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起出口退税政策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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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年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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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对出口企业的七个利好
◆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有所扩大。《通知》增加 了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 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 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 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旧政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 日起30天内进行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新政策 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认证手续,即与 内销发票认证时间一致 180天内进行认证。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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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委托加工
旧政策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 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 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 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 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 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 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 以确定。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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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征税计算方法
旧政策 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 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 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 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 款。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 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 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 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 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征收率。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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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资格认定
旧政策
认定的范围: 出口企业和特种退 税企业、委托出口 的生产企业。
新政策
认定范围: 增加非出口企业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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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认定资格注销
旧政策
新政策 进一步明确在出口货物 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 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 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讲解什么是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允许出口企业在向外销售商品时,按一定比例退还其应缴纳的内部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的政策。

出口退税是各国常用的贸易政策工具之一,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的原因和目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和目的:1.促进出口:通过退税政策,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2.保护国内工业: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减轻国内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际市场竞争的冲击。

3.促进外汇收入: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刺激企业增加出口量,带来更多的外汇收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4.促进国内经济发展:通过促进出口,扩大产业链条,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附加值,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出口退税政策适用的主要条件:1.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是指通过海关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

通常要求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并按照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

2.出口商品: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出口商品。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出口商品的范围和限制条件有所不同,通常需要通过商品编码进行分类和申报。

3.税款缴纳: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缴纳相应的内部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款,并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相关的税款支付凭证和资料。

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标准,如特定行业的退税比例、区域的退税优惠等,具体以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准。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办理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办理流程也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出口销售:出口企业需要通过国际贸易合同或其他方式与外国买家达成交易,并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六种情形不能退税明日起,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将调整,福州3000多家出口企业将从中受惠。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对调整后的该项政策进行了权威解读,并提醒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一是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据了解,2011年福州市国税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127亿元,而出口退税就达到115亿元。

到2011年底,福州出口企业已达到3588家,其中外贸企业1507家。

热点解惑问: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可以退税吗?答: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退税的范围,比如,生产企业购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用于出口,原来不能退税,现在则可以视同自产产品申请退税。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

出口退税新政策规定财政部年退税政策广东离境退税政策通过7月1日起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据财政部官网消息,广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已被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予以备案,将自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政部称,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1号)有关规定,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财政部表示,广东省自年7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7月1日调整取消553项产品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商品出口退税率财政部宣布,从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些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二是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

出口退税新政解读1. 引言出口退税是一种国家政策,旨在促进出口贸易发展,降低企业出口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

近期,国家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这些新政策对于企业出口业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对出口退税新政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政策细节和应对策略。

2. 出口退税新政概述出口退税新政是指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

主要目的是优化政策体系,提高外贸竞争力。

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出口退税率:根据不同产品、不同行业的情况,对出口退税率进行合理调整,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业务。

•简化退税程序:通过优化退税流程,减少企业的申报、审核和核销时间,提高退税效率。

•增加出口退税品种: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涵盖更多产品和行业,促进更多企业享受到退税政策的红利。

•强化退税监管:加强对退税申报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止虚假退税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3. 出口退税新政的影响3.1 出口企业利好新政策调整了出口退税率,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调整后的退税率将更加合理地反映产品价值和行业竞争力,使得出口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退税金额。

这将有效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企业利润。

3.2 增加出口竞争优势新政策增加了出口退税品种,扩大了退税范围。

这意味着更多的产品和行业可以享受到退税政策的支持。

通过退税政策的有效利用,企业能够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拓展市场份额,增加出口收入。

3.3 提高外贸环境稳定性新政策优化了退税流程,简化了退税程序。

这将帮助企业降低运营风险,提升整体稳定性。

减少退税申报和核销时间,缩短资金回笼周期,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4. 应对策略4.1 关注政策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可以通过关注政府官方网站、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或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获取最新政策信息。

4.2 优化供应链管理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是应对出口退税新政的重要策略之一。

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2012年出口退税新政策

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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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重要要求
关于退税率的重点提醒 ★兼营不同税率的处理: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常识啦,都是这样规定的
★退税率发生调整,执行起始时间的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
务;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劳务
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税种:增值税和消费税 4、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
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除另有规定外,其 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 期为准。------以前直接规定退税率,现在以适用税率为主
务档案。 15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电子口岸
16
出口退税综合知识简介---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
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需填写各种表格,此处不赘述,只简单介绍需要 提供的重要原始凭证类: 1、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发票(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税务机关存根联) 2、外贸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如果有的话,呵呵)
《201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
★国税函[2012]340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 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3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变化内容---简述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 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2012最新出口退税政策
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第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
理办法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lt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gt的通知》(财税字〔1995〕92 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认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
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三、申报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申报,并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
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 日),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
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第二部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一、征税范围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
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
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包。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2]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退税认定管理第四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除提供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所需要的资料外(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方仅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还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退税资格认定手续:(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业务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及时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退税资格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融资租赁出租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申报、审核管理第七条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字体:【大】【中】【小】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现产值 18 5万 元 、 利 17 5万元 。 7 税 8.

商 贸信 息 ・
20 0 7年 7月 1日至 1 2月 3 1日
我 国于 2o o 7年 7月 1日起 调 整 部 分 商 品 出 口退税 政 策
为进 一步控 制外 贸 出 口的过 快 增 长 , 解 我 国外 缓
部分纺机设备可零关税进 口
继 20 0 7年 4月 1日起取 消 2 纺织 机械 的 自动 3类 进 口许可 管理制 度后 , 国纺 织行 业 设 备 更新 和产 业 我 升级 再获 利好 消息 。近 日从海关 总署获 悉 , 2 0 自 0 7年
贸顺 差过 大带来 的突 出矛盾 , 优化 出 口商 品结 构 , 制 抑
具体 政策 内容 及各类 商 品出 口退税 率 的具体调 整 情 况 见《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关 于调 低 部分 商 品 出门户 网站 :t :/ w . , h p / w w t
IO . o c / f g v. nc l
已销 售 珍 珠 纤 维 8 , 现 产 值 9 0 万 元 、 利 0 t实 6 税 2 8 8万 元 ; 6. 生产 和销售珍 珠纤维 的 混纺纱线 2 0t实 6 ,
加工 产品 , 以及分段 船舶 和非 机动船 舶 。
口退税 率 , 要包 括 : 装 、 帽 、 包 、 具 、 制 品 、 主 服 鞋 箱 玩 纸
植 物油 、 塑料 和橡胶 及其 制品 , 部分石 料 和陶瓷 及其制
7月 1日起 至 同年 1 2月 3 1日止 , 国 对所 有 规 格 的 我
自动络 筒机 ( 税则 号列 为 84 4 1 ) 4 5 0 0 和喷气 织机 ( 税则
号列 为 84 35 实 行 税 率 为零 的进 口暂 定 关 税 税 4 600) 率 。( 海关 总署 公 告 20 0 7年 第 2 9号 《 于 对 自动 络 关 简机 和喷气织 机实施零税 率进 口暂 定关税 税率 》 )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税201239号文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具体新旧对照如下:申报内容 新管理办法旧政策规定自营出口销售申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单证收齐申报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生产企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原因及影响

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原因及影响

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原因及影响由于外贸顺差与外汇储备的持续大量增加,国家自去年以来,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希望通过出口退税率变化,降低出口增长速度,改变出口产品结构,平抑贸易顺差,使国际贸易趋于平衡。

在此,仅就我国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原因及影响作一简析。

一、我国近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措施概述我国出口退税政策1985年开始实施。

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改革,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1996年中国政府将出口退税率从11%、13%和17%分别降为3%、6%和9%。

受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影响,1998年我国出口严重萎缩。

所以1998年国家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规定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以刺激出口。

尽管此后国家又先后几次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但是2006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沿用的还是亚洲金融危机时的出口退税率。

去年开始,我国加大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今调整措施更是频繁出台。

2007年4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型材、盘条等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

2007年6月1日起,我国调整了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对209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

2007年7月1日,调整2831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原因分析2006年以前的几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重点对小范围高耗能产品进行调整,并给予了企业一定时间过渡适应期。

2007年6月18号颁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涉及2831项商品,商品数目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而且没有设置过渡期。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退税范围扩大申报周期延长发布时间:2012-07-02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第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

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字体:【大】【中】【小】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我国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自7月1日起调整

我国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自7月1日起调整

作者: NULL
出版物刊名: 国际商务财会
页码: 15-18页
主题词: 出口商品结构;出口退税政策;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贸增长方式;进出口贸易
摘要: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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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成文日期:2012-7-1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

通知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

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

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

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

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1985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

经过27年发展,出口退税管理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退税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也存在着政策频繁调整所带来的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等问题。

通知和公告废止了部分以前的文件。

《多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出口企业迎来发展良机》『发布日期』2012-06-28『作者』中国税务报记者陈大元通讯员陈俊峰赖容锦权国明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严峻形势。

政策调整背景我国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实施退(免)税的政策,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

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以来,为我国改革开放与对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政策效用。

经过27年的发展,有关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历经多个阶段的调整,还是存在文件繁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

为了稳定外贸出口、简化退税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据业内人士称,此次政策调整前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收集了企业意见和建议。

2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派出调研组到深圳、厦门、海南等沿海省市调研外贸经济形势和听取出口企业意见,在深圳也举行了一场企业调研座谈会,部分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得到体现。

外贸企业受惠明显据深圳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退税主管人员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出口企业获得了多项“松绑”措施,比较明显的效果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新办企业管理办法“解禁”,将为出口企业带来15亿元规模的退税周转资金。

新办法对微小企业和新办企业当年退税的“严限”进行了解禁,按旧办法的规定是微小企业和新登记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外贸企业要按稽核信息严格审核退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则要等到第13个月才能按月申报。

据对2011年全市新增退税企业数据测算,深圳当年新增企业申报出口退税15.2亿元,则此项政策将为出口企业带动15亿元左右的退税周转资金。

二是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后视同内销征税改为免税,约为企业减负数亿元。

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按2011年上半年全市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130亿美元的不完全测算,实行免税后出口企业环节大概可以减负3至5亿元。

三是对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有利于出口企业安排申报。

按旧办法,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90天内,企业要进行退(免)税申报,但出口企业往往由于外汇收汇失约、进货厂家开具发票不及时等原因,造成90天内没办法完成申报,本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最后变成要视同内销征税。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CEO魏强先生很关注相关的政策调整,对国家出台众多利好外贸政策表示欢迎。

其公司上半年曾发生过几笔业务在90天内没办法及时收到进货发票的业务,放弃了退税。

6月27日下午,魏强认为新政策放宽了退税申报期,对企业是很大的利好政策,是国家提供退税便利,支持企业出口的重要举措。

具体调整内容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第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

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第四、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第五、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六、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第七、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

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第八、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第九、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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