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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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目次总则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第2章自然条件第3章货运量及船型第4章总平面布置第5章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第6章装卸工艺第7章水工建筑物第8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第9章港区铁路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11章供电、照明第12章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第13章通信第14章给排水第15章采暖、通风和供热第16章机修第17章供油第18章消防第19章环境保护第20章职业安全卫生第21章节能第22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第23章经济效益分析第24章存在问题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第三篇工程概算第四篇设计图纸附录1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附录2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总则1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4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0%以上。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110一4—2008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The Stipulation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eliminary Design Documents of Port Engineering2008—04—24发布 2008—09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一4—2008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08年9月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北京关于发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 110—4—2008)的公告2008年第6号现发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110—4—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订说明本规定是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我国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经验修订而成。

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等。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和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86)交基字796号现将《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基建局,以便进一步修订。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能够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它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它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

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

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86)交基字796号为了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现根据原国家建委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五日(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结合港口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试行)。

初步设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任务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和副本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该设计单位即为该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

个别专业性很强的单项设计项目,可以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依据。

没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施工图纸。

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能达到确定港内外配套项目的建设规模,水陆域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数量,港区总定员,水工及其他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总工程量,单项工程量,总用水量,总用电量,总概算以及三大材用量等。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和篇、章、目录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四篇组成。

其中,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分二十二章。

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篇章顺序编制(不论有无内容)。

港外铁路、公路、供电、供水、生活区等港外工程的初步设计,如由港口工程总体设计单位统一编制,可单列篇章或并入相应的篇章;如由总体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关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时,可单列分册,应与港内工程初步设计同时编制,其三材和概算由总体设计单位审查确认后汇总。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设计说明书的篇、章目录如下: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一章总论第二章自然条件第三章货运量和船型第四章总平面布置第五章航道第六章装卸工艺第七章水工建筑物第八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第九章港区铁路第十章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十一章供电、照明第十二章控制第十三章通信、导航第十四章给排水、消防、污水处理第十五章采暖、通风、除尘第十六章机修第十七章供油第十八章环境保护第十九章安全和卫生(或劳动保护)第二十章节能第二十一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第二十二章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第三篇工程概算第四篇设计图纸二、设计说明书各章的内容第一章总论本章主要内容包括:1.初步设计的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及其他由上级机关下达的文件等。

沿海港口码头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

沿海港口码头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总则一、投资估算(以下简称估算)是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时,必需依据项目的构成编制建设项目总估算以及单项工程估算。

二、经审批后的预可行性探讨投资估算是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的依据。

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并进行可行性探讨的基础上,编报可行性探讨投资估算;经审批后的可行性探讨投资估算是限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三、设计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依据可行性探讨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合理选用指标、价格等编制依据,做到使估算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内容、正确地确定工程投资,努力提高估算的精确性。

第一章估算的编制内容一、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估算,应包括建设项目从可行性探讨起至竣工验收止的全部建设费用。

总估算按其投资构成划分如下: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其次部分其它费用第三部分预留费用第四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及铺底流淌资金。

二、对于运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应依据有关规定计算外币及和之有关的其他费用,并按内币和外币分列的形式编制估算。

三、估算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预可行性探讨估算:(一)编制说明;(二)编制依据;(三)总估算表。

工程可行性探讨估算:(一)编制说明;(二)编制依据;(三)总估算表;(四)主体工程单项估算表;(五)主要设备及钢材、木材、水泥和大宗砂石材料用量表。

其次章估算的编制依据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

三、本规定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四、有关定额及计费标准。

五、设备出厂价格及工程所在地区的现行材料价格。

第三章估算的工程费用一、工程费用是构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所必需的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临时工程费。

二、港口建设的工程费用项目划分一般为:(一)港池及航道疏浚工程(二)陆域形成及软基加固工程(三)水工建筑工程(四)装卸机械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五)港作车船(六)堆场道路工程(七)铁路、公路工程(八)生产、帮助生产和生活福利等建筑工程(九)供电照明工程(十)给排水、消防及污水处理工程(十一)自动限制工程(十二)通信导航工程(十三)采暖、通风、空调工程(十四)机修、供油设施(十五)环保工程(十六)临时工程上述项目可依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状况增减。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目录I设计说明书1综述2总平面布置3装卸工艺4水工建筑物5港口铁路6土建工程7供电、照明及控制8通信9计算机管理10给排水、消防11采暖、通风12环保13节能14职业安全卫生15施工组织计划Ⅱ主要设备及材料Ⅲ附件Ⅳ设计图纸Ⅴ工程预算Ⅰ、设计说明书1、综述1.1设计依据1.1.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批文。

1.1.2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文件,有关的协调文件和纪要。

1.2自然条件1.2.1初步设计阶段之后的河势变化分析和施工图阶段的地形、地质详勘报告。

1.2.2水文与气象,设计水位特征值,影响作业天数。

1.3设计概述1.3.1总图、工艺、水工建筑、公用工程等内容和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2工程预算、主要工程量、三材用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比较情况。

1.3.3施工方案、施工要求、施工进度和分期实施意见,施工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4有关问题的说明1.4.1设计分工,主办设计院及各参加设计院承担的设计内容。

1.4.2有关部门的协调意见。

1.4.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注意事项。

1.4. 4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建议。

1.5设计文件组成1.5.1本工程设计分篇、分册的组成名称。

1.5.2港口计算机管理章节的设置可根据工程规模具体确定。

2、总平面布置2.1港区布置原则与城市规划、远景发展以及相邻单位的关系,用地、交通、人防、防汛、环保的要求。

2.2高程及水深设计水位,码头面高程,前沿水深,主要建构筑物高程。

2.3总平面布置方案2.3.1水域布置码头前沿线布置,港前水域尺度,调头区水域尺度,航道定线及尺度,锚泊地位置、尺度及设施,航标布设,护岸范围及型式。

2.3.2陆域布置2.3.2.1岸线长度,泊位布置,泊位长度,坡顶线位置,陆域面积,库场、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生活福利建筑物、防汛墙、防汛闸门、围墙等各类建构筑物的布置,各类建构筑物定位的施工坐标或相互关系。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目次总则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第2章自然条件第3章货运量及船型第4章总平面布置第5章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第6章装卸工艺第7章水工建筑物第8章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第9章港区铁路第1 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第1 1章供电、照明第1 2章控制及计算机管理第1 3章通信第1 4章给排水第1 5章采暖、通风和供热第1 6章机修第1 7章供油第1 8章消防第1 9章环境保护第2 0章职业安全卫生第2 1章节能第2 2章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第2 3章经济效益分析第2 4章存在问题第二篇主要设备及材料第三篇工程概算第四篇设计图纸附录1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版规格附录2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文本格式1初步设计应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

本规定规定了交通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出版格式。

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并获得水运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其证书等级及其所规定的工程规模、任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不得超出。

总体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单项设计项目。

大、中型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勘察、试验;设计基础资料应齐全、准确;要坚持先进、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先进的产业技术;当有充分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时允许突破现行“规范”,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4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

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控制额。

5初步设计文件文字简明扼要,图纸清晰完整,要推进工程设计计算机化,要求计算机绘图比例占全部图纸的5 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

2022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主要工程技术标准及文件清单
工程技术标准类
文件类
1.《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40万吨散货船设计船型尺度及相关设计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9号)
2.《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交水办〔2016〕10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附件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附件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
4.《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布)
5.《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9〕712号发布)
6.《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第(三)项中的“备案证明1份”修改为“备案证明”。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文件原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三)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修改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中的“设计变更文件1份”修改为“设计变更文件”。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申请文件1份”修改为“申请文件”;第(二)项“竣工验收报告1份”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是纸质文本或者电子文本。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题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三、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五、删去附件1“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六、试运行报告”部分。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第一篇设计说明书第1章总论1.1 设计依据1.1.1依据文件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和发文日期。

其中,重要的依据文件应将全文附后,作为设计说明书的附件。

依据资料应列出资料名称、编制单位和日期。

依据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港口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文件和港口工程岸线使用批复文件;(3) 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4) 有关工程使用要求和重要技术条件的文件;(5) 承担初步设计编制的有关委托文件。

1.1.2依据资料依据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1)批复的港口总体规划;(2) 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3) 自然条件勘测报告:(4) 专题研究报告;(5) 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论证报告;(6) 其它作为初步设计依据的资料。

1.1.3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应列出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主要执行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1.2 设计围与分工设计围与分工应包括下列容:(1)说明本工程设计委托的容和围、本工程与相邻工程的分界、铁路接轨点、道路衔接点和管线接线点等;(2)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初步设计时,说明总体设计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分工。

1.3 概述1.3.1工程建设地点与规模工程建设地点与规模应包括下列容:(1)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和建设地点;(2) 工程建设规模包括泊位性质、泊位数量和吨级、吞吐量和设计通过能力等。

1.3.2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容:(1)简述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推荐方案;(2) 简述装卸丁,艺方案和推荐方案;(3) 简述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和推荐方案;(4) 简述主要配套工程方案。

1.3.3推荐方案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推荐方案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下列容:(1)简述推荐的综合方案;(2) 列表说明推荐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3) 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泊位数、泊位吨级、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护岸长度、航道规模、吞吐量、设计通过能力、铁路长度、道路面积、堆场面积、建构筑物面积、水域疏泼量、吹填方量、陆城挖填方量、主要工艺设备名称与数量、工程用地面积、海域使用面积、用电负荷、用水量和综合能耗指标等;(4) 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工程总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财务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期等。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 由于内河航道与沿海航道工程的初步设计各有侧重点, 原编制办法尚无沿海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内容, 因此本规定增加了沿海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内 容。
◆ 同时由于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的复杂性,而将其从内 河航道工程中单列出来.
在《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编制规定》工作大纲审查会 上,确定航道工程由以下三 大部分组成:
◆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 ◆应选择安全、合理、先进、经济的建设方案,应积极采 用可靠、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5 本条对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写格式、设计说明书的编 写、设计图纸内容的选择进行了规定。
◆设计文件的编写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有关规定。 ◆设计说明书应分章、节编写,章、节宜按照附录B中的 有关规定设置。
◆ 为增加与前期工作的连贯性,前言主要简述航道规划,工 程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结论、批复意见和执行情况。 ◆设计依据增加了对核准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 文件;当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批复、 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他专题报告的批复文件。 ◆设计概要包括建设标准与规模、建设方案及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内容。
3.1.3 “第2章自然条件”
◆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航运设 施、临(跨)河建筑物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已有工程设施的 阐述。 ◆本章包括“河流概况”、“气象”、“水文、泥沙”、 “工程地质”、“地震”和“已有工程设施”等6节内容。 ◆“河流概况”新增了工程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 现状、水文设施、文物和临(跨)河建筑物等。
◆ 对于大型的桥梁、码头和水利设施等重要专项工程,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就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全面,其编 制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行 业的规定及标准, 并可视情况单独成章或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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