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零散工程不实用本办法)。
2、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职责落实,将合格工程顺利移交给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投运管理。
二、竣工验收条件1、工程按建设合同的内容完成工程量;2、在施工单位自查基础上,经公司工程部、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初验合格;3、竣工资料完整,经相关人员审定;4、工程相关的现场签证、收方检尺等相关手提续办理完成。
三、工程验收的程序1、公司成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工程副总,副组长:分管安全技术部、客户部、运行管理部副总,组员:工程部经理、安全技术部经理、客户部经理、运行管理部经理。
2、基本程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和工程部组织初验------工程部组织验收公司领导小组进行整体验收。
3、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流程:四、工程竣工验收1、时间:工程完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验收通知。
若有公司开会特殊原因需请示验收领导小组组长调整时间并及时将调整后时间告之相关人员;2、参加部门和人员:由工程组织工程验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为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各部门的全体成员,凡有事不能参加需向验收领小组长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另外相关的施工队代表、设计、监理代表和建设方同时参加验收;3、竣工验收内容:工程部介绍工程的基本情况,对照施工图查验工程安装情况,对气密性实验进行不得少于50%的抽查,对磁性阀进行50%的抽查,同时对竣工资料的试压记录等重要环节等进行查看;4、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需整改的由验收小组提出,工程部向施工单位和监理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内容。
整改完整后再由工程部提请验收小组进行再次对工程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概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基本内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1.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方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
验收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
验收的方式可以是委托验收、自行验收等。
2.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等。
他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
验收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准备阶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各方相关人员参加。
•考察阶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各项检查,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环境卫生等。
•报告阶段:对考察结果进行报告,各方对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验收合同。
•确认阶段:确定验收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于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问题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做到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
四、总结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合理的验收标准、严格落实验收程序,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确保工程验收达到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明确竣工验收管理责任,规范验收程序,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工程、运营线路(扩)建工程。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五、《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七、除上述所列规定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规范、规程等。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职责第四条公司安质部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并与政府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条工程部项目经理对验收中各方提出的意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章竣工验收流程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组织和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监理组织工程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移交运营养管单位和公司档案室,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管理要求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一、施工单位首先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原材料检测、外观质量、实体检测、设计变更、竣工资料等,确认合同内容已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
二、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和工程部项目经理及安质部参加。
三、现场工程实体检查。
(一)、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按照《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确定检查数量和检查项目,并逐项逐点进行检验评定,确定每一检查点的等级。
所有检查点检查完后,统计评定项目等级,填写《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的内容,根据应得分和实得分计算得分率,填入《工程质量观感评定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9.11•【文号】计建[1990]1215号•【施行日期】199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纳入公司工程管理的技术改造、装饰装修项目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工程以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由工程管理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和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可进行一次性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验收标准不得改变。
第五条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认真组织好竣工验收工作。
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区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2、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招投标文件;3、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设计变更洽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5、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竣工验收条件1、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提出申请,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同意,可进行验收程序;2、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合同、设计(含设计变更)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4、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经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功能;5、提供初验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报告及相关签证;6、项目建设文件和技术资料整理齐全,主要包括:立项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建设合同、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重大问题和事故处理记录;7、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并达到安全、环保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申请、资料准备、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资料准备环节: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第七条检查测试环节:相关部门将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材料检测、设备测试等环节,以评估工程质量。
第八条评估环节:根据检查测试结果,评估工程质量,包括设计合理性、施工工艺、安全性等方面。
第九条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2. 消防设施的有效性;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4. 基础设施的运行稳定性;5. 环保设施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测试,确保结果客观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2.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4.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2. 竣工验收:指对建设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工程质量不达标: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2. 资料准备不全:建设单位应加强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提供完整的资料;3. 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意见分歧。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政府性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凡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技术负责人召集,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规划、市住建局(质安站)负责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四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申请。
工程竣工申请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验收。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五条工程峻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内部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规章设定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10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1.3 竣工验收的目标竣工验收是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确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环节。
其目标在于:1.3.1 确认工程已完成各项规定内容的设计或技术要求,并已按要求建成或装修完毕;1.3.2 验收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稳定、经济、美观;1.3.3 了解工程的技术情况和使用情况,为正式投入使用进行准备。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2.1.1 提前组建竣工验收小组,并确定竣工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1.2 确定竣工验收应检查的项目和内容;2.1.3 预先准备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图纸、技术文件、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2.1.4 制定验收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验收程序。
2.2 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2.2.1 认真查阅所有可查资料,检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编制情况;2.2.2 检查项目的工程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2.2.3 了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质量问题和解决情况,确认在质量问题存在期间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对于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和防范措施;2.2.4 通过验收试验和检测,检查工程物资的质量合格证等各项质量证明文件、技术文件和施工厂家的技术要求,确保物资的质量;2.2.5 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保护、电器、水电等设施的使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安全运行,且满足要求的设计要求,特别是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效益;2.2.6 了解工程的使用情况,包括基础、建筑、装修等方面的情况,提前预留一定的修建余地。
2.3 竣工验收的结果2.3.1 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可以进行使用和投产。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2.1 提交验收申请2.1.1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工程施工后,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1.2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申请单位等;- 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竣工图纸、结算报告等;- 施工单位的验收陈述。
2.2 验收组成员组成2.2.1 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组成员组成,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等。
2.2.2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
2.3 工程竣工验收过程2.3.1 验收组成员应按照验收程序和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符合设计要求等方面的评估。
2.3.2 验收组成员应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2.3.3 验收组成员应实地查看工程,并记录相关情况,包括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工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等。
2.4 验收结论及处理措施2.4.1 验收组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做出验收结论。
2.4.2 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等。
2.4.3 对于合格的工程,验收组成员应签署相关文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4.4 对于不合格和待整改的工程,验收组成员应列出具体的问题和处理措施,要求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三、所涉及附件如下:-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 竣工图纸、结算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四、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监理单位:指负责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有效防止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方。
三、基本要求1. 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2. 竣工验收应以确保工程安全、适用、环保、节能和质量为原则;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建立完整的文件材料和评估记录档案;4. 工程竣工验收应实行申请验收、受理、审查、现场检查、验收评定、备案等程序;5. 工程竣工验收应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四、竣工验收内容和标准1.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应包括工程主体结构、主要部位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安全评估、环境评估、能源利用率等方面的验收内容,并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2.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准为:(1)符合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2)结构安全、材料选用合理、施工质量良好,达到使用寿命和可靠性要求;(3)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竣工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监督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2. 受理审查:监督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验收要求和程序。
3. 现场检查:监督部门应组织验收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4. 验收评定:监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程建设验收文件和现场检查结果,作出验收结论,并告知建设单位。
5. 备案:监督部门应将验收结论报送本级国土规划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备案。
六、竣工验收资料1. 竣工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文件;2. 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工程、设备、管道和防火等安全设计文件;3. 施工图纸、标准、工艺规范和质量检测记录;4. 相关设备的调试报告、操作说明书、维护保养说明及保修协议;5. 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场施工组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建设单位验收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制度,保证竣工交验顺利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和子公司竣工验收的归口部门是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是竣工验收主责人,总工程师是竣工验收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公司职责1.制定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检查、督促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代局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3.负责组织大型项目的内部验收工作;4.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子公司(专业分公司)职责1.根据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2.检查、指导、督促所管辖项目部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落实竣工验收资源配置和技术支持工作;3.负责组织对所辖项目的内部验收工作;4.负责督促所管辖项目验收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5.负责所管辖工程竣工验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职责1.项目部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2.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准备会议,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3.组织向验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交底。
4.组织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的自验工作和向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申报工作。
6.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和传达相关信息。
7.定期召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会议,梳理存在问题,建立问题库,落实责任人,制定解决问题和修复工程缺陷方案,布置交验工作任务。
8.按期整改竣工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消除竣工验收存在的各种缺陷。
第八条公司经理部(指挥部、代局指)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公司经理部(指挥部、代局指)履行第四条职责,参照第七条组织开展和牵头协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分部具体落实管段内各项工程竣工验收业务工作。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完工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评估,以确定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规范和安全标准,为投入使用提供依据。
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并实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与范围1. 目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流程,明确各项责任和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障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2. 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流程1. 筹备阶段(1)组建竣工验收工作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和验收标准,明确竣工验收的要求和指标。
2. 准备阶段(1)开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相应的文档整理、测试设备准备等。
(2)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记录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成果,以便后续的评估和使用。
3. 实施阶段(1)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包括结构安全性、功能性能、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评估。
(2)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并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4. 报告编制阶段(1)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记录验收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报告中应明确工程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和后续处理方案。
5. 反馈与整改阶段(1)将竣工验收报告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工作。
(2)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并及时更新竣工验收报告。
四、责任与要求1. 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要求(1)建设单位应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派出专人负责协调工作。
(2)竣工验收工作组应按照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2. 各参与方的责任和要求(1)设计单位应确保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包括建造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第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文档资料。
竣工验收文件应该真实、完备、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所有情况。
第六条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质量检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和竣工验收结论等内容;其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包含。
(二)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注明署名单位、日期、签章、备案号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分类存档,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理归档,确保文件的完备性、真实性、可查性、规范性和持续性。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检验、鉴定和结论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合规,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说明。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评估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对于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出具结论。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安全、质量、合同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全面。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验收报告的编制、竣工报告的备案等环节。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流程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工程部署和准备阶段;2. 工程质量检测;3. 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4. 验收报告的编制;5. 竣工报告的备案。
第八条工程部署和准备阶段:1. 验收单位应与工程建设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各参与单位。
2. 验收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的培训,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验收单位应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工具、设备和文件资料。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1. 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确定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2. 验收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3. 检测结果应与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进行对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施工记录及验收文件的审查:1. 验收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文件进行审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
2. 验收单位应查验工程验收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章和盖章情况。
第十一条验收报告的编制:1. 验收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检测和文件审查的结果,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文件审查情况、工程建议和意见等内容。
第十二条竣工报告的备案:1. 验收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进行备案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所做的验收和审查,包括工程质量评定、安全评估和各项技术检测等。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依法依规进行,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结果由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同时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后,及时进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整理备案准备、技术材料准备、专家评审、现场检查、质量评定、安全评估、前期手续核查、验收报告编制、审核批准等。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但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顺序和关键节点应当明确,涉及到相关责任方的合作和配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标准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相关规范要求等。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和技术论证,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成果之一,应当详尽、准确、全面地反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安全评估、技术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并经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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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目的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具体实施办法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1、验收申请: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
(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
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
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3、整改与复验: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对工程不合格项区分施工单位和用户责任。
如安装工程存在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管理程序复验直至合格;如是其它事项存在问题,则要求用户进行整改后由工程部与输配部一起进行复验直至合格。
四、工程维护与移交1、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部按《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评定内容填写《业务流转单》中安装情况说明,并返回至市场部办理供气手续。
2、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维护与运行按公司《已完工程维护及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五、竣工资料的整理和组卷1、工程竣工资料内容工程依据文件:工程施工任务联络单,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报建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图)、工程量清单等;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竣工图纸。
检验合格记录:管沟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防腐绝缘合格记录;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管道吹扫合格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设备安装合格记录;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竣工资料的质量要求:竣工资料必须做到要与工程实际相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字、线条、数字清晰工整,不得使用易褪色笔类书写、绘制;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施工设计图必须按统一编号顺序排列。
竣工图的基本要求: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
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竣工图必须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相对应;竣工图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作为竣工图;施工图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实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改动大的施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
2、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理编制(一式三份),监理单位统一审核,送交工程部组卷归档。
六、验收资料存档将验收合格的竣工资料按公司<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存档。
七、本办法由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燃气工程验收要项一、运营,客服1、竣工图纸:要与实际安装相符合,其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
2、隐蔽工程:查阅资料及监理介绍。
3、压力试验:查阅资料及现场气密性测试。
(工程整体试验)4、设备:查阅资料(包括质量证明书、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5、调压装置安装:5.1调压装置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 1.0~1.2m。
(GB50028-20066.6.4 1、1))5.3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且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GB50028-2006 6.6.4 1、2))5.4调压柜(中压)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4m、距高层民用建筑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8m、距城镇道路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距公共电力变配电柜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4m;若建筑物(含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墙设置。
(GB50028-20066.6.3)5.5调压柜(落地式)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GB50028-20066.6.4 2、1))6、表箱安装:6.1外观美观、清洁,色泽均匀,安装横平竖直。
6.2表箱安装位置合理、能便于抄表及检修。
6.3高位安装时表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4-1.8m,采取低位安装时表箱底距地面不小于0.1m。
6.4表箱按全装户数选定;预留户或户内未装阀门的严禁安装燃气表。
表视窗号必须与楼层相符,并于燃气表读数器平行相对。
7、燃气表:7.1应有合格证、外表面应无明显的损伤。
(CJJ94-2003 3.1.1)7.2燃气表宜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抄表、检修的地方。
(GB50028-2006 10.3.2 1)7.3燃气表安装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CJJ94-20033.2.1 4)7.4燃气计量表安装的允许偏差 (CJJ94-2003 5.3.10)燃气计量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 ,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未装修墙面净距30-45mm )7.5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表安装:7.5.1额定流量小于50m 3/h 的燃气表,采用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室内地面不宜小于1.4m,表后距墙不宜小于30mm,并应加表托固定;采用低位安装时,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 的砖砌专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小于50mm 。
(CJJ94-20033.3.1)7.5.2额定流量大于或等于50m 3/h 的燃气表,应平正地安装在高度不小于200mm 的砖砌专墩或钢支架上,表后距墙净距不应小于150mm;涡轮表、罗茨表的安装场所、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产品标识的指向安装。
(CJJ94-20033.3.2) 序号项目 允许偏差(mm) 1<25m 3/h 表底距地面 ±15 表后距墙饰面 5 中心线垂直度 1 2 ≥25m 3/h 表底距地面 ±15 中心线垂直度 表高的0.4%7.5.3燃气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CJJ94-2003 3.3.6)7.5.3.1与金属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与砖砌烟囱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
7.5.3.2与炒菜灶﹑大锅灶﹑蒸箱﹑烤炉等燃气的灶边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
7.5.3.3与沸水器及热水锅炉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m。
7.5.3.4当燃气表与各种灶具和设备的水平距离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隔热板。
7.6家用燃气表安装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 1.4m; 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0.1m。
燃气表与燃气灶、热水器相互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CJJ94-2003 3.2)7.7燃气表与电源开关及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cm。
(GB50028-2006 10.2.36)8、阀门:(1-3 CJJ94-2003 5.2.8)8.1强度、严密性试验结果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查阅资料)8.2型号、规格、位置、进出口方向正确,连接牢固紧密。
8.3启闭灵活、朝向合理、表面洁净。
8.4阀门安装允许偏差:进户管阀门:阀门中心距地面允许偏差+/-15,阀门:阀门中心距地面允许偏差+/-15 (CJJ94-2003 5.2.13)8.5立管阀门:每一个立管的近引入导管的末端应设一个户外阀门便于操作。
阀门低于地面1.8m时,应在附近设指示牌。
(指引1.2.5.1)8.6若建筑内燃气表的安装位置与垂直立管间的水平支管长度超过2m时,则应安装2个控制阀。
8.7建议在做紧急控制用的立管附近设燃气紧急控制阀告示,便于用户在燃气泄漏或着火等意外情况下能及时控制。
9、阀门井:9.1阀门井的尺寸要满足操作阀门和拆装管道零件所需的最小尺寸阀门井砌筑严格按施工规范。
9.2阀门井井圈高出路面5mm-10mm,用水泥砂浆抹成斜坡,平稳过渡到地面。
10、管道安装:10.1管道安装横平、竖直,管卡设置牢固,位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CJJ94-2003 5.2.13)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1 水平管道纵横方向弯曲每1m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0.5管径大于DN100 1全长(25m以上)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不大于13管径大于DN100 不大于252 立管垂直度每1m 2全长(5m以上) 不大于1010.2室内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间的最小净距: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敷设≥25cm,交叉敷设≥10cm;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平行敷设≥5cm,交叉敷设≥1cm;配电盘或配电箱平行敷设≥30cm、交叉敷设不允许;与电插座、电源开关平行敷设≥15cm、交叉敷设不允许。
(GB50028-2006 10.2.36)11、管道防腐:11.1地埋管防腐:查阅资料11.2地面管道和金属支架涂:油漆种类和涂刷遍数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和漏涂,漆膜厚度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淌及污染现象。
(CJJ94-2003 5.2.12)12、管道穿越:12.1穿楼板的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底部与顶棚面齐平,封口光滑,穿墙套管两端与墙面平齐,套管与套管之间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墙壁(或楼板)之间用水泥砂浆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