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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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及理赔须知
随着我司信用保险工作的投保深度及广度的不断提高,对信用保险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虽然我司接触信用保险应该在江苏省外贸系统中比较早的,但是现在很多同志对信用保险还是不太熟悉,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权益,现将相关的重点和时效提醒如下:
一、完善合同条款。
在我们向信用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单据中最有争议的是销售合同和往来函电。信用保险公司多次提出我们提交的索赔单据中缺乏“有效”的合同,即正式合同或框架合同,这对于追讨极为不利。我们公司的合同多为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形式,也有用形式发票和定单来代替合同,而合同中明显缺少事后争议的处理条款,如“物权保留条款”;“争议解决与仲裁条款”;“第三方检验条款”“利息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应该努力完善这些贸易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关系,充分保障债权,特别是与中间商签定的合同中还要注明中间商和最终收货人的关系。而往来函电是索赔的最重要依据,特别是发生在应收汇日期后的函电能帮助确定债务关系。应该尽量让客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给予书面答复。在“拒收,拒付”的案件中还应该收集船公司关于货物状况的说明。
二、支付方式的界定:
在信用保险中,非证方式被划分为D/P,D/A,O/A三种,但是这三种方式与我们贸易中的方式是有区别的。首先,D/P,D/A中的空运方式和出具“收货凭证”的海运方式,由于空运提单和收货凭证为非物权凭证(即货物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客户)而被划入O/A中;其次OA方式中的自控提单(凭提单传真件付款等)被视为D/P。再则就是保险的天数一律从提单之日起算收汇日期,因此不可能出现“0”天,我们贸易中的AT SIGHT应该归入30天的范畴。把握好这一点,不仅可以把应有的风险都纳入保险中,还可以有效的节省保费。
另外,到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地区的D/P方式出口,应该按照O/A申报。(因为那些地方的银行操作不正规,而银行私自放单的情况不属于D/P的承保范围。)再有就是有不符点的L/C 方式或是已经邮寄了正本提单的L/C均可以加保L/C项下O/A;另一些高风险地区开出的信用证也可以按照非证项下投保客户风险,但前提是客户需要提货,这样可以把相关风险都包含到信用保险中来。
三、“前款不清,后货不发”
“前款不清,后货不发”是信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在新执行的保单条款中明确规定,“知险后出运”不在承保范围内。即将超过应付款日30天仍未付款视为拖欠风险发生,同时拖欠风险发生后不得继续出运,此时现有限额余额视同为0。而我们的现状是前款未清,后货又发,这样不仅加大了客户的还款难度,也扩大了损失的可能性,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就很被动。因此这方面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四、出口申报时效。
出口发票申报需在一半帐期到期前在信保通中提交申报并将加盖信保出口专用申报章的发票提交企管部核对。信用期限为零天的出口,应在提单日后三个工作日交自企管部(一般申请额度时按照30天申请)。如果发生变更或者迟申报应及时填写变更单或迟申报承诺书提交至企管部,以便企管部审核后提交信保公司及时处理变更手续,否则超出时效就无法进行正常投保,将会影响我司索赔权利。
五、报损、索赔的时效。
信用保险公司明文规定,由于拖欠引起的案件,可以在应收汇日期后的两个月内申报可损。但是建议的方法是:在应收汇日期后一个月时报可损,先备案,暂不委托追偿,可以自己追讨。这样即可以有效保障公司的利益,又可以给客户一个缓冲,有利于以后贸易
的延续性。而对于由“拒收,拒付”引起的案件,规定必须在知道可能发生拒收,拒付的十天内报损。报损后四个月为索赔期限,信用保险公司对于超时未报可损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或降低赔付比例。
另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款解释:
投保出口下信用险的首要条件
1、必须具备书面订立的销售合同,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销售合同内容应包括货物品名、质
量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条款;
2、保险公司对投保出运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
货物交付承运人。
短期出口信用险对哪些风险承担责任?
信用证项下——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2、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
3、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4、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
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5、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
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非信用证项下——
1、买方被宣告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2、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3、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运抵的货物。
4、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禁止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5、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6、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哪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由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投保人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由于投保人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投保人向未经保险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投保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投保人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损失,投保对象不是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方的所造成的损失;信用证项下单证不一致造成银行不付款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