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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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小编总结其中婚姻纠纷的热点问题,股权分割、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总结24条分享给朋友们。

一、股权分割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2、【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

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

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以及投资收益的处理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论文摘要]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相比,股权有其特殊性。

本文针对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投资收益的划分原则进行了阐明。

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投资收益,善意取得股权与夫妻间其他共有财产的相似之处在于它包含了财产权益,与其他财产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它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对象应仅限于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价值,股东资格不构成共有对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一、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在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场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处分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

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属效力待定合同,即生效与否取决于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因受让人善意与否而有所不同。

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件(3篇)

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职责、策略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

二、案件概述本案当事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付款。

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货物的质量鉴定、合同解除条件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三、案件焦点1. 货物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乙公司拒绝付款的合理理由?2. 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是否有效?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四、律师策略1. 收集证据:律师首先协助甲公司收集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调查取证:律师对乙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乙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3. 法律分析:律师对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庭前准备:律师协助甲公司制作了诉讼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制定了庭审策略。

五、案件审理1.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甲公司提供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乙公司则提供了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主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货物的质量问题、合同解除条件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甲公司律师强调,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货物质量问题并非拒绝付款的合理理由。

乙公司律师则主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足以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乙方诉请法院判决:1. 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2.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甲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原则,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三)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中,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重大债务,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披露重大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具体意见(一)甲方应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情况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甲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越来越多,股权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链接,又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文章将对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离婚;股权分割;婚姻法;公司法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的程序。

其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从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难点这一问题入手,寻求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股权的特性及分割的难点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其客体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

“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

”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

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

股权作为股东所持有的一项权利,当然可以成为夫妻财产权的客体,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但是股权权能的综合性及其非财产内容使之有别于一般财产的分割。

股权分割之所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其价值的波动性,并且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可以直接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与婚姻法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无法直接引用,缺乏具体操作的指导性。

这是夫妻股权分割的难点。

二、股权分割的方法探讨(一)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给对方适当补偿。

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二)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投资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中股权的分割这种形式的公司或企业,由于涉及第三人,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6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审理法官】蒋涛于大海张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当事人-个人】黄某杨某1杨某2杨某3【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胡安潮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刘晓丽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生李海铭赵三平胡安潮刘晓丽【代理律所】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北京维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已经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中未体现的部分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应否予以分割;2.如需继续分割,股权和存款的分割方式及比例如何确定;3.登记在杨某3、杨某2名下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拍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09:18黄某、杨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0民终2658号上诉人:黄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1,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案例(3篇)

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律师张律师,从业多年,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某日,张律师接到一宗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件,甲方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乙方为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公司欲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存在分歧,因此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例经过1. 案件接受张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认为自身具备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且与甲公司、乙公司均无利益冲突,便接受委托,代理甲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

2. 案件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律师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乙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实际出资额未达到工商登记的数额;(2)乙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3)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交易,涉嫌利益输送。

3. 案件谈判张律师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就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与乙公司进行协商。

在谈判过程中,张律师发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乙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李某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

4. 利益冲突在案件调查和谈判过程中,张律师发现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李某存在亲戚关系。

王某在得知乙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和关联交易问题时,表示愿意收购乙公司全部股权,以消除甲公司的顾虑。

5. 伦理困境张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临以下伦理困境:(1)是否继续代理甲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2)如何处理王某与李某的亲戚关系?(3)如何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损害乙公司的利益?三、案例处理1. 停止代理考虑到王某与李某的亲戚关系,以及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张律师决定停止代理甲公司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谈判。

2. 建议甲公司聘请其他律师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张律师建议甲公司聘请其他律师继续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3. 提醒甲公司注意乙公司存在的问题张律师向甲公司提醒乙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了解乙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张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临了职业道德与利益冲突的困境。

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推荐

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推荐

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推荐离婚是一件非常敏感和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专业的法律援助来处理各种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

在首都北京,有许多备受赞誉的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离婚案件。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北京大离婚官司最好的律师事务所,让您了解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贡献。

离婚案件较为复杂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为了避免您的利益损失建议您选择专业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01、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19年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是由多名资深婚姻律师、前资深法官强强联合成立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北京最早成立的只做婚姻家事业务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成立至今,在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业务纵深研究该事务所以高度敬业和专业的工作态度而闻名,胜诉率高。

02、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是朝阳区备受尊敬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他们在离婚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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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在离婚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卓越的声誉。

他们的律师团队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协助。

该事务所以其出色的客户服务和高水平的专业能力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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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一项具有情感和法律风险的决定,因此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事务所的律师们不仅在离婚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谈判技巧,能够帮助客户在离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06、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该所遵循“优质高效”的办事原则,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强调团队智慧,对个案办理精益求精,力求完美。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刘某【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国民张效兰王秀芳郭晨雯【代理律所】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2018)辽13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客户交易明细(司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上诉人李某主张被上诉人刘某隐匿、转移共有资金在(2019)辽1381民初3729号以及(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案件中,新发现被上诉人刘某个人账户2006年至2013年期间转账进账额为33851472.59元应对被上诉人刘某转移、隐匿的资金进行分割。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分割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夫妻分割

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 , 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 日 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 此 ,
法实践中无法 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 应 的财产数 额 。
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 当
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的利益 。 一旦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资后, 该部分财产便 与他人财产紧密结合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法
律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随意撤 回。因此 , 一旦依 照婚姻法关 于

夫妻共 同股权 的含义及 其法律特征
1 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 .
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投资的法律本质在于股东将一定 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 , 故作为投资的财产 , 自投 资之 日 , 起 便与作为出资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 相脱离, 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 夫妻 双方便丧失 了对该财
浅谈有 限责任公 司股权 的夫妻分割
赵 春 燕
( 龙江 省百 程 律师 事务所 , 黑 龙江 黑 哈 尔滨 10 1 ) 500
【 摘
要】 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 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夫妻共同股
权的分割具有涉及 面广、 法律 关系交错 、 利益体 多等特点。在 司法实践 中应 坚持 和贯彻《 婚姻 法》 《 司法》 、公 的各项原则, 并在
2 . 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特殊的权能。根据公 司法的有 姻法》 公司法》 和《 等不 同法律调整的领域 , 而且牵涉到
的 自益权和共益权 ,但这种权能的行使 主体只能是股 用 法律 。
东。就股东的责任而言, 则是以 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

安新法律事务所案例分析(3篇)

安新法律事务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安新法律事务所是一家位于我国某城市的知名律师事务所,近年来,该所承接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以安新法律事务所办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为例,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婚姻关系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恶化。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财产纠纷在离婚诉讼中,甲、乙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甲主张,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而乙则认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应当归其所有,甲无权分割。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多分。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 房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2. 车辆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3. 存款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积累的存款,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三)律师代理意见1. 房产分割: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房产按照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考虑到甲、乙双方育有一子,为保障子女的居住权益,建议将房产归乙所有,甲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车辆分割:鉴于甲、乙双方对车辆的使用需求,建议将车辆归乙所有,甲获得相应的补偿。

3. 存款分割:根据甲、乙双方的收入状况,建议将存款按照平均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

论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摘要:现今夫妻财产的多元化使得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出现了新问题,夫妻财产分割早已突破了房屋、家具等生活用品。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情况在夫妻财产中的比例逐渐增加,这使得公司股权的分割成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而公司股权的独特性使得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对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提出建议,以望对解决夫妻股权分割有所裨益,以满足婚姻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

关键词: 离婚,公司股权,股权分割一、研究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意义离婚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双方财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进行分割,当夫妻共有财产中存在公司股权时就会产生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关系到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也与相关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解决好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又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上的问题。

同时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还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分配,影响到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和公司的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的方式(一)首先进行协商调整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的《婚姻法》和《公司法》从本质上看都是私法,本着私法自治的理念,在处理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案件时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首先应该协商。

协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离婚案协商一致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应予以认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和《公司法》第72条进行分割即可。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着,通过协商解决股权的分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营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实践中往往是夫妻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如股东要求其配偶分割股权,而其配偶则要求分财产;有些股东要求其配偶分财产,而的股东的配偶要求分股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

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离婚是一件影响夫妻双方的重大决定,尤其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在离婚后的处理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各种因素。

本文将就夫妻离婚后如何处理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进行探讨,并提供一些建议。

首先,在处理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时,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协商一致。

双方可以通过婚姻终止协议或协商一致离婚协议明确企业的处理方式。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专业律师介入,协助解决分歧,并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夫妻可以选择保持合作,继续共同经营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商定由一方继续经营,或者共同继续经营。

双方需要制定详细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此外,双方还可以考虑聘请一个独立的管理团队,来避免个人情感对企业的影响。

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是进行分割或转让股份。

夫妻可以协商决定将企业股权按照一定比例分割,或者直接将股份转让给一方或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企业估值,并由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法律文件和财务事项。

分割或者转让股份时,双方应该确保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各自的贡献和权益。

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进行分红或者买断股份。

分红是一种共同分享企业收益的方式,双方可以商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买断股份则是由一方以一定金额购买另一方的股权,从而使一方成为企业的独立所有者。

在进行分红或买断股份时,需要明确协议中的具体细则和条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后,共同经营的企业可能面临到分家产的情况。

在分割财产时,夫妻双方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双方可以依法确定每个人在婚姻期间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他财产分配情况,并将这些要素纳入协议。

总之,在夫妻离婚时处理共同经营的企业和股份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

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和协商,借助专业人士的协助,制定明确的协议和计划。

无论选择继续合作、分割股权还是其他方式,都应确保公平合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顺利解决企业和股份的问题,为离婚后的生活奠定稳定的基础。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至65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36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更新⾄65辑)第31-36个案例裁判观点由⼴东⼴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龙中美整理,来源于离婚⼤师,转载须在显眼处注明作者和来源1. 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持⼀⽅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第34辑)【案情摘要】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有⼀⼥。

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杀、⾃残⽅式要求其满⾜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担⼼⼦⼥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母处哭闹,其⽆法正常⼯作。

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失去⼯作,精神压⼒很⼤。

2006年2⽉包某⼜找到张某,要求协议离婚,表述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

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神差签了字。

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未上诉。

【最⾼⼈民法院民⼀庭意见】登记离婚时双⽅⾃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均有约束⼒。

⼀⽅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2. 夫妻双⽅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第34辑)【案情摘要】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怀疑。

双⽅约定如尹某晚上⼗⼆点⾄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时⽀付100元“空床费”。

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条。

后双⽅发⽣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要求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付医疗费、误⼯费,还要求⽀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审法院“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付精神损害抚慰⾦4000元。

夫妻离婚股份分割流程

夫妻离婚股份分割流程

夫妻离婚股份分割流程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持股的,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

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双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双方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如果是第三人代持股的,则需要先证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出现离婚股权纠纷怎么办出现离婚股权纠纷的:1、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

在查询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对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3、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在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多种困难,特别是收集公司股权的证据时,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很难轻易收集到公司股权的证据。

更无法解决股权纠纷,因此,在收集公司股权证据时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

法律诉讼案件的汇报材料(3篇)

法律诉讼案件的汇报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编号:XX法民诉[2023]第XX号当事人信息: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案件基本情况1. 纠纷起因:2023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李某某经营的XX超市购物时,因超市货架上的商品掉落,导致张某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事发时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受伤与超市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过程:2023年4月,原告张某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三、法院审理情况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超市购物时,因货架上的商品掉落,导致头部受伤。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

被告超市对此事亦无异议。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超市未能证明其在事发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件评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事务所案例(3篇)

法律事务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伙伴,双方在多个项目上均有合作。

近年来,随着甲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乙公司希望退出部分项目,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将乙公司持有的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及丙方于2020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作为丙公司股东,同意乙公司将其所持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分别向丙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丙方取得丙公司50%股权后,甲乙双方及丙方在丙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股权转让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丙公司50%的股权?2. 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3. 丙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问题如何解决?三、案件分析(一)丙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丙公司5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及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甲乙双方均同意股权转让,丙方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因此,丙方已合法取得丙公司50%的股权。

(二)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1. 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丙方提供丙公司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报表等。

2. 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

3. 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丙公司股权转让后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承担债务等。

(三)丙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问题如何解决1. 丙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甲乙双方及丙方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 利润分配方面,甲乙双方及丙方应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在明律师事务所失败案例

在明律师事务所失败案例

在明律师事务所失败案例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失败案例中,有以下十个案例:1. 张某与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张某与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明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张某损失了相应的利益。

张某因此起诉明律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王先生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离婚案中败诉王先生委托明律师事务所处理其离婚案件,希望能够争取到更好的离婚条件。

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律师事务所未能有效地维护王先生的权益,导致最终判决结果不理想,王先生败诉。

3. 李女士与明律师事务所的房产纠纷李女士委托明律师事务所处理其与开发商之间的房产纠纷。

明律师事务所应当代表李女士维护其权益,但却未能有效地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导致李女士最终输掉了官司。

4. 陈先生因明律师事务所的过失导致经济损失陈先生委托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重要的商业合同案件,但明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了一系列的过失,导致陈先生损失了大量的经济利益。

陈先生因此向明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明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代理义务导致李先生败诉李先生委托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重要的民事诉讼案件,但明律师事务所未能充分履行其代理义务,导致李先生在诉讼中败诉。

李先生因此对明律师事务所的失职行为提起了投诉。

6. 黄女士与明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黄女士与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明律师事务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黄女士遭受了经济损失。

黄女士因此要求明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明律师事务所在公司并购案中失职某公司委托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重要的并购案件,但明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最终交易无法达成。

公司因此对明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8. 明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某企业委托明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希望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法律意见。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欧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68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强【审理法官】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欧某【当事人】黄某欧某【当事人-个人】黄某欧某【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妹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区倩彦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妹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区倩彦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妹区倩彦冼洪永【代理律所】广东捷安律师事务所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黄某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上述证据,与二审争议的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并无关联,故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某要求欧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黄某要求欧某支付补偿款的诉请应否支持。

黄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水立坊1801房,清楚知道该房由欧某婚前购买、婚后需要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房屋分割,可以理解为双方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并无争议,欧某对离婚协议内容的解释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离婚协议系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合法有效。

黄某陈述其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但黄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案涉***区439号房登记在欧某母亲名下,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且黄某也对更名到欧某母亲名下的行为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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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 ( 二 ) 第 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 , 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 权的分割办法。
5、另案中的另案
6、律师的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 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 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第二十六 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 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
讲座主要内容
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
股权不是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就是股权。其权属确定具 有自己的特点。《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工商登记属于公示性,而非设权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 司增资扩股的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 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
1、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 离婚后财产纠纷” 2、管辖 3、审判庭
4、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 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三)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适用
1、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1)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参照股权转让程序 (2)未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
1、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注意法 律之间的衔接;
2 、夫妻平等 。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 司股权 , 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 比例是多少;
3 、自愿协商 。协商优先 , 竞价次之 , 按比例 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
4、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5、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 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பைடு நூலகம்
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 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 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问题:个人婚前拥有的股权,婚后取 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 工资、奖 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 资取得的收益。” 《< 婚姻法 > 司法解释三》第 5 条: “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若干问题》的 解答一 : 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 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 别认定: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 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 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 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 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 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 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 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 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 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 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 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 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 股东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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