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地方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 -200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主要内容: 临边防护; 洞口防护; 井道防护; 安全通道及防护棚;外脚手架; 悬挑式钢平台一临边防护1 一般要求●临边落差达到或超过2m,沿周边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脚手架或其它有效防护设施。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设置安全门。
●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立柱间距一般不大于2m。
●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当临边的外侧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2 各部位邻边防护做法2.1基坑周边防护2.2结构周边防护600600<=2000A<=2000<=2000Ф48×3.5钢管立面图600600<=2000A<=2000<=2000n层楼板(n+1)层楼板立杆基础图2.3预制构件周边防护2.4楼梯临边防护梁桥面临时护栏示意图钢索梁桥面A预埋件-100×100×10A混凝土预埋件焊接示意图Ф48×3.5钢管 □围焊hf=4~6mm2.5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防护图2.6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防护门 示意图2.7施工电梯楼层出口及防护门示意图150宽30厚钢板钢丝网片¢40×4方钢物料提升机50厚木板¢48×3.5钢管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防护门正立面物料提升机楼层出入口防护门侧立面600防护门nF(n+1)F插锁6006001200100±2050厚木板500-600说明:1、门边采用40方钢焊接2、门中间采用30×150钢 板3、两门关闭采用横向插锁4、门则采用对开形式5、防护门在安装时,横向插锁应装在建筑物一侧,并由楼层人员开启。
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 (2)
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配置技术规范1. 引言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是指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的配电网,是城乡电力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必须合理配置配电网的设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设施的配置技术,以确保其达到高效、可靠、安全的运行状态。
2. 设施配置原则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合理布局:设备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便于运维和维修。
•安全可靠:设施配置应满足电网运行的安全要求,减少故障风险。
•经济高效:配置的设施应高效利用能源,减少运维成本。
3. 设施配置要求3.1 变电站•变电站应位于电网接头或者重要负荷中心,方便接入和供电。
•变电站的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爆设施。
•变电站应根据负荷需求配置变压器容量,并考虑未来的负荷增长。
3.2 配电装置•配电装置应根据供电方式进行配置,包括环网供电、RAD供电等。
•配电装置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功能,能够及时响应故障和调节负荷。
•配电装置的配置应满足配电房的容量和布线要求,减少能源损耗。
3.3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根据负荷需求和供电范围进行配置,包括主线路和支线路。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考虑地形和环境条件,避免因外界因素导致的故障。
•配电线路应配置合适的保护设备,如保护器、自动重合闸装置等。
3.4 配电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应根据负荷需求和供电范围进行配置,包括配电站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
•配电变压器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散热性能,以确保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配电变压器应配置合适的保护设备,如温度传感器、断路器等。
3.5 其他设施配置除了上述设施配置之外,湖北省10kV及以下配电网还应配置以下设施:•配电互感器:用于测量电流和电压的互感器,以监测电网的运行状态。
•配电自动化装置:包括SCADA系统、自动调度系统等,用于实现配电网的远程监控和自动化控制。
•配电保护设备:如避雷器、过电压保护器等,用于保护设备和负荷免受电压过高或过低的影响。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DB42T503—2008湖北省建筑施工文件管理规范
4.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对工程施工文件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4.2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和立卷工作。
4.4.3应根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要求的数量编制工程施工文件,且不应少于三套,即移交建设单位不少于两套,自行保存一套。
4.5
4.5.1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收集、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文件完整、准确并符合有关要求。在需要签字确认的工程施工文件上签署意见。重要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复印件留存验收过的文件做为报验资料的附件备查。
8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与组卷23
8.1质量要求23
8.2载体形式23
8.3组卷要求24
8.4封面与目录25
8.5案卷规格与装订26
9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26
9.1验收26
9.2移交27
10工程施工文件计算机管理2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建筑工程施工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封面、目录、备考与移交书36
前言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24管理职责241基本职责242建设单位职责34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344施工单位职责445监理单位职责45工程施工文件分类46工程施工文件管理147竣工图主要编制要求2173竣工图章218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与组卷2381质量要求2382载体形式2383组卷要求2484封面与目录2585案卷规格与装订269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2691验收2692移交2710工程施工文件计算机管理27附录a规范性附录建筑工程施工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28附录b资料性附录封面目录备考与移交书36附录c资料性附录竣工图图纸折叠方法42本规范用词说明45条文说明46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2008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三级负荷
地下汽车库(含人防工程)
(地下停车库的设备)查《车库的规范》
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新降梯。
一级负荷
重要的风机、水泵、立体车库机械设备
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
正常照明
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c)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别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负荷等级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
一级负荷
十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
按GB 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开关柜
开关柜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
(
按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反事故措施第11.1条有关规定:
(1)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除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交流高压断路器技术标准》、《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技术标准》、《气体绝缘技术封闭开关设备技术标准》(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及《关于高压隔离开关订货的有关规定(试行)》(生产输电[2004]4号),不得选用已明令停止生产、使用的各种型号开关设备。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200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E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E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来源第六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八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整理湖北省建筑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
文件编号________ 附件20 年月日附件:黄冈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为依据,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为主线,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建筑市场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标本兼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建筑行业管理总体水平,确保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顿,力求实现四个目标:(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得到基本规范,各方主体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规范标准意识、履职尽责意识和执业道德水平有明显提高。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的项目比率同比有较大提高。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有效运行。
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并收效明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形势明显好转。
(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并予以整改,其中:执业人员未到岗履责、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优结构、重特色、树品牌、壮实力”、“实诚坚毅,拼搏奉献”的行业作风逐步形成。
三、整顿原则(一)依法查处原则。
引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具体,违规的行为明确、充分,证据和材料确凿、齐全,履行的程序合法、严谨,处罚的意见准确、适当。
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可直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二)公平公正原则。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同类问题引用同类法条、坚持同样标准、同一尺度处理。
(三)实事求是原则。
以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排除执法者主观臆断和其他干扰。
(四)追根溯源原则。
围绕施工现场上溯下延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的各阶段的市场行为。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湖北省供电局规定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1 负荷性质确定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用电负荷等级按附录A分为一、二、三级。
5.2 电源要求5.2.1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5.2.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 50052第5.2.3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5.3 负荷容量配置5.3.1 负荷确定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5.3.2 容量配置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
居住区公用配变安装容量宜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配置。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宜按1.0的配置系数配置。
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配置。
5.4 供配电设计5.4.1 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电压采用10kV,低压配电电压采用220V/380V。
5.4.2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kV A及以上,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按城市电网规划同步预留公用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缆通道。
用地规模由供电企业依照相关规范提出,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报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5.4.3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 A~30000kV A(含15000kV 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 kV A~15000kV A(含10000kV A)的,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 kV A~10000kV A(含5000kV A)的,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 kV A~5000kV A(含2000kV A)的,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 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武汉市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建设技术要求
武汉市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为了规范武汉市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的建设,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的用电,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对武汉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确实需建于地下时,除应满足相关建筑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1.规范性引用文件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9089.2-200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Q/GDW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WHGDPOS07-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2.选址2.1 开闭所和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地下,宜为地面上独立建筑。
(本条款按《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1条规定)2.2 当条件限制。
可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但不得设置在最底层。
(本条款按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2.2条和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
2.3 相邻层不宜设置居民住宅。
(本条款按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2.4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DB42T450.1—2008湖北省电子政务基础设施 第1部分:机房建设
本部分由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25.1.5
用于安装电子政务的核心网络设备,是整个网络平台的汇结点,主要包含核心交换机(路由器)、城域网汇聚设备、服务器接入交换机、门户网络设备、Internet网络设备等。
机房建设单位应尽量独立划分该区域。
如果涉及到办公网络,接入网络设备不宜安装在该区域中。
25.1.6
线路设备区用于安装线路传输设备,主要提供对长途线路的设备管理服务,应根据线路提供的服务商独立安排机柜。
GB 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DB42/T 362-2006电子政务术语
23
DB42/T 362—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42/T 450的本部分。
23.1
电子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外网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网络或内部局域网络互联而成,主要用于满足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管理、公众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的需要。政务外网被定性为非涉密网络,同政务内网物理断开,同公众网络逻辑隔离。
本部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大学电子政务研究中心、湖北全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健、张文涛、熊伟、杨建东、肖利晖、付红。
2
为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外网的发展,规范省电子政务机房建设和运维,为各级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优良的机房运行环境,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如GB 50174-19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制定本部分。
DB45T562-20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电能量采集的终端设备等。
2.0.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线路馈送容量(kW)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9
从用户低压分接点至用户电表之间的导线。
2.0.10
从用户电表至住宅内总开关之间的导线。
3
4.3Interfacing of Various Smart Systems…………………… 14
5 Construction,Inspection andAcceptance……………………….16
5.1Construction……………………………………………16
5.2Inspection andAcceptance………………………………16
2.0.4
10kV以下交流电源经配电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2.0.5
将10 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按供电对象可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简称公变和专变。
2.0.
将若干开关柜置于同一箱体内,用于汇集和分接电缆的户外10kV配电设备。
2.0.2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居住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1.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districts
特指专供居住区住宅用电的供配电设施,其范围包括从原有公共配电网接入点至居民用户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
AppendixB:Sample diagrams ofcable conduitand cable working wellinresidential districts………………………………………………………23
湖北省新建住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湖北管桩地标DB42-489-2008
ICS 93.020P10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489—2008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pipe pile foundation2008-08-11发布2008-10-01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湖北省建设厅目次前言 (Ⅲ)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符号 (2)3.1术语 (2)3.2主要符号 (2)4基本规定 (4)5管桩制作 (7)5.1材料 (7)5.2规格及尺寸 (8)5.3构造要求 (9)5.4制造工艺 (10)5.5检验验收 (10)5.6试验方法 (12)5.7贮存及搬运 (14)5.8标志及产品合格证 (15)5.9桩身强度 (15)6 管桩基础勘察 (17)7 管桩基础设计 (19)7.1一般规定 (19)7.2桩顶作用效应计算 (20)7.3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 (20)7.4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22)7.5特殊条件下桩基竖向承载力验算 (24)7.6桩身承载力与裂缝控制验算 (28)7.7桩基沉降计算 (29)7.8桩基水平承载力与位移计算 (30)8 沉桩施工 (32)8.1一般规定 (32)8.2管桩的验收、吊运及堆放 (33)8.3施工机具 (33)8.4沉桩 (34)9 检验与监测 (37)附录 A PHC、PC、PTC桩参数及选用表(规范性附录) (40)附录 B 按桩顶水平位移控制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计算表(资料性附录) (42)附录 C 锤击沉桩锤重选择表(资料性附录) (54)附录 D 静压沉桩施工记录表(资料性附录) (55)附录 E 锤击沉桩施工记录表(资料性附录) (56)附录 F 闭口桩尖构造(资料性附录) (57)附录G 设计弯矩、极限弯矩、抗裂弯矩计算表(资料性附录) (58)用词用语说明 (60)条文说明 (61)前言本标准为规范湖北省建筑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的勘察、设计、制作、施工、检验及监测工作的技术标准。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整理课件
28
5.5 供电配套设施建设
5.5.2 电缆通道建设
5.5.2.1 电缆通道设计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
环境相匹配,并一次建成。
5.5.2.2 电缆通道断面除敷设电力电缆外,需考虑
信息管网的敷设断面。
5.5.2.3 对横穿道路以及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应采
整理课件
23
5.4 供配电设计
5.4.4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 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大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不同 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馈出的单独线路。
b) 中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来自变电站或大 型开闭所馈出的单独线路。
c) 小型开闭所宜由大、中型开闭所馈出线路供电,也可由 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DB42/504-2008)
宣贯讲座
整理课件
1
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电力行业协 会联合发起,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武汉供电公 司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规范》编写工作组, 进行为期一年半的编写和修改工作,并多次征求省 内各地市供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省市房 地产协会、武汉市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院、大 专院校以及部分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最后 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本《规范》。
整理课件
17
4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3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 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4.4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 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 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采用淘汰产品。
湖北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武汉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建设技术要求
武汉市居住区地下开闭所及配电室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为了规范武汉市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的建设,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的用电,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武汉地区实际情况,对武汉居住区内开闭所和配电室确实需建于地下时,除应满足相关建筑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1.规范性引用文件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9089.2-2008《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L/T5216-2005《35kV-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定》Q/GDW370-2009《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WHGDPOS07-JS05-2007《10kV开闭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2.选址2.1 开闭所和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地下,宜为地面上独立建筑。
(本条款按《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1条规定)2.2 当条件限制。
可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但不得设置在最底层。
(本条款按JGJ16-2008《居民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2.2条和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
2.3 相邻层不宜设置居民住宅。
(本条款按DB42/504-2008《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第5.5.1.2条规定)2.4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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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区
居住区
居住区
终期配变
终期配变
终期配变
(条文说明:根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
a)
b)
c)
为节约建设用地,
居住区高
新建居住区宜采用配电室
配电室
(条文说明:居住区内的供电方式可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也可根据各地区常规方式来确定。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建筑,宜采用放射式系统;对于负荷分散、用电容量不大的建筑群宜采用环网式供电系统。)
电缆分接箱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Kp)是综合考虑了负载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的数值。居住区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预付费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置的总和。
(条文说明: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定,康居住宅负荷用电指标为:基本型4kW或50W/m2,提高型6kW或75W/m2,先进型8kW或100W/m2。为了便于实际工程计算,本规范按建筑面积分为60m2及以下、60-150m2、150m2以上三种规格。针对不同的城市或城市的不同区域,负荷指标会有差异,可以进行精确核算,但不应低于基本型的标准。)、
干式变压器应选用SC(B)10型及以上的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防尘、防水性能优异的变压器,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要求。
(
地埋式变压器是引进美国GE技术设计生产的新型配电产品。它是一种将变压器及相应辅助设备组合在一起,安装在与公众无直接接触的户外基准面下并能在一定时段内浸没在水中运行的变压器。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46
居住区电力负荷分级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性质,可将居住区的供配电设施的负荷等级按表1分为一、二、三级。
配电室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供高、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
箱式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环网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2002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GB 4208-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0963.1-2005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低层住宅lower-risedwelling
一层至三层住宅。
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住宅。
高层住宅high-risedwell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
超高层住宅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
(2)断路器应选用无油化产品,其中真空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设计制造的产品。
(3)高压开关柜应选用“五防”功能完备的加强绝缘型产品,其外绝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空气绝缘净距离:≥125mm(对12kV),≥360mm(对40.5kV);
2)爬电比距:≥18mm/kV(对瓷质绝缘),≥20mm/kV(对有机绝缘)。)
b)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需用专用配变容量按计算容量配置。
c)居住区低压供电干线馈送容量宜按不小于0.7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表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负荷分级表
类别
用电设备(或场所)名称
负荷等级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走道照明、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
一级负荷
十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消防用电、客梯电力、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
居住区供电要求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50052
三级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容量配置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配置:
a)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m2及以下的用电,负荷宜不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m2以上、150m2及以下,负荷宜不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m2以上,负荷宜不小于16kW。
独体别墅villa
独门独院住宅。
联排别墅townhouse
几幢低层单户别墅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
变电站
电力网络中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开关站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本规范中称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
配电变压器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和干式配变。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配变称公用配变;设备产权属居住区业主,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或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维护的配变称专用配变。
GB/T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DL/T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
44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区域。居住区按居住户数和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本规范中所指居住区包括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
居住区
每
居住区
非居民客户
设备选型
47
高
配电变压器
应选用节能型低噪声配变。
(条文说明:
(1)损耗性能
油
干
(2)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1
2
本规范的第4、5.2.1、5.2.2、5.4.2、5.4.4(a)、 5.4.6、 5.4.16、5.4.17、 5.4.18、 5.5.1.3、 5.5.2.1、5.7.2、5.7.5、6.1.1、 6.1.2.1、6.1.2.7(c)(d)(f)(g)、6.1.2.8(c)(d)(e) 、6.1.2.9(c)、6.2.1、 6.2.4、 6.3.3、 7.1、7.2.1、 7.3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按主干线、支干线等分类
240,185,150,95
单元接户线
95,5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10,三相:6
向高层建筑供电的垂直干线,
预制分支电缆
配电室低压侧应配置具有自动投切功能的低压无功补偿柜,补偿容量
居住区内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条文说明:参考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6.5.2条规定,在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4.2条中也有规定。)
本规范由湖北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湖北武汉供电公司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德应 黄庆祥熊瑞屏 龚 敏 陈俊杰 陶菊勤
3
4
为规范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依据国家、行业和湖北省相关标准、规范、导则,结合本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可靠供电、建设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影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根据使用环境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或干式变压器。设置在多层
(
(1)
(2)
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S11型及以上的全密封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45dB。
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long-distanselectricmeter auto-read system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供配电建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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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与居住区环境相协调。
制订本规范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湖北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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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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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