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的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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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最高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2篇)

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投案自首的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本文将从投案自首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自首的类型、自首的认定标准以及自首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投案自首的概念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案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三、投案自首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从宽处罚原则: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公平适用原则: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公平适用法律,不得因个人喜好、关系等因素影响处罚。

3. 保障人权原则:在适用投案自首法律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四、投案自首的类型1. 一般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 特别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五、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1. 投案的主体:投案自首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投案的时间:投案自首的时间应当是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或之后。

3. 投案的方式:投案自首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通过他人转达。

4. 投案的内容:投案自首的内容应当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5. 投案后的态度:投案后的态度包括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回答问题、接受处罚等。

六、自首的法律后果1.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限制从宽:在适用从宽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

3. 不从宽:对于投案自首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逃避处罚、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核心内容:自首的情况包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协助抓捕未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本文中,的将向您介绍对自首如何认定,自首的证据审查和自首对量刑的影响等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法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规范相关法律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如下:一、自首的认定标准: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立功的认定条件: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 自首应具备的时机:自首必须是在案件尚未发现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生重大进展前主动投案,即案件尚未进入到侦查阶段。

如果在案件发现或者重大进展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3. 自首应具备的地点:自首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投案,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或途径,比如向媒体表白。

通过以上条件的满足,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自首立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法律待遇。

扩展和深入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立功是对自首行为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法律优惠的表彰和奖赏。

自首立功是我国刑法中对刑事犯罪分子减轻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如果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制度的特点之一,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勇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促使其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过。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件侦查和审判中的协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自首立功给予不同程度的认定和奖惩。

自首立功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警方查明其他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退赔赃款或返还赃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首立功可以减轻刑罚或从轻处罚,但并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自首立功只是对刑罚处理的一种情节,具体的刑罚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确定。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投案自首有时间限制吗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根据刑法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一种有利于犯罪惯犯自我改造、恢复社会地位的重要形式。

但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提到了有关限定规定,所以最新投案自首是否有时间限制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旧刑法对于投案自首时间限制的相关规定。

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要想通过投案自首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自行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尚未被发现、逮捕或起诉。

这表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能在犯罪之后的一定时间内自首,才能享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投案自首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即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开始对其案件进行调查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只有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才能达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效果。

一旦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再自首也只能面临轻判,而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一时间限制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等待逮捕或判决前,利用自首换取轻判的行为。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司法程序合理运行的保障,有利于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总的来说,最新投案自首确实有时间限制。

在案件调查开始前或司法程序未启动时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唯一机会;一旦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首只能面临轻判。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来说,尽早自首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最佳时机。

一旦错过最佳时机,想要获得轻判也变得十分困难。

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要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首的辨别和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效。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自首是自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立功是自动交代(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

立功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重大案件线索、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的名词解释
自首是指当某人发现自己触犯了罪行时,自己主动去接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自首是自己主动承认行为,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他所犯的罪行并报告给公安机关。

自首在刑法学上有明确的定义。

它是指临时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自愿归案、认罪的行为。

它也是指在案件发现后,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主前来投案,或在通过警方侦查后,自行前来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和审讯的行为。

自首对穷人有特殊重要性,因为能够减轻穷人受到的最终处罚。

例如,在美国,自首可以使被告减少刑期,减轻无辜者受到的惩罚。

自首还可以改变受害者的心态,使其有机会决定宝贵的惩罚,以此促进社会安定。

此外,自首还可以简化犯罪者的法律程序,使其在被告不参与证据程序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救济。

自首的伦理意义由人的道德态度和他/她的认知来决定。

自首
表明犯罪者拥有并且遵守诚实原则,因此他/她了解自己所犯
的罪行是错误的,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

自首以及相关的惩罚都有助于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须对社会负责,因此,自首是正当的和正义的。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

82条自首认定规则汇总(自首可以减刑多少)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或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自首在刑事案件中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其目的在于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一、自首的概念1.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

2. 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的态度。

3. 自首是法律规定的自我保全机制,目的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或免除刑罚。

二、自首的形式4. 自首可以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投案自首。

5. 自首可以书面投案、口头投案或通过代理人投案。

三、自首的时效6. 在案件未发现之前,自首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7. 在案件已经被发现之后,自首有不同的时效限制,具体如下:(1)在被追诉之前(即案件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可以在任何时间内发生。

(2)在被追诉之后(即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自首时间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前。

(3)在被逮捕之后,自首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四、自首对减轻刑罚的影响8.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自首可以影响判决结果。

9. 自首可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具体减刑幅度如下:(1)自首对于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有期徒刑的刑罚不产生影响。

(2)自首对于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影响较大,可以减轻刑期的长度。

(3)自首对于罚金、缓刑、管制等轻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10. 通常情况下,自首对于判决结果的影响会随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投案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

11. 在认定自首并不等于可以免罚或者全额减刑,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情况以及犯罪的情节等因素进行研判。

五、自首认定的原则12. 刑法对于自首的认定有如下几个原则:(1)自愿主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具有自愿主动性。

(2)诚实信用: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可以或有隐瞒或不完全供述。

(3)若干具体情节证明:自首认定不仅仅是按照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供述来认定的,还需要根据若干具体情节来证明。

2023年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自首的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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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法律解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穗尺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猜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中困迹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自首的认定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拍渗并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袭迹关喊巧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具体如下:(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首是有关的犯罪人员在自己罪行的认定上的积极的意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会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罪行的减缓,但是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有关的程序操作,因此在有关的案件处理中,需要自己进行资料的收集以及整理,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和都是中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最高法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自首和立功的。

自首立功最新司法解释: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页眉可删)投案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自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认定自首的司法解释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还会判死刑吗
自首不一定还会判死刑。

如果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亲属各项民事赔偿。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在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的,可以考虑从轻。

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自首可从轻处罚。

三、主动投案和自首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您,主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

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关于自首的最新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吗?【关键词】自首特殊自首刑事辩护律师自首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和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为违法犯罪人员认罪悔罪,得到从宽处理提供机会。

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经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效果,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并非如同一般人所理解的“去派出所投案就是自首”,其实,能否在最终判决时享受自首的量刑从宽优惠,需要考察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虽在犯罪后主动投案但最终并没有被法院认定为自首,最后没有获得轻判量刑。

一、一般自首的法条规定一般自首,即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投案后排除认定为自首的多种情形法条规定越简单,司法实践认定其实越复杂。

有些案件甚至在起诉阶段,检察院认定了自首情节,但法院最后并不采纳,实践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形:(一)未能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直到开庭才部分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成立自首,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二者缺一不可。

可见,仅有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自动投案后避重就轻、投机取巧、不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自己真实身份,切勿隐瞒、谎报,并如实供述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关键是个问题),不能作虚假陈述。

否则,即便自动投案,也没有自首的量刑从宽享受。

没有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和刻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或虽然交代如实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即使有自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不予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

一、自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刑法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这就在法律上尚未从轻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二、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以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没有脱离现场,没有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期间,主动交代没有被发现的罪行,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罪犯除了应当交代案件真实情况,还应当交代自己姓名,职业,住址的详细情况。

三、自动投案的对象1、司法机关,是指对犯罪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

这些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与犯罪进行斗争的专门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也是自动投案的首选机关。

另,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也应包括在司法机关范围之内。

2、单位、组织或个人(1)犯罪嫌疑人系在职、在岗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镇无业居民,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投案。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引言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五、实际案例分析六、结论正文:一、引言《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是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一个重要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自首与立功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解读和适用探讨。

二、自首和立功的概念及意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自首和立功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问题1.自首的认定和处理自首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投案行为和如实供述罪行的情况。

处理自首案件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首的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立功的认定和处理立功的认定主要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揭发、协助或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处理立功案件时,应根据立功的具体情况,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与立功的相互转换在一定条件下,自首和立功可以相互转换。

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其他犯罪事实,这时自首可以转为立功。

四、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处理自首和立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处理自首和立功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认定和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事实清楚、性质明确:在认定自首和立功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明确,避免因事实不清、性质不明而导致错误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自首立功在刑法中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概念,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自首立功的认定更是需要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的解释》,对于认定自首立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本文将围绕这份解释,就自首立功的认定、相关要求以及案件办理中的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自首的认定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69条中有明确规定,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认定为自首。

而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其自首的认定有以下几点要素需要满足:1.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是自首的首要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在尚未被发现、追捕或拘留前,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认自己的罪行。

同时,应注意,投案后是否立即被拘留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2.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素,即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罪行应做到如实供述,包括犯罪的事实、具体细节以及其他相关情节。

供述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并能为办案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二、立功的认定除了自首,案件办理中还需要对立功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被告人能够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其他有关案件的重要线索,即可认定为立功。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立功的认定同样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指被告人主动提供重要的犯罪线索、承认自己的罪行以及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等,从而推动案件进展,为案件侦破做出了重要贡献。

2.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指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有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协助,起到了立功的作用。

3.提供其他重要线索。

指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提供了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线索,为办案人员的工作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导和帮助。

三、案件办理中的操作在实际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于自首立功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首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需要警察去抓⼈的,也是存在那种投案⾃⾸的情况的,当然同样的犯罪,国家对于⾃⾸的惩罚会要情⼀些,这其中就涉及到了⾃⾸的认定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店铺⼩编在下⾯给出答案。

什么是主动投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什么是主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犯罪⼈⾃动投案,是⾃⾸成⽴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

⾃动投案是指犯罪⼈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

⾃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动投案;(⼆)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是谁的情况下⾃动投案;(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都已经被发现⽽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动投案。

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指犯罪分⼦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意志⽽向有关机关或个⼈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的控制之下,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应该把握好“⾃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两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动性、投案对象、投出的对象四⽅⾯来把握:1、投案时间。

对⾃动投案的时限,现⾏刑法典对之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在尚未归案之前。

对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逃跑的,也应视为尚未归案的情形。

什么是自首

什么是自首

什么是自首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67条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对于主动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面是允许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关的处罚。

在这个其中,犯罪行为较轻的,可以免除这个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

被警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带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服刑的一个罪犯,只要他依照事实讲出来了现在相关的的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关于这个当事人的其他的罪行的,也可以当作是自首。

同时自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于自首又做出了具体解释。

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作是自首,根据这个解释里面的第1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了自己主动进行投案,并且依照事实说出了自己的一个犯罪行为的,是属于一个自首的行为的。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在自首以后又逃跑了的,是不会被人作为自首的。

一个公民违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治安及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对于他所作出的这些事情的后果在他做出这些行为的时候就应该要考虑清楚。

既然已经违反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自首在法律上是被认为这个范围当事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减轻相关的刑罚的,是勇于承担自己所犯错误的一个行为。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宪法的了解也是必要的,不然烦法律也不知道。

2018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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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形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

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

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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