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对于确保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验收范围煤矿安全设施包括煤矿机电设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监测与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设备和设施。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责任及组织1.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成立验收组。
2.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得占验收组的多数,以保证验收的客观性。
3. 验收组应当拟定验收计划,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1. 设备及设施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个单元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备性。
2. 技术指标的达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与测定,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设备及设施的功能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与评估,确保其能够按煤矿生产需求正常运行。
4. 配套设施的完善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 安全操作规程: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有效。
6. 技术资料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备,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四、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煤矿安全设施验收组在验收前,应当收集并审查相关文件与资料,明确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当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对设施的完备性、技术指标、功能性、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
3. 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评估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如果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的期限。
4. 整改和复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验收组进行复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1 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2 初验阶段1.2.1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并组织验收。
1.2.2 初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2.3 初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1.3 复验阶段1.3.1 复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3.2 复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性能、有效性及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要求等。
1.3.3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1.4 决策阶段1.4.1 决策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依据验收情况决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4.2 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2.1.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初验和复验工作,并搭配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2.1.3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供应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2 煤矿企业责任2.2.1 煤矿企业应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
2.2.2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初验、复验和决策工作,并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2.3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3.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订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
3.2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技术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的结构和构成部分是否完整;•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是否清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措施是否完备;•安全设施的应急疏散措施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测指标和设备是否有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的合格评定和验收。
第三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符合各项安全标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第五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资料报送、现场检查、评定评审、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六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计划,并报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四)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四章资料报送第七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将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相关资料报送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报送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煤矿公章。
第五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资料报送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二)现场检查应包括设施的数量、位置、功能、完好程度、配套设备等方面的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六章评定评审第九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评定评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评审;(二)评定评审应包括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定,并填写评定评审报告;(三)评定评审报告应明确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背景概述煤矿是一个特殊行业,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部门在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同时,也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针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办法,也受到了煤矿所有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内容一、安全设施的比对检查和试验竣工验收人员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比对检查和试验。
二、安全设施的可靠性试验和人员培训竣工验收人员应当组织相应的安全设施可靠性试验和安全培训,以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性。
三、安全设施的工程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进行安全设施的工程验收备案,建立相应的台账管理。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程序一、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在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设备竣工验收前,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充分检查,确定设备完好并未像门窗等部件保留空间,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的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要结合竣工验收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彻底检查和试验。
如:气体探测器检测,防爆型电气装置的整体性能检测等。
竣工验收人员应当实地检查和评估安全设施的运行状况,切实确保安全设施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三、竣工验收的评价工作竣工验收人员需要对整个竣工验收过程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如果达到验收标准,需要发布竣工验收结果的履行通知书以及工程验收备案。
如果未达到验收标准,则需要将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再次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要求一、验收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单位需要有相应的资质,如:安全监管部门、煤矿所有等,同时该单位的人员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二、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在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安全设施的材质和设备都需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施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安全施工的规定。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四篇)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为确保我矿井下生产的顺利进行,保证安全设施从竣工之日起即能投入安全运行,我矿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机电科、安全科、生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对井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以下工程竣工时必须经矿安全设施验收小组验收:新安装采面、井下主要提升巷道的提升设备、防跑车设施、井下胶带运输机、井下煤仓、溜煤眼、井下水泵房、变电所、斜巷人车安全设施等井下重要工程的安全设施。
2、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矿业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4、安全设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验收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生产。
5、生产过程中,矿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应不断组织更新完善安全设施,逐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6、工作面开工前应认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及生产条件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7、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有记录,并存档。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二)是指针对建筑、工程等领域中的安全设施,制定并实施一套有关验收的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一般而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建筑、工程。
2. 验收的标准和规定:规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标准和规定,如避雷针的高度要求、防火系统的配置要求等。
3. 验收的程序:明确验收的流程和步骤,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现场检查等。
4. 验收的责任和权限:明确各个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
5. 验收的记录和报告:要求进行验收记录和报告的编制和保存,包括验收结果、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6. 验收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验收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框图三、监察内容类别序号监察项目及内容(一)开工项目1新建、扩建项目,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范围批复;具有安全设施审查设计批复。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项目承包合同及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与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有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施工单位的工商登记、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的有效资质并于工程级别相符。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齐全。
3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施工期间一般规定1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有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审批;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新建煤矿不允许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不得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不得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3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煤矿建设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签署的安全协议,内容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责任明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实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包括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
4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设施的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煤矿安全设施包括矿井主要生产设施和配套的安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安全监测设备等。
第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合理配置、完善运行、有效保护、容易维修、方便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协作完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六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分为设计阶段验收、施工阶段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七条设计阶段验收的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的审查,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要求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参数和性能的评估,要求设计参数和性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三)煤矿安全设施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的评估,要求煤矿安全设施的结构、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施工阶段验收的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的监督,要求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煤矿安全设施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质量的检查,要求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三)煤矿安全设施的附属设备和辅助设备的选配和配置的检查,要求选配和配置符合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第九条竣工阶段验收的内容包括:(一)煤矿安全设施的各项功能的测试,要求各项功能正常运行;(二)煤矿安全设施的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培训的组织,要求操作规程合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煤矿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的检查,要求设施的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一)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阶段和内容;(二)组织设计阶段验收,对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三)组织施工阶段验收,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安装质量、选配和配置进行检查;(四)组织竣工阶段验收,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功能、操作规程、完好性和安全性进行测试、编制、培训和检查;(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明确煤矿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己经2001年2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其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同时也需要经过竣工验收。
本文将介绍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办法。
I.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是负责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如下:1.主任:由煤矿负责人任命,担任委员会主任,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2.副主任: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担任,协助主任处理事务;3.会员:由工程、设计、监理、安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协助主任完成竣工验收任务。
II. 竣工验收步骤1. 验收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程等相关要求,编制竣工验收依据,明确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2. 验收任务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验收活动,明确煤矿安全设施验收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验收范围、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进度等方面的内容,在验收任务完成前,不得擅自使用和启用煤矿安全设施。
3. 验收准备安排验收人员、验收工具设备,并按照验收任务需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设备提出整改意见。
4. 验收过程按照煤矿安全设施验收任务要求,对安全出口、通风设施、供电设备、水文设施等进行检查,同时对煤矿安全设施的使用效果、稳定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5. 验收报告根据验收过程中的检测数据和评估内容,委员会撰写验收报告,其中包括验收结论、验收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一份报告由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验收有效,安全设施紧接着启用。
III. 竣工验收标准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要求;2.现场实际情况和使用性能;3.耐久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4.煤矿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规划的要求;5.具备安全、易于操作、维护管理等特点。
IV. 常见的竣工验收问题1. 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煤矿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需要相关单位和责任方各司其职,及时协商整改。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设施建设质量,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原则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3. 整体性、稳定性良好;4. 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5. 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三、验收程序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单位需提前30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勘查;3. 初审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竣工验收信息,公示期为10天;4.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解答异议;5. 公示期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决定是否进行验收;6.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具验收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结果。
四、验收内容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内容包括:1. 设计文件审查:对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2. 施工质量检查: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3. 安全设施功能测试: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4. 效果评估: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安全效果;5. 相关手续办理:对煤矿安全设施相关手续进行办理,如验收备案、安全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五、验收结果处理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格: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2. 不合格: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需整改后重新验收;3. 异议:有单位或个人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实并解决异议;4. 打回重做: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设计和施工,并重新申请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质量,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是指在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达到设计要求,具备正常运行的能力,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进行。
第五条验收结果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六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初步验收是指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在通风、供水、电气、排水、瓦斯抽放、防火等主要系统运行试验合格后,进行的验收。
第八条终验收是指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检测、检验后,在整体达到设计要求,各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的验收。
第九条初步验收程序包括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记录等。
第十条终验收程序包括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内容、验收记录等。
第三章验收基准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设施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当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量、水质、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设施在试运行期间,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考核。
第四章验收要求第十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参与,确保技术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办。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有相关的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和参考。
第五章验收结果第十八条初步验收合格后,可进行煤矿安全设施的试运行。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管理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矿井、采矿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3. 竣工验收程序3.1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部竣工前,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在内的相关资料。
3.2 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价等。
3.3 技术审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的合规性、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评估等。
3.4 实施验收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验收、安全设施的评估和操作规程的审核等。
3.5 完成验收完成验收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的合格性。
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4. 管理要求4.1 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质量验收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
4.2 安全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矿井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安全设施的评估应包括矿井通风、排水、防尘等设施的完善程度。
4.3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设工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以上为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00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煤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包含新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主管部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是本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验收:煤矿建设单位应在安全设施完成并实现验收条件后,书面申请验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2.评审构成立: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构成;3.竣工验收评审:评审组对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包含设计合理性、施工合格性、设施符合性等方面;4.现场验收:评审组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和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备性和符合相关标准;5.缺陷整改: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6.竣工验收报告:评审组依据评审和现场验收情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标准:1.设计合理:安全设施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满足工程安全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的要求;2.施工合格: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符合要求的料子,施工工艺符合规定,确保设施的稳固性和可靠性;3.设施符合:安全设施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包含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排水系统等各项设施,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第六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实施1.安全设施的申请验收必需由煤矿建设单位自动提出,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2.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需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构成;3.验收过程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4.验收过程中,评审组可以要求煤矿建设单位供应相关资料和供应必需的搭配;5.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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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