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OA答复套话-法25条、法2条2款(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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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5条
一、科学发现
《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1节中指出: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意,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从指南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针对审查员下发科学发现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需要明确本申请中有无对该物质的应用,即针对该物质的性质进行“用途发明”。因此,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
本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并非是该物质本身的物质特性,而是利用该物质的X 特性通过Y方式实现Z功能的技术方案(如有多个方案时也可以描述多个方案或只描述其中一个方案),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基于该物质的特性的应用,是属于用途发明,不是科学发现,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内容。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指出: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
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从指南中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针对审查员下发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需要明确本申请中是否能够明确解决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构成了技术方案,达到了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2010》的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中指出:“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因此,在答复时,需要将本申请中的各技术特征向自然规律靠拢,即向各自然特征如齿轮、板材等实体物品靠拢,实在没有的,还有如模块、单元等虚拟物品靠拢。
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
现有技术中具有X问题,为了解决X问题,本申请使用了A特征和B特征,A特征的Y性质和B特征的Z性质通过自然规律进行结合后,形成本申请的C技术方案,使本申请的方案具有了D效果,进而解决了X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确实是一种技术方案,属于发明的保护客体,且同时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内容。
三、诊断方法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1节中指出了哪些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同时又在《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2节中指出了哪些是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那么在答复关于诊断方法的审查意见时,就可以尽量将本申请向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中靠拢,尤其是其中规定的第(2)项和第(3)项,以达到授权的目的。
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
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从说明书的第…段的内容可以看出,是属于为了获得中间结果(如生理参数)的方案,其不属于诊断方法的范畴。
四、治疗方法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1节中指出了哪些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同时又在《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2节中指出了哪些是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那么在答复关于治疗方法的审查意见时,就可以尽量将本申请向不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中靠拢。
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
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从说明书的第…段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是一种制造假肢的方法/通过非外科手术来提高肉质的方法/动物屠宰方法/对已经死亡的动物体的处置方法/单纯的美容方法,其不属于治疗方法的范畴。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5节中指出了哪些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的发明,同时又在《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5.1节中指出了哪些是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发明,那么在答复关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的审查意见时,就可以尽量将本申请向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的发明中靠拢。
个人总结一下可能会用到的答复语句如下:
本申请中的方案主要是用于为了实现核聚变为采用的加速/加力/加压的方法,也就是说,本申请中要保护的并非是核聚变,而使在核聚变的过程中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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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方案并非是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而是利用该物质的性能实现X效果,以达到解决Y问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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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方案并非是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而是保护实现获得该物质的设备。
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的内容。
法2条2款
一、实质相同
当审查员下发实质相同的审查意见时,就需要小心去判断其是否真的是实质相同。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所在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作用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在其技术方案中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从这些内容中一一进行判断,进而判断是否是如审查员所说的实质相同。
个人总结了一下可能会用到的语句以供参考:
首先,本申请属于A技术领域,对比文件属于B技术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
其次,本申请中的X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C,通过X特征,能够实现D 功能,进而解决E问题,而对比文件中的X’特征的作用是为了F,通过X’特征,能够实现G功能,进而解决H问题。
综上所述可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且X特征和X’特征所起的作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上述的语句中,不一定是全部不同,其可以是任意一个不相同即可,且有可能其功能或作用或效果上的差异很细微,需要代理人在答复的过程中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后才能发现。
二、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对于管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类的审查意见,在答复的时候需要小心审查员的陷阱,本人就遇到过很多次,审查员说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结果在经过将对比文件仔细读过以后发现,根本就没有相类似的手段。
就算是确实有相类似的手段出现,那么就需要将其与本申请中的特征进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