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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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搞好固定资产修理工作,完善计划编制预决算审批等程序,使公司固定资产修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修理管理是指对计划申请、审核、批准、实施、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固定资产修理包括设备大中修理及项修和其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固定资产修理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固定资产维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安排计划外临时维修计划,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四条生产安全部是固定资产修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修理申请的初步审查,预算及决算的编制,施工组织、监理、检查、考核,并依据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做好维修项目协调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工程结算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修理计划申请提出,制定初步方案、实施方案和所需费用概算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负责对预算及决算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章计划申报、审批管理

第八条凡需申请列入下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计划的项目,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以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单位申报的年度修理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审查,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于每年11月30前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研究落实,拿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反馈项目申请单位。对审查同意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将项目预算费用、实施方案或设计图纸连同签署意见的报告报送企业管理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实施,上述材料不齐的项目,企业管理部将不予受理和安排。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进行统一汇总,结合公司下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资金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后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修理计划草案,经公司专题会研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编

制年度固定资产修理实施计划,经总经理签发后下达各单位。

第十一条纳入年度修理计划的项目,需要开工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上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下达实施令号。

第十二条为保证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企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安排实施计划令号,各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否则,按计划外项目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确实有必要增加收入的临时修理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临时申请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或报总经理批准,企业管理部将批复意见下达相关单位并安排实施令号。

第十四条未纳入公司年度修理计划需临时追加计划的修理项目,修理费用在3万元以内由企业管理部审批后下达实施令号;修理费用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施令号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令号;修理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实施令号。

第十五条分公司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零星修理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分公司自行组织实施,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维修费用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性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由公司承担,其它由各分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已纳入实施计划安排实施令号的项目比照公司《投资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比价或招投标。

第十八条根据企业管理部下达的固定资产修理实施计划,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对修理计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重点突出修理计划落实,修理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以及对修理质量的管理,同时加强项目的监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承修单位负责编制工艺方案,接到图纸资料和审定的修理方案后,

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协调考核,承修单位对固定资产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确保修理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资金、材料、备品备件等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修理计划,如果出现费用严重超概算(超出计划费用10沏上)或需新增内容,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书面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管理部,经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否则对超概算或新增内容部分不予结算,由申请单位或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相

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企业管理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不定时去施工

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按计划要求进度完成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维修的统计工作,项目实行月报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每月28号前将当月维修完成情况按形象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报送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每月5号前必须将上月和本年累计已结算数据报送企业管理部。月报必须准确、及时。

第五章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公司下达的固定资产修理计划及临时补充计

划,项目设计资料,工艺方案及有关的规定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的标准:原则上按下达的计划实施内容及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考核,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能正常进行生产,工艺设施能够满足生产需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进行具体验收。

验收申请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子项目工程名称;项目计划实施令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作内容;项目开工及竣工时间;竣工说明书及工程量。

申请书中项目名称、令号、内容必须与项目计划通知单相一致。否则,业务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或按计划外项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的组织:经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计划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项目计划费用在5000元以上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企业管理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纪委办公室、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以上项目,经各相关部门参加并在验收报告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结算。否则,项目结算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核实后的工作量及施工协议等相关资料及时编制项目决算书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决算书必须同时注明企业管理部下达计划的项目名称和子项目工程名称,并注明项目计划实施令号,同时必须与企业管理部下达的计划一致,决算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审计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转财务部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厂房、房产等建筑物的修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在办理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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