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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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当满足水质要求并通 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 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 能造成影响。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 维护。应当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 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六条
❖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 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 维护,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十条
❖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 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GMP中为各级人员)
第三章
设施、设备 与
生产环境控制 (共二十条)
第十一条
❖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相适应。
第十二条
❖ 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周 边环境不应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造成影 响。 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当相互分开。
❖ 第十一章 不良事件、质 量事故报告制度
❖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 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 控制要求
❖ 附录B 参考资料 ❖ 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
要求
第一章 总则
(共四条)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制定本细则。(目的)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 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其他体外诊断 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管辖范围)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 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 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 (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
❖ 应当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 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 当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 批准。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 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 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 等。
第四十一条
❖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 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 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 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 现不合格项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 验证。
第四十二条
❖ 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 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 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 方法等进行重新验证。
第六章
采购控制 (共七条)
第六条
❖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 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 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
(GMP中为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 负责人)
第七条
❖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 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 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 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 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 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或环境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实验室暴露也许会引起严重感染,但 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疾病传播的危险有限。
❖ 危险度3 级(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一般不会发生感染个
体向其他个体的传播,并且对感染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 危险度4 级(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 ❖ 病原体通常能引起人或动物的严重疾病,并且很容易发生个体之
❖ 对于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 应当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微生物 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 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
感染性微生物的危险度等级分类
❖ 危险度1 级(无或极低的个体和群体危险) ❖ 不太可能引起人或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 危险度2 级(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 ❖ 病原体能够对人或动物致病,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社区、牲畜
主体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
与质量管理职责 ❖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
产环境控制 ❖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 ❖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验证
❖ 第六章 采购控制
❖ 第七章 生产过程控制
❖ 第八章 检验与质量控制
❖ 第九章 产品销售与客户 服务控制
❖ 第十章 不合格品控制、 纠正和预防措施
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实施细则(试行)
编制基本原则
❖ 行政划归 ❖ 吸取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器械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规范 ❖ 可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不适用 ❖ 实施基本质量体系规范是任何企业的责任 ❖ 充分认识体外诊断试剂的风险
细则组成
❖ 共12章,84条内容 ❖ 三个附录(附录A31条)
讲义说明: 与GMP比较,红颜色为新增的要求 蓝颜色为细化或改进的要求
第三十条
❖ 由国家批准生产工艺规程的体外诊断试剂, 除满足上述相应规定外,应当具有与工艺 规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四章
文件与记录控制 (共五条)
第三十一条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 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 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第三十五条
❖ 应当按照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 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 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 定记录的保存期限。记录应清晰、完整, 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
设计控制与过程验证 (共七条)
第三十六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产品研制控制程 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 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 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 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持有效运行 。 (实施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 与
质量管理职责 (共六条)
第五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 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 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体外诊断试剂生 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 核员 。
❖ (较GMP要求更细)
第三十一条
❖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 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 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三条
❖ 生产企业应当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 序文件:
第三十四条
❖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 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 现场出现。
第十七条
❖ 生产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 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照 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
❖ 厂房应当按照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 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与 设施不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 或潜在污染。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 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二十一条
❖ 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 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 漏等。
❖ 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 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 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第二十一条
❖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 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有效的处 理后方可排出。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 阳性血清应当有防护措施。
第八条
❖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 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 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 岗位要求 。
第九条
❖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 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 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 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 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 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 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八条
❖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 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 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 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当配置空 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应 当定期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二十三条
❖ 应当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 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 台帐。
❖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 造成污染,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四条
❖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
❖ 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 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当明 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 当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 控制。
第二十条
❖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 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 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 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 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 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 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 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 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 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间的直接或间接传播,对感染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什么是P3实验室?
❖ P3实验室是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生物安 全防护实验室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不同, 分为4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 一级: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 ❖ 二级:适用于对人和环境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 ❖ 三级: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
第十三条
❖ 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 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所 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 等标识必须明确,台帐应当清晰明确,做 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
❖ 仓储区域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 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当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 要求,并定期监控。如需冷藏,应当配备 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 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 (新增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 设计过程中应当按照YY/T0316-2003 (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 风 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 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 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
❖ 应当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 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 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 检验文件等。
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 四级: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汽溶胶
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或治 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或其毒素 .
第二十二条
❖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和检验 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 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 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 毒。
第十五条
❖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 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 物料其存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当 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 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 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 险品,企业应当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 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
❖ 应当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 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 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法进行验证,应当提供相 应的验证资料。
❖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 发和验证记录;
❖ 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 式。
❖ 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