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权利与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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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财产权利与“三农”问题、
中国现代化最重要、最艰巨的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多数农民的城镇化;最大的风险是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而农业和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城乡发展严重失衡。

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三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

《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下面我就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三个赋予”谈谈自己对“三农”问题的看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在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

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不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制约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巩固工农联盟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形成不利影响,持续较快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距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对解决好“三农”问题乃至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意义。

增加农民收入,需要培育新空间和开辟新途径。

从农民收入构成看,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4个部分中,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是增加农民收入最大的潜力所在。

应该把增加财产性收入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动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有效充分实现,就可以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新的增长点,从而有效拉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内涵上就是要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充实农民土地使用权权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现行情况下,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两个部分,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另一个是宅基地使用权。

但是,由于《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

因此,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股权投资收益;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使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流转收益;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使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和房产转让收益;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使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推动财产真正成为农民发展和致富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

比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

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

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

财产权利的不足,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制约
城乡一体化发展。

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以实现农民平等的现代化人格地位,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这是我国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是实现城乡居民在权利上平等的必然要求
“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相关改革措施还在不断细化及落实,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也需要进行修改,相信在中国中央以及各地领导人的带领下使三农问题逐渐解决,尽快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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