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承担对煤矿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与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竣工验收。
—2—(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与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承担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承担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与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08]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预备知识为了确保煤矿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煤矿建设项目必须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来设计,建造,验收。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是煤矿建设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煤矿防治事故的关键环节。
本文讨论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合格,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范围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1. 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项目负责人应该根据煤矿特点和相关设施标准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
对于设计方案的评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设计规定的参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设计符合煤矿的开采方案,不影响采煤和生产作业。
3.设计符合防守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水害、冲击等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
2. 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在竣工验收准备阶段,接受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和调试,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应该包括:1.进行安全设施的动态试验,并按技术质量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2.对发现问题的设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试验;3.按照竣工验收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准备工作,如制定检验方案、筛选验收人员等。
3. 委托验收及现场验收委托验收是指煤矿建设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为其提供竣工验收服务的业务活动。
安全设施的委托验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检测和验收的资质。
现场验收应该由煤矿建设方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人员应该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质疑,要求建设方整改。
4. 批准验收批准验收是指根据安全设施的验收情况,经过评审并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验收结果应该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得到批准。
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和重新验收。
附则1.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14]222号)要求,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公司组织验收。
为了规范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一般规定(一)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日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期间,所有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晋能字[2014]45号)精神。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
第二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遵照的程序和标准(一)各煤矿负责向公司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必须在验收前一周上报四项资料,即: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
上报前公司组织有关人员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的条件和程序,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逐条对申请竣工验收的煤矿进行预验收检查并填表,检查合格后编写预验收检查报告,填写“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二)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煤矿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以及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等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础设施,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对于确保煤矿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验收范围煤矿安全设施包括煤矿机电设备、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通信系统、监测与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设备和设施。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责任及组织1.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成立验收组。
2. 验收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得占验收组的多数,以保证验收的客观性。
3. 验收组应当拟定验收计划,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1. 设备及设施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个单元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备性。
2. 技术指标的达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与测定,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 设备及设施的功能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与评估,确保其能够按煤矿生产需求正常运行。
4. 配套设施的完善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5. 安全操作规程: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确保其合理有效。
6. 技术资料的完备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其完备,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四、验收程序1. 准备工作:煤矿安全设施验收组在验收前,应当收集并审查相关文件与资料,明确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当按照预定的计划和要求对煤矿安全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对设施的完备性、技术指标、功能性、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
3. 形成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实地检查和评估结果,形成验收报告。
如果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告知建设单位整改的期限。
4. 整改和复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通知验收组进行复验。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组织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标准1.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1.1 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复验和决策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2 初验阶段1.2.1 初验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并组织验收。
1.2.2 初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2.3 初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功能性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等。
1.3 复验阶段1.3.1 复验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需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参加。
1.3.2 复验内容包含安全设施的性能、有效性及维护保养是否符合要求等。
1.3.3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复验。
1.4 决策阶段1.4.1 决策由煤矿企业职能部门组织,依据验收情况决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1.4.2 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投入使用。
2.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责任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2.1.2 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初验和复验工作,并搭配煤矿企业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2.1.3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并供应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2.2 煤矿企业责任2.2.1 煤矿企业应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计划,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
2.2.2 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初验、复验和决策工作,并保证验收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2.3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档案,并存档备查。
3.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3.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订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定标准。
3.2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安全设施的技术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的结构和构成部分是否完整;•安全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是否清楚;•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措施是否完备;•安全设施的应急疏散措施是否健全;•安全设施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是否到位;•安全设施的监测检测指标和设备是否有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进行的合格评定和验收。
第三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符合各项安全标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第五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资料报送、现场检查、评定评审、验收备案等环节。
第三章前期准备第六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计划,并报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三)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四)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四章资料报送第七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经济责任人要将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使用相关资料报送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煤矿经济责任人要确保报送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煤矿公章。
第五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检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资料报送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二)现场检查应包括设施的数量、位置、功能、完好程度、配套设备等方面的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六章评定评审第九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评定评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评审;(二)评定评审应包括对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定,并填写评定评审报告;(三)评定评审报告应明确煤矿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的合格与否,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而且能够有效保障矿工生命资产安全。
本规定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第三条管理目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具备合格的使用条件,合规并满足安全性能和效果要求,以保障工人安全作业。
第四条管理标准1.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在建设过程中,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依照合理的工程进度进行,确保安全设施在建设完成后能够依照预期的时间节点进行验收。
3.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应确保设施的重要技术指标、性能和使用效果满足相关规定。
第五条管理要求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在煤矿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前完成。
2.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3.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协作下,验证安全设施的可行性和合规性,并记录相关数据。
4.验收前,应依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试验和测试,确保设施的性能实现预期要求。
5.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竣工验收中供应虚假信息或伪造验收数据。
6.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应有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7.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考核标准第六条考核目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考核目标是评估煤矿建设项目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效果,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考核标准1.竣工验收方案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设施的重要技术指标、性能和使用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设施的验收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信息和伪造情况。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4号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己经2001年2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安监总煤监〔2015〕3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修改设计后未经原设计审查单位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设施建设质量,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原则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2. 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3. 整体性、稳定性良好;4. 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5. 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三、验收程序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 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单位需提前30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勘查;3. 初审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竣工验收信息,公示期为10天;4.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解答异议;5. 公示期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决定是否进行验收;6.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具验收报告,并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结果。
四、验收内容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内容包括:1. 设计文件审查:对煤矿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2. 施工质量检查: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3. 安全设施功能测试:对煤矿安全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确保设施能够正常运行;4. 效果评估: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设施能够达到预期的安全效果;5. 相关手续办理:对煤矿安全设施相关手续进行办理,如验收备案、安全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五、验收结果处理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格: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2. 不合格:安全设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需整改后重新验收;3. 异议:有单位或个人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实并解决异议;4. 打回重做:对于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设计和施工,并重新申请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00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保障煤矿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规定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建设项目,包含新建和扩建项目。
第三条主管部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是本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第四条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验收:煤矿建设单位应在安全设施完成并实现验收条件后,书面申请验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2.评审构成立: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构成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构成;3.竣工验收评审:评审组对安全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包含设计合理性、施工合格性、设施符合性等方面;4.现场验收:评审组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和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备性和符合相关标准;5.缺陷整改: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6.竣工验收报告:评审组依据评审和现场验收情况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条安全设施的验收标准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标准:1.设计合理:安全设施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满足工程安全性、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的要求;2.施工合格: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符合要求的料子,施工工艺符合规定,确保设施的稳固性和可靠性;3.设施符合:安全设施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包含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排水系统等各项设施,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第六条安全设施的验收实施1.安全设施的申请验收必需由煤矿建设单位自动提出,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2.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构成评审组,评审组必需由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构成;3.验收过程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保证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4.验收过程中,评审组可以要求煤矿建设单位供应相关资料和供应必需的搭配;5.如发现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煤矿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再次申请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引言煤矿安全设施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建设质量和验收情况直接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本文就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规定进行相关介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2)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各项技术文件的审核及审批手续,验收工作的实施必须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之后进行。
(3)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必须经过煤炭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4)验收成果必须有明确记录,验收结果的通知书必须归档保存,并及时向竣工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准备工作煤炭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组。
现场验收根据安全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煤炭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下,进行煤矿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中,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1. 设备安装质量对安装的机电设备、电气设备、通风设备、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等设备,着重检查设备安装的质量、性能、参数等。
2. 设备有效性检查检查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效果,如:检测煤矿排放的有害气体浓度值、监测风速风向等。
3. 生产设施检查对生产设施的检查,涉及到的有生产车间、办公室、生活区、液氧站房、配电房、风电站房等设施,起到的作用在于取得生产设施使用建筑工程的竣工证和安全交底记录。
验收报告、证书、票据及验收纪录验收小组向煤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炭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告、证书、票据和验收纪录等资料。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煤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规范》(GB 50929-2014),其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检查及煤矿安全设施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标准。
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中主要包括关于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一般规定、水害防治和瓦斯防治设施、通风及空气调节设施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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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具体组织国家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及以下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二)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五)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负责联合试运转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九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材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联合试运转报告等。
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第十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
省级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煤炭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