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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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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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15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内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加强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

第二章监督检验机构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相关科研院所;2. 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或评估;3. 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4. 实验室具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五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公正,对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强度和刚度满足设计要求;2. 屈服强度和断裂韧性符合相关标准;3. 符合规定的压力和温度范围,能够安全承受压力的变化;4. 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原材料的合格性检验;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检验;4.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泄压装置的检验;5.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压力试验。

第四章监督检验流程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流程应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监督检验申请;2. 监督检验机构接收申请并组织实施检验活动;3. 检验样品取样、试验等过程;4. 检验结果评定和记录;5.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通报;6. 检验报告的编制和颁发。

第十二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4篇)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一、引言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检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三、术语定义1. 锅炉压力容器:指用来承受内部介质压力的设备。

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能检验的过程。

3. 检验机构:指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4. 检验员:指从事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监督检验计划:指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焊接质量、表面缺陷和涂装情况等。

2. 超声波检测:对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检测焊缝内部是否存在缺陷。

3. 压力测试: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压力测试,确认其耐压性能。

4. 材质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和机械性能测试。

5. 尺寸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尺寸进行检查,包括壁厚、直径、长度等参数。

6. 安全附件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

7. 焊接接头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进行检验,包括焊缝外观、尺寸和材质等。

8. 密封性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进行检验,确保不会发生泄漏。

9. 热工性能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热工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热效率和换热性能等。

10. 附加检验: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附加检验,如振动测试、冲击试验等。

五、检验要求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验操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 检验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严禁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4. 检验仪器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度和可靠性。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1989 年8 月12 日劳锅字[1989]5 号颁布2001 年6 月22 日国质检[2001]37 号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1989 年8 月12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 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C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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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5年月日前言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

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

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261-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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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3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4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汽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5条监检内容光焕发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6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7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一《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六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8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让时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卡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

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监督检查单位对所承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罐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和质量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对被检查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报检产品所在地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检查项目和方法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每月向市、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二篇)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二篇)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的安全可靠性,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三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

第四条锅炉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在用检验等环节。

第五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干扰监督检验工作。

第六条国家应当实施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推动其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产品设计文件审查第七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是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重要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条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包括对锅炉产品的设计方案、材料选用、制造工艺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条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重点关注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及时、准确地评估锅炉产品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要求,并出具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章型式试验第十二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是针对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进行的全面检验,主要测试其性能指标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试验环境和设备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锅炉产品的型式试验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耐压性能、燃烧性能、烟气排放等。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应当根据具体型号的锅炉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应的试验方案,确保试验能够真实反映锅炉产品的性能。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确保锅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出厂检验第十七条锅炉产品的出厂检验是指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锅炉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压力容器在化工、石油、能源、机械、航空等领域中广泛应用,它是将工作介质压缩储存在容器中,并在肯定的工作温度、压力下稳定工作的设备。

然而,由于压力容器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显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

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特别必要。

一、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目的1. 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保证其安全牢靠,削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压力容器产品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提高其生产和使用效益。

3. 防止不合格压力容器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建立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档案,为质量追溯供给证据。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内容1. 设计文件审查。

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 原材料检查。

对各种材料的证书、检验报告、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指标、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3. 制造现场审核。

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查看各种制造设备和工艺、制造工人的技术水平、工艺流程的完整性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4. 焊缝检测。

对各种焊缝的质量进行检测,使用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氙灯检测、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进行检测。

5. 非焊接检测。

对压力容器下部及其各附件安装、法兰密封、表面处理、内外观检测进行检测。

6. 静态压力试验。

在环境温度下,按规定的压力适时间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静态压力试验。

7.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

对承压部件进行强度计算和校核,检查其是否充足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法1. 缺陷检测。

采纳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液态渗透检测等方法对各种缺陷进行检测,确保制造的容器不存在缺陷。

2. 标志检查。

对制造的容器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标志齐全、信息真实。

3. 试验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国质检锅[2003]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总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境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二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二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范本压力容器是一种储存和传递气体、液体或混合物的设备,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能源、航空航天等行业。

由于压力容器工作环境复杂,负载重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引发严重事故,因此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规范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压力容器产品的分类第二条压力容器产品按照其使用介质、使用压力和工作温度可分为不同的等级,包括高压容器、中压容器和低压容器。

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机构第三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由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能力;(二)具有独立的检验实验室,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章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第四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并应有相关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技术要求。

第六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进行设备的定期抽查和检测,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及时查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第八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持有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压力容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提供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确保用户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产品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和事故。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模版1. 引言压力容器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科学、规范的检验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针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进行规定,以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能够安全使用。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3. 总则3.1 检验目的本检验规则的目的是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确保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3.2 检验依据本检验规则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以及产品技术规范等。

3.3 检验内容本检验规则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工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检验。

3.4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由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要求4.1 设计检验4.1.1 设计文件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文件进行检验,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1.2 材料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包括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结构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结构进行检验,包括焊缝的质量、接头的强度等,确保结构的安全可靠。

4.2 制造检验4.2.1 制造工艺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检验,包括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等,确保制造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2 检验装置检验对用于压力容器产品检验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包括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等,确保检验装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4.3 安装检验4.3.1 安装质量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包括连接件的紧固程度、密封性等,确保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3.2 安装位置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装位置进行检验,包括安装地面的承载能力、周围环境的影响等,确保安装位置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4 使用检验4.4.1 运行状态检验对压力容器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性能进行检验,包括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的监测,确保产品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篇)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则:1. 国家标准: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这些标准包括《压力容器》(GB150)、《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GB/T3785)等。

2. 监督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环节应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审核、产品样品检验、产品符合性评定等。

3. 产品标识和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产品应在制造过程中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重要信息,并在产品上粘贴制造许可证明标志。

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强制性认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企业应通过强制性认证,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强制性认证的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5. 抽样检验: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抽样检验应包括外观质量、原材料检验、力学性能、安全附件、密封性、耐压试验等项目。

6. 不合格产品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压力容器产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停止生产、召回已销售产品、处罚制造企业等。

以上是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规定还需参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文件。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本规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1.3 术语和定义1.3.1 压力容器产品指能容纳压缩气体、液体或混合气体液体的设备,并在其内部有与外界隔离的压力。

1.3.2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指对压力容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安全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1.3.3 检验机构指经国家认可的或通过评审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

第二章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内容2.1 检验项目2.1.1 压力容器制造标准的符合性检验2.1.2 材料检验2.1.3 制造工艺检验2.1.4 强度试验2.1.5 非破坏性检验2.1.6 密封性检验2.1.7 用户标志检验2.1.8 安装检验2.1.9 使用试验2.2 检验方法2.2.1 符合性检验方法2.2.2 材料检验方法2.2.3 制造工艺检验方法2.2.4 强度试验方法2.2.5 非破坏性检验方法2.2.6 密封性检验方法2.2.7 用户标志检验方法2.2.8 安装检验方法2.2.9 使用试验方法第三章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要求3.1 检验机构资质要求3.1.1 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和实验场地。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2023年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内生产销售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主要任务包括对产品设计、制造、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质量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章检验范围和要求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产品设计和结构的合理性、强度计算和材料选择的准确性。

(二)产品制造过程中的工艺控制和材料质量。

(三)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包括耐压试验、泄漏测试等。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要求包括:(一)产品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产品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工艺要求进行。

(三)产品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检验方法和程序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方法:(一)外观检验:对产品的外形、表面做全面检查,确保无明显缺陷。

(二)物理性能测试:对产品的材料进行物理性能测试,包括强度、硬度、冲击性能等。

(三)化学成分分析:对产品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确保符合要求。

(四)尺寸测量:对产品的外形尺寸进行精确测量,确保符合要求。

(五)耐压试验:对产品进行耐压试验,确保在正常工作压力下不会发生破裂等事故。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检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申请检验:由生产厂家向相关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二)检验计划编制:监督机构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检验计划。

(三)检验准备:生产厂家按照检验计划,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和设备。

(四)实施检验:监督机构派员对产品进行实际检验。

(五)评价和报告:监督机构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评价,编制检验报告。

(六)监督和整改:监督机构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整改。

第四章监督机构第八条监督机构是指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管理的政府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是现代化工、电力、能源、石化等重要行业的基础设施,是其中的核心和重要支撑,承担着保证生产安全、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的重要职责,因此,锅炉压力容器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和耐久性等是至关重要的。

如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质量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产品的质量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产品的安全性能并不理想,因此,针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目的1、在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2、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排除其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3、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标准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常用的标准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铸铁压力容器》、GB152《玻璃钢复合式压力容器》等。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流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交验手续: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交付使用之前向未督导单位交验相应的制造记录、各项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在验收过程中对压力容器的规格、材质、工艺、鉴定书等进行核对并留存至相应档案资料。

2、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外观、尺寸、重量等情况的检验。

3、水压试验: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判断锅炉压力容器是否存在泄漏以及是否能够承受一定范围内的压力才能确定其可靠性。

4、封闭性试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判断锅炉压力容器的密封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5、操作性能试验:检测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以及功能性能,包括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

6、出厂验收:在符合以上标准的前提下,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按照合同规定安排运输和使用。

四、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督,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关于颁布《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XX年x月x日劳锅字[]5号颁布 XX年x月x日国质检[]37号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XX年x月x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执行新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本规则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五条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九条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第十一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员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第十四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第十五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第十六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第十八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第十九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第二十条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如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第四章受检单位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三)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第二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第二十五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一)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来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四)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四)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第三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原劳动部XX年x月x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一、适用范围本大纲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二、监检内容(一)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审查: 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2.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3.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4.设计修改(含材料代用)审批手续(二)锅筒(壳)、炉胆、管板、回转烟室、冲天管、下脚圈制造质量监督检验: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检查 4.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检查 5.焊工钢印检查6.几何尺寸测量(筒体椭圆率、棱角度、不直度、对接偏差、开孔位置等) 7.筒体及封头(管板)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8.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确认9.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10.热处理记录及焊接试板理化试验报告审核11.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12.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三)集箱制造质量监督检验: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3.外观质量(包括焊缝)检查 4.壁厚测量(必要时进行) 5.焊工钢印检查6.合金钢管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7.焊接试板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8.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T形接头、可疑部位及返修片)9.热处理工艺、报告及焊接试板试验报告审核10.水压(耐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11.管孔开孔尺寸及表面质量,管接头校正及机械加工质量检查 (四)管子制造质量监督检验:1.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验报告审查 2.材料标记移植检查3.外观质量(包括母材、焊缝的质量)检查 4.几何尺寸抽查(包括弯管质量、椭圆率等)等 5.合金钢管子、焊缝及零件光谱分析报告审查 6.割(代)管试件数量及制造方法确认7.无损检测报告审查、射线底片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30% 8.管子通球检查9.水压试验检查(试验压力、试验介质温度、环境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压力表有效期等)(五)安全附件:安全附件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应当符合要求 (六)整装燃油(气)锅炉的厂内安全性能热态调试检验: 1.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水位示控装置是否灵敏 3.超压保护装置是否灵敏4.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 5.燃烧设备是否与锅炉相匹配(七)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审查: 1.出厂技术资料审查2.铭牌内容审查,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八)监检资料: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九)监检人员应当审查受检单位下列文件: 1.锅炉质量手册;2.质量体系人员任免名单;3.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等);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5.从事锅炉质量检验人员名单; 6.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7.锅炉的生产计划; 8.锅炉生产的外协协议附件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一)锅壳式工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产品名称编号产品编号产品型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类序号检验项目检查结果工作见证检验员确认日期别 1 2 3 4资料审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A B C C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A 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料材料标记移植 C材料代用焊接工艺评定产品焊接试板制备焊产品焊接试板报告接焊工资格和钢印焊缝返修母材表面质量焊接接头表面质量锅壳焊缝棱角度锅壳焊缝对接偏差锅壳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差外观几何尺寸锅壳焊缝布置、坡口管板形状偏差锅壳开孔尺寸及质量炉胆成形质量回转烟室的制造质量下脚圈的成形质量冲天管焊接质量炉门圈焊接质量弯管质量拉撑件的焊缝质量厂内胀管的胀管率和质量其它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无损检测报告损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检片正确性测T形接头超声波检测报告整装锅炉的装配质量热处理工艺及报告水压(耐压)试验安全附件整装燃油(气)锅炉安全性能调试出厂技术资料铭牌B B B AC B C C C C C B C C C B B B B C C C C C B C B B B A C B A A41 结论:记事栏:检验员:年月日水管式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产品名称编号产品编号产品型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类序号检验项目检查结果工作见证检验员确认日期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资料审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A B C C A C B B B A C B C C C C C B C C C C C C C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料材料标记移植材料代用焊接工艺评定产品焊接试板制备焊产品焊接试板报告接焊工资格和钢印焊缝返修母材表面质量焊接接头表面质量锅筒焊缝棱角度锅筒焊缝对接偏差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外径差观锅炉筒焊缝布置、坡口几何尺寸封头形状偏差集箱母材及焊接质量锅筒、集箱开孔尺寸及质量弯管质量下降管与集箱的连接厂内胀管的胀管率和质量其他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无损检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报告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片正确性C C C B B A C A A整装锅炉的装配质量热处理工艺及报告水压(耐压)试验安全附件出厂技术资料铭牌35 结论:记事栏:检验员:年月日电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产品名称编号产品编号产品型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类序号检验项目检查结果工作见证监检员确认日期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资料审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设计更改的审批证明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材材料标记移植料材料代用合金钢集箱光谱检查合金钢管子光谱检查焊接工艺评定产品焊接试板制备焊产品焊接试板性能报告接焊工资格和钢印焊缝返修外锅筒母材表面质量观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几锅筒焊缝棱角度A B C C A C B B B B B A C B C C C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何锅筒焊缝对接偏差尺锅筒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寸径差锅炉筒焊缝布置、坡口封头形状偏差锅筒开孔尺寸质量锅筒管接头焊接质量集中下降管接头质量集中下降管分配集箱导汽管的成形质量集箱筒体开孔水集箱接头质量冷管子成形质量壁焊接质量过集箱接头质量热管子成形质量器焊接质量集箱筒体开孔再集箱接头质量热管子成形质量器焊接质量集箱筒体开孔省集箱接头质量煤管子成形质量器焊接质量集箱筒体开孔C C B C C C C C C C C C B C C C B C C C B C C C B C C C C B B B A C A A减温器制造质量外置式分离器质量其它无损检测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无损检测报告射线探伤底片质量和评片正确性热处理工艺及报告水压试验安全附件出厂技术资料铭牌54 结论:记事栏:检验员:年月日附件三:锅炉制造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序号 1检查项目质保机构与人员质保机构各责任人员到岗履行职责情况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和管理检查内容查机构设置或调整及人员任免的最新文件查各责任人员的工作见证和签字手续查从事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要求现行机构及人员应当符合质量手册及补充文件的要求,一般每半年检查—次应有相应的工作见证,规定的签字手续应齐全,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方法查有关质保机构是否存在或工作是否正常,核对责任人员是否有文件任免抽查工作见证和有关签字手续,结合本季度内监检情况进行评价检查意见检查人日期23操作者应当有Ⅰ级资格证书,核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评片或出具报告者应有相应证书的Ⅱ级或Ⅲ级资格证书承担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具有相应合格项目的操作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打钢印,应符合制度的要求应符合设计图样更改审批的规定应符合质量手册的规定,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受压元件的标记移植应当正确,保管及发放记录应当正确,帐物相符并可追踪,每半年检查一次应符合质量手册的规定,每半查本季度内所有产品监检项目表中焊工资格和钢印情况查产品监检项目表中设计及设计更改情况现场实地检查4 持证焊工和管理查上岗焊工的持证情况,杏焊工的培训考核记录查产品设计和设计更改的审批手续5设计图样审查和设计变更6查存放环境和存放标记,查材料的保管与发放焊材烘干、保温、领用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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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0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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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

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1. 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

2. 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规定的该品种气瓶的全部监检项目。

3. 监检中,若发现不合格项目,应对该项目再增加检验数量,增加的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未规定的,可由监检单位作出规定。

必要时,监检单位可在《监检项目表》之外增加监检项目。

4. 每批气瓶的射线照相底片审查数量:逐只照相的气瓶,不得少于该批气瓶全部照相底片的10%;以每五十只为一批进行射线照相抽检的底片,应全部审查。

表一实际抽查的气瓶数量大容积100L≤V≤1000L 5只中容积12L<V<100L 15只小容积0.4L≤V≤12L 10只说明:V-气瓶公称容积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和监检员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企业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

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

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于境内企业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同时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对受检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九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或护罩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企业第二十一条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

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企业发现监检机构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对相应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一)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二)对受检企业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四)对受检企业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企业,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企业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四)向无《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向超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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