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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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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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法学的分类1.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2.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立法学、实证法学、法律思想史;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3.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本科如法理学、法制史学、刑法学等;法学边缘学科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

考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考点 3: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总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之处关键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 4: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

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

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早),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

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

法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该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命令。

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动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有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5、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实行划分。

法理学

法理学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所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价值分类:从法的价值体系构成上讲可分为㈠法所中介的价值㈡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确认性,分配性,衡量性,保护性,认识性㈢法本身的价值1.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2.促进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发展相平衡。

3使国家权利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从目标体系来看:包括了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3.法的历史类型:㈠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不同对法进行了分类。

㈡社会基本矛盾是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直接原因。

㈢并非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经历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这四种类型。

4.法的作用:㈠法的规范作用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㈡法的社会作用,其维护了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等5.详述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即后来制定的法优于先前制定的法④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即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优于普通程序制定的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6.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这种使得法得以形成的资源、动因、进路就是法的渊源。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1.法的定义: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

2.法学分类: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广义) ;(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等等。

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3.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规范。

规范性和一般性。

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第三,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和原则。

6.法律规则:(1)授权性法律规则;(2)命令性法律规则;(3)禁止性法律规则。

7.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2.按照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则,分为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4.按照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8.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9.法律原则与规则区别:第一,规则是在“全有或者全无”的形式下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一规则或者有效或者无效。

第二,法律原则是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但它本身并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因为也可能还要考虑到其他原则或政策。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法理学 第三章 法律渊源和分类

• 钱伯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钱定 安的上述遗产。
• 玉佛寺则认为根据佛教传统交规:“凡 出家的僧人,色身交于常住,性命交于 龙天”,和尚从出家开始,生养死葬, 皆由寺庙负责,与俗家无关,死后一切 财物,统统归寺庙所有,俗家亲属无权 干预。
• 钱定安生前的一切生活费用由玉佛寺承 担,死后由玉佛寺按照宗教仪式为他举 行葬礼,他死后的遗物应归玉佛寺所有, 钱伯春无权继承。
• 钱定安遗产继承纠纷案
• 钱定安原是上海清凉寺的和尚,解放后还俗、 结婚,以设摊卖香烟为生,未生育子女。 1973年其妻死亡。1981年,钱定安再次在 上海玉佛寺出家当和尚。1984年9月26日, 因脑溢血死亡。其丧事由玉佛寺料理。
• 1984年10月13日,其兄钱文贵亦死亡。
• 钱文贵之子钱伯春持上海市黄浦区公证处出 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从银行提取了钱定安的 遗产——1500元存款。此后,钱伯春游去 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定安的其他遗产——存款 2700元、国库券100元,被玉佛寺拒绝。
——成文的文也有指文字的,即用文字表 达的法,对应的不成文法有习惯法、自 然法等。
——另外,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2、法的特殊分类 • 公法和私法 ——社会法 • 普通法和衡平法 •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1、渊源,水的源头,泛指事物的源头。 • 法律渊源,又称法的渊源、法源,有多种
含义 • 如历史渊源、理论渊源、本质渊源、效力
渊源、文件(文献)渊源等。 2、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
形式,形式渊源等。
• 法的效力的来源,指法的产生方式,即规 范的产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力(如立法权) 来源。
• 研究的是规范的合法性问题,即规范是否 具有合法的来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名称定义特别注意之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

国际法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

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一般法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

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

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

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

《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是一般法,但是相对于《宪法》来说就是特别法。

特别法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

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

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

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

不成文法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概要

法理学重点、难点【法理学简述】一、法理学复习法理学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1、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4、法学思潮与法学流派。

所以复习法理学一定要把握重点。

二、整理概念,弄清相互之间的区别法理学为什么会如此之难,很大程度上就难在其概念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

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

三、知识点需要掌握的具体内容法的起源各各学派的观点、代表人物法的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法的阶级性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的客观性法的要素法的规则、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2、社会作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历史类型所谓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具有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理学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1、是指法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准; (2)属地原则:以一国之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和 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国适用此原则)
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非正式渊源 1、习惯 在没有正式法律可供法官适用来解决当下案件的 情形下,习惯可以被采纳以替代法律。 2、政策 《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3、判例
思考题
1、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吗? 2、程序法的内容能不能规定权利和义务?
思考1解析
不能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程序法的外延要比 诉讼法的概念广泛得多。程序法的概念其外延要 远远大于诉讼法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任何 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指积极行为)都要按一定的 程序进行,都会涉及到程序法。法律程序不能等 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也不能等同于诉讼法。
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法官判令伊川县种 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 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过程 中,本案审判长李慧娟由于在该案做出的民事判 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 》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人大下发两个 红头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 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于是,洛阳中院撤 销主审法官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资格 。这一决定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

法理学—法的结构

法理学—法的结构
法 的 结 构
一、法的分类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要素 四、法的效力
目 录
第一部分
法 的 分 类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 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 调整对象; (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2.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七部பைடு நூலகம்+三层级
(1)七大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 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三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注意:宪法典与宪法部门不同:宪法部门=宪 法典+宪法性文件。
第二部分
法 的 渊 源
法的渊源
1.定义
法的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能作为法律决定的前
3.分类
(1)内容: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与义务性(命令性、 禁止性)。 (2)内容确定性程度:确定性、准用性(其它法律)与委 任性(组织)。 (3)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义务、职权、人身权) 与任意性。
4.规则和条文
法律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则和条文是内 容与形式的关系,但并非一一对应。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 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不是所有的 条文都表达法律规范。
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一般情形) 第二,除非为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适用法律原则。(例外)
第三,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使用法律原则。(例外的适用条件)
三、规则和原则的区别
第四部分
法 的 效 力
法的效力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理学简答论述
联系有:二者所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本质、任务都是一致的;立法体系的构成应考虑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法律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立法体系为之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文件。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 通常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表现为⽂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最重要的⼀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渊源、⽂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AB 【命题⽬的】考查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的⼀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法与不成⽂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法渊源与不成⽂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直接相关的渊源,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民族⾃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件、规章、特别⾏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004第五章法的渊源第六章法的分类(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004第五章法的渊源第六章法的分类(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渊源概述一、法的渊源的概念通常法的渊源是有多种含义的:①历史来源。

如大陆法系渊源于罗马法,英美法系渊源于日耳曼法等。

②产生根源。

法从何而来,是从经济关系、还是哲学观念、还是自然公正原则等。

③文件来源。

如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文件。

④形式渊源。

我们这里将的法的渊源,是指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根据法律推导中的效力和地位的不同)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

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法律说服力,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学说、判例等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当然香港澳门的回归,形成了特殊的“一国三法”局面。

我们主要说的是大陆的制定法。

我国的制定法主要有以下渊源。

1、宪法宪法是首要渊源,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和效力决定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居于最高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的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职责等,涉及的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应为及其严格的,修改宪法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冲突,不得违背宪法,制定其他任何法律都须依据宪法制定。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讲的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是狭义上的。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自考法理学知识点整理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自考法学专业的同学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自考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普遍性:法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按照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4、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五、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综合主义。

2、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

2、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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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以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二、法的一般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一)依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
1、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形式
1、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三)依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

(四)依法的适用范围
1、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2、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五)依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1、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

2、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

(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
1、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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