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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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诉权实现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构建初探

我国环境诉权实现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构建初探

人的合法 的民事权利受 法律保护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犯。” ,第
8 、8 条 民事主体 合法使 用资 源的权 利 ,第8 条规定 了相邻权 的保 O 1 3
护 ,第9 条 “ 民享有生命健 康权 ”。这些都是环境侵 害民事诉讼的 8 公
法律依据。 要实现环境诉权 ,制度的构建就 显得尤 为重 要。下面我对 诉权 制度的构建提 出自己的想法。
环 境 法诉 权的 制度 建设显得 尤为重要 。 [ 关键词 ] 诉权 障碍 模 式 制度 构 建
主管 部门严格履行 法律规定 的义务 。加强对环境 污染 和破坏行 为的监
督管理 的力度。
4 环 境可诉制度 的建立可 以推 动法院在诉讼 中通过具体 的个案做
公众参与是我 国环境法 的~项 基本原则 ,公 众有权对环境 污染和 环境 问题 诉诸司法 ,提起 环境诉讼是 环境 法实施 的重要途径。环境 法 诉权是指 为了保护环境 和 自然资源免 遭污染和破坏 ,针对破坏 自然环 出适 时适 度的司法解释 ,完善相关环 境法律 ,堵塞法律 的漏洞 ,平息
权实现 的可行性做一下简要 的分 析。


环境诉权实现的障碍
首先 ,环境基本 法和环境单 行法律法规 的局 限性。我国环境 法规
定 了环境保 护的对象 、任 务 、方针 和适用范 围等 ,但 是部分条款 太过
抽象 ,属于原 则性规定 ,并没有具体 的操作性得人条款相 配合 ,公 民
在实践中不能 以此 为依据 提起诉讼。 其 次 ,民事诉 讼 法的局 限 性。我 国 的民事 诉讼 多为个 案 的 、事
效 、举证责 任等问题进行 明确 。
的限制 。而环 境问题有滞 后性 ,一旦遭 到污染和破环 ,还原的几率较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论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及其构建

生 态 环 境 的 产 业 结 构 、 长 方 式 、 费 模 讼方 面进 行了有益 的探索 。贵 州省贵 阳 益 的诉讼 , 增 消 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外 , 民事 凡
式” 。国务院《 于落实科 学发展 观加强 市 中级法 院设立 了环 境保 护 审判庭 , 关 贵 主体均可提起 ,起诉人 与案件并无直接
务 院都 提出 了更高 的要求 。在 此大背景 《 于办 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讼 案 件 的试 讼 制 度 。 随 着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以及 公 民 环 关
下 ,借鉴 国外运用 司法手段保 护生态环 行 规定 》 云南 省 昆明 市 、 溪市 中级法 境保 护意识的提高 ,在我 国开展生 态环 ; 玉 境 的实践经 验 ,结合 我 国创新生 态环境 院也成立 了综 合性 的环 境保 护审 判庭 , 境公益诉讼具有重 大的现实意义。 保 护机制 的初步探索 ,逐渐建立 生态环 昆 明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市 市
原告 。
发 展状 况
目前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还 不 是 一 个 法 我国的生态环境公 益诉讼 制度还未 能够 法 均 未 对 公 益 诉 讼 作 任 何 规 定 ,而 且 还
定用语 , 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顾名思 真 正地建立起来 ,但这并不 妨碍法 院受 在 某 些 制 度 层 面 限 制 了 公 益 诉 讼 的 提 义 ,公益诉 讼是一个 与私益诉讼 相对 的 理 和 审 判 涉 及 公 共 生 态 环 境 利 益 保 护 的 起 。 如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公 “


我 国 生 态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察机关 、环保 部 门和有 关社会 团体向法 3大诉 讼法 中 ,除刑 事诉讼法 明确 规定 ,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赵 会 玲
( 浙江工 贸职业技 术学院 基础部 ,浙江 温 州 3 50 2 03)
摘 要:现代社会环境问 题的日 益严重使得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热点问题,文章分析了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
陛和可行性,并在借鉴其他 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和我 国的司法实践基础上,提 出了建立我 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ZHA O u —i H il ng
( hj n d s y&T ae o a o a C l g, nh u 3 50 ,hn ) Z ei g n ut a I r rd ct n l ol eWe zo 2 0 3C ia V i e
Abs r t sa l h n n i n n a u l t ai n s se h sb c meah t o i t ewo s nn f n io me t n t ac :E t b i i g e v r me t l b i l i to y tm a e o o p cwi t r e i g o v r n n s o p c ig t hh e i
第 1卷第3 0 期
2 1年 9 0 0 月
浙 江 工 贸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ZHE I JANG NDUS I TRY&TRADE VOC I AT ONALCOL LEGE
V0 .0No 11 3 Se . 0 p20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术
公 民个人关于公共利益的请 求是紧闭的。环境资 源的 “ 整体性和共 有性 ”意味着若对其侵 害 ,不仅侵 害了
社会 每个成员 的利益 ,也侵 害了一定 的 “ 社会公共利 益”。在环境法领域 ,只将 国家作为环境保护 的唯一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了较 为完 善的体系 , 但是 , 在环 境 治理 以及 预防等 工作中 , 起 到的
作用 并 不是十 分 明显。

三、 完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一) 诉讼 主体
我 国环 境公益诉 讼 的诉 权主体应 当为 公民 、 除行政 机关及 具 有 政府 背景 的组 织 以外 的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之所 以赋 予如此 多
{ I } I 占 ( 下)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张晓薇
摘 要 改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的经济 建设 工作取得 了 巨大成 果。然 而, 在人 们欣 喜 的同时 , 环境 的不 断恶化 也为人们 敲 响 了警钟 。从 国 内近 几年 的环境 状况数 据 来看 , 国 内经 济的 高速 发展 为环境 带来 的严重破 坏 , 而环境 的恢 复工作 所 带来的 资 金 消耗 则是 令人 震惊 的 。随着人们 综合 素质 的提 升 , 环 境保护 意识 不断增 强。但 是 , 也 不乏 一些过 分追 求 眼前 利益 , 置 子 孙 和 国家利益 于不顾 的人 , 继续 与可持 续发展模 式 背道 而驰。完善 、 科 学的环境 公益诉 讼 法是保护 环境 、 阻止 那些 ‘ 见 利 忘 义” 者 的有效 武 器, 是促 进人 与 自然和谐发展 的重要保 障 。因此 , 对其 的研 究 工作具 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本 文首先 对环境
环境 的保 护 目的, 作为原 告, 提请 公诉 , 从 而实现对 破坏公 共环境 环 境 问题 , 这是 行政 分工 的必然结 论 。最后 , 我 国政 治制度 并非 的犯罪 行为 人进行 制裁 的 目的。 由此可 见 ,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三权分立 , 行政权 与 司法权 之间 力量对 比并不平 等 , 因此 , 允许行

公益诉讼工作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工作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公益诉讼是维护法律法规,保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有力措施。

自2015年环保法实施以来,公益诉讼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地相关部门也积极开展了相关工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深入掌握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为提高公益诉讼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调研内容1.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围绕公益诉讼领域,针对公众、律师、法官、环保组织等不同层面的主体,调查其对现有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评价以及倡议和建议。

2. 调研范围本次调研主要范围围绕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覆盖全国各地。

三、调研结果1.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认知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大部分公众和律师对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较为模糊,了解不够深入。

法官和环保组织对公益诉讼机制的认知则相对深入,但对其实际操作以及机制的完善建议尚有群体智慧调研待提高。

2.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评价公众和环保组织普遍认为公益诉讼的实施对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生态有着重要作用,对公众权益和社会公正有着积极的影响。

律师在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机制提高了法律维权的效率,减少了维权成本。

但是,法官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机制存在问题,其机制不够完善,很难保证效果和公平性。

其中,环保组织对于公益诉讼的评价相对较高,普遍认为通过实施公益诉讼,环保事业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和推动。

3. 主体对公益诉讼的建议针对公益诉讼机制的问题和缺陷,主体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公众和律师认为应该完善诉讼参与程序,加强环保信息公开透明度,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观念;法官认为应当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优化环境责任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宣传;环保组织则建议加强组织调度、完善组织架构、增强绿色诉讼的原则等方面进行加强。

四、结论与启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深入了解到了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试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试论水法规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讼 目 的 具 有 明 显 的 公 益 性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民 事 、 行 政 诉 讼 , 不 是 x- 人 利 益 提 出 的 , 而 l私 , 是 针 对 公 共 环 境 利 益 提 出 的 诉 讼 。 诉 讼 目 的 是 为 了

水 法规 体 系 中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 缺 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 一 是 把 握 “ 益 ”。公 公 益 在 《辞 源 》中 的 解 析 为 “ 共 之 利 益 。 相 对 于 一 公
个 人 之 私 利 、 私 益 而 言 。 个 人 和 法 律 拟 制 为 人 的 ”
组 织 的 利 益 为 私 益 ; 相 应 的 , 人 类 、 国 家 、 集
熟 于 日 、 美 等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在 美 国 称 为 公 民 诉 讼 , 它 指 的 是 “与 案 件 无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 基 于 公 益 而 提 起 的 诉 讼 ”。 公 益 诉 讼 法 律 规 定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称 为 诉 讼 主 体 , 而 不 限 于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水利 发展 研 究
21 6 0 2・
试 论 水 法规 体 系 中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构 建
陈 筱 云
( 圳 市水务 局 ,广 东 深圳 深 583 ) 10 6
摘 要 : 目 前 , 我 国 公 益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的 探 索 已 经 开 启 , 建 立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呼 声 日 渐 高 涨 。 本 文 从 加 强 水 资 源 、 水 环 境 司 法 保 护 为 切 入 点 , 阐 述 了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环 境 公 益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创新探索——兼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

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创新探索——兼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以制度建设为中心》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讼 研 究 ; 环 环境 公 益 ; 环境 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926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5— 25 2 1 )2— 17— 5 D 1. A 29 37 (0 2 0 0 1 0
严重 的环境 危机 迫切需 要 司法 手段 的救济 。 目前 , 国法学 理 论 与实 践部 门对 于推 进 环 境公 益 诉 我 讼 制 度 的现 实迫 切性 已经 达成共 识 , 在 环境公 益诉讼 制 度 的建 构 方面百 花齐 放 、 家争 鸣 , 仁见智 , 并 百 见
2 1 第 2期 02年
利 益 , 为作 为某 个集 体的共 同利益 的公 益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认 环境 公 益诉 讼 研究 》 书所 论 证 的这 种 一
集体 的共 同利益 , 际上强调 的是人 类共 同拥有 的环境利 益 。该 公益 并不 在于 重大 , 实 不在 于涉及 空 间的
才是 真正 的公 益 。
在论及 环境 公益 性质差 异对起 诉 主体选择 的影 响 时 , 书主张 , 以维护集 体共 同利 益为 目标 的诉 该 在
讼中可以适用“ 尽可能多的” 起诉主体这一原则。“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 围不应排斥公 民个体, 而应尽 可能 扩大 其范 围 。 【 当然 , 书对 环境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也不 是无 限扩大 , 是 主张 “ 限制 的多 元 ”】 该 而 有
度构建 。 环 境公 益诉 讼的 内涵发 展


继承 与发展 是科 学研究 的重要 特征 , 如果 没 有 继 承 和发 展 , 天 的科 学 研究 可 能 还 停 留在 原 始 时 今
代。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也经历了一个继承与发展 的过程。徐祥 民先生等所著的《 环境公益诉讼 研 究 》 书在环境 公益 的内涵界 定方 面 充 分继 承 前人 成 果 , 且 这种 继 承 不 是 对 已有 理 论 的简 单 重 复 一 而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的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引入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XX市大气污染治理案件该案例发生在XX市,该市的大气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

一组市民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减少排放量、改善治理设施等。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改善治理设施,并对违规排放企业进行处罚。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2. 案例二:XX省水体污染治理案件在XX省,水体污染严重威胁到居民的用水安全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

当地环保组织发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加强污水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法院判决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并对无证排污企业进行取缔。

这个案例展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水体污染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事人以社会公益为目标进行诉讼的一种方式,通过司法手段推动相关企业或个人改善治理设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

2.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改造治理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从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3. 强化法治观念: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权益保护的关注,公益诉讼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深入了解公益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与分析,希望为它的发展提供有益建议。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公益诉讼在我国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首先,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很多人对其了解甚少。

其次,公益诉讼存在着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很多诉讼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益诉讼持谨慎态度,缺乏支持和配合。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积极的因素。

一些NGO组织、律师
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活动,为公益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也逐渐意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开始参与其中并提供支持。

为了促进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其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和效果。

另外,需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体系。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在我国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和挑战。

希望我们的调研报告能够引起更
多人的关注,推动公益诉讼事业向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2 . P e o p l e ' s P r o c u r a t e fS o i c h u a n P r o v i n c e , C h e n g d u 6 1 0 0 1 7 ,C h i n a )
Abs t r a c t : En v i r o n me n t a l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u b l i c i n t e r e s t l i t i g a t i o n h a s t h e v a l u e o f r e g u l a t i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o we r ,p r o t e c t i n g
a b o v e ,t h i s s y s t e m s h o u l d b e e x p l i c i t l y s t i p u l a t e d o n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f o c u s i n g o n t h e p r a c t i c a l c i r c u ms t a n c e s .B e s i d e s ,s p e c i i f c
境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 同 时 ,从 拓 宽原 告 资 格 、设 定 复 议 前 置 程 序 、 引入 禁 令 判 决 、 以及 设 定 律 师 强 制 代 理 等 几 方 面
着手 细化 环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具 体 制 度 设 计 。


词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制度设计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1 — 3 6 4 4 ( 2 0 1 3 ) 0 5 — 0 1 2 5 - 0 6

浅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或组 织等 非直接 利害 关 系人为 他人 利益或 公利益 提起诉 讼 的可
揭 发各种 环境 违法行 为 , 动环 境 公益诉讼 ” 同时还 明确要 “ 推 。 完 能性 。环境 公益诉讼 起诉 主 体资格 的限制 , 使 公 民个 人利益 、 致 社 善 对污 染受害 者的 法律援 助机 制” 由中 国法 律援 助基 金会 组织 国家利 益 、 会公共 利益 在遭 受侵害 时得 不到保 障 。 发起 的“ 0 8 律援 助绿 色行动 ” 人 民大会堂 举行 启动仪 式并 20 法 在 3 诉讼 时效 的局 限 .
“ 国家鼓励 法律服 务机构 对 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诉讼 中的受 害人提 释要 求原 告是 与具 体行政 行为 有法律 上 的利 害关 系 。由上述 可 原 供法律 援助 ” 0 5年 l 。2 0 2月 3日发布 的 《 关于 落实科 学 发展观 知 , 告是必 须得因 自己的权 益受到侵 犯或者 与其他 人发生权 益 加 强环 境保护 的决 定》 出 , “ 提 要 健全 社会 监督机 制, 究建 立环 之 争 时才能够 以原告 的资格 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 , 除 了其他 人 研 排 境 民事 和行政 公益 诉讼制 度, 挥社 会 团体的 作用 , 励检 举和 发 鼓
阐述 了建立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的必要性 , 分析 其存 在的 问题 , 鉴 国外先进立 法经验 的基础 上 , 出几点 构建我 国环境公 在借 提 益 诉讼 制度 的建议 。
关键词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公众 环境 权益 法律援 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1)50 1 3 10 . 9 (0 00 .2 - 0 0 2 主 体资格 的局 限 .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社会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高。

在保护环境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不断被提及并得到广泛地运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修复、
恢复生态环境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为了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用和发展过程,对
其基本问题进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研究目的
本文主要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旨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以及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
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和法律依据。

2.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问题。

3.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

包括发展方向、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

包括推动环保意识的提高、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

四、研究意义和预期结果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同时,还将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为环
境公益诉讼的推广和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预期结果是可以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问题,为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建议,并对推广和提升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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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6月 渤 海 湾 康 菲 石 油 蓬 莱 1— 01 9 3油 田作 业 区 B平 台 、 C 平 台先 后 发 生 两起 溢油 事 故 事 故 发生 三个 多 月 以来 , 到 社会 各 受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污 染 面 积 已 经从 中海 油 最初 声 称 的 ” 有 20平 其 只 0 方 米 ” 蔓 延 到 8 0平 方 公 里 。 虽 然 国 家海 洋局 已经 对 康 菲公 司作 . 4 出相 应 处 罚 , 菲 公 司 自身 也 相 应 的设 立 基 金 解 决 事 故 , 是该 事 康 但 件 远 远 没 有 结 束 。 菲 公 司 还 将 面 临来 自国家 海 洋 局 、 保 公 益组 康 环 织 、 人 等 在 内 的 主体 拟 提起 的相 关 诉 讼 。其 中 . 为 引 人 注 目的 个 较 当属 环 境 公 益诉 讼 。0 年 八 月 九 日 , 京华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贾 21 1 北 方 义 向天 津 海 事 法 院 、青 岛 海 事 法 院 和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成 为 民间 首 位 向 中海 油 和 康 菲 中 国进 行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个 人 。 而 , 竟 何 为 环 境 公 益诉 讼 ? 主 要 特 征 是 什 么 ? 然 究 其 在 我 围 的发 展 现 状 如 何 ? 面 临 怎样 的尴 尬 境 地 ? 又 以后 的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路 的 发 展 构 想 又是 怎 样 的 呢 ? 本 文 拟 就 此 类 问 题 做 一 深 入 研 究, 以期 能 为 我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贡 献 一 份 力 量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相 关概 念 及 其 特 征 对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这 一新 型 诉 讼 制 度 , 国称 呼 不 一 致 , 环境 各 如 民众 诉 讼 、 境 公 民诉 讼 等 . 其 内 涵 基 本 一 致 , 是 指 因为 由行 环 但 就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会 组 织 以 及 个 人 的违 法 行 为 , 大 家 赖 以 企 社 使 生 存 的 环 境公 共利 益 遭 受 损 害 或存 在 损 害 可 能 时 , 法 律 允 许公 众 为 维 护 大 家 共 同 的 环 境 利 益 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的 一 种诉 讼 制度 。在 国外 .这 项 诉 讼 制 度 对 于 保 护 公 共 环 境 和 公 民 环 境 权 益 起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然 而 , 传 统 的 、 般 的 民 事 诉讼 、 政 诉 讼 、 事诉 与 一 行 刑 讼 相 比 , 境 公 益 诉 讼 有 其特 殊 性 。 境 公 益诉 讼 的特 殊 性 表 现在 环 环 如下三个方面 : 第 一 、 境 公 益 诉讼 维护 的利 益 具 有 公 共 性 。 境 的公 共 利 益 环 环 性 不 言 而 喻 。” 想 史 的轨 迹 让 我 们 看 到 了希 望 ,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思 已 国 际法 律 文 件 承 认 环 境 组 成 部 分 的 内在 价 值 。”1 为社 会 成 员 , 【作 】 每 个 人 均 有 保 护 国家 和 社 会 环 境 利 益 、 求 社 会 正 义 、 障 社 会 可 追 保 持 续 发 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使 存 在 对 这种 公 共 利 益 的 侵 害行 为 , 假 每 个 社 会 成 员 均 可 主 张权 益 。 于 此 , 境 公 益 诉讼 的 目的就 在 于 维 基 环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 第二 、 环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具 有 不 特 定 性 。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环 体 并 非 仅 仅 指 特 定 的 与本 案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而 是 指 全 社 会 整 体 。 句 话 说 . 是 该 种 诉 讼 发 起者 既可 以是 直 接 的 换 就 受 害人 , 可 以 是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具 体 包 括公 民 、 事 业 单 也 企 位 和社 会 团 体 。环 境公 益 诉 讼 的 对 象 既 包 括 民事 主 体 , 包 括 国 家 也 行 政 机 关 , 之 相 应 地 , 是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和 环 境 行 政 公 益 诉 与 就 讼 。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 是对 环 境 公 益 造 成 损 害 的公 司 、 环 就 企业 、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所 提起 的诉 讼 。 境 行政 公 益 诉 讼 , 是 指 对 环 境 公 环 就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有 侵 害 之 虞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它 公 共 权 力 机 构 所 提起 的诉 讼 。 第三 、 境公益诉 讼可预先维护环境 . 止环境侵害 扩大化 。 环 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 防 为 主 原 则 ” 重 要 保 障 手 段 。 预 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发 起 人 如 果 能 够 对 正 在 实 施 或 可 能 实 施 的 使 社 会 环 境 公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违 法 行 为 , 出科 学 合 理 的理 由 . 可 以 主 张 环 提 就 境权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 讼 . 南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由 此 看 出 ,该 诉 讼 可 以将 已经 造 成 或 即将 造 成 的 环 境 破 坏 行 为 有 效 地 加 以保 护 , 而 使 违 法 侵 害 行 为 结 果 最 小 化 , 少 ” 地 悲 剧 ” 从 减 公 的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调研报告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调研报告

XX人民法院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调研报告2019年为全面推进服务生态大局工作,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改革,健全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民事审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并延伸生态环境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审判工作,根据市委政法委部署要求和县委政法委决定,我庭就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力度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成果报告如下:一、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积极开展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依法受理和审理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案件,化解生态环境资源民事纠纷,积极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

2019全年,我庭共受理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

主要表现为:“四进步”一是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进步提高。

2019年,民事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实现了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

二是生态环境审判力度进步加大。

我庭着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民事纠纷,依法审理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案件,以严格司法筑牢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三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进步规范。

制定实施做好生态环境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民事纠纷的化解和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生态环境审判司法理念进步转变。

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二、做法多元(一)抓牢审判职能,着力抓好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修复机制。

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并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民事赔偿、惩罚重要参考因素。

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巨大作用。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报备制度,及时受理、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

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

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随着现代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

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

公益诉讼调研报告公益诉讼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次调研的目的,旨在深入了解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设计了一份问卷,发放给了多个地区的法律从业者、社会公益组织、受益人等相关人士。

其次,组织了一次实地访谈,邀请了公益诉讼专家、法官、检察官等多位专业人士进行深入探讨。

最后,对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三、调研结果1. 公益诉讼案件比例不高:调研结果显示,公益诉讼案件在各级法院中的比例较低,大部分法官在实践中接触到的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

2. 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调研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认识度和参与度不高,大部分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了解甚少。

3. 市场主体对公益诉讼抵触心态: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市场主体对于公益诉讼持有抵触心态,担心公益诉讼会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4.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调研结果显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益目标的实现。

四、调研分析1. 缺乏有效的宣传: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较低,与公益诉讼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案例缺乏有效宣传和普及,导致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度不高。

2. 国家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不够:公益诉讼事业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国家对其支持力度不够,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比例较低。

3. 法官和律师素质存在差异: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和律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效果。

但是目前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存在差异,一些地方基层法官和律师对公益诉讼不够重视。

五、改进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可以开展相关讲座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知识的了解。

2. 增加政府投入:政府应增加对公益诉讼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然。
四、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启 动顺序 在多元 主体具有环境公益诉权 的基础上 。启动顺序上存在多元 主体 直接启 动和检察机关前置审查的争议 ?从一些 国家的经验看 ,允许检察 机关代 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是 可行的。如果受 到损害 的不 是国家利益 , 而是社会公共 利益 ,那么 ,可 以考虑让那些代 表公共利益 的社会 团体 、
关 键 词 :环境 保 护 ;公 益 诉 讼


公 益 诉讼 的缘 由
在经济学界,“ 公地悲剧” 为人熟知。美国学者哈丁在 《 公地的悲 剧》 中设 置了这样一个场景 :一群牧民一 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 牧 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 收益 ,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 的数量 已经太 多 了,再增加羊的数 目, 将使草场 的质量下降。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 人都从 自己私利出发 , 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 ,因为草场退化 的代 价 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 民都如此思考时 ,“ 公地悲剧 ”就上 演了 一一 草场持续退化 ,直至无法养羊 ,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试验得 出的结 论是 :由于每个人都有将 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 ,在公 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 态下 , 每个人都会 自觉或不 自觉地榨取公共 资 源为 己所用 。因此 ,处于无保护状态下 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 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 ,利益受到了损害 ,受害者就有权 向法 院起诉 , 请 求 司法救济 。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 的羊群吃 了你的草地 ,你可 以要 求 他赔偿一样 ,但是 ,公共 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 的牧羊人 ,如果 它的利益受到 了损害 ,由谁来提起诉讼 呢?随着社会公 共领域延伸及公 共事务数量 的增长 ,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 公益诉讼是解决 “ 公地悲剧 ”的一种诉讼手段 ,它在中国的出现和

[环境,公益,诉讼,其他论文文档]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

[环境,公益,诉讼,其他论文文档]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论文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环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研究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

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

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据报道,2009年5月1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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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调查报告一、引言随着公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高,热心于环境保护的公民和社会团体越来越多。

在这种背景下,法律必须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通道,以引导有序的公众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疏导不稳定因素,使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法制的框架下得以顺利实现。

环境公益诉讼无疑就是这样一种制度通道。

实践中,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各级法院已经受理了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尤其是自2007年以来,以、和三地为代表的新一代环保法庭的建立,更是大大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和三地不仅通过受理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而且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及时总结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将会为国家层面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有力的实践经验和支撑。

本文即是这样一种尝试。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一)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概况司法实践往往是推动立法的先行者,在我国学术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展开理论研究的同时,司法界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公开报道的,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受理的各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至少有17起(见表1)。

1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以来法院共受理了9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7起是由环保法庭所受理的,这充分显示出环保法庭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作用。

(二)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简要分析在已经发生的17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起。

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6起,行政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3起,环保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3起,公民个人起诉的5起。

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的6起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胜诉。

而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3起环境公益诉讼中,1起胜诉,1起撤诉,1起调解结案;从最终效果看,也可视为全部胜诉。

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5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以败诉而告终,其中3起裁定不予受理,2起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从被告方分析,起诉行政机关的6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一起因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而撤诉外,其余均以失败告终。

起诉污染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胜诉。

(三)从司法实践看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挑战,如何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

从实体法来看,我国的《宪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相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受到损害的人才有权获得赔偿,这就排除了因社会公益受损而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从程序法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两大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讼利益归属于原告。

而环境公益诉讼恰恰相反,它有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要么是涉及不特定多数间接利害关系人的环境公益,要么是纯社会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

两大诉讼法的这种规定必然导致国家环境公益、社会环境公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上述法律限制体现地更为明显。

从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看,大部分公益诉讼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且基本上都胜诉,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本上都以败诉告终。

5起个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败诉理由主要有两种:第一,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第二,原告没有实体法上的权利依据,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法律解释,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也面临着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适用证据、如何判决等程序难题。

除了这些法律层面的困境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往往还会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各地政府和法院在受理和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考虑的因素往往并不限于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维稳”的特殊需要。

另一方面,尽管在我国环保意识已得到很大的提升,但是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冲突的时候,往往还是要让位于经济发展,科学发展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环保部门与司法机构能力的先天不足导致环保法庭缺乏充沛的法律、政治资源,无力去“招惹”有来头的大企业,不能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环境问题,其维护环境正义的社会功能没有得到彰显。

总之,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既缺乏程序法的规定,也缺乏实体法的依据,还受到了很多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制约,很难受理并有效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与制度构建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尽管面临着重重障碍,但是近几年成立的环保法庭还是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将会对在全国围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完善相关立法提供重要借鉴。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概况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方面,、和的探索值得特别关注(见表2)。

在总结已经审结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问题,并通过法院的司法文件规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

总体上看,的相关文件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为检察院、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两湖一库管理局这样的特别机构,关于民间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文件并未明确禁止。

而随着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一案的受理和审结,让环保两庭在社会团体作诉讼主体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趋于明朗。

而中级法院则与检察院共同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成为国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另外为了解决检察院起诉中可能面临的证据难题,中级法院又联合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的意见》。

总体上看,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体现了检察院的主导作用,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用体现不足。

但是随着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案的受理和审结,环保法庭在实践中对诉讼主体问题作出的率先突破不容否认。

在三个试点省份中是最晚成立环保法庭的,但在法庭设置规模和公益诉讼规定的制定上。

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

除了成立的环保法庭数量最多之外,是全国第一个在市级、省级两级法院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规性文件的省份。

2008年11月,市中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环保法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规定。

2009年5月13日,省高级法院组织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成为省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指南”。

更为重要的是,省环保法庭第一次在文件中明确了环保民间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会议纪要》规定:“只有检察院及在我国境经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环保公益案件。

”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市公益诉讼基金管理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二)、和三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比较分析以下本文以、和三地制定的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性文件为分析对象,对三地所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1.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既可能是一般民事主体所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所为,故环境公益诉讼可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如果被诉对象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等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主体,即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被诉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即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从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看,和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重点,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没有涉及;而的相关规定则对两种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都进行了规,如《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23条就明确规定,相关主体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也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

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原告围从已经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看,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环保团体。

公民个人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尽管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但是并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

即使是在规划局一案中,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又不认同其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资格,最终还是摆脱不了败诉的命运。

各地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对原告资格的认识还存在差异。

《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

但是2010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则明确赋予了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其第2条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则仅规定检察院如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督促起诉的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也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突破了该规定对原告围的限定,已经受理了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

省高级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原告限定为检察院及在我国境经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然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级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则对高级法院下发的《会议纪要》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围扩展为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而且中级法院也已受理了一起环保局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该案的受理得到了省高级法院的认可,这也说明高原已经认同了对《会议纪要》规定的原告围的扩展。

总体上看,检察院、行政机关和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得到了各地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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