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 通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冀质监办〔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函〔201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7月27日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四条充装单位应依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从使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经省质监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及获证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对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审批(职能有调整的从其调整);对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获证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无证充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课件
制定并执行气瓶充装工艺规程,确保 充装过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超 压、超量等危险情况。
气瓶的运输与储存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气瓶发生碰撞、倾倒等事故,确保 运输安全。
储存
合理设置气瓶储存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储存安 全。
CHAPTER 03
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二
某充装站在进行气瓶充装时,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气体泄漏引发火灾。
安全管理与技术改进建议
建议一
加强气瓶充装前的检测和检验工 作,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
建议二
规范气瓶充装操作流程,加强员 工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人员的
技能水平。
建议三
推广智能化管理技术,实现气瓶 充装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充
装效率和安全性。
紧急救援
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 救治,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 复正常的气瓶充装秩序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同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要求
气瓶的选用与检验
选用
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气瓶, 确保气瓶材料质量、规格和安全 性能符合要求。
检验
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包括外观 、壁厚、密封性等方面的检查, 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气瓶的充装设备与工艺
设备
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充装设 备,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流量计等 ,确保设备完好、准确。
气瓶充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JG013━20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管理。
第三条充装介质类别划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液化石油气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
第四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安全监察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条件(基本条件见附件一,质量管理见附件二,工作质量见附件三)。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和地点从事相应的充装活动。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按照气体充装条件要求进行准备,当基本条件具备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事宜可在河北特种设备网行政许可栏目查询)。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至三个月内向原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没有提出申请或者经换证评审没有通过的,应当停止充装业务.第九条改变充装介质类别或者是改变充装场地地点及发生重大改扩建充装项目时,应当重新提出许可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的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点逐个取得充装许可。
第十条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安全状况现场年审制度,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是委托到县、区级)每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项目按《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见附件四)的要求进行。
各市的充装单位年审情况应在年底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第十一条对未经年审或者是年审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暂停充装并限定20日内完成整改。
对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报请发证单位撤消其充装许可。
第十二条连续四年年审一次通过的充装单位,可凭《河北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向发证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发证单位核实认可后可免于现场评审直接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
2023年气瓶充装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充装质量的监管,确保气瓶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压力容器的充装和检查管理。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才能进行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章充装管理第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明确充装操作规程,确保充装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采取合适的充装设备和工艺,确保充装过程中不发生泄漏、过充、过热等情况。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对充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气瓶进行登记,记录充装信息和检验情况。
第八条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足的气瓶储存和防护设施,确保气瓶的安全存放和交接。
第十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充装质量的可控性。
第三章检查管理第十一条气瓶的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工作,包括外观检查、物理性能检验、压力试验等。
第十三条已过期、受损和不合格的气瓶不得继续使用和充装。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对合格的气瓶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定期委托检验机构对充装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提供充装设备和气瓶的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下列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停充装和检查资质;4. 撤销充装和检查资质;5. 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冀市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22年7月25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6日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受理第三章鉴定评审第四章审批和发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及有关政策(注D-1)要求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四条对盛装易燃、助燃、有毒、腐蚀性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注D-2)活动的除外)以及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实行充装许可制度。
充装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以下称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充装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内从事气瓶充装及相关活动。
对不需要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气瓶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充装许可实行鉴定评审(注D-3)工作制度,从事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发证机关)委托。
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监督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7-08-01【生效时间】2017-08-01【关键词】安全,特种设备管理,压力容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函〔2011〕6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处联系。
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四条充装单位应依法经审批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从使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经省质监部门研究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及获证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对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等。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审批(职能有调整的从其调整);对气瓶充装许可评审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获证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无证充装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充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活动,保障安全生产,确保气瓶充装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气瓶充装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充装作业规程。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充装活动安全可靠。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充装管理制度,明确充装流程,保证充装过程严格监控。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章充装资质第九条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充装资质证书。
第十条气瓶充装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活动必须在获得相关资质的充装场所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充装地点。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不定期对充装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充装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充装流程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须建立详细的充装操作规程,包括充装准备、气瓶检验、充装作业、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十四条在进行气瓶充装之前,必须对气瓶进行检查,确认无损伤,无泄漏,无变形,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的监控,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漏气、无安全隐患,方可放行。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
第十八条在气瓶充装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第十九条对于易燃、易爆气体,必须在充装场所设置专门的防爆设施,确保充装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紧急救援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充装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包括充装作业记录、气瓶检验记录、充装人员资质证书等。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1202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41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单位:5月6日,国务院督查组根据群众举报,采取先暗访后明查的方式,查实我省高碑店市、白沟新城等地,普遍存在违规充装和非法倒装、存储、经营、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问题。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等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9〕14号)要求,加强气瓶监管责,确保气瓶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气瓶使用登记管理,夯实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是加强气瓶安全监管的基本手段。
各地发证机关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及时为申请气瓶使用登记的单位(个人)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发证时,可登录《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录入气瓶相关信息并打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将气瓶信息录入《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对没有办理相关使用登记的依法进行查处。
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机构,对没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重新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要求,不得评审合格。
各气瓶检验站、充装站,不得为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实施检验或充装行为。
二、严格气瓶充装管理,坚决杜绝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法行为(一)加大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安全检查力度。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管理,保障气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23-2021)及相关政策要求,我们对原《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冀质监函〔2017〕200号)进行修订完善,并在征求各市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
邮件主题请注明“《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将修改意见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邮编:05009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局,信封上注明:《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
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气瓶条码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条码充装管理制度
是指对使用气瓶进行充装操作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个常见的气瓶条码充装管理制度的内容:
1. 气瓶条码使用:每个气瓶都必须配备一张唯一的条码,并且该条码必须在气瓶上清晰可见。
条码上应包含气瓶的相关信息,如气瓶编号、制造日期、充装压力等。
2. 气瓶充装记录:每次对气瓶进行充装操作时,必须记录充装的日期、充装操作员、充装压力等相关信息,并将这些记录与气瓶的条码关联起来。
3. 充装压力控制:充装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充装压力进行,不得超过气瓶所能承受的最大充装压力。
充装压力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调整。
4. 气瓶充装周期:气瓶有一定的充装使用周期,超过周期限制的气瓶不得再次充装。
充装周期应根据气瓶的材质、制造工艺等因素确定,并在气瓶条码上进行标示。
5. 气瓶充装检查:充装操作前,必须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检查、泄漏检查等。
如果发现气瓶存在损坏、漏气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充装,并进行维修。
6. 气瓶充装质量控制:对充装的气瓶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充装后的气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
质量检验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充装记录中。
7. 充装工作人员培训:充装操作由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确保充装操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气瓶条码充装管理制度的内容,具体制度和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
【发文字号】冀质监函[2014]3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的
贯彻实施意见
(冀质监函﹝2014﹞32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辛集、定州市质监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DB13/T 1831- 2013,以下简称《规范》)、《河北省电梯安全使用评价指南》(DB13/T1818-2013)和《河北省在用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评价指南》(DB13/T1819-2013)已经省局批准并发布实施。
为更好的贯彻实施以上三个地方标准,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河北省车用天然气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规范》
(一)各燃气充装站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设备、仪器、设施和保护装置等要达到《规
范》的规定。
充装站入口和出口要分开设置,特别要划定待充装检查区、加气作业区和乘客等待区,并要有明显的标识。
(二)各市质监部门。
号河北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
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
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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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
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
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所有气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后码放在库房);各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应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在受理有效期满2个月前完成现场鉴定评审。
约请评审时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受理决定书和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原鉴定评审机构,管理内容及资料整改后由原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充装场地、厂房、设备设施整改后应安排原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五条省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局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第三章充装管理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只允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安全检查,对气瓶安全负责。
(一)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气瓶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气瓶;(二)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气瓶;(三)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气瓶;(四)符合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气瓶。
第十八条充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气瓶的维护和保养工作,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二)气瓶颜色标识清晰,符合有关规定,安全附件齐全;(三)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不含车用气瓶),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第十九条充装站应对所属的或签订供气协议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应安装全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采用电子条码、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将气瓶基本信息、充装和检验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气瓶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充装现场进行与充装业务无关的工作,严禁对倒罐商贩的气瓶进行充装。
第二十二条充装单位应在气瓶定期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将气瓶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禁止充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
第二十三条充装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均应是已办理使用登记并且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合法设备;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等安全附件,分析、检测、报警等仪器仪表以及计量器具应按期进行校验、检验。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并且能够有效执行和运转。
气瓶充装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应当齐全。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演练,并要有演练纪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同时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发证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
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30日内未向发证机关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实行联合经营模式,即2个(含)以上充装站组成一个联营充装单位,形成总站与分站的隶属关系,各组成单位的气瓶数量均可作为该联营充装单位的资源,其他条件各站应同时具备。
第二十九条负责充装站监管的市、县(区)级质监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项目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进行,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D),并录入到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
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暂停充装并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报请省局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向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一)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二)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三)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四)下一年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五)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七)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冀质监局函[2007]313号)废止。
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具有政府发改委、城建、规划、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所占用的场地、厂房具有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并满足以下要求:1、占地面积、气瓶充装和储存车间面积满足要求。
2、充装站内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墙体应抹平粉刷,道路、储罐区、充装间、消防通道、气瓶装卸平台地面应硬化。
四、具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1、负责人①(法定代表人、站长、被授权人)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经考核合格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每个充装单位应当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充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充装其它介质的充装站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