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公司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可参考本制度。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评估计划、实施的审计或评估程序所获取的相关审计或评估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评估结论作出的记录。
它是审计或评估证据的载体,是出具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____管理第四条本单位由行政总监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设一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工作。
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由分管档案的领导监交,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六条凡本单位在工作中出具的审计、评估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归档工作由____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七条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业务部门整理(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评估报告日后____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据为己有。
(2)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整理底稿,形成相应业务类型的档案。
(3)整理的资料要做到完整有序,索引号要与目录保持一致,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4)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要按照规定做到完整无缺。
(5)整理好的底稿要经过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付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档案专职管理人员整理。
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业务档案的内容和底稿中的目录依序做进一步整理。
律师事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一、引言档案资料是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日常运营以及提供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律师事务所制定了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行政人员以及与档案资料相关的工作人员。
三、档案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所有档案资料的管理、存储、整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2. 统一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管理体系,确保所有部门在部门内部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合作伙伴之间共享信息。
3. 安全性原则:严格控制档案资料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档案内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损坏。
4. 时效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并在到期后及时进行销毁或归档处理。
四、档案资料管理流程1. 归档- 根据事务所的工作类型和分类标准,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和编号,填写归档登记表。
- 将归档的资料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按照统一的档案柜和文件夹的安排,将文件进行规范的存放。
2. 借阅- 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填写相关信息。
- 档案管理员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借阅事由后,方可借出档案资料。
- 被借阅的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记录借阅人员、时间和归还日期。
3. 档案销毁- 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确定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
- 在保存期限到期后,组织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销毁。
- 对于可以销毁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五、档案资料安全管理1. 电子档案安全- 所有电子档案必须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上,并设定访问权限。
- 定期备份电子档案,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离线媒体或云存储中,以应对意外情况发生时的档案恢复需求。
中国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一、引言律师档案是律师职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律师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档案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二、律师档案管理的原则1.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律师档案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2. 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律师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不同特点,将其分为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类别,分别进行管理。
3. 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归档原则。
对律师档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归档。
4. 实行保密原则。
律师档案涉及律师及当事人隐私,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泄露。
三、律师档案的管理范围1. 律师个人档案:包括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注册登记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培训记录、律师业绩考核记录等。
2. 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合伙人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合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等。
3. 律师代理案件档案:包括案件委托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调解协议、判决书、执行文书等。
4.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律师培训计划、律师考核评估、客户投诉处理等。
四、律师档案的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收集制度,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性。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律师个人档案、律师事务所档案、代理案件档案、业务档案等。
2. 档案归档制度:律师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立卷、归档等程序进行归档。
归档时应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系统。
3. 档案保管制度: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整洁。
4. 档案查阅制度:律师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内容。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档案人员岗位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规范。
二、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效利用。
三、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各文件归档前的监督、指导工作以及归档检查验收和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促进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编目与检索、编辑与研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项业务建设。
四、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光等八防工作。
五、学习和掌握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更新观念,积极应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
档案保管制度一、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档案工作基本原则。
二、档案人员应科学管理档案,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架适宜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正确维护和使用。
四、按照规范对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排列入柜。
档案柜架排放整齐,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和其他指引标记。
五、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发生等前后必须对档案库房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安全检查工作;保持库房温度在14℃—24℃之间,确保库房的清洁卫生。
六、档案库房内严禁堆放非档案物品。
档案利用制度一、律师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办案件档案的,须履行查阅手续,查阅他人所办案件档案的,须报分管主任批准。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的,须持单位证明,注明查阅范围和用途;报经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保密档案资料,除承办律师外不得查阅,因特殊情况确需查阅的,须报经市司法局批准。
四、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
五、归还时,档案员应认真检查被借阅档案有无损坏或缺少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档案查阅条件者,档案室有权拒绝查阅。
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确保档案安全。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具体档案管理工作。
4.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以及文件归档、检索、保管、销毁等细则由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分为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两类。
3.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人事档案等,应按照文件的类型、时间等信息进行归档。
4.档案归档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事务所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审核、编号、盖章、装订等工作。
三、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档案的检索应方便、快捷,律师事务所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并不定期进行备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关键词、时间、文件类型等信息进行档案的检索。
3.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凭借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档案,但必须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4.对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人员申请查阅档案,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并在查阅期间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档案的保管与销毁1.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档案设立专门的存储区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档案存储区应当具备防火、防水、防虫等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和维护。
3.已经完成的案件档案和行政档案应当设置保管期限,过期的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销毁。
4.档案的销毁应当经过档案管理员的审核并记录,以确保销毁工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五、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律师和事务所工作人员,将按照事发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档案管理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被取消档案管理员职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并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律师事务所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资料档案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承担法律事务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其资料档案管理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资料档案管理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安全和合规运营。
本规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资料档案的存储、归档、查阅和销毁等各个环节。
二、档案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档案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各地的档案管理规定。
2. 保密原则:律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资料档案必须严格保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或使用。
3. 便捷性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资料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目录结构进行管理,以方便快速检索和查阅。
三、档案存储和归档1. 电子档案存储: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统一的电子档案存储系统,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 纸质档案归档:纸质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体系进行归档,并存放在专门设立的档案室中。
3. 档案整理与维护:律师事务所应定期检查、整理和维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四、档案查阅和借阅1. 查阅权限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设定档案的查阅权限,并保证权限的及时更新和脱岗时的权限撤销。
2. 使用记录登记:查阅档案时,律师事务所应记录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查阅目的等信息,并保留相应的记录备查。
3. 档案借阅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申请和审批流程,并设定合理的借阅期限。
借阅人员应签署借阅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 防止遗失和损毁: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档案存取控制,确保档案不被遗失或损毁。
离开工作岗位前,借阅人员应妥善保管已借档案,不得私自带离工作场所。
五、档案销毁与备份1. 档案销毁: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销毁程序,并定期对无用或过期的档案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档案备份: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重要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六、培训与监督1. 培训计划:律师事务所应制定档案管理培训计划,对律师事务所员工进行档案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与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来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机制,确保收集到的档案具有真实、完整的材料。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编目规则进行归档。
档案应当按照事务所内部的业务范围、案件类型、客户名称等进行分类编目。
4.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安全的档案存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并配备专门的监控设备。
二、档案的借阅与查阅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借阅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借阅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借阅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期限,借阅人应当签署借阅申请表,并承诺保密和妥善使用档案。
借阅的档案应当做好登记和归还记录,借阅期满应当及时归还。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的权限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档案查阅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便捷度。
三、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期限1.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销毁制度,明确销毁的条件和程序。
档案销毁应当经过授权,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专门的档案销毁审批机构或委托专人进行审核。
2. 档案的销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但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销毁的档案应当做好记录,包括销毁时间、销毁方式等。
3. 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需要来确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定期审查,及时销毁无效的档案。
四、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管理1.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安全责任和措施。
包括人员出入管控、档案存储设施的安全措施、档案传输和备份的安全措施等。
2.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保密制度,明确档案保密的责任和措施。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规范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企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的定义和分类1. 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的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2. 按照内容和用途的不同,档案可分为案卷档案、案例档案、合同档案、会议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四、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档案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完整性原则:档案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遗漏或损坏。
3. 安全性原则:档案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中,防止丢失和泄露。
4. 便捷性原则: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分类、整理和检索,方便查询和使用。
五、档案管理的责任1.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制定和修改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等。
2. 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借阅等。
六、档案的收集和整理1.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每个案件或业务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成案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归档。
2. 案卷归档后,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档案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和整洁。
七、档案的归档和借阅1. 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2. 档案的借阅应当经过合法授权,并填写借阅登记表,借阅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3. 借阅结束后,借阅人应当及时归还档案,并填写归还登记表。
八、档案的保存和销毁1.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销毁。
2. 档案销毁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和程序,并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九、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案件的安全和合规性,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和文件的集合体,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包括案件卷宗、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存、管理、利用和销毁等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合理规划档案空间,提供保密、防火、防潮、防虫等必要的档案管理条件。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与归档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案件卷宗:包括律师接受委托书、案件材料、律师意见书、庭审记录等相关文件;(二)律师工作文件:包括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案件研究文件、会议记录和律师函件等;(三)法律文书:包括律师事务所起草的法律文书、法院下发的文书和相关的诉讼资料;(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齐、完整和易于查阅。
第八条案件卷宗的归档应当按照案件的起诉日期、案号和归档号等信息进行编号和分类存放,同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目录。
第九条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类型和日期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目录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与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档案的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条件和防护设施,及时处理档案中的损毁、灭失和遗失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档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律师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律师档案应包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律师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提高律师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效率,为律师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五条律师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档案:包括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证明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承办记录、案件归档材料、诉讼文书、调解协议等。
(三)个人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四)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员调动、奖惩等。
第六条律师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形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在形成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
(二)档案审核:档案形成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归档:审核通过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四)档案编号:归档的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律师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柜架:档案柜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作,保证档案存放的稳固性。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4篇)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律师和行政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文书和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制度,严禁篡改、删除、遗失、销毁和外传。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文书和档案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和律师之间的通信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客户交办的案件文书和档案,直至案件结束,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生成、保存、归档和销毁的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码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文书都应当编号,记录其名称、生成日期和负责律师等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文书的保存制度,对于重要文书应当设立独立的存档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文书销毁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定文书可销毁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查询、调阅和保管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分类和归档制度,将档案按照年度、案件性质、类型等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检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登记制度,每一份档案都应当有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档案编号、名称、存放位置、归档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查询和调阅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询和调阅所需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管制度,制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对于已经结束的案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其安全和可检索性。
律师事务所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法律顾问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业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业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三)保密性: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四)规范性:业务档案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本所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
(三)法律顾问档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单独立卷。
(二)一案一档: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不得拆分。
(三)一卷一号:业务档案应编制统一编号。
第六条业务档案的立卷要求:(一)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档案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清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业务档案的保管:(一)业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原则。
(三)档案保管设施应满足档案存放、查阅、保护等需求。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查阅:(一)查阅业务档案应经本所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查阅档案应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九条业务档案的利用:(一)业务档案可用于研究、咨询、培训等。
(二)业务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条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内容已无保存价值。
律所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助理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级负责原则;(三)保密安全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及归档第四条本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各类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函件等;(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卷宗、法律咨询记录、业务档案目录等;(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定期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案件卷宗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二)卷内文件材料齐全、顺序排列合理;(三)卷面整洁、字迹清晰;(四)卷内文件材料分类清晰,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档案保管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鼠咬;(二)档案柜应按照档案类别分类存放,确保档案整齐有序;(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维护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二)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三)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安全;(二)方便快捷,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严格审批,控制档案借阅范围。
第十条档案保密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二)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实行严格保密;(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
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辅助人员,涉及律师业务活动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律师事务所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3. 完整准确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安全保密原则:严格保护档案的秘密,防止档案遗失、损毁和泄露。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诉讼档案: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等诉讼案件的档案。
2. 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非诉讼业务的档案。
3. 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事务所章程、合伙人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行政管理档案。
4. 人力资源档案:包括员工入职、离职、培训、考核等人力资源档案。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结或事务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六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按年度、按类别、按案件或事务立卷;2.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时间顺序排列;3. 案卷封面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或事务名称、承办律师、立卷人、立卷日期等;4. 案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有遗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选用适宜的档案柜、档案架等设备,确保档案安全;2. 档案库房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3. 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消毒、防霉处理。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登记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2. 查阅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库房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库房;4. 查阅档案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折损、涂改档案。
律师事务所_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人力资源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真实;(二)集中统一,实现档案资料的科学分类、有序存放和高效利用;(三)分级负责,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四)服务业务,提高档案资料利用率,为律师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四)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律师职责:(一)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地将案件资料、合同、财务等档案材料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二)对所承办案件的相关档案资料负责保管,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在档案管理部门借阅档案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借出或损坏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一)律师承办案件、合同、财务等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二)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二)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档案管理部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资料被盗、丢失、损坏。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和处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书面材料和电子记录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规范、安全、便利。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目标是确保业务档案的存储、检索和利用的方便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的档案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律师对业务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自觉性。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组成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由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案件登记表: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律师承办人、时间节点等。
(二)委托协议和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法律事务的书面证明。
(三)律师函和法律文书:包括为委托人起草的法律文件和相关函件。
(四)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文件和备忘录: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文件。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与承办的案件相关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的类型、客户的委托和业务的性质进行分类存储。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不受损害和易于检索。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流程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每个接受的案件进行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律师承办人等。
(二)案件归档:案件归档是指将已办结的案件资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整理、归档和存储。
(三)档案的借阅:律师事务所内部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当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借阅。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业务档案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民事执行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立卷原则: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2、律师按照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合同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所有文书案号必须与合同案号一致。
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案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晰。
7、行政办公室(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8、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
第七条收集、保存材料1、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的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承办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应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案件或该项法律事务的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1)没有参考价值的材料;(2)各种草稿(定稿除外)。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4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查阅,并保证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制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应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的分类、采编工作、存储与保护、借阅和归还、档案处置等内容。
第四条领导责任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需明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向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宣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培训和培训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安全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完整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禁止随意拆分、缺页、乱放等行为。
第八条准确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禁止虚假记录、错误记录等行为。
第九条查询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使档案便于查询,避免档案不易找到,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阅所需的档案。
第十条合法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档案的分类第十一条档案分类的依据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分类时,应依据案件类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分类的原则律师事务所进行档案分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二)按时间进行分类,包括年度分类、季度分类等。
(三)按内容进行分类,包括合同档案、法律文件档案、律师函件档案等。
第十三条档案分类的管理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分类管理,对所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
律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分类立卷原则;(三)保密原则;(四)安全保管原则;(五)高效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案件档案;(二)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非诉讼业务档案;(三)内部管理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财务、人事、设备等内部管理档案。
第五条档案立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案一卷原则;(二)一案一号原则;(三)按年度立卷原则。
第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按照以下程序立卷:(一)承办律师在办结案件或事务后,应及时将相关文件材料整理成卷;(二)整理好的档案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报送档案管理人员审核;(三)档案管理人员对审核通过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霉;(二)档案存放应按照分类、年度、编号顺序排列;(三)档案柜应加锁,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当事人要求的保密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阅、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原则;(二)便民原则;(三)保密原则。
第十二条查阅档案应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其无保存价值;(二)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后,将拟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三)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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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务所档案分类
文书档案:
1、事务所机构成立的有关文件、人员聘用的合同、 协议、劳动保障、资产登记管理等文件。 2、事务所管理文件,所务会、案件分析会,各类统 计报表等。 机构、人员、资产、行政管理
业务档案《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三条: 1、刑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代理 3、经济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代理 5、法律顾问 6、仲裁代理 7、咨询代书 8、其他非诉讼业务 9、涉外类
1.整理单位的确定
件——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 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 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 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正文与文件处理单为一件
2.文件修整
(1)修裱破损文件 (2)复制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 (3)超大纸张折叠 (4)去除易锈蚀的金属物
2.档案盒盒脊的项目及填写 (1)全宗号 (2)年度 (3)保管期限 (4)机构(问题) (5)起止件号 (6)盒 止 件 号 室 馆 盒号
3.备考表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填写盒内归档文件收集 的齐全完整程度,文件 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 糊、缺损),整理工作 完毕后文件的修改、补 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 (3)检查人 (4)日期 ◆放在盒内所有归档文件 之后。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律师事务所档案管 理达标省级活动的通知。 省二级,2011年合肥市50%的律师事务所要 达标。 《安徽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 标准》。
达标的四项要求
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运作 机制流畅。 档案库房独立、设施设备优良、装具整齐。 各类档案整理规范、编排科学有序。 档案信息化检索利用水平高
4、归档 归档时限:(办结后3个月),承办人(归档 人)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手续)。 归档单位:以一项法律事务为单位。 承办人职责:立卷归档、提出保管期限、编 页、编目、装订(封签和骑缝章)、密卷 章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3、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4、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档案; 5、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6、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7、 计算机著录与编目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对照检查、归档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 严格的手续和制度,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档案的保护和防护: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明确列举了各类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永久、长期、短期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
诉讼类 非诉讼类
三、业务档案整理
业务档案整理方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1、归档范围:《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了各类业务档案的案卷内(按照诉 讼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和文件归档范围(在附 件三《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表述更为清 楚) 2、立卷编目和装订:怎样编页、确定文件日期、 文件修整、封签和骑缝章。 3、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 像档案
二、文书档案整理
方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国家档案 局2008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按照事务所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收集应归 档文件材料,并划分保管期限(永久、定 期30年、定期10年) 2、以“件”为单位,按照年度-保管期限-件 号为顺序,年度内文件保持适当规律,或 完全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3、装订、编页码、盖归档章、编目、装盒
3.文件装订
(1)件内文件材料排序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 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 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有文件处理单的,可 放在最前面。 (2)装订方式和用品 ①线装式——使用缝纫机在文件左上角或左侧轧边 ②挤压式——使用不锈钢夹、高强度塑料夹 ③粘接式——使用浆糊、胶水 ④穿孔式——使用不锈钢订书钉 ⑤无酸纸封套 ▲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 文件的原始面貌。
4.归档文件编号
将归档文件在全宗中的位置标识为符号, 并以归档章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
5、编目
6、装 盒
包括将归档文件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备考表、 编制档案盒封面、填写盒脊项目等工作内容
1.装盒要求 (1)不同形成年度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同一事由,如召开会议、处理案件等,若跨年度形成 文件,统一归入办结年度。 (2)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3)分机构(问题)的情况下,不同机构(问题)形成的 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4)即使某一类目的归档文件数量少,装不满一盒时,也 不宜将其混装入其他档案盒,而应通过使用不同厚度的档 案盒来解决。 (5)应视文件的多少选择厚度适宜的档案盒,尽量做到文 件装盒后与档案盒形成一个整体,直立放置时不至于使文 件弯曲受损。 (6)档案盒只是归档文件的装具,不具备保管单位的作用。 因此,并不要求同一事由的归档文件必须装在同一档案盒 内,只须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依次装盒,一盒装满后,顺 次装入下一盒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