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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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如何核算?如何纳税?

导语

每个企业的成立,都要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纳税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企业“筹建期”确定、核算与纳税情况,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筹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在实践操作中应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二、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

(一)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培训费

4、差旅费

5、招待费

6、印刷费

7、企业登记、公证费用

8、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9、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10、其他费用

(二)不进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依《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依《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因此,各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会计核算原则。

如果你企业选择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那么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如果你企业选择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三、企业筹建期如何纳税?

(一)筹建期间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无法抵扣的,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建期间费用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筹建期间如何纳税申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仅仅是可以不计算为当期亏损而已,因此,企业如果尚处于单纯的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仍然需要按时做的,只是在填报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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