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褚仁堂同志证券机构高级管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大力推进依法治用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资本场发展
大力推进依法治市,用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资本市场发展—第五届“上证法治论坛”综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12月27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北 京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第五届“上证法 治论坛”在北京举行。
本届论坛主题为“依法治市: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选择和推进路径”。
中国证监 会副主席庄心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上 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出席会议并讲话。
来自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市场专业人士近百人参加会议。
一、领导讲话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在讲话中指出,市场 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资本市场善治的根基。
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的法治实践也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新国九条”,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任务。
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扎实做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执法的各项工作。
一是以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为核心,推动修改完善证券法等基础性法律制度。
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对证券法的修改工作。
二是以监管转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和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三是以解决投资者经济利益救济难题为目标,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利益补偿机制。
要推动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积极稳妥推进证券行政和解试点,探索完善专业化调解组织建设。
四是以公开透明为原则,积极营 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建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五是以构建创新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为手段,形成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新常态。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规范资金北上渠道利好境内资本市场,证券板块直接受益
DONGXING SE CURITIE S 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日均成交额环比下降300亿至1.17万亿;两融余额持平于1.85万亿,自10月以来保持稳定,其中融资余额企稳回升,融券余额缓慢下降。
根据中证登披露的数据,11月新增投资者数达到133.75万,环比大增36.4%,接近2020年同期水平。
周末证监会就沪深港通和沪伦通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沪深港通方面调整主要集中于对北上资金的监管,在一年过渡期后内地投资者将不能通过沪、深股通买入A 股股票,而卖出不受限制,预计未来“假外资”将大幅减少,量化、杠杆、套保资金对境内资本市场的潜在影响有望显著弱化,进而降低市场波动;沪伦通方面将进一步开放市场,扩大参与主体,满足深市上市公司和瑞士、德国等企业跨境融资需求,做大市场蛋糕,中长期看有望持续增加市场流动性。
我们预计,在全面注册制加快落地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速预期之下,券商大投行业务将率先受益,全业务链增量空间可期,头部券商投行业务占比将逐步向美国投行看齐。
综合来看,证券行业景气度将持续保持高位,景气周期有望显著拉长并体现出一定的成长性。
坚定看好行业发展前景。
保险:主业方面,11月上市险企保费数据显示,车险同比延续较快增长带动产险业务加速改善,其中居民新能源车中期需求快速增长和配套新能源车险的及时跟进有望强化车险复苏逻辑;而寿险各公司间因开门红策略和发力时点不同,保费呈现较大差异,行业拐点出现时间仍待观察。
中期看,潜在的疫情反复给寿险行业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变革或持续更长时间,保险标的投资周期拉长是大概率事件。
当前各家险企代理人招募难度仍较高,非核心代理人流失率亦保持高位。
长期保障型产品销售遇到瓶颈,险企普遍降低对22年开门红的整体预期。
开门红阶段长期储蓄型产品仍是主流,销售难度相对较小,销售期可能会适度拉长。
由于产品设计组合方式多元,部分主力产品margin 有所上升,故不宜对开门红阶段新业务价值增速过度悲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07.14【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山东省【处罚对象】徐春泉彭保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7:38:3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俞连明)【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3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6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3号(俞连明)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董事、天目药业总经理、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执行董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薛波、杨生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薛波、杨生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薛波、杨生荣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58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薛波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兴证投〔2011〕47号)和《关于杨生荣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兴证投〔2011〕45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薛波(身份证号:******************)、杨生荣(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71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汤金海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海证字〔2011〕第7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汤金海(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案例
1.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泰证券处以罚款3亿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证券被指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2. 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亿美元的罚款。
德勤被指控在其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适当的行为。
3.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巴克莱银行处以1.5亿英镑的罚款。
巴克莱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规,未能适当监管其客户的资金流动。
4. 2020年,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对三星证券处以4.3亿元的罚款。
三星证券被指控在其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中违反了规定,并操纵了股票价格。
5. 2021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对德意志银行处以8,000万欧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被指控未能适当处理客户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并未能履行其合规职责。
这些案例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所处罚案例的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对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平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100【处罚日期】2021.11.19【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罚对象】简志斌简会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20: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289293分类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发布机构宁夏局发文日期2021年11月25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当事人:简志斌,男,1975年8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简会英,女,1973年4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简志斌、简会英内幕交易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1年9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计、报送、披露工作,规范证券公司会计处理、利润分配行为,保障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
(二)建立健全与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相关的决策机制、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对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三)保持公司会计政策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金融资产分类、公允价值确定原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初始成本、期初公允价值及本期增减变动情况;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披露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四)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对存在不确定性的资产,审慎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事项,如实予以确认;对各项应收款项,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禁止变相不计或少计坏账准备。
(五)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营销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预计负债。
投行业务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统计
未及时报告会后事项
东吴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和周继卫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68条
对发行人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邵向辉、周继卫采取了9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2012年12月25日
没收违法所得624,042.78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终身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014年12月8日
虚假信息披露
平安证券、平安证券海联讯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韩长风和霍永涛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2016年4月12日
违法买卖股票
国泰君安证券宋海龙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收宋海龙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2015年10月30日
内幕交易
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李某捷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项
判处秦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并事总经理王保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发文日期
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对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褚家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褚家如)【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处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183170400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183660160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183660200【处罚日期】2021.05.1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江苏省【处罚对象】褚家如【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褚家如)〔2021〕7号当事人:褚家如,女,1984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时任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沅弘集团)CEO、实际控制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褚家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纪元期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新纪元期货违法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一)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新纪元期货的关联方2015年8月至今,沣沅弘集团持有新纪元期货股份的比例持续在50%以上,为新纪元期货控股股东。
沣沅弘集团总经理助理安某某代沣沅弘集团持有上海邦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投)90%的股份,沣沅弘集团实际控制上海邦投。
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同受沣沅弘集团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规定,新纪元期货和上海邦投构成关联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现公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5日附件1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
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第四条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职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二)投资机会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庄心一在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11月19)同志们: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在深圳召开部分法院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座谈会,今天又在此召开全国法院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
这两次会议十分重要。
我们证监会系统的有关人员能参加会议,向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学习并相互交流,感到十分高兴!近几年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始终得到各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与精心指导,大家同甘共苦,积极探索,开创了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行政清理与司法破产紧密协作的良好局面,为依法处置我国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总体情况,并谈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做法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过程的艰辛亦难以避免。
近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家的支持配合下,以建立一个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为目标,坚持改革,勇于实践,不懈探索,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初步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路径。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筹安排下,针对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重大的体制性、制度性和机制性障碍,我们会同各有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措施:一是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解决制约市场发展的突出瓶颈;二是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夯实市场微观基础;三是全面开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在平稳化解风险的基础上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四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善;五是着力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健全市场法规体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处罚日期】2021.09.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四川省【处罚对象】俞连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0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号当事人:俞连明,男,1978年4月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俞连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长城动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事实如下:一、长城动漫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2017年底,长城动漫时任董事长赵锐勇、董事赵非凡与自然人翁某商定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主体,长城动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并于2017年12月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总计1.2亿元的借款合同。
长城动漫相关担保情况如下:(一)2017年12月4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2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锐勇、时任总经理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二)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与翁某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翁某作为资金出借方向借款方长城集团提供1000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合同期满后两年。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篇一: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 20年第8期裁判要旨:20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