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律师事务所资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分割公司股权的法律适用
1、婚姻法及司法解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1)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参照股权转让程序 (2)未达成协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 司增资扩股的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 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二)分割股权纠纷案件的另案处理
1、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 离婚后财产纠纷” 2、管辖 3、审判庭
4、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 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若干问题》的 解答一 : 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 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 别认定: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 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 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 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 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 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 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 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 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5、另案中的另案
6、律师的风险代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 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 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第二十六 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 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 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 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 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 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 股东资格的标准。”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 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离婚时分割股权的基本原则
1、遵守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注意法 律之间的衔接;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பைடு நூலகம்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 ( 二 ) 第 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 , 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 权的分割办法。
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法律问题
讲座主要内容
一、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分割
一、股权分割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确认公司股权的依据
股权不是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就是股权。其权属确定具 有自己的特点。《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工商登记属于公示性,而非设权性。
2 、夫妻平等 。夫妻双方均等地共同共有公 司股权 , 而不论工商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双方股权 比例是多少;
3 、自愿协商 。协商优先 , 竞价次之 , 按比例 平分再次之,最后是解散;
4、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生活;
5、维护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的认定
(一)婚前取得的股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财产”,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 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 变化,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 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问题:个人婚前拥有的股权,婚后取 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 工资、奖 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 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 资取得的收益。” 《< 婚姻法 > 司法解释三》第 5 条: “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