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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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奖惩规定
一、目的为完善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柜工厂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
员。
三、职责
1. 品质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各部门及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2. 生产副总、品质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四、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4.1.1. 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 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 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 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
5. 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 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 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 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 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 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 生产线员工未经允许随意在仓库对产品拆包的;
4.1.12. 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3. 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五、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 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 元/ 次;
5.1.2. 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奖励
10-50 元/次;
5.1.3. 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奖励10-50 元/次;
5.1.4. 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给
予奖励10 元/次;
5.1.5. 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 元/次。
5.1.
6. 月度质量统计中,员工在本职工作上未造成质量事故的,且配合质量工作者;由所属部门的主
管及质检员共同评选出1-3名人员,并推举为“质量标兵”经审查确定后;给予奖励30 元/人。(原始
数据来源于巡检员记录的《首件及FQC 检验报表》,品质部负责月度统计)
5.2、专职品管员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