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谈离婚时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离婚隐匿婚前财产 离后发现被判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
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
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
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
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
合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戴某与汤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戴某与汤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3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玉星沈秋云周韵琪【审理法官】邹玉星沈秋云周韵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戴苏扬;汤天泽【当事人】戴苏扬汤天泽【当事人-个人】戴苏扬汤天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苏扬【被告】汤天泽【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相邻关系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汤天泽安置的摄像头系固定监控设备,从北至南倾斜向上对准了戴苏扬房屋北侧的阳台。
汤天泽二审中承认该摄像头连接在朱小鸣的手机上,朱小鸣系其前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具体情况,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汤天泽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汤天泽直接对邻居活动区域进行摄像监控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关于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
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
戴苏扬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戴苏扬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汤天泽为取证、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问题。
汤天泽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夫妻离婚小心财产转移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
一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
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
一名律师说:夫妻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金或财产转移,另一方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
就算是一方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法院判决一方要赔偿对方钱财,然而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人名下,判决还不是一纸空文!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私下变卖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女儿。
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
可是仅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
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
由于难以举证,常女士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
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伪造债务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
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一年时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
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法和法律后果(一次讲清)
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方法和法律后果(一次讲清)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概念婚姻案件中财产问题是很多当事人最看重的诉讼争夺利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意图侵占对方财产份额或者意图通过债务冲抵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稀释夫妻共同财产总额的情况高频发生。
转移隐匿财产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中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五花八门,庄荣华律师列举自己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情况供大家参考,具体分述如下:针对虚构债务类一般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那些未经配偶同意、配偶不知情、不追认,同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在证据方面还经常出现伪造借条、后补借条、伪造虚假借款事实、串通证人证言、伪造交易合同交易凭证。
针对隐匿财产类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对自己名下的存款、理财、基金、股票、股权、公司、分红、奖励、继承份额、不动产、公积金、债券、保险等,采取既不申报也不提供线索,侵害对方的知情权进而侵害对方的分割实际份额。
针对存款、动产类一般表现为取出或者转移至他人名下,致使离婚之时无财产可分。
针对转移理由类:一般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交易、不存在的借贷、不存在的债务、不存在的买卖、不存在的支付项目、不存在的冲抵理由,以实现其所谓的“正当转移”。
针对转移的对象:一般表现为其近亲属、亲友、同事、“情人”、合作伙伴、子女,以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附注:通常均未得到配偶实质同意。
针对借名登记类离婚案件一般只处理纯正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司法实践需要通过确权以实现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可分割,因此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一般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常见借用父母名义、兄弟姐妹名义、子女名义、亲友名义、公司名义,购房购车购置理财持有公司股权,均会导致在离婚之时无法直接进行分割,若无相应的借名代持协议,则今后完全丧失其他主张的法律途径,血本无归。
针对利用配偶账户(不知情操作)生活中部分全职太太在家忙于照顾家庭事务和孩子,对于家庭经济问题、账户问题一概不过问,丈夫以某种利用让妻子开办了相关银行账户,妻子无条件积极配合,而丈夫通过该账户不断的向外输入相关资金,在离婚诉讼之时即使被发现了该账户的资金流动异常或者巨额,人民法院通常也很难认定系男方恶意所为,相反此时女方账户出现如此巨大密集的不正当往来,还容易引发自身的诉讼不利风险。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
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是指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或即将离婚时,一方或双方采取一些措施来转移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或减少对方分割的财产。
虽然财产转移并不合法或道德,但仍然有人试图通过一些手段来实施。
在以下段落中,我将回答您关于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的问题,并用易于理解的术语解释。
1. 什么是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前采取的手段,将财产从一个人的名下转移到另一个人的名下或其他人的名下,以减少对方在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
这些技巧可能包括转移房产、银行存款、投资资产等,以便在离婚时保护自己的财产。
2. 财产转移技巧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如何财产转移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该是平等的伴侣,共同分享财产和责任。
试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对方的合理分割权益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行为。
此外,财产转移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隐匿财产、虚假交易等,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欺诈或偷税漏税,而违反法律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3. 哪些财产转移技巧是被禁止的虽然具体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禁止的财产转移技巧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转让:即通过虚假交易、伪造合同等手段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以避免被分割。
- 隐匿财产:即故意隐瞒财产的存在或价值,使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分割权益。
- 过度消费:即在离婚前大量消费或挥霍财产,以避免被对方分割。
- 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即将财产转移至信托基金或海外账户,使对方难以追回或分割。
4. 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发现对方进行了财产转移,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并提供相关证据。
律师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评估和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责令对方返还转移的财产或进行适当的补偿。
另外,对方可能还会面临法律制裁或罚款。
总结:离婚前财产转移技巧是指在离婚前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这些技巧通常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试图逃避对方合理分割权益。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离婚是一个让人伤心的事情,当两个人在相处中出现了矛盾,到了无法妥善处理的地步,那么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是每对夫妻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一、了解财产状况处理离婚财产问题需要先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双方应当坦诚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诉对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尤其是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避免产生纠纷。
如若发现有一方隐瞒财产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二、分开财产离婚前的财产,应该严格按照个人行为,也就是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财产。
这时候一定不要有共同账户,不要有共同的存款,也不要有共同的投资等。
经过协商,把双方分开的财产分清楚,确保双方都能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如何处理共同资产若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如何处理呢?处理共同资产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时可采用分割、分家、交换、赠与等方式。
例如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别分取房产,或者一方分别分取房产,另一方分取等价财产,或者将房屋卖掉后平分等。
2.诉讼分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财产分配。
法院通常会从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赡养义务等方面来审理和判断。
3.协议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等事项。
但是,离婚协议要公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是离婚的焦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离婚双方应当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谁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怎样分割等问题。
五、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处理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注意时间节点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程序中解决,一旦离婚后再要求分割就很难了。
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如何发现隐匿财产
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如何发现隐匿财产离婚是一项艰难的决定,它不仅会影响个人生活,还会直接牵涉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在离婚过程中,很多人可能会试图隐藏一部分财产,以逃避财产分割的责任。
然而,作为被隐藏财产的一方,如何发现隐匿财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方法,帮助你发现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
1. 财务调查财务调查是一种常用的方法,能够揭示个人和家庭财务状况。
在离婚过程中,你可以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以寻找可能存在的财产隐匿问题。
财务调查通常包括检查银行账户、股票和基金投资、房产购置记录等,并与个人和家庭的税务申报相对比,查找不一致之处。
同时,也可以追溯个人和家庭的资金流动,寻找是否有隐藏财产的迹象。
2. 电子数据恢复在当前数字化时代,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可以帮助检查财产隐藏问题。
如果你怀疑配偶在离婚前将资产转移到了隐藏账户中,你可以尝试恢复被删除的电子数据,以查找相关证据。
这包括恢复删除的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
如果你不具备相关技术,你可以寻求专业的计算机和数据恢复服务。
3. 调查财产转移财产转移是一种常见的财产隐藏方式,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朋友、亲戚或其他信任的人名下,以逃避财产分割。
在发现隐匿财产的问题之后,你可以尝试调查财产转移的情况。
这包括查找可能涉及的人员,了解财产转移的具体细节,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财产争议。
4. 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离婚后财产隐藏问题的当事人,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帮助你发现并处理财产隐藏问题。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法律手段来追查财产行踪,保护你的权益。
通过与律师的紧密合作,你可以更好地应对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
总结:离婚后的财产隐藏问题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耐心和专业的知识。
财务调查、电子数据恢复、调查财产转移以及聘请专业律师是发现隐匿财产的常见方法。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法,你都应该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认定离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认定离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还得从其具有恶意占有或损坏财产的主观意图来认定,但主观意图可以通过行为来推断,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该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1、隐匿房产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入比较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入较高,又有心计,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这种情况的取证比较困难,需要受害一方的关注和调查。
2、擅自转让的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卖掉了,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对于一方擅自转让房产遵循—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
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出具了假的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使得交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善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成功。
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会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取得方的利益。
那么离婚夫妻双方就需要转让的房款进行分割。
至于,低价转让的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
这种情况也需要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
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
4、隐匿投资收益(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处理。
通过私下购置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转移等方式转移财产,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置、银行开户等都需要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刻意隐瞒,对方无法查询,往往需要借助司法力量,而法院也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起来颇有难度。
5、伪造债务在离婚时,一方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财产怎么办?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一、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离婚时财0809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0806
离婚时财产转移和财产分割问题汇总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
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
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
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
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
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
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也有不足之处。
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
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
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房屋所有权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前财产转移的办法
夫妻离婚前财产转移的办法依照我国的传统观念来看夫妻一旦离婚就很大可能就成了仇人了。
为此有的人在离婚之前就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出去了。
那么关于夫妻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夫妻离婚时如何转移财产1、伪造,弄虚作假这种现象在我院受理离婚案件中较为普遍,比如,补欠条、作假证言等。
比如,父亲在支持儿子购房时并未有,但在离婚时,补写欠条的情况等。
作假证言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比如,伙同亲友虚构债务的情况等。
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当走到离婚的地步,靠当事人自觉主动的将财产和盘分割是不现实的。
当事人不仅不择手段获取另一方财产的信息,而且还运用大量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其方式主要有:(1)转移财产,进行隐匿。
比如,从银行现金支取后,另换户头转存另外银行;(2)虚开发票,冲抵开支。
比如,购买一件一千元的大衣,发票开至三千,以解释财产去向;(3)大肆消费,挥霍财产。
进入消费的场所,或购置高档自用物品,以便谋利(4)私自卖房,谋求利益。
私自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掌握钱款的主动;(5)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帐,证明生意亏损负债。
对于夫妻自开公司或夫妻一方做做生意的案例,此种手段较为普遍;(6)单方转移共有财产,如,私自将共有的红木家具、电器拉走等。
3、威逼胁迫,暴力要挟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不惜“鱼死网破”,以掌握对方非法证据或不宜为外人所知的隐私为胁迫点,给对方开出条件,一旦不同意,就扬言一损俱损,鱼死网破。
比如,贪污、走私、偷税、告等。
再如,到一方当事人单位“闹事”,不让其“好过”为手段,迫其就范。
另外,以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手段,迫使对方屈服。
比如,找“第三者”麻烦,以对方性命或家人性命相威胁,如果不答应条件,扬言要采取过激行动等。
二、在离婚前转移财产违法吗现在这个时代,年轻人结婚很容易,同时离婚也变得很随便了,很多夫妻吵架吵着吵着就要离婚了。
但夫妻双方离婚就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些时候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利欲熏心,想要获得更多的财产,就会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更甚者还会损毁夫妻共同财产,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文书-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山东律师:
对于立案离婚前一方行径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可以确凿转移财
物财产具有主观恶意,而不算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向中院提
起诉讼,是可以追回的。
实践中时常会碰到,双方感情破裂后,一方就另一方在婚姻存续
期间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希望主张为转移资产,比如有的当事人对于
配偶子女离婚前五、六年以个人转移卖房或大额的转出资金的行为认
为是代之资产,那这种情况认定进来就比较困难。
对这一问题,法律
是这样规定的: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父女共同财产,或伪造
债务企图侵占遗产乙方财产的,分割恋人共同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父女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中院提起诉讼,请
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己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
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以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被毁财产的我方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导读在这个离婚高发的时代,为了保护自己的资产不被分割,很多人都会早早行动,转移自己的资产,比如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父母,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甚至购买巨额人身保险等。
隐藏、转移资产的形式众多,我们如何避免和防范财产被转移?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进行深入的分析。
案例案例一: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王女士有了婚外情,并且把丈夫孙先生平时的积蓄和工资卡上的钱转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
由于担心妻子隐藏、转移财产,将使自己无法拿回自己的财产,也为查清财产去向与确切金额,孙先生把妻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调查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一对夫妻,双方都是二婚,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对财产进行了约定,比如什么钱算共有财产,什么钱不算。
二人约定了很多内容,唯独忘记了保险的问题。
就在双方闹离婚期间,妻子在法庭上控告丈夫涉嫌隐藏、转移财产。
妻子拿出的证据是,自己买保险用了20多万元,但丈夫却花费了900多万元,如此悬殊的数据,怎么看都不正常。
这在她看来,丈夫明显就是通过买保险来转移财产。
因此,她要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对自己由于丈夫转移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少分钱甚至不分钱给丈夫。
焦点问题问题一:常见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都有哪些?该如何避免和防范财产被转移?问题二:夫妻在闹离婚时,如果一方购买了大额保单,是否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案例分析问题一:常见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都有哪些呢?该如何防范财产被转移呢?首先,我们要了解,最为简单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就是案例一中王女士运用的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从而达到隐藏存款的目的。
当然,有人转移自己的钱,希望离婚时可以不被分割;而有人则是转移对方的钱,希望独吞。
后一种做法钻了法律的空子,比较难取证。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转移与隐藏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转移与隐藏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事务。
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试图转移或隐藏财产时,财产分割变得更加困难。
本文将探讨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转移与隐藏的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财产转移的风险财产转移是指一方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避免在财产分割过程中被纳入共同财产。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私自保护个人财产或希望减少分割比例的目的。
然而,财产转移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约束。
首先,财产转移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欺诈行为。
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转移是否为恶意,若确认转移属恶意,转移后的财产仍可能被计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转移财产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离婚期间及离婚程序开始前、进行中禁止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财产转移违反法律规定,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转移财产。
因此,在财产分割中,财产转移并非可行的选择。
更为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合法途径和公正的程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二、财产隐藏的风险财产隐藏是指一方故意隐瞒或伪装财产,使其不被对方或法院察觉,以避免在财产分割中纳入共同财产的做法。
然而,财产隐藏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和不公正的判决。
在财产隐藏行为面前,法院有权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财产调查,以查明真实情况。
如果掌握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故意隐瞒财产,不仅可能导致隐藏财产被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还可能对隐瞒方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财产隐藏所带来的风险,离婚双方应充分信任法律程序,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如提供真实的财产清单、银行账单和相关证据。
同时,若发现对方存在财产隐藏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向法院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解决财产分割的途径在财产分割中,遵守法律程序和依法合理解决问题是最稳妥的方式。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途径供参考:1. 协商解决:双方可通过律师或其他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协商,共同商议财产分割方案。
这样可以减少纷争和争议,并为彼此保留一定的面子。
离婚时财产分割和财产转移问题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离婚时财产分割和财产转移问题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
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
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
有关人士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率可能会上升。
一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意见"详解离婚财产分割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全部28条中,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规定之细前所未有。
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的熊立民律师介绍,这是婚姻法的第二次司法解释,第一次着重婚姻关系,这一次意见稿重在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
意见稿全部28条中,不但有20条涉及财产分割,而且规定之细前所未有,可以说只看意见稿,不用开庭你就知道胜算几何了。
对此次意见稿,从事民事诉讼多年的律师认为,这次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中多次出现"相应补偿"的字眼。
过去财产分割都是一刀切,这次意见稿就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也有不足之处。
如解释中第21条说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
竞价的结果必然造成房屋价格的上升,而使得取得房屋一方补偿给另一方更多。
貌似公平,却可能使得弱势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比婚姻法和意见稿,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房屋所有权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1.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一、裁判规则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法条连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年)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主张赔偿损失。
三、实证案例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
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
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某某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应归宋某某个人所有,宋某某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 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最高法院: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分割并惩罚隐瞒方(典型案例)法客帝国
最高法院: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有权分割并惩罚隐瞒方(典型案例)法客帝国最高法院公布典型案例: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并对隐瞒一方进行惩罚|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客,北京昌平法院,北京一中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裁判文书网•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延伸阅读:福利推荐:与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有关的64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干货汇总推荐:与婚姻、家庭、夫妻财产等有关的49部法律法规及相关重要问题汇总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附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法客按:在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第八个案例为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最高法院在公布的案例中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为:若有证据证明乙方隐瞒、转移的财产(房产)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属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以下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全文。
延伸阅读:最高法院:一方出轨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附典型案例判决书全文)[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文书检索:一审(2014)昌民初字第08616号八、李某(女)诉孙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移与财产评估实际操作指南与案例分享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转移与财产评估实际操作指南与案例分享离婚协议是离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文件,它涉及到财产的划分和转移。
财产转移和评估是离婚协议中关键的部分,需要慎重处理。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离婚协议中财产转移和财产评估的实际操作指南,并分享一些案例进行讲解,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经济生活的产物,离婚后如何公平地划分财产是离婚协议的重点之一。
首先,在制定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种资产、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双方应协商并确定每一项财产的归属和划分比例,将其详细写入协议。
财产划分的公平原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例如,夫妻一方事业收入较高,可以在财产划分中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离婚后两个人生活的基本需求。
若夫妻一方有特殊原因无法工作或收入较低,也应考虑给予其适当帮助,以确保离婚后的生活质量。
在财产转移上,应当注明具体的过户手续和时间,确保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应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转移,如不动产的过户、股票的转让等。
同时,对于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也需要明确划分和转移的方式,以免产生日后的纠纷。
财产评估是划分财产的重要依据。
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评估的过程和方法进行明确规定,可以减少存在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财产评估的依据可以是市场价格、专家估值、独立第三方评估等。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产类型进行权衡,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的分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财产转移和财产评估在离婚协议中的应用。
案例分享: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且均以双方名义登记,房产的市场价值为1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将无条件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小红,并向小红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
为了确保财产评估的公正性,双方约定请房产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房产市场价值为90万元。
在该案例中,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是小明通过签署相关文件并将房产过户给小红,同时支付15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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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在诉讼实践中法院对“隐藏转移财产”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
关于认定:首先,先判断一方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在离婚(包括诉讼和协议离婚)时进行过处理,只要进行过处理,就不能认定是隐藏转移的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类似“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双方已无纠纷”等内容表述,再结合一些其他证据,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财产进行过处理。
其次,如果没有进行过处理,则要判断主张分割时距离双方离婚时是否已经超过两年,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主张分割财产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在离婚时未发现相关财产,从发现次日起至主张分割时未满两年。
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再次,若未超过两年,无论法院认定主张分割的财产是否为隐藏转移的财产,主张分割一方都有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原则上如果对方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转移财产的,法院会直接认定对方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
如果财产是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前转移的,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
关于处理:对方的行为一旦被认定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主张分割方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少分或不分,具体分配比例法院会根据对方行为的性质进行自由裁量。
附: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王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日原告左某某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丙,王某丙不是被告王某甲的婚生子。
2012年5月1日双方分居,2012年12月
28日原告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5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1年10月31日,案外人翟某甲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王某甲交付40万元用于王某甲缴纳xx公司注册资本,2013年12月16日,翟某甲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甲、左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4年3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王某甲、左某某归还翟某甲借款40万元并偿付利息24,000元。
原告左某某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获支持。
之后,原告左某某因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被告王某甲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原卡号为xxx)借记卡交易明细,该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12月12日、2012年5月15日,xx公司分别向被告王某甲转帐汇款40万元及2.5万元。
2012年5月25日,被告王某甲向案外人转帐47万元,王某甲将收款人的姓名部分隐去。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左某某申请查询被告王某甲转帐47万元的收款人信息,经查,被告王某甲于2012年5月25日转帐汇款47万元的收款人为王某乙。
被告王某甲称王某乙系其父亲,转帐汇款47万元是投资经营的需要,47万元中的42.5万元系向xx公司的借款。
原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离婚时隐藏转移的47万元。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告王某甲在与原告左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王某乙转帐汇款47万元,该款项的来源除了其他公司或个人较小额的汇入款,主要为xx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汇入的40万元及2012年5月15日汇入的25,0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425,000元为其向xx公司的借款,但被告在与原告的多起诉讼中从未提及曾向xx公司借款,结合被告王某甲曾于2011年10月31日向案外人翟某甲借款40万元用于缴纳xx公司的注册资本及xx公司时隔42天向被告转帐汇款40万元的事实,现被告主张其向xx公司借款425,000元,但被告提供
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该47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被告王某甲辩称认为,双方于2013年1月21日离婚诉讼庭审中确认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被告并未隐匿财产,但被告向王某乙汇款47万元发生于离婚诉讼之前,且离婚诉讼当时原告左某某并不知晓该钱款的情况,因此双方对各自名下存款达成的处分合意并不包含该47万元,故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左某某主张被告王某甲存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本院认为,婚姻法第47条针对的是夫妻诉讼离婚过程中一方存在故意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甲于离婚诉讼前已汇出47万元,因此不属于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然而,被告王某甲于双方分居期间向案外人汇款47万元,且在高院再审及本案审理中均拒绝提供47万元的收款人信息,被告确实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本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结合原告左某某在婚姻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47万元中原告享有24万元,被告享有2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某某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8,3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4,087元,被告王某甲负担4,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