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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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高空作业管理,防止和减少高空作业过程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释义

高空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臵进行的作业。

1.3分级

按GB3608高空作业共分为四级(对应新奥危险作业二、三、四级),如下表:

1.4管理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高空作业的实施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控股”)成员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2)许可证制度:高空作业需办理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1.5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控股成员企业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客户服务等)场所的高空作业。能源控股、区域(事业部)工作场所的高空作业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对象包括新奥员工和为新奥进行施工、支持、服务等业务的承包商及监理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方人员)。

2组织与职责

2.1成员企业:

(1)负责为从事高空作业的新奥员工:培训教育及取证,制订高空作业方案,审批高空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可靠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高空作业现场人员、设施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及安全检查,实施现场监护;(2)负责对从事高空作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监理单位

(1)负责所监理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承包商2.3(2)范围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接受成员企业及其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

2.3承包商(施工、支持、服务等单位):

(1)负责所承包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为本单位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制订高空作业方案,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明确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可靠的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高空作业现场人员、设施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及安全检查,实施现场监护;(3)接受成员企业及其上级组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或监督检查。

2.4成员企业对承包商、监理单位等应按本管理规定内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

3 高空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1《高空作业许可证》由实施单位(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3.2《高空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3.3成员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对工程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高空作业实施监督管理,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实施监督检查。

4 高空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4.1安全带和保护绳不应作为坠落保护的主要方法。应为高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通过改进施工工艺和采用先进技术(如加大预制深度等),尽可能减少高空作业。坠落保护是最后的保护。

4.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事前进行身体检查,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等)者不可进行高空作业。

4.3酒后、过度疲劳、情绪异常者不得上岗进行高空作业。

4.4所有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和防坠落设备正确使用的培训。国家和地方政府有高空作业持证管理要求的,按政府要求培训及持证上岗;国家和地方政府无持证管理要求的,由实施单位培训及发证,持证上岗。

4.5高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轻便着装,严禁穿硬底、铁掌等易滑的鞋。

4.6每次高空作业前作业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应检查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坚固、可靠,确认所有安全设施及有关措施足够安全后方可开始进行高空作业。

4.7承包商相关负责人员、监理人员、成员企业现场管理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定期(每周至少一次)检测坠落保护设备,并保留记录。

4.8高空作业人员使用工具袋盛装工具和小型材料,或使用专用绳索吊送所需工具、材料,所用工具、材料严禁上下投掷。

4.9不宜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可避免时中间按坠落半径应设隔离设施。

4.10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应将通道和作业面的冰、雪或积水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4.11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严禁进行露天悬吊(吊板)高空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大雾等天气,严禁进行所有露天高空作业。

4.12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人字梯底角应牢固。梯子不宜接长使用。

4.13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场所及下风侧,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用防护措施。

4.14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标的场所及下风侧,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用防护措施。

4.1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索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16夜间进行高空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7无合格的高空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严禁进行高空作业。

5攀登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1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

米,不得有缺档;

(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臵。

5.2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

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5.3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臵爬梯、脚手架等高空作业设施。

5.4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臵为固定

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5.4.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

加设护笼,超过6m时,必须设臵梯间平台。

5.5作业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6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1参加搭设脚手架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特种

作业资质的、无作业禁忌疾病的合格人员。

6.2脚手架搭设前,承包商应编制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案,经监理

单位及成员企业有关人员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搭设脚手架前,承包商的安全技术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搭设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做好交底记录。

6.3搭设作业人员一定要明确作业和安全要求,了解工作环境,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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