管理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主管公司的环保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和人员按各自的职责条例搞好单位的环保工作,形成完整的环保管理体系。
各有关单位、部(室)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保员,由技术人员担任。
第六条公司员工有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审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决定重大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四)决定重大环境奖惩事宜。
第八条环保部门主要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行业及省、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计划,并对公司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
度计划。
(四)负责公司各项环境保护调查统计与上报工作。
(五)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制或预审批;参加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及竣工验收。
(六)依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科研管理工作,组织或参加科研成果鉴定、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发展环保产品。
(八)参加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污染物排放部门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法令和规定。
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凡有“三废”排放的必须贯彻“三同时”规定。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污染治理。
(三)重点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四)各单位对已验收交付使用的环保设施注意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保证排放物符合国家标准。
(五)积极采用、推广无污染、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本单位必须制定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解决。
(六)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及时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条动力公司职责
(一)严格把关,凡“新、扩、改”工程,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即主体工程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对上级和公司下达的环保工程项目,应按时保质完成;
(三)积极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环保工程的基建施工。
(四)对地下排污管道和易造成污染物渗漏的地面、污水池等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不造成污染物渗漏。
第十一条生产保障部职责
(一)在编制公司技术组织措施、更新改造时,按有关规定,同时编制环保计划。
(二)在下达考核各项经济指标时,应把环保工
作列为考核和评定的内容。
(三)负责下达有关环保工程方面的非标没计、制造计划的安排。
第十二条技术部门职责
(一)在制定公司技术发展计划时,将环保技术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二)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展清洁工艺、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及环境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
(三)负责公司较大治理污染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等技术工作。
在选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时,须先进行科学论证,必须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管理方便,避免二次污染。
(四)在布置和改进工艺作业线时,切实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
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改造有害有毒工艺、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公司的环境保护必须纳入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公司的环保工作同公司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强化管理体制,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工业清洁文明公司条件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己周围的空地植树、栽花或辅设草坪,绿化环境,改善工作环境,减少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十七条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污染环境的有害因素,要贯彻“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方
针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各单位维修设备、车辆及清洗机件后所剩废油,应由油库保管员统—回收利用,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九条各单位所用的切削液、清洗液,在更换时,应先把旧液中的油污、砂轮磨的铁屑等杂物清理干净,方可将旧液排放。
第二十条空压机排气时排出的废油以及气包排出的废油要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第二十一条有毒气、粉尘散发的作业场所,都应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同时要安装通风、净化、吸尘和回收装置。
其尘、毒的排放浓度要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中产生的废钢屑、铁屑要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锅炉产生的炉渣,要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的除尘器应定期清理,将积尘送往指定地点,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各单位的振动、噪声点,都应采取减振、隔声和消音措施,使噪声值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能产生噪声和烟气的机动车辆,都应采取必要的消声和消烟措施,避免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水量多的单位和工序,都要采用循环用水,保护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凡因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而造成污染事故或受到市环保部门收费或罚款的,要以适当比例从责任单位扣除这部分收费和罚款,同时追究领导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环境保护方面努力钻研,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成效显著的,公司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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