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教师连续在农村基层从事教学工作每满5年加1分(含5年),最高可加6分;
2、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连续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每满5年(含5年)加1分,最高加6分;
3、援疆、援藏、援外、援青教师每满1年(含1年)加1分,最高可加3分;
4、具有支教经历人员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