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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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 十 二 条 配 电 区域 划 分 意 见 应 栽 明配 电 区域 的 地 理 范 围 、划 分 界 限 及 产 权 分 界 点 等 信 息 ,并 附 配 电 区 域 地 理 平 面 图 、电 网分 布 图 等 说 明 文 件 。
第 十 三 条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项 目业 主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申领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供 电 类 )时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监 管 机 构 主要 依 据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出具 的 配 电 区域 划 分 意 见 ,在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供 电 类 )中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 已 满 足 其 他 许 可 条 件 ,但 未 取 得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意 见 的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监 管 机 构 参 考 企 业 间 自主 达 成 的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协 议 等 材 料 ,在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供 电 类 )中 载 明 配 电 区 域 。
第 二 章 划 分 原 则 第 五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应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安 全 可 靠 、经 济 合 理 、界 限 清 晰 、责 任 明确 的 基 本 原 则 。 第 六 条 配 电 区域 原 则 上 应 按 照 地 理 范 围 或 行 政 区域 划 分 ,具 有 清 晰 的 边 界 ,避 免 出 现 重 复 建 设 、交 叉 供 电 、普 遍 服 务 和 保 底 供 电服 务 无 法 落 实 等 情 况 。 第 七条 增 量 配 电业务 应符 合 国 家电力发 展 战略 及 产 业 政 策 ,符 合 省 级 配 电 网 规 划 ,并 满 足 国 家 和 行 业 对 电 能 配 送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标 准 要 求 。 第 八 条 配 电 区 域 划 分 应 与 国 家 能 源 政 策 相 衔 接 。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布 的 各 类 能 源 行 业 示 范 项 目 中 已 包 含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并 明 确 供 电 范 围 的 ,配 电 区 域 原 则 上 与 其 保 持 一 致 。 第 九 条 鼓 励 以 满足 可 再 生 能 源 就 近 消 纳 为 主 要 目标 的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支持 依 据 其 可 再 生 能 源 供 电 范 围 、电 力 负 荷 等 情 况 划 分 配 电 区 域 。 不 得 依 托 燃 煤 自 备 电 厂 建 设 增 量 配 电 网 ,防 止 以 规 避 社 会 责 任 为 代 价 营造 成 本 优 势 。 第 十 条 地 方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在 配 电 网 规 划 、 项 目论 证 、项 目业 主 确 定 、项 目核 准 (备 案 )等 环 节 明 确

供电服务规范

供电服务规范

供电服务规范.txt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严厉,经不起针尖轻轻一刺。

一流的爱人,既能让女人爱一辈子,又能一辈子爱一个女人!第一条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通用服务规范第四条基本道德和技能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二) 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

对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及时、耐心、准确的给予解答;(三) 遵守国家的保密原则,尊重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对外泄漏客户的保密资料;(四)工作期间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诚信服务规范:(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接受社会与客户监督;(二)从方便客户出发,合理设置供电服务营业网点或满足基本业务需要的代办点,并保证服务质量;(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权责任分界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五)聘请供电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并走访客户,听取客户意见,改进供电服务工作;(六)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七)以实现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活动,减少客户用电成本,提高用电负荷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内发改价字〔2019〕939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规范推进我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现将我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对于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参与竞标的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中标主体的相关承诺应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按年度进行监管和考核。

对于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确定配电价格。

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制定分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三、鼓励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按照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规则代表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按其参加的交易品种整合电量打捆参与市场交易。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05•【文号】发改经体〔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一)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二)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

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

(三)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二、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四)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可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视情况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

(五)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增量配电公司管理制度

增量配电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量配电公司的运营管理,提高电力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公司遵循“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便捷的电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各部门、分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保障第九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电力调度规定,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电力调度和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调度与电网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电力质量标准,确保供电质量。

第四章市场营销与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市场营销体系,积极开展电力市场开拓。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电力价格政策,合理制定电力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加强客户服务,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客户用电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章财务管理与审计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公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经营。

第七章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增量配网解读

增量配网解读

安全质量和风险
较高的省市都分布于南网区域,包括广 西、深圳、贵州、云南。其次是宁夏、 四川、蒙西、湖南、陕西、湖北、重庆 这7个省市。而价值较低的省市集中在北 京、安徽、江西、天津)
投资回收
(目前投资价值
增量配电业务项目管理流程
业主 确定 项目 建设 价格 核定
配网运 营
01
项目 规划
02
03
项目 核准
根据2017 年 11 月 9 日刊登的前述国家发改委“电力体制改革专题 会议”纪要,对增量配网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 : 1) 细化完善细则,特别是增量配网业务范围划分办法、配电网规划和 电网公平接入管理办法等; 2) 尽快明确增量配网价格机制,进一步明确增量配网的电网定位; 3) 将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鼓励电网企业 将存量配电资产拿出来,引入社会资本参股,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建 设运营; 4) 尽快制定出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办法”,电力主管部门 和监管机构做好协调争议及配电区域确定工作; 5) 公共电网要向增量配电项目公平开放; 6) 加强对增量配电网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增量配电网业务改革试点的推进中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 下: 1)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范围划分存在困难,电网企业认为存量资产可以 满足试点区域供电需求,新增配网属于重复建设; 2) 增量配电项目接入电网存在障碍; 3) 电网公司要求绝对控股; 4) 电网公司对未参股的项目进行信息封锁,新增配网项目无法获得上 级电网架构等必要信息; 5) 增量配电价格机制及核定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六是增量配网的定位 尚未明确,电网企业认为是大网的“用户”,项目业主认为也属于“ 电网”,双方在项目是否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和备用容量费 问题上存在分歧。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

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第七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执行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保障配电区域内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

第八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配电区域内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增量配电网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2x】2048号)批准了我省南京江北新区玉带片区等5个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

为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发改经体〔202x〕212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本细则所称的增量配电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二)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须符合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服务等义务。

试点区域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要求。

(三)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配电网建设运营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四)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五)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应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

(六)为保障增量配电网用户安全、可靠、稳定用电,与增量配电业务相关的规划、工程设计、设备运维、调度运行、客户服务、供电安全等方面工作均应依据《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技术标准体系》(另行编制发布)等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11.27•【文号】发改经体[2016]2480号•【施行日期】2016.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延庆智能配电网等105个项目为第一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名单附后)。

现就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一、规范试点条件,搞好项目核准。

增量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请各地对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审核,依照管理权限做好项目核准工作,依法对项目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

二、坚持公平开放,不得指定投资主体。

试点项目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具有与配电网投资运营相应的业务资质和投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参与竞争。

三、明确供电责任,确保供电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发改运行〔2019〕1097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重点任务,加快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将增量配电试点向县域延伸,在各地推荐报送和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等84个项目,作为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详见附件)。

现就规范开展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等文件要求,务实开展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

请各地试点牵头单位成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加强与电网企业、潜在业主单位、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避免互为前置,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试点落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配电网: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器及一些附属设施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

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

供电服务规范课件.doc

供电服务规范课件.doc

供电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服务规范第三章营业场所服务规范第四章“95598”服务规范第五章现场服务规范第六章有偿服务规范第七聿投诉举报处理服务规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通用服务规范第四条基本道德和技能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二)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

对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及时、耐心、准确地给子解答;(三)遵守国家的保密原则,尊重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对外泄露客户的保密资料;(四)工作期间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诚信服务规范:(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与客户的监督;(二)从方便客户出发,合理设置供电服务营业网点或满足基本业务需要的代办点,并保证服务质量;(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权责任分界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五)聘请供电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并走访客户,听取客户意见,改进供电服务工作;(六)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七)以实现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活动,减少客户用电成本,提高用电负荷率。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

供电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高供电服务质量,规范供电服务行为,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电力供应经营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供电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通用服务规范第四条基本道德和技能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二)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尽量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

对客户的咨询、投诉等不推诿,不拒绝,不搪塞,及时、耐心、准确地给予解答;(三)遵守国家的保密原则,尊重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对外泄露客户的保密资料;(四)工作期间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五)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诚信服务规范:(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与客户的监督;(二)从方便客户出发,合理设置供电服务营业网点或满足基本业务需要的代办点,并保证服务质量;(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供电企业与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产权责任分界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四)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

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五)聘请供电服务质量监督员,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并走访客户,听取客户意见,改进供电服务工作;(六)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七)以实现全社会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服务活动,减少客户用电成本,提高用电负荷率。

第六条行为举止规范:(一)行为举止应做到自然、文雅、端庄、大方。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配电网: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器及一些附属设施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

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

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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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配电网:由架空线路、电缆、杆塔、配电变压器、隔离开关、无功补偿器及一些附属设施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

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

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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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网知识汇总(持续更新中)一、什么是增量配电网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原来没有,现在有了,就叫增量;配电网:由、电缆、、、、及一些附属等组成的,在电力网中起重要分配电能作用的网络。

增量配电网,也就是新增加的配电网。

通俗的话语:只要不在电网企业手中的配电网,不管现在有没有存在,只要电压在220千伏及以下,都属于增量配电网。

官方注释:增量配电网指的是“除当地国网(南网)电力公司以外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即,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dun)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趸售县:中国现有电力体制所决定的一种特有售电形式。

国有央企大电网之外,部分地方电网(主要是县级)仍属地方资产,即县级供电公司,这些县级供电公司大部分在其供电区域内电源较少不能满足用电需求,只能向大电网购电,也就是他们从大电网买来电以后,再卖给区域内的用户,大电网卖给县公司的电就用一块电表计量,这种售电方式就称为趸售,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趸售电价:售电价根据当时实际执行的用电电价优惠30%的原则来确定(其中农业排灌电价优惠40%左右);存量配电资产:指电网企业所拥有的全部可确指的资产,企业的、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都属于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为什么要开放增量配电网为了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是指对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输配电网环节加强政府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确保电网公平开放、市场公平交易,有利于更好实现电网科学规划,发挥电网规模效益、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拆分式改革增加大量管理成本和协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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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规范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行为,保障增量配电网企业、用户和供电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江苏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增量配电),并依法从事供电服务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的供电服务包括供电质量、供电安全、用电报装、服务渠道、停(限)电要求、价格与结算、供用电合同、供电行为、信息公开等内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江苏境内增量配电网企业供电服务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主动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的监管。

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举报投诉电话12398)举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要求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的配电区域内开展增量配电网服务,不得超配电区域供电。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根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执行省级电网规划和地区配电网规划,建设运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保障配电区域内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配电区域内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增量配电网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鼓励增量配电网企业向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等增值业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一节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的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江苏省标准。

供电可靠率、计划停电次数等满足《供电监管办法》相关条款要求。

(一)电压质量标准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2.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3.220V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二)受电端电压合格率1.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农村居民用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0%;2.10(6、20)kV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供电可靠率标准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四)计划停电次数对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用户的计划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

对10(6、20)kV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审核所在区域内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等仍超过国家规定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二节供电安全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切实保障配电区域内的供电安全,承担配电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用电安全隐患治理和防窃电等义务;可按双方约定的巡检周期对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巡检,用户应当予以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安全培训,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备满足承担配电业务和调度标准的场地、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承装(修、试)队伍的,应承担监督责任。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对于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现场作业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三节用电报装增量配电网企业接到用户提交的用电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收到的材料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

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要求用户提交重复的申请资料,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对用电业务办理实施一个窗口申请、受理并限时办结,在非用户自身原因影响下,具体时限如下:(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受电装置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前款第(一)项中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出发,满足用户用电需求,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前款第(二)项中用户应根据双方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当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存在问题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

前款第(三)、(四)项中对用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设计为依据,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对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向用户耐心说明,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待用户改正后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国家对上述要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要求执行。

第四节服务渠道增量配电网企业负责配电区域内用电业务,具备满足办理供配电业务的供电营业场所,供电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供电营业场所应当具备办理用电报装、变更用电、业务咨询与查询、交纳电费、报修、投诉、增值服务等业务的条件。

供电营业场所应设置规范的供电企业标志和营业时间牌,公示供电服务项目、电价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办理各种业务所需资料、流程和时限,并提供办理业务情况查询服务;公布岗位纪律、服务承诺、服务热线并设置意见箱及意见薄。

供电营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在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在网站首页、手机用户端等媒体上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

第十六条增量配电网企业应设立供电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信息查询、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等。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有条件的,应当建立重大故障抢修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

增量配电网企业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及时向用户做出解释。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对配电区域内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五节停(限)电要求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向配电区域内用户连续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遇到计划检修停电应提前7天,临时检修应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配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

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整体安排,按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当向有关用户说明原因。

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增量配电网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户存在窃电、违约用电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危及配电网运行安全的,或拖欠电费超过约定期限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权对用户实施停电,并在停电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节价格与结算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配电区域内用户主体性质分别执行市场交易价或销售目录电价。

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向配电区域内用户计收电费,具体要求如下:(一)抄表1.区域内用户抄表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居民用户可实行每两个月抄一次表,应考虑单、双月电量平衡。

2.原则上抄表例日应相对固定,严格按照抄表例日抄表,并提前告知用户抄表时间;如变更抄表例日,应提前二个月告知用户,遇法定节假日抄表例日可适当调整。

3.存在计费关联的用户,所有的表计必须在同一天抄表。

4.原则上按时按实抄表,不得误抄、漏抄、估抄。

(二)结算1.增量配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2.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在电费结算日当天,形成电费信息,并采用电子帐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纸质账单等多种方式通知用户。

3.增量配电网企业在电费产生后,如需更改用户历史数据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审批规定。

4.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为用户提供银行代扣、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交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缴费方式。

5.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代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

6.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七节供用电合同在向用户供电前,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配电区域内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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