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4-2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第三条资助的原则: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按辖区资助第四条资助的对象:本省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的第五条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第六条资助的内容: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和涉外专利申请相关费用,以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第七条资助的标准:发明申请人类别职务发明申请非职务发明申请申请费实用新型申请费及实审费50涉外申请第八条资助的受理、领取时间:资助申请应在申请当年内提出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第十条资助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为它用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专利扶持的三个政策

第一篇: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用报销(一)政策来源《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政策精要第七条资助金资助范围:(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第九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
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
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
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南通市专利资助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南通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从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事专利工作的个人;以及在专利服务和专利培训方面成绩突出的专业服务机构和高校院所。
第二章专利创造第四条申请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根据专利创新水平、申请文本撰写质量等进行评审后确定资助,职务发明资助12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600元/件。
第五条授权资助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参照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专利质量评价体系,经评审后,分档次进行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00元/件。
第六条维持资助自授权日起计算,前六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年资助年费500元/件。
第七条 PCT专利资助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主要资助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审查费等费用,经过评审后,每件专利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八条专利大户奖励在市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主营产品销售且有纳税的制造业企业、设计公司以及科研院所、高校(南通大学以院系内教研室为单位,其他高校以院系为单位)、医院(以专科为单位)等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创新主体,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的,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8件的,超过部分每件再奖励3000元;当年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400元;当年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
单个大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专利运用第九条专利交易补助对通过专利购买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审,当年专利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全国各省市专利补贴及奖励政策(一)

下面简单列举全国部分省市的一些专利补贴资助及奖励政策。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上官方网站查询,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1、北京《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资助1500元,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
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50元。
本市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择优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00元。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特别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2、天津《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发明专利:每件最高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贴400元中国专利金奖:每件10万元天津市专利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1万元3、辽宁《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每件补助2500元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每件补助5000元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每件补助1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4、浙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新评上的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50万元,优秀奖:10万元;新评上的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5、江苏《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助奖励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专利资助资金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资金。
项目引导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资金,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项目资金。
资助奖励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管理,由省财政厅按照资助及贯标奖励标准一次性下达。
项目引导资金一般实行申报制管理。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调动我校教职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发展,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意识,特设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专项基金从学校科研管理费中列支,由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适用范围:专利权属于太原理工大学,且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申请人。
资助额度:国外专利资助申请费5000元/项;国家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2000元/项。
第四条申请资助手续
1、第一发明人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见附表一)。
2、附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
3、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汇总。
—1—
4、分管校长统一审批。
5、科技处统一办理资助经费转账手续。
第五条每年办理资助事宜2次,分别在1月中旬、7月中旬。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七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2—
附表1
太原理工大学专利申报资助申请表
—3—
—4—。
上海市专利补贴资助政策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支撑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第五条凡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一般资助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前款所述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市辖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共同提出资助申请,且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四)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总结:申请发明专利政府资助金额及需提供资料

申请国际、美国发明专利政府资助金额及申请提供资料一、政府资助1、佛山市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50000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00元资助。
一项发明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二)按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每项给予5000元资助。
一个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资助,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的金额包括禅城区的资助金额。
)2、禅城区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资助2500元∕件;(二)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25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5000元∕件。
每项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3、广东省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一)已享受了佛山、禅城区专利资助的PCT、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等国家的发明专利不再享受省的专利资助;(二)没有享受佛山、禅城区专利资助的上述这些发明专利可以申报省的专利资助。
(三)广东省只资助授权的专利;美、日、欧专利30000元∕件,其他国家20000元∕件;最多资助两件。
4、国家财政部发明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为:原则上一项专利只能接受某一级知识产权局的资助,不重复给予资助。
资助申报时间:上一年7月至下一年6月。
二、提交资料市、区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省、市、区基本相同):(一)网上申报是佛山市、禅城区目前还没实行网上申报。
广东省、国家的资助都要通过佛山市。
(二)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三)申请外国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交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外国专利证书和授权说明书扉页中文翻译件原件,同时提交该专利对应的中国专利授权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二○○四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对技术含量高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批。
各市、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个人的申请资助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大学生发明创造,支持学生学以致用,形成专利技术,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管理程序,特制定“大学生专利申请与资助奖励管理办法(简称学生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而制定。
旨在规范在校大学生申报专利行为,鼓励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实践,并实施以专利技术为依托,参与“挑战杯”竞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为长安大学所有在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专利申请费从学校事业费按年度预算列支,专利奖励费由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每年学生专利获准情况,报校科技处从学校科技成果奖励金中列支。
第二章申请程序第四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科研副院长,主管学生副书记和团委书记组成的学生专利审查专家组,对所申请专利的学科相关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学生专利申请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申请与资助程序,填写专利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先交导师签字认可,并由学院主管科研副院长审核.第六条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无相关性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
对学科相关性有异议的学生专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进行审议复核。
第七条学生专利由与学校签订了专利代理协议的事务所提供代理服务,自行委托代理人的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八条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原件及全套资料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在学校档案室存档,发明人可凭学生证到档案室领取复印件。
第三章专利资助第九条学校资助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并被授权的中国专利和以长安大学作为第一著作权人申请并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第十条对取得专利证书的学生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学校提供资助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专利证书费和根据学校需要(成果转化、科技竞赛及学生创业)支付的前三年专利保护年费,由专利申请团队提出年费保护申请,学校审查后支付.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费由学生自理,对以长安大学为第一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的外观设计,学校给予学生综合测评智育测评分奖励(详见第四章)。
山东省各市专利补助政策实用标准

山东省各市专利补助政策标准一、省级:(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 -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想了解更多资助政策,登陆“凌波政通”进行评估及申请。
二、济南市(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PCT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3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6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4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15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满15年(16—20年),最高给予8000元/件资助。
山东省各市专利补助政策标准

山东省各市专利补助政策标准一、省级:(一)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全额资助,每件最高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PCT专利申请,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
(四)企事业单位维持5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五)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在普通资助基础上,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10-20件的奖励5万元,21-50件的奖励10万元,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5 -10件的奖励5万元,11-20件的奖励10万元,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
想了解更多资助政策,登陆“凌波政通”进行评估及申请。
二、济南市(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资助。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件,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三)PCT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申请资助1万元/件,个人申请资助4000元/件。
(四)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3年(4—6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1000元/件资助;满6年(7—9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3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2000元/件资助;满9年(10—12年),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600元/件资助,未享受减缴政策的最高给予4000元/件资助;满12年(13—15年),最高给予6000元/件资助;满15年(16—20年),最高给予8000元/件资助。
嘉兴市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嘉兴市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2‟9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组成部分:(一)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二)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专利项目的资金;(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专利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国内外专利授权补助;(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四)专利保险补贴;(五)专利实施转化项目补助;(六)专利中介机构培育补助。
第四条专利项目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一)在嘉兴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企业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实施转化,税收缴纳情况稳定;(二)自然人,包括嘉兴市本级户籍居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编科研人员,在嘉兴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常住居民,符合以上(一)规定条件且在嘉兴居住满三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市本级新居民积分考核排序前50位的新居民;(三)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四)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等。
第二章补助内容和标准第五条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1.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5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3万元;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4万元,个人每件补助3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2.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人民币1万元;个人每件补助5千元。
同一实用新型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
3.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1万元。
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使用“嘉兴市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具体参照《嘉兴市专利服务券使用办法(试行)》(附件)执行。
4.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申请的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000元和500元,自行申请每件分别资助600元和400元。
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利用,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对上年度黔江行政辖区内获得国内外发明、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资助条件(一)必须是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PCT专利(国际专利)和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登记在黔江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在黔江区的居民。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同一技术方案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获得授权的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PCT专利除外)。
第五条资助类别及标准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二)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通过PCT专利(国际专利)申请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0000元/件给予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10000元/件给予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维持3年以上发明专利,在第4年度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六条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一)《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职务发明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
法》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落实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优化专利结构,提高专利质量,规范专利资助管理,我们对《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3〕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2016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提交专利申请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的资助,按原办法执行;3月1日以后的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附件: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2月29日
——结束——。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

天津市专利资助办法一、资助范围1、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获得的专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国外发明专利,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2、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资助,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证书费、优先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等。
3、对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专利申请,特别是对关键技术领域和空白地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资助。
二、资助标准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公告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每件500元资助。
2、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和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再资助1000元。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每个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资助程序1、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助。
3、对于符合重点资助条件的专利申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优先资助。
4、对于获得授权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领取相应的资助或奖励。
四、其他事项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如有调整,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家畜解剖基础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一、选择题1、以下哪个器官不属于消化系统?A.胃B.肝脏C.胰腺D.肾脏正确答案是:D.肾脏。
2、下列哪一项不是呼吸系统的功能?A.氧气交换B.二氧化碳排出C.营养物质交换D.血液酸碱平衡正确答案是:D.血液酸碱平衡。
3、下列哪种疾病不属于循环系统疾病?A.高血压B.冠心病C.脑梗塞D.骨折正确答案是:D.骨折。
二、简答题1、请简述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及其功能。
答:家畜解剖学中的主要系统包括运动系统、内脏系统、脉管系统、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

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促进机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和物质条件,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第二章专利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侵犯他人专利权;(二)假冒专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前款所列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设备、运输、仓储等生产经营便利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提升我省专利申请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第二条资助类别
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取得相关国家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巴黎公约”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按一项专利予以资助)。
不实行实审制度的国家不予资助。
第三条资助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8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4、PCT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0元。
5、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0元。
第四条资助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在校生优先。
3、国外和PCT专利申请优先。
4、通过电子申请的专利优先。
5、依照申请或授权的先后顺序排序。
第五条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填报《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表》(附件1)。
申请资助表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申请通过PCT渠道申请的,提交《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渠道申请的,提交相关国家的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提交相关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授予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校生提交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1、受理时间:2013年1月1日至2月28 日。
2、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其他资助申请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初审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项目,由初审部门汇总并填写《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电子表格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2013年3月31 日前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超出报送期限的不予受理。
3、省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要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非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须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要具体、准确。
5、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提出。
第七条资助金的使用
专利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
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发明人。
第八条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
请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经费,同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涉嫌冒充、假冒他人专利的,依法查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所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银行开户名称与专利权(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表内无专利权(申请)人和代办人签章的。
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十条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资助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利申请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表》
2.《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
附件1
河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专利资助申请编号:
备注:此表须认真填写,不得漏项。
附件2
河北省专利资助项目汇总表
主管领导人(签字):
属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的在“备注栏”说明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