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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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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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 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条件 (1)第三章许可程序 (1)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4)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5)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8)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0)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1)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气瓶购置与验收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二)使用说明书;(三)出厂合格证;(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气瓶充装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气瓶定期检验1.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

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主属内窖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 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宛装液化气体: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o,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3.2 高压液化气体3.3 低压液化气体3.4 最高使用温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C的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C的液化气体.高压掖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4 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4.?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L 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苎些旦迪迪些旦些三些些主苎苎些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t.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r.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8.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裴:乱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巳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d.有报废标记的,e.超过检验期限的,f.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e.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h.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液化气钢瓶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基本规定

一、根本要求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消防部门申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运输气瓶的车辆应配置危险品标志灯和标志牌,司机和押运人员应接受消防监视部门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平安培训证(有的地区称上岗证)。

运输时,司机应随身携带两证,车辆配置两标志,依照车型大小还应配带1至2具干粉灭火器。

汽车进出液化气站应在排气管上安装防火帽(阻火器),防火帽可由车主配置,也可由液化气站配置。

二、装车要求装车时应做到五不装,一是漏气瓶不装,二是超重(超装)瓶不装,三是超期使用的气瓶不装,四是汽车超载不装,五是不混装其他物资,尤其不能混装氧气,氯气等氧化性物品。

另外,15kg气瓶立放装车时不能超过两层,保证上层的瓶体横向中线在汽车厢板上沿以下,并进展必要的捆扎,防止运输中气瓶滚落。

三、运输要求运输主要留意以下三点,一是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的道路,二是不要在重要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地点停放,三是行驶中尽量不要急刹车。

四、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液化石油气运输意外主要有漏气和着火两种情况。

漏气又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角阀关闭不严,从瓶嘴漏气;二是角阀盘根没能压紧,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三是由于阀座、阀芯或阀杆有缺陷,使角阀不能关严而漏气,四是角阀与瓶体紧固不严而漏气;五是体侧钢材或焊缝有缺陷有砂眼或裂缝而漏气。

关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漏气只要关紧角阀漏气就能够制止。

漏气制止后,可接着运输,不过第二种情况的漏气气瓶不能送至用户使用,应将其返回液化气站,由液化气站处置。

关于第三至第五种的漏气,运输人员不得自处置,应迅速将车开至就近液化气站,请液化气站的专业人员处置,此种情况下的行车更要避开车流和人流密集区。

着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从角阀出口的漏气着火,二是从盘根压紧螺帽处漏气着火,三是从瓶体或其他处漏气着火。

前两种只要关严角阀、切断气源,火就自灭。

假设是角阀不能关闭,或者是第三种着火,应将车就近停放在宽敞的地点,将着火气瓶从车提出,千万不要灭火,使气瓶处于火焰上喷或侧喷的位置,用少量水不时的冷却,让其燃尽即可。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二篇)

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引言:液化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存储和运输气体的容器。

随着人们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液化气瓶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液化气瓶使用不当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和人员伤亡。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制定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2024年液化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液化气瓶的分类和标识1.1 液化气瓶的分类根据液化气瓶的用途和气体种类,液化气瓶可分为工业用气瓶、民用用气瓶、医用用气瓶等。

不同类别的气瓶需遵循不同的使用规范。

1.2 液化气瓶的标识每个液化气瓶上应标注清晰的标识,包括气瓶的种类、容量、使用规范等。

标识应使用耐久、易识别的方法进行,以便用户能够正确使用气瓶。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存储和运输2.1 液化气瓶的存储液化气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高温、火源等易燃物品。

存放液化气瓶的场所应有良好的标识和防护措施,以防止撞击和意外倒塌等事故发生。

2.2 液化气瓶的运输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并符合相关的运输法规。

运输的车辆和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有防滑装置和固定装置,以确保液化气瓶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安全措施3.1 液化气瓶的操作技巧使用液化气瓶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液化气瓶的使用规范和操作技巧。

使用时,应避免过度摇晃和剧烈震动,以免引起气体泄漏或气瓶损坏。

3.2 液化气瓶的检测和维护液化气瓶应定期检测,发现损坏或老化的气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检测应包括外部和内部的检查,以确保液化气瓶的安全可靠性。

3.3 液化气瓶的充装液化气瓶的充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规定的容量和压力进行。

充装操作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严禁在居民区进行液化气瓶的充装操作。

3.4 液化气瓶的放置和使用环境液化气瓶在使用环境中的放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应远离明火和高温区域。

在使用液化气瓶时,应确保通风良好,避免气体泄漏的积累。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充 装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Rules for filling of liquefied gas cylinder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引用标准GB 1744 气瓶颜色标记3.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 MPa,且临界温度不底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持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 国产气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 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规定标记相符;c. 气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 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标准号:GB 14193-1993替代情况: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北京经济学院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2041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已作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充装液化气体。

2 引用标准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3 术语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3.1 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3.4 最高使用温度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5 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 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 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 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 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4.1 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b.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c.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d.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气瓶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情况。

以下是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一些规定要求:
1. 充装区域:气瓶充装必须在专门的充装区域进行,该区域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气体可以迅速排出,并且没有明火、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

充装区域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消防设备的维护。

2. 充装设备:充装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防爆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充装设备的密封性能和操作准确性必须符合要求,以避免气体泄漏和过充装现象。

充装设备应有相应的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3. 气瓶检验:每个气瓶在充装之前都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并在气瓶上标明检验日期和有效期。

气瓶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气瓶的强度和密封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4. 充装参数:充装时必须按照气瓶的额定容积和压力进行准确计量,并符合液化气体的充装压力和温度范围。

充装过程中必须注意监测气瓶的温度和压力,并在达到充装要求后关停充装设备。

5. 充装记录:每次充装都必须做好充装记录,包括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充装压力和充装量等信息。

充装记录应保存在充装区域,并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

同时,充装记录还应包括检验
机构的检验证书和检测仪器的校准证书等相关文件。

总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为了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合理高效。

只有通过落实充装区域要求、使用合格的充装设备、经过定期检验检测的气瓶和准确的充装参数,才能保证液化气体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同时,充装记录的保存和归档有助于追溯和事故调查,提高充装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充装应在敞开或半敝开式建筑物内进行,罐瓶间要通风良好,并设局部排风设施,不得设有通往灌装区外的地沟。

(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一般有10kg、15kg、50kg装三种。

居民家庭多采用10kg、15kg装小瓶,企事业单位多采用50kg大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要符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的有关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压力一般为1.6MPa。

如果盛装以丙烷为主要成分的液化石油气,则设计压力必须提高。

钢瓶材料应保证能在-40~60℃范围内安全使用。

(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安全要求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必须对气瓶进行认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要求不符合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②气瓶没有合格证的;
③角阀、减压阀不良的;
④气瓶底座、提手护栏歪斜松动的;
⑤气瓶标记不全或钢印标记不能识别的;
⑥瓶体有裂缝和鼓泡的;
⑦超过检验期限的。

(2)必须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严禁超装。

(3)钢瓶宜采用自动灌装量的台秤,台秤的布置间距,应根据安全充装和操作方便等因素确定。

(4)已充装的气瓶不得进行修理,应放空后再修理。

(5)堆放的气瓶应有防止滚动跌落的设施,搬动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6)灌瓶时应有消除静电的设施,灌瓶间地面宜铺设防止碰撞起火花的软质材料。

(7)灌瓶间和泵房内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或备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每天定时检测室内液化石油气的浓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

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及充装前后检查规程一、液化气站气瓶充装标准液化气储罐是液化气站中的重要设备,液化气站中液化气一般用液化气储罐贮存,一个50立方的储罐可以装载20吨的液化气,按15公斤的钢瓶充装,可装1000多瓶,气瓶充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来。

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规程1、充装前(1)检查是否超过检验期,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予充装。

(2)检查气瓶是否为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否则不予充装。

(3)检查气瓶是否有严重的裂纹、损伤或腐蚀。

(4)检查气瓶是否经过改装,改装气瓶不予充装。

(5)原始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钢印是否清晰。

(6)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7)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发现缺少瓶帽和瓶罩时,应予以补齐,瓶帽破损、松动应予以更换。

无泄气孔的瓶帽应更换。

(8)颜色、字样、字色、色环等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9)瓶阀的材质、结构形式和出气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欲装气体性质的规定,其锥形尾部连接螺纹的剩余牙数是否符合技术规定。

(10)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省去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11)新投入使用,经定期检验或因故放尽气体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均应作极好,按规定进行置换或真空处理。

(12)用手摇晃或滚动气瓶,检查有无积水。

(13)残液积存量超过充装质量45%-5%的气瓶,应进行抽空。

(14)音响检查气瓶是否存在隐蔽缺陷。

(15)进口气瓶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否则不予充装。

(16)非标准钢瓶或有火烤,烧伤现象的气瓶一律作废。

2、充装后(1)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等严重缺陷。

(2)充装后压力气体纯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瓶阀与瓶口连接是否良好。

(4)气瓶附件是否齐全。

(5)温度是否发生异常。

(6)合格证是否填写准确。

(7)是否填写充装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8)是否粘贴警示标签。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最新国标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最新国标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规定的范围、基本条件、充装、充装量技术要求、充装记录和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本文件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下同)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文件不适用于机动车用气瓶、燃气气瓶的充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GB/T13005气瓶术语GB/T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1525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804气瓶警示标签GB/T28051焊接绝热气瓶充装规定GB/T28052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GB/T34526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34528气瓶集束装置充装规定TSG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GB/T1300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充装系数filling ratio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2剩余压力remaining pressure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气体压强。

4基本条件4.1气瓶充装单位应满足TSG07、TSG23的有关规定。

4.2气瓶充装单位应负责建立并持续维护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4.3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TSG23要求对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电子识读标志进行维护,无法电子识读的气瓶不应充装。

电子识读标志应带有加密和真伪判断信息保证电子识读标志的不可复制性。

4.4气瓶充装单位应按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74号配备相应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同时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等。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5-1998发布时间:1998-10-1前言为了确保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安全、规范各行业中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是密切相关的。

前者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建站要求、人员条件、厂房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后者则在前者基础上,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在安全技术保护方面做出了较详尽的要求。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是以劳动部1989年12月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指导,引用了部分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望有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所引用的标准亦应执行。

本标准为国内首次制定,由于没有查询到国际和国外的相关标准,仅依据目前国情编写。

考虑到先进技术的引用、气瓶充装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要求,希望有关人员注意收集有关资料,以备本标准修订再版之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电石厂、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厂、北京化工实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中授、朱秉钺、胡金城。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和特殊的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GB7723—87固定式电子衡GB14193—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232—8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HGJ34—90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JG1003—84非自动称的准确等级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充装站职责3.1负责站内液化气体气瓶的安全充装、贮运及管理。

(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完整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允许规则政策文件发布时间:2008-06-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允许工作,增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督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气瓶安全督查规定》合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经省级质量技术督查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赞同,获得气瓶充装允许后,方可在赞同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督查负责督查本规则的实行。

第二章充装允许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有法定资格;( 二) 获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 三 )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切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 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所厂房,安全设备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藏(生产)能力和足足数目的自有产权气瓶。

(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系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迫办理举措,而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 六) 充装活动切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供应服务。

详细的资源条件(包含人员和充装设备)见附件A、质量管理系统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允许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允许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判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允许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 ,填写《气体充装允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而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版面申请:( 一) 工商营业执照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 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复印件);( 三) 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 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做出能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订受理或许不受理建议,返回申请单位。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在充瓶区域内,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在充装开始前,应检查充装设备和气瓶的完好性和有效期,如有发现异常或过期的情况,应予以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充装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充装流程进行操作,切勿擅自修改充装压力和时间等参数。
•充装过程中,必须保证充装管道的密封性,避免气体泄漏和泄压。如发现泄漏或气压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充装并报告。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正规的培训,了解充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并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
•操作人员应熟悉充装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遵循操作指南进行操作,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和准确性。
•操作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耐酸碱手套等,以确保自身安全。
4.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安全要求
贮存在高压气瓶中)输入气瓶的过程。液化石油气瓶的充装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的安全要求,以确保整个充装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文将重点介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并提供一些必要的操作建议和注意事项。
2.
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之前,必须确保充装设备和环境符合以下要求:
参考资料: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工艺规程》
\[2\]《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设备操作手册
•如出现其他安全险情,应立即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6.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的安全要求是确保充装过程安全和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遵守充装设备与环境要求、注意操作人员要求、遵循充装过程安全要求以及合理应对安全风险的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事故和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时,务必注意安全要求,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运行。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液化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预防液化气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涉及到液化气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原则液化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充装、维修、报废等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管。

(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二章液化气瓶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确保液化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销售单位的要求液化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销售的液化气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销售伪劣产品。

第六条标志和标签液化气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标志和标签应当清晰、完整、可见,标注液化气瓶的型号、压力、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液化气瓶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安全防护措施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化气瓶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使用环境要求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使用环境,确保通风良好,防止火源、热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

第九条安全培训液化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液化气瓶使用安全培训,确保液化气瓶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液化气瓶的检验和充装管理第十条检验周期液化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检验要求液化气瓶的检验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充装要求液化气瓶的充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法定资格;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㈢气瓶使用登记表;㈣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机构提交如下资料:㈠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㈡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㈢质量管理手册一份;㈣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第十一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㈠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㈡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㈢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㈣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㈤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充装单位名称;㈡充装地址;㈢许可充装范围;㈣自有气瓶数量;㈤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㈥证书编号;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第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一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请,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第二十条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A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A1人员A1.1管理人员A 1.1.1负责人站长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安全员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A1.2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1.3 化验、检验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有辅助人员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有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A2.1充装设备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真空装置;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A2.2工艺设备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A2.3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A2.4气瓶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应当达到以下要求: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A3检测手段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A4场地厂房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A5消防及安全设施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间、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A5.2应急救援措施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A5.3安全设施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1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2GB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3GB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4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A5.3 检修间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工器具;附件B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B1编制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B2管理职责B2.1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B2.2管理人员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职责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内容;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11各类人员考核制度;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13事故上报制度;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适应有效实施: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2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5设备操作规程;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B5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管理:1收发瓶记录;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6气体分析记录;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10记录;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附件C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C1充装前、后的检查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1外观;2定期检验情况;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志;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C2充装工作质量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哪些规定应注意哪些事项液化石油气,是指经过压缩、液化后的石油气,具有高热值、易燃易爆、易泄漏等特点,因此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在充装液化气体之前,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合格的气瓶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确保气瓶具有合格的使用期限和填充承压信息。

气瓶必须经过合格注册制造厂家立项生产、检验合格,经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气瓶之前,需针对气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2.使用专职人员进行充装充装液化气体的工作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确保操作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和充装流程的熟悉程度。

3.充装液化气体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应在具有专门设施的场所进行,场所应符合充装、储存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具有透明的玻璃窗或状况井,便于管理人员观察并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液化气体充填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充装液化气体的人员必须遵守充装作业操作规程,穿戴好必要的防护设备保护好自己。

当对气瓶进行充填是,要么采用开放式充填方式,要么采用闭式充填方式。

使用自动化设备进行采用闭式充填时,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并且要及时进行检修保养。

充装液化气体注意事项除了遵守充装液化气体的规定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注意事项:1. 充装的气体应使用完在收到充装的气体之后,必须要及时使用完毕。

尽量不要长时间的存储,以免气体泄漏,或者有机会违反相关规定。

2. 使用气瓶应保持清洁在使用气瓶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清洗。

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气瓶的清洁。

在充装过程中,要确保气瓶内部干净,没有外来物质污染。

3. 气瓶应安放正确位置在使用气瓶时,应根据气瓶大小,合理安排存放位置。

要注意气瓶的固定和保持垂直,以防气瓶滑动或翻倒造成意外安全事故。

4. 液化气体贮存时间在使用气瓶时,需要注意液化气体的贮存时间。

要对存放时间上限有概念,超过存放时间限制的气瓶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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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主属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和在最高使用温度下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表压旺压液化气体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用罐车灌装液化气体:
对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3.1液化气体:介质在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小于:0.1MPa,且临界温度不低于气体.
3.2高压液化气体
3.3低压液化气体
3.4最高使用温度
可能达到的最高温:临界温度低于或等于70℃的液化气体。

临界温度高于70℃的液化气体。

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体3.5最高气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正常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气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

3.6最高液相介质温度: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受环境条件的影响,瓶内液相介质可能达到的最高平均温度。

3.7充装系数:气瓶单位容积内充装液化气体的质量。

3.8许用压力:为保证气瓶安全,允许瓶内达到的最高压强。

3.9剩余压力:气瓶充装前瓶内所剩余的液化气体的压强。

4.充差前的检查与处理:
4.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性等)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A(参考件)。

4.2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4.2.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4.2.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型
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是右旋的。

4.2.3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4.2.4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4.2.5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4.2.6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4.3.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4.3.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4.3.3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
4.3.4有报废标记的,
4.3.5超过检验期限的,
4.3.6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7气瓶瓶体或附件的材料与所装介质的性质不相容的;
4.3.8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最高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的。

国内使用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最高使用温度定为60℃。

各种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6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见表1。

4.4颜色或其他标记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处理。

4.5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4.6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4.6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4.7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4.8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劳动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4.9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井作出明星标记,以防与合格气
瓶相互混淆。

5.充装
5.1充装计量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重(包括自重与装液重量)的3倍,不小于1.5倍。

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且至少在每天使用前校正一次。

5.2易燃液化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下列规定值时,禁止装瓶:
5.2.1乙烯中的氧含量2%(按体积计,下同);
5.2.2其他易燃气体中的氧含量4%。

5.3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
5.3.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5.3.2用卡子连接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型式相符;
5.3.3开启瓶阀应缓缓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5.3.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在充装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气瓶各处的密封状况,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5.4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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