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正式)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为了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2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1)燃气储存、输配、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各类燃气设施,如燃气储配站、调压站、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报警器等;(2)燃气设施的附属设施,如阴极保护站、警示标志、防护栏等;(3)燃气设施的维护、检修、检测、监控等保障设施。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职责2.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2.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2.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2.5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拆除燃气设施。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措施3.1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和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和管理4.1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4.2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包括:(一)燃气场站,含:天然气门站、应急气源站、储配站、气化站、调压计量站等;液化气储配站、气化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等;燃气机动车加气站;(二)燃气管道设施,含:地下和架空燃气管线;阴极保护站、测试桩、阳极地床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阀门(井、室)、凝水器(井)、调压箱(柜)、补偿器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管墩、管桥、支架等燃气管道固定装置;标志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门站以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安监、交通、水利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政府等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辖区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
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方针】鼓励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市政等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燃气保护方案
(3)加大投资力度,推进老旧燃气管道改造,提升燃气设施整体水平。
2.燃气安全监管
(1)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
(2)强化燃气企业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3)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违法用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
3.燃气用户安全管理
(3)建立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燃气安全监管。
五、保障体系
1.组织保障:成立燃气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2.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为燃气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3.技术保障: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提升燃气安全水平。
4.法律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燃气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燃气事故风险,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2.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依法依规,强化监管。
(3)科技创新,提高效能。
(4)社会共治,广泛参与。
三、措施与要求
1.加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燃气输配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
(2)提高燃气设施设备质量,确保安全运行。
5.科技创新与应用
(1)鼓励燃气行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提升设施设备智能化水平。
(2)推广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切断等安全技术,降低事故风险。
(3)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6.社会共治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燃气安全监管,共同维护燃气安全。
(2)加强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合作,共同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六、总结与评估
《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定了《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青岛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燃⽓设施的⾏为,保障燃⽓设施安全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管理条例》《青岛市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天然⽓接收门站前的天然⽓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户负责管理、维护的燃⽓设施的保护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设施,包括: (⼀)城镇燃⽓输送管道;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管道附属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五)禁⽌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标志、地⾯标志、地上标志、地下标志等城镇燃⽓安全警⽰标志(以下简称警⽰标志); (六)瓶装液化⽯油⽓充装站、液化⽯油⽓⽓化站(含瓶组站)和混⽓站、天然⽓储配站、燃⽓汽车加⽓站、瓶装液化⽯油⽓供应站等; (七)保障燃⽓安全⽣产和稳定运⾏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 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区(市)燃⽓⾏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设施安全保护管理⼯作。
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燃⽓设施的安全保护⼯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占压、毁损、覆盖、擅⾃拆除或者移动燃⽓设施及警⽰标志。
燃⽓经营单位在对燃⽓设施进⾏抢险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
第六条 燃⽓经营单位承担燃⽓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作,并履⾏下列燃⽓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设置燃⽓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警⽰标志; (⼆)对燃⽓设施定期进⾏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设施进⾏安全评价; (三)配合建设单位、施⼯单位落实燃⽓设施安全保护⽅案,现场划出燃⽓管道位置,施⼯时指派技术⼈员进⾏现场监护和指导; (四)巡检时发现燃⽓设施附近有野蛮施⼯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同时向燃⽓⾏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五)制定燃⽓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发⽣燃⽓设施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作; (七)实⾏24⼩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燃 气设施 保护工 作 的协 调 ,
研 宄 解 决 燃 气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
乡
镇 (
)
人 民政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配 合 做 好本 辖 区 内 燃 气 设 施保 护 相 关 工 作 。
第 四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市 燃 气
文件 发 布
关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对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 四 章 保障措施
第 十 条 各 级 党 委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是 本 地
区 食 品安 全工作 第一 责 任人 ,
其 他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对
按有 关规 定 ,
予 奖 励 以
。
对 考核 结果较 差或 不合 格 的 区 县
市 (
)
政 府 、
市 直 食 品 安 全 主 要 监 管 部 门 视 情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
行 问 责 , 相 关 领 导 干 部 该年 度 不 得 评 优 评 先 。
第 五 章 附 则
发 展 改 革 、 城 乡 规 划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 质 量技 术 监 督 、 公 安 、 水 利 、 交通 运 输 、 海 事 、 环 境保 护等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燃气 设 施 保 护 相 关 管 理 工作 。 第 五 条 燃 气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交接单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审单*项目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有限公司(盖章)施工单位:*有限公司(盖章)监理单位:*有限公司(盖章)燃气单位:*有限公司(盖章)2023年10 月24 日本方案由以上单位共同编制目录1、引言2、施工项目及燃气设施概况2.1**工程概况2.2***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现状及资料3、三方主要职责及负责人3.1建设方主要职责及负责人3.2施工方主要职责及负责人3.3监理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及相关负责人3.4燃气企业主要职责及负责人4、燃气设施保护措施4.1施工信息告知和管网摸底制定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4.2管线探测与开挖验证4.3管位映射与安全警示4.4现场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及相关要求4.5日常巡查与监护4.6应急处理措施4.7其他安全相关要求4.8安全宣传5、资料管理6、相关附件(项目通讯联系表)1、引言因本工程将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住建发【2016】157号》、《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长建质安【2022】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方特共同制定本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三方在施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共同配合,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营。
2、施工项目及燃气设施概况2.2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现状及资料道路南侧人行道有燃气PE90主管一根,新湘路主管往南至本产业园预埋PE63管线,管道埋深0.4-2.0米,施工时与燃气管道保持安全间距,对于已探明的裸露燃气管道,施工方需及时做好管道保护。
后附竣工资料、所有图纸、现场地标地桩仅供参考,实际管线位置以人工开挖验证为准。
3、三方主要职责及负责人3.1建设方主要职责及负责人(1)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安全控制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协调组织和督促,负责相关管网保护措施的落实。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管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储存设施、燃气输配设施和燃气应用设施。
第三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燃气设施布局,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第八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为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
燃气储存设施、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的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和安全控制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05 米至 5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2 米至 1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10 米至 1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至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保护区域;管壁外缘两侧 50 米至 20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安全控制范围。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下统称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设施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市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以及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铁、供水、供电、电信以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鼓励和促进)市政府鼓励和促进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第六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后,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燃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验收资料以及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图按要求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的移交和归档)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于竣工后两个月内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提交由管道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核准的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成果表等工程竣工资料。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燃气企业(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制定,应在此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调整完善相关内容。
附件3应急抢险预案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监理单位(盖章):燃气企业(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涉气第三方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岗位风险告知卡附件5燃气设施交底记录及施工注意事项附件6涉气第三方施工燃气企业旁站记录表附件7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告知书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种植深根植物;(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和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五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之规定,提请贵方在施工前必须与我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或村委会报备,方可进行合法施工。
请贵方严格遵守相关条例的规定,否则我公司将对贵方违规施工的行为进行举报,如造成相关损失将依法追究贵方责任!告知人(燃气企业):联系电话:单位:签收人(建设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签收人(施工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签收人(监理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签收人(村委会/居委会):职务:联系电话:单位:(燃气企业)年月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四政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四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燃气设施管理,保障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燃气生产、进口和工业生产使用涉及的燃气设施、城市门站以外天然气长输管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特指城镇市政燃气设施和用户燃气设施。
市政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各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二)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三)燃气管道的防腐保护设施及其相关的固定装置;(四)燃气设施的监控、检测装置和各类燃气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
用户燃气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等,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除外。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执法工作。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监、工商、交通、教育、工信、水利、安监、发改、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礼2019年12月6日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一)城镇燃气输送管道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以及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二)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表)、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附属设施;(三)其他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的监控、检测设施。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安全知识宣传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中的违法行为;(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建立燃气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三篇)
2024年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燃气设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最广泛的能源之一,但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必须加强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事故。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制定一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下面是一份针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办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装1. 基础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在建筑物内部的安装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管道与建筑物结构紧密连接,不会产生松动或破裂的情况。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使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设施安装在燃气设施的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安装过程中必须经过相关专业人员的验收,并且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运行和检测,确保设施没有问题。
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1. 定期维护燃气设施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维护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调整等工作。
定期维护的频率应根据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年限进行安排。
2. 检测和排查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检测和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检测工作包括设施的密封性、泄漏情况、温度和压力等参数的测量,以及设备和仪表的运行状态等内容。
排查工作主要是发现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三、安全警示和预防措施1. 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警示标志应包括设施的种类、危险性、禁止操作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人们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预防措施采取一些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例如,禁止在燃气设施周围进行火源性操作;禁止使用损坏或过期的设备和器具;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设施;不得擅自接入或接触设施等。
四、应急处理和事故排查1.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定、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等。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文(二篇)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范文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燃气设施的使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燃气设施的特殊性,如不正确使用或管理,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问题,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制定并严格执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至关重要。
二、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机制1. 建立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为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应建立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划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要求。
各级相关机构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管,确保其安全性。
2. 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燃气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管理1. 加强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为预防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定期进行燃气设施的巡查和维护。
特别是对燃气管道、阀门、接口等易出现安全隐患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关注,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2. 健全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测制度为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制度,包括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检修和验收等环节。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教育和宣传1. 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教育通过开展燃气设施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对燃气安全的认识。
包括燃气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方法等方面的宣传,确保民众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2. 广泛开展燃气设施的安全宣传通过媒体、宣传展板等形式,广泛宣传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
包括燃气设施的危害性、安全使用方法、明火和燃气设备的安全距离等方面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
五、加强燃气设施的应急管理1. 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的应急预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燃气设施应急预案,包括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和设施;(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
本市接收站前的长输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厂区内部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市崇明县和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以下简称县(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侵占、占压、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本市管道设施的权属企业是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管道设施的正常供气、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二)管道设施建成后,按有关的燃气设计规范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车辆或其他外力碰撞的局部位置,采取保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三)定期巡查管道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时,及时抢修;(五)对管道设施沿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3月21日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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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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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1790-73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
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为用户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
进口需用燃气设施和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相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
公用燃气设施主要包括:(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和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管道,以及附属计量装置、阀门(室)、凝水井(缸)等燃气管道设施;(三)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燃气管道防腐保护设施,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固定装置,以及转角桩、里程桩,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地面和地下管道标志标识等。
燃气用户设施主要包括:用户使用的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调压设备、气瓶、燃气器具等。
工商用户的其他燃气设施按供气协议界定,工业窑炉除
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管理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钢瓶、计量仪器等燃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工商、商务、经信、教育等部门负责加气站、工商餐饮企业以及学校食堂等相关燃气用户设施安全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公安、城管、消防、安监、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负责相关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
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燃气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用燃气设施保护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所属公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遵循工程建设程序。
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
(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凡有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加强设施安全保护。
(三)建立燃气设施档案和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掌握燃气设施基本情况,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
按规定建立监控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行远程监控。
(四)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定期委托相关单位检测鉴定燃气设施,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
(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
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
(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
(2)埋地次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
(3)埋地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44米范围区域。
爆破作业等严重威胁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控制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动用、拆改燃气公用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或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