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许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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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程序的规范与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程序的规范与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程序的规范与标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合规操作,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程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核程序的规范与标准。

一、申请准备1.资料准备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前,需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提供给审核单位。

这些资料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生产场所及设备情况、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原辅料供应链管理等。

申请人应确保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申请递交申请人在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后,可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递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递交之后,审核单位将组织专业人员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审核。

二、审核程序1.初审审核单位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将对其进行初审,主要是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若申请资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审核单位将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限内重新提交。

初审合格的申请将进入正式审核阶段。

2.现场踏勘正式审核阶段的第一步是现场踏勘,目的是实地查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

审核员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检查生产车间的布局、照明、通风、排污设施等因素,以确保食品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资料核查在现场踏勘之后,审核员将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核查。

这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及贮存管理、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审查。

审核员还将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了解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等情况。

4.食品检验食品检验是审核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审核员将从申请企业的生产线中抽取样品,送交实验室进行检测。

食品检验的内容通常包括对原材料、成品及卫生指标的检验,以评估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综合评价综合前述步骤的结果,审核员将对申请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综合评价。

这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人员管理、卫生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并结合食品检验结果进行判断。

(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生产管理知识)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程序规则一、办理部门: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

三、办理范围:上述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及换证。

四、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办理程序:1、通过上网、媒体宣传、召开宣贯会等方式,通知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申报。

申请书、审查细则等资料在网上公布,供企业下载使用。

2、企业填写申报材料提供相关的材料一式三份向市局监督处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如下: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③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份。

⑤厂区平面图三份。

⑥工艺流程图三份。

⑦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原件一本。

⑧委托检验协议原件一份。

3、市局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

①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向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按标准收取费用2200元,并在申请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受理”并加盖局章。

②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开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③如果申请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目前不属于发证范围的产品,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受理(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材料补正时间))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督局窗口(受理电话:)(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资料审查(2个工作日(需要现场核查的)或15个工作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一)责任部门:岳阳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及申报资料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需要企业补充材料的,应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转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企业。

2、符合要求的且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按现场核查程序进行。

3、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许可中止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生产许可程序应当中止。

三、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一)责任部门:食品生产监管科(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受理之日起,食品生产监管科根据受理企业名单编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向市食品审查中心下达《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办理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办理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办理指南《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办理指南1 范围(必备)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事项类别、审批编号、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审批数量、审批申办材料、流程图、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款项、重要提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可选)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事项类别(必备)行政许可4 审批编号(必备)(由政务办统一编号。

)5 审批单位(必备)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 审批对象(必备)(符合办理事项业务条件的对象。

)7 审批依据(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 办理条件(必备)(应填写办理本业务前需要办理的事项或者应满足的条件。

)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9 办理方式(必备)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前台受理、领导审批、发证公示10 审批申办材料(必备).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注:.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授权材料(包括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公章、法人章、非法人企业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办人、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经办范围、期限等);.涉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意见;.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11 流程图(必备)12 审批程序(必备)企业在外网客户端进行网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窗口申请),准备材料后到食药监食品前台进行受理,前台进行材料复核后,发证、公示。

安徽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安徽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子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二)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八)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具有标签标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年月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试行)一、项目名称总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分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代码证书(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除外);(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四)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感染;(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作业指导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作业指导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发放作业指导书一、流程图
二、工作程序
1、食品处及时从省局邮箱获知上报企业的许可决定。

2、在下达决定2日内从省局领回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3、登记新获证的企业名称、产品单元、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4、在省局电子监管信息系统中将新发证企业信息更新,并录入苏州市获证食品企业数据库。

5、复印生产许可证书,作为企业档案的一部分。

3、4、5项工作在领取证书后2日内完成。

6、将证书交由政务大厅通知企业领取,同时大厅电话通知相关区县局列入监管对象。

7、企业凭受理决定书到大厅领取证书,并填写送达回证(附件)。

8、食品处定期将企业的申请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装订存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

(二)适用范围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2015年第199号)管理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的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公开声明《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证毁损。

五、实施对象及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等。

六、申请材料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许可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许可流程图
申请
告知补正资料不全窗口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受理
或有错或不在受理范围通知书
受理
现场核查
10个工作日
告知当事人
许可科负责人
审核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分管领导
审批
作出许可决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分管领导审批告知当事人
许可科负责人审核
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续的许可流程图
申请
告知补正资料不全窗口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
或不在受理范围
受理生产条件有变化
申明生产条件无变化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作出许可决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项目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单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受理窗口、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窗口电话:、投诉电话:二、申报范围、在乌鲁木齐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申报条件、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年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食药监食[]号)。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附件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程序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生产地址许可、扩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4、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5、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收费标准:按申报单元收费2200元/个,另增加小类440元/个。

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材料送达、补正材料、整改和重新现场检查、抽样、样品送达以及检测的时间)。

受理范围:省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生产地址。

许可程序:(一)申请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份,并附电子版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后原件退还);(新申请)3、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正本附页复印件1份;(换证及变更生产地址者提供)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的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各1份,企业出厂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6、厂区总平面图及周边环境图(至少应标示公路、民用住房、周边设施、绿化带等);7、生产厂地证明文件;8、生产车间布局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必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9、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布局图(关键设备标有参数);10、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标识关键工艺控制参数);11、备案的企业标准1份(如执行企业标准时);12、所使用的原辅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换证和生产地址变更);13、水质检测报告1份(自来水管网水厂检验28项,井水34项,有生产用水需求企业提供);14、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包含采购、验收、生产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检验、出入库、留样、卫生管理、质量跟踪、用户反馈、食品召回、不良事件监测、质量事故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文件);15、申请企业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含企业对提交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6、已通过GMP、ISO9001、HACCP、Kosher犹太认证、Halal清真认证等国家级认证的企业,需提供相应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换证和变更生产地址者提供)17、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1份;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补领、注销所需携带的资料指南

2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补领、注销所需携带的资料指南

2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补领、注销所需携带的资料指南第一篇:2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补领、注销所需携带的资料指南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换证、补领、注销所需携带的资料指南一、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已设立企业和申请换证企业需提供资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六)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七)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八)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以及治理结构图;(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原件(适用换证企业)(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资料1.食品生产许可补领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资料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表;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正、副本原件;3.与申请注销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第二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XX食品药品监督局:我公司名称是XX,生产类别:XX;生产许可证编号:XX,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月日至2014年月3日。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规范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规范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规范流程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 - 3 -2.( )原料验收台账................................................................................... - 4 -3.1()原料货位卡 (4)3.2( )出入库台账 (5)3.3成品出入库记录 (6)4.投料记录 (7)5. ( )关键控制点记录 (8)6.1包材清洗消毒记录 (9)6.2设备及车间清洗记录 (10)6.3紫外线灯杀菌记录表 (11)7.1消毒液、洗涤剂采购管理记录 (12)7.2( )出入库台账 (13)7.3车间消毒液、洗涤剂配制使用记录 (14)8.过程检验记录 (15)9.产品包装记录 (16)10.1产品检验报告 (17)10.2检验原始记录 (18)11.产品留样记录 (19)12.产品销售台帐 (20)13.运输交付记录 (21)14.防鼠防虫害检查表 (22)15. ( )温、湿度监控记录 (23)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24)17.厂区卫生检查记录 (25)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 (26)19.废弃物管理记录 (27)20.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表 (28)21.1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 (29)21.2不合格半成品处理记录 (30)21.3不合格产品记录 (31)22.( )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32)23.培训考核记录 (33)24.职工培训记录 (34)25.工作人员健康记录 (35)26.1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36)26.2自查问题改进表 (40)27.食品安全隐患记录表 (41)29.投诉受理记录 (42)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 (43)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3 -2.( )原料验收台账企业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引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用于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

只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正式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并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本文将介绍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相关流程、申请条件以及核发后的管理要求。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准备:食品生产企业在向相关部门申请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条件,并进行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所需的申请材料。

2.申请递交:食品生产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完成申请表格填写。

3.核查审议: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审议,包括对企业的食品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从业人员等方面的核实。

4.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如果存在问题,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审批决定:在核查审议和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是否给予食品生产许可证。

6.核发证书:如果申请通过审批,相关部门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注明企业的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遵守: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2.生产条件符合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场所、设备和工艺流程,以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3.从业人员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培训和教育制度。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质检等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

5.食品样品检验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抽取和送检食品样品,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的管理要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遵守许可证有效期限: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在到期前进行续签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范是确保食品安全和规范生产的重要措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本文将就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规范进行详细讨论。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适用范围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适用范围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食品生产企业的设立主要指新企业的注册登记过程;变更主要指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或者许可经营者的变更。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程序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和核发三个环节。

1. 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向相关监管机构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批相关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料、场所和设施、生产工艺、生产人员及卫生条件等进行核实和审核。

3. 核发经审查合格后,相关监管机构将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要求是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和规范生产。

以下是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要求:1. 注册资料准确完整: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场所及设施符合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包括卫生区域、生产线设备、储存和运输设施等。

3. 生产工艺规范合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 生产人员专业素质高: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员工,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5. 卫生条件良好: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良好,包括净化处理、卫生防护设施等。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是确保持证单位规范生产和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1. 许可证管理:相关监管机构应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2. 监督检查:监管机构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操作规范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行政许可操作规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性质事项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年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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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

(二)适用范围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有关规定,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四十规定,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二)实施范围
根据《办法》第七条、《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 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有关规定,广西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食品添加剂”和3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如下4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1)乳制品;(2)保健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食品。

2.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添加剂和如下21类食品的生产许可: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肉制品;(3)饮料;(4)方便食品;(5)饼干;(6)罐头;(7)冷冻饮品;(8)速冻食品;(9)薯类和膨化食品;(10)糖果制品;(11)酒类;(12)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3)蛋制品;(14)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5)食糖;(16)水产制品;(17)淀粉及淀粉制品;(18)豆制品;(19)蜂产品;(20)特殊膳食食品;(21)其他食品。

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如下6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
作:
(1)粮食加工品;(2)调味品;(3)茶叶及相关制品;(4)蔬菜制品;(5)水果制品;(6)糕点。

4. 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类别和上述许可权限规定,选定其中一个(建议申请人选择层级最高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多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

即:由申请人选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分送申请材料、协同技术审查、集中现场核查和必要时的集中听证,汇集其他各局决定书;获得许可的,由该局负责颁发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全部食品类别(含:食品添加剂类别)及品种明细,在该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所有审批结果。

六、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二)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平台网址:http://***************/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n)。

七、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工作流程
详见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十一、办理地点、时间、咨询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北海市本级
1、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2、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天: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3、咨询电话
****-*******
(二)县(区)局政务服务窗口:
合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合浦县廉州大道;电话***********
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北海市和平路104号教育局大院(人
民医院对面);电话:*******
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银海区政府办公楼附楼二楼;电话:*******
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铁山港区南康镇朝阳大道福利院;电话:*******
涠洲岛旅游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地址:涠洲镇政府大院内;电话:******* 十二、投诉电话
12331。

十三、许可申请书及其填写示范文本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见附件2.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填写范本)
见附件2.2。

十四、办理结果
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审批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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