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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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及银行等部门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检查建设过程中对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总结投资建设的经验教训,查清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效果和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同时整理绘制竣工验收资料,为今后扩大再生产、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提供资料,有利于今后生产及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建设中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现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从国外引进的成套项目或设备,还应按照国外有关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国外提供的技术标准等进行验收。国外无规定或国外标准低于国内标准的应按国内标准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范围和形式: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竣工,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的,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形式,可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方式,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证书的方式,以及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
一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工艺和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实施时间长且内容多、工作量大的项目,均应采用组织验收委员会的方式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凡是单纯设备购置(含进口设备)、工艺和技术简单的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内容少、工作量小的项目,在单项工程验收手续齐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技术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依据,竣工决算正确无误且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采用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颁发验收证书的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用自有资金建设且工作量很小的项目,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采用建设单位自定的其它方式进行竣工验收。
中外合资建设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和更新改造)可由董事会决定验收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卷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烟草机械厂、卷烟材料厂、烟草印刷厂等工业企业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项目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各地规定办理,或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六条凡国家规定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套用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一个单项工程(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过负荷运转合格,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应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和本单位内部基建、技改、生产、机动、技安、卫生、环保等部门的代表进行检查验收,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对不影响使用的少量收尾工程应列出清单在验收后限期完成。
第八条凡属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粉尘、有毒作业,以及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三同时”的精神,做到安全使用,防止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才能验收投产。个别治理方案尚未解决的要限期解决。地震区工程要按规定设防。
第九条验收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标准以及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认真评定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生产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应分别评定其质量等级,民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应共同评定一个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工程必须经过返修加固或重建合格后才能验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国家建委(82)建发字50号文件《关于颁发“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及本单位技术人员,完整地绘制竣工图纸,整理好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包括勘探资料、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项原始资料)。并按照财政部、原国家建委(78)财基字35 号文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精神和现行的财会制度,认真编好工程决算,作为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动用的正确依据。
第十一条单项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的基建、技改、财务部门应即向生产使用、机动技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动用手续,由生产使用部门管理和
维护,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部分工程或设备需要动用时,应分项办理验收动用手续。工程已经动用,托延不办移交手续的,建设单位的基建、技改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含重要单项工程)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为验收投产项目以后,建设单位应即会同施工部门全面安排落实建设和生产准备进度,总公司或省级公司要按级分工及早组织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必要时要组织专业预验收(如环保、安全、动力等)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按期验收投产。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验收条件如下:
1.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科研、使用的要求;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主要建筑和安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主要工艺和动力设备、仪器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生产出设计的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
研究院(所)、医院、学校已具备正常开展科研、医疗、教学等项条件。
国外引进项目(或引进设备)已按引进合同完成了考核验收,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设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新建项目厂、所、院、校的主要领导都已经配齐,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已经建立,各项专业的工人、技术人员、教师、医生及管理人员的骨干力量已经配备,生产准备等项工作能适应初期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的需要。
5.竣工报告编制完毕,技术文件、档案及其它资料准备齐全。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原国家经委经基[1982]190号文件的精神,对验收遗留问题作如下处理:
1.遗留的收尾工程,根据设计规定或上级批准文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时一次审定未完收尾工程及尚缺设备、仪器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列入以后年度建设计划继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