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
《明治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机构摘要:1889年日本颁布了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下设众多的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构根据《明治宪法》的规定划分职权,各自依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
在众多的国家机构中,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处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属于宪法体制的四大支柱。
本文欲通过对四大支柱机构的介绍,加深我们对日本近代政治体制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词:《明治宪法》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军部《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
这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体制下,天皇居于该宪法的核心地位,掌握国家大权。
其下有内阁、帝国议会、枢密院和军部这四大支柱机构,辅弼天皇,代天皇行使其立法、行政、军事大权。
一、内阁日本于1885年末废除了太政官制,建立起了内阁制度。
1885年12月22日,第一届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基于《内阁职权》组成了第一任内阁。
(一)内阁的性质和地位内阁是天皇制下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代天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执行机关。
内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活动,贯彻天皇的意志。
明治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凡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之敕诏,须有国务大臣之副署”。
从字面上看,内阁对于法律、敕令等决策有批准权,如果内阁不希望某个决策通过,可以不副署。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明治宪法第十条规定“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而内阁中的国务大臣都是该条所述的文武官员,因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可以说是摆设。
由此可见,相对于天皇的绝对统治权,内阁处于从属地位。
(二)内阁的组成和任期根据1885年12月颁布的《内阁职权》和1889年12月颁布的《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各省大臣以及书记官长、法制长官组成。
内阁的直属机关包括内阁书记官局、记录局、内阁文库、会计局、官报局、修史局、法制局和赏勋局。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日本宪法1
C、美国得益,将因此而加强其借重于日本的东 亚战略力量。美国认为,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可 以在东亚或世界的武力冲突中不受现在“和平宪 法”的限制,使日本与美国一起并肩作战,行使 集体自卫权。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现在日本对美军 的后方支援上。因此,从中短期来看,日本修宪 以后,美国将因此而受益,有利于加强美国操控、 美主日从的东亚战略力量。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 刃剑。美国促使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像打开 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当日本强大到足以和美国抗 衡的时候,日本有可能从美国的铁杆盟友而蜕变 为美国的威胁力量。最后,连美国自身对日本也 难以驾驭。
与明治宪法相比较,和平宪法突出的变化是, 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 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 上的三权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 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为实质上的法治, 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等。 (二)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 提出,经特定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 进行投票,半数以上通过者,方能生效。 1947年来,没有修改过。
第四节 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与权能 (一)、地位 宪法65条规定:行政权的享有者与 行使者
(二)权能 1、执法 2、外交 3、缔约 4、掌管有关官吏 5、编制并提出预算 6、行政政令权 7、决定大赦 8、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权,以法官等
二、内阁组织 (一)成立 1、任命内阁总理 2、总理组阁 (二)总辞职 1、倒阁权 2 2、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总理大臣死亡或丧失 国会议员资格而必须辞职) ,内阁必须总辞职。 3、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国会 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的地位权限 (四)内阁组织机构
宪法第七条,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 了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公布宪法 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 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大选;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 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 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 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与 公使;举行仪式。
日本宪法
宪法的历史发展
明治宪法的特点
确认天皇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确认有限的民主主义,如民选议会、司法权独立、 有限保障臣民权利等 国民主权、基本人权等近代宪法原理并未得到确 认
军国主义势力膨胀以后,仅有的一点自由 主义、民主主义也被扼杀
宪法的历史发展
日本国宪法 制宪背景 日本国宪法原理
天皇的地位
天皇的象征地位。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 国民统一的象征。多数学者认为天皇没有国家元 首的实质权能,不能视为元首。 皇位继承。限于皇统男系世袭继承,长辈优先, 长者优先,顺序为皇长子、皇长孙、皇长子的其 他子孙、皇次子及其子孙、其他的皇子孙、皇兄 弟及其子孙、皇伯叔及其子孙、其他最亲近的皇 族。 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 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 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 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经济自由 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受益权 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 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 生存权 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 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 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国会议员
议员的地位和权能 议员代表全体国民,却受政党指令约束, 其权能如下:1、提案权;2、质问权;3、 质疑权(类似询问权);4、讨论及表决权; 4报告少数意见权;5、成为议院委员会委 员、法官追诉委员会委员及弹劾法院成员 的权利。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主讲人:李丹一、《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
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
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
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1.特点•①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
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⑥形式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非常不健全•明治宪法名义上赋予了国务大臣(实为天皇)、议会和法院分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天皇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立法和司法毫无独立的地位。
三权并没有真正的分立,更无法实现彼此的制衡。
2.《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性质•《大日本帝国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总计七章七十六条,既规定了天皇和议会的责权,又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了司法与会计的实施准则。
论其特质,该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双重要素,即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明治宪法循国体论法理,按“主权在君”原则,赋予天皇以巨大的权力。
主要表现如下:(1)天皇“总揽统治权”,集行政、立法、司法诸权于一身。
宪法规定:“大日本国,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之”,“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的元首,总揽统治权力”。
又规定:“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议会之“开会、闭会、停会及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在议会闭会期间,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敕令”。
还规定“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这些规定体现了“总揽统治权者为主权体”、国家全力“皆通合于天皇自身”、“三权所代表的机关的职能在于辅翼天皇施行统治权”等理念[1],否定了三权分立是宪政必备的主张。
(2)议会从属于天皇。
按照宪法规定,帝国议会只是“协赞”机关,不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凡议会所决之事,皆须天皇批准,“命其公布及执行”。
用伊藤博文的话来讲,就是“议会的设置,其全部功能在于协助元首”,“议会可以参与立法而不可分享主权,议会可以有议论法的权力而无制定法的权力”[2],“把立法之权主要归属于议会或者依据法律而对上下进行约束,视做君民共同之事的重点,是对主权统一大义的误解”。
[3](3)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首相和大臣由天皇任命。
军队统帅权独立于内阁之外,议会和内阁无权过问。
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规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天皇定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
日本宪法
• 1889年(明治 年)2月11日颁布 年 明治22年 月 日颁布 • 1890年(明治 年)11月29日施行 年 明治23年 月 日施行 •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 明治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它是以 年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 《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 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 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条 •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 月发布诏书,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 年 月发布诏书 建立立宪政体。 建立立宪政体。 •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年 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年 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 宪法。同年5月 宪法。同年 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 附属法律草案。 附属法律草案。 •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年 月 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 4.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 日本国家议会称国会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 定员480名,任期 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 定员 名 任期4年 信任案, 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 举。 • 5.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对国会负责,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 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部委)的大臣组成。首相由国会提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 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 皇认证。 皇认证。 • 6.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 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 12省厅。 省厅。 省厅
第五章 日本宪法
四、司法机关
(一)司法体制 (二)违宪审查制度
1.违宪审查的类型:附随性审查制 2.行使审查权的主体:各级法院 3.违宪审查的对象: 法律、命令、规则、处分 4.违宪审查判决的效力 :有争议
1.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日本国宪法 2.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3.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内阁在哪些情况下必须总辞职? 5.试述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 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 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 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 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 有重要作用。
(二)明治宪法的特点
它建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的政体,规定天 皇总揽统治权,体现了较强的专制色彩; 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第二节 日本的宪政体制
一、天皇
二、国会 三、政府 四、司法机关
日本国徽
一、天皇
(一)天皇制的发展
(二)皇位继承
(三)天皇的权能
1.天皇的地位
2.天皇执行国事行 为的范围(P308)
(一)天皇制的发展
(1)明治宪法以天皇主权为根本原则,而 日本国宪法则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 (2)明治宪法规定天皇是神的子孙,具有 神格,使神道教在事实上成为国教;日本 国宪法将宗教与国家完全分离,天皇是人 而不具有神格; (3)明治宪法的天皇是统治权的总揽者; 日本国宪法的天皇则仅仅是国家的象征。
(二)皇位继承
皇位继承的资格限于皇 族的男系男子,顺序是: (1)皇长子;(2)皇长孙; (3)皇长子的其他子孙; (4)皇次子及其子孙;(5) 其他的皇子孙;(6)皇兄 弟及其子孙;(7)皇伯叔 及其子孙;(8)如无以上 适当人选,则传位于最 亲近的皇族。
高中历史《国别史专题六:日本》复习资料整理
国别史专题六:日本大化革新(唐太宗时期)倭寇(明朝—海禁)向帝国主义过渡(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经济上1、政府扶持发展工业,20世纪初工业革命基本完成2、产生垄断组织,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军事性有利发展因素(明治维新为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20世纪初,日本工业革命基本完成)。
不利发展因素(日本保留大量封建残余,国内市场狭小、资源不足、农业落后等,更多依靠军事手段夺取殖民地、取得市场和原料产地)。
政治上1、建立天皇制,政体变化(189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2、对内镇压,对外侵略扩张(朝鲜、中国)对外侵略政策(大陆政策,以征服中国为中心,征服朝鲜是第一步。
日本侵略朝鲜的四个步骤:①《江华条约》打开朝鲜门户;②甲午中日战争加紧控制朝鲜;③日俄战争把朝鲜变成实际上的殖民地;④《日韩合并条约》正式吞并朝鲜)。
特征: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一战前后战前入侵朝鲜(1876年《江华条约》打开大门甲午战争控制朝鲜入侵中国甲午中日战争签订《马关条约》划分势力范围,日俄战争独霸战中:向东亚太平洋地区扩展,出兵山东(1914)提出《二十一条》(1915)府院之争(1917)战后:巴黎和会上,日本企图使它战时从德国手里夺取的太平洋岛屿和中国山东的权利合法化。
日本首相牧野对远东问题争吵不休,对欧洲事务漠不关心,被称为“沉默的小伙伴”。
华盛顿会议上,《四国条约》拆散了英日同盟,《五国条约》抑制了日本海军实力膨胀,《九国公约》打破了日本独霸中国局面,《日中协定》才解决了中国山东问题。
二战前后1、战前:经济危机的打击,军部抬头,侵略中国(五次事变),二·二六兵变<1936>,亚洲战争策源地形成,德意日三国轴心形成<1917>2、战中:加紧侵略中国,抛出“大东亚共荣圈”计划(1940);挑起太平洋战争(1941);中途岛海战(1942);日本无条件投降(1945)3、战后:美国独占日本,扶持日本的发展,60年代末发展最快,70年代要求摆脱美国的控制80年代与美国成为伙伴关系,1987年发展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一)经济概况及特点①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并得到发展;1853年,美舰叩关,西方国家工业品涌入日本市场;②明治维新:经济迅速发展(殖产兴业),19世纪80年代完成工业革命,在政府保护下产生垄断组织。
日本宪法
三·《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评价 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 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 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 制约和限制。
立宪主义的要素 (1)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 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 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论自由、 结社自由及秘密通 (2)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 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 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3)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 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4) 宪法第4章规定,天皇的行为应 得到国务大臣的辅助。(大臣责任制或 大臣进言制)。 (5)确立了司法权的独立。
国体的要素 (1)接受皇祖皇宗“天壤无穷之宏谟” 的神意,根据天皇继承“国家统治大权”的 上谕,天皇被置于国家元首和统治权的总揽 者的地位。所谓“国体”,就是规定天皇统 治日本的基本体制。 (2)天皇拥有被称为“天皇大权”的广 泛权限。 (3)帝国议会并非立法机关,而只是天 皇立法的辅助机关。 (4) 作为帝国议会的一部分,由非民选 产生的贵族院行使与众议院几乎同等的权限。
日本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
《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产生背景
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西方文明传入日本,在日本 的知识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问题,即作为日本文化背 景的东方文化与新来的西方文化之间的比较考察问题。 在近代化与宪政模式的选择上,日本“求知识于欧美, 欧化而不同化”,确定了适合日本的宪政模式。 从日本近代立宪主义发展的基本轨迹看,其源流 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欧美立宪主义思想和制度的 引进;二是东方文化对宪政体制的影响;三是日本传 统文化思想。
二· 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日本国宪法中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 尊重基本人权、 国民主权(主权在民) 和平主义(放弃战争)。
日本宪法
国会
国会的选举
1950年通过《公职选举法》,1994年大 幅度修改,规定选举办法。满20岁有选民 资格,25岁可参选众议院议员,满30岁可 参选参议院议员,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者、 违反选举犯罪者、禁治产者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相结 合。竞选活动和政党接受政治资金要受法 律限制。
皇族特权及义务。特权:皇位继承、摄政、接受 敬称、国库支付费用、成为摄政任期内不受刑事 追诉。义务:男子婚姻须经皇室会议决定;不得 收养养子;财产转移须经国会议决。
天皇的权能
天皇没有国政权能,只能依据宪法行使有关国事 行为,进行国事行为须有内阁的建议和认可,由 内阁负责任。
根据国会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 根据内阁建议和认可行使以下十项权利:公布法
日本宪法
概要
日本历史上有两部宪法,明治宪法即钦定 宪法,日本国宪法即民定宪法,后者以国 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 制为基本原理。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 誉为“和平宪法”,放弃战争和武力威胁、 武力手段。严格修宪程序。实行多党制。
宪法的历史发展
明治宪法 天皇于1875年4月下令制宪 1882年伊藤博文等考察欧洲宪政,1883
经济自由 1、居住及迁徙自由。 2、选择职业的自由,包括营业自由。 3、脱离国籍的自由。 4、财产权不受侵犯,公共使用须有正当补偿。 受益权 1、裁判请求权。2、刑事无罪补偿请求权。3、
赔偿请求权。4、平稳请愿权。 生存权 1、最低限度生活保障权(狭义生存权)。2、受
教育权。3、劳动权。4、劳动者的团结权、团结 交涉权及其他团体行动的权利。 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政的权利。
《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第1章天皇 第1条大日本帝国
第五章司法
第五十七条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依法律行使之。
第六章会计
第六十二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应以法律规定之。
第六十四条国家之岁入岁出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每年列入预算。
第六十五条预算案应先在众议院提出。
第七十一条在帝国议会未议定预算或未能通过预算时,政府应施行前一年度之预算。
第二十九条日本臣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印行、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三章帝国议会
第三十三条帝国议会以贵族院、众议院两院组成之。
第三十七条凡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
第四十一条帝国议会每年召集之。
第四十二条帝国议会以三个月为会期,遇有必要时,应以般令延长之。
第四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
第五十五条国务大臣辅拥天皇而负其责任。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傣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二章臣民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第3章 帝国議会
第33条帝国議会ハ貴族院衆議院ノ両院ヲ以テ成立ス
第37条凡テ法律ハ帝国議会ノ協賛ヲ経ルヲ要ス
第41条帝国議会ハ毎年之ヲ召集ス
第42条帝国議会ハ三箇月ヲ以テ会期トス必要アル場合ニ於テハ勅命ヲ以テ之ヲ延長スルコトアルヘシ
第4章 国務大臣及枢密顧問
第55条国務各大臣ハ天皇ヲ輔弼シ其ノ責ニ任ス
《大日本帝国宪法》摘录(1889年2月11日)
第1章 天皇
大日本帝国宪法成立
錦の御旗
官軍のしるしである旗。 赤い錦地に日月を金銀で刺繍(ししゆう)したもの (その行為や主張を正当化し、権威づけるもの)。 錦旗(きんき)ともいう。明治維新において、朝廷 に反逆するものを追討する軍の標章として使用 された。 由来は、神武(じんむ)天皇が橿原(かしはら)に都を 定め、比売多多良伊須気余理比売(ひめたたらい すけよりひめ)を后(きさき)として即位した「神武東征 伝説」の錦旗。
和宮は、1877(明治10)年9月2日、 脚気衝心(かっけしょうしん=脚気に伴う心筋障害) の発作により、静養中の箱根・塔之沢温 泉の名門旅館「環翠楼(かんすいろう)」に おいて32歳で薨去(こうきょ=親王または三位 以上の人が死ぬこと。薨逝〔こうせい〕ともい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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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蝉 =現世あるいは、現世の人の意で、「世」「命」「かれる身」「人」にかか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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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洋のドゥーゼ(世界的名声を博したイタリアの女優〔1858 ~1924〕)とまでいわれ、その姿をピカソも描いた。 音二郎の死後、福沢諭吉の女婿で旧知の(後年)電力 王といわれた福沢桃介(ももすけ;1868~1938)と再会、 1917(大正6)年に女優を辞め、木曽川で電力事業を始 めた桃介と名古屋で暮らし始め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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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が貧すりや緞子(どんす=経〔たて〕繻子〔しゆす〕の地にそ の裏組織の緯〔よこ〕繻子で文様を表した光沢のある絹織物)の布 団 敶いて娘は玉の輿(こし)
オッペケペー オッペケペッポー ペッポッポー
娘の肩掛け立派だが 父つァん毛布(ケット)を首に巻き
どちらもお客を乗せたがる 帰り車は駆け引きだ 本当に転覆(かえ)しちゃ危ないよ オヤいけないね
貞奴が晩年を過ご した岐阜県鵜沼(うぬ ま )の貞照寺の貞奴 霊廟(れいびょう=人
高中历史 第4课 走向世界的日本
第4课走向世界的日本[目标导航] 1.了解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背景、内容、特点、性质、作用。
(重点)2.理解日本崛起为东方强国、踏上对外扩张之路与明治维新之间的关系。
(重点)3.认识近代日本政治、经济发展模式及其对日本和亚洲各国产生的影响。
(难点)一、1889年日本宪法1.背景(1)明治维新期间,农民负担沉重,发动暴动。
(2)以中小资产阶级和地主为主体,掀起“自由民权运动”,明治政府领导人意识到进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
2.颁布:1889年,明治政府以天皇名义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
3.内容(1)日本实行君主立宪,但天皇享有绝对的权力。
(2)规定日本国民称臣民,他们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3)规定议会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
贵族院由皇族和华族组成,众议院由纳税人选举产生。
议会权力很有限。
(4)规定设立内阁和枢密院,内阁是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枢密院实际上成为国家最高决策机关。
4.评价(1)局限性: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国家主权仍掌握在天皇手中。
(2)进步性①承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形式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
②标志着日本天皇制地主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统治秩序基本确立。
③巩固了日本近代天皇制度。
易错提醒1.日本1889年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君主权力突出,封建主义、军国主义色彩浓厚。
2.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都实行君主立宪制。
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而日本天皇拥有绝对的权力。
二、崛起为东方强国1.条件:19世纪后半期,西方列强忙于侵略分割中国;明治政府加紧推行改革,发展资本主义。
2.时间:19世纪90年代初,日本成为亚洲资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3.表现(1)经济上:19世纪90年代初,资本主义工业体系开始确立,以钢铁和机器制造业为代表的重工业迅速发展。
(2)军事上:建立起一支现代化的新式军队,并不断得到加强。
日本史复习要点
(朝鲜、中国)
渡
二十
十九 世世
特征: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
纪纪
初末
至
入侵朝鲜 ( 1876 年《江华条约》打开大门
战前
甲午战争控制朝鲜
一
入侵中国 甲午中日战争签订《马关条约》 划分势力范围,日俄战争独霸
战
前 战中:向东亚太平洋地区扩展,出兵山东( 1914) 提出《二十一条》( 1915)府院之争 (1917)
美日关系的认识
? 在美日关系上,美国居于主导地位
? 美日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 利益冲突。一战至二战期间是美日冲突的主要时期
? 美国对日本的政策经历了一个侵略至支持至争夺至 战争至占领至扶持的过程。日本则是利用有利机会 与美国争夺,不惜动用武力战争,一旦条件有利就 尽力摆脱其控制并于其竞争
西斯政权,加紧扩军备战
? 1937年全面侵华 ? 1941年发动太平洋战争 ? 1945年战败无条件投降
经济状况
? 19世纪以前,农业发展,商品经济受刺激而发展 ? 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和发展
? 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殖产兴业) ? 19世纪70至80年代政府大力扶持私人资本
争 ? 一战后美日矛盾激化,争夺远东太平洋利益,导致华盛顿
会议的召开,签订了《四国条约》、《五国海军条约》和 《九国公约》,拆散了英日同盟,打破了日本独霸中国的 局面 ? 二战中美国于1940年对日本禁运,扶蒋抗日 ? 二战中美日争夺亚太地区,爆发了太平洋战争( 1941) 1942年中途岛海战美国逐渐掌握主动权 ? 美国参与发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支持中国恢复 领土,敦促日本投降 ? 1945年8月美国向日本投放原子弹 ? 二战后美国独占日本,扶持日本发展 ? 70年代后期,日本与美国展开激烈的经济竞争,进行反控 制斗争,80年代,与美国建立起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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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
历史网的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了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历史网。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背景
明治维新期间,农民负担重,中小资产阶级不满,以地主中小资产阶级为主体,掀起了“自由民权运动”;为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稳定社会局面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
以军国主义色彩最浓,君主权力最突出的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1889 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
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
很少有自己的独创;对公民权利自由规定的非常狭窄实际上这些权利还要受到种种限制。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内容
○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又宣称“天皇神圣不可侵犯”,享有绝对权力。
○日本国民享有法律范围内的言论、通信、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日本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议会权力有限,可批准财政预算,可参与制定法律,天皇也可以颁布法律
○设立内阁和枢密院。
内阁辅佐天皇,对天皇负责。
枢密院是天皇最高顾问,实际上的国家最高决策机关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评价
具有浓厚的封建性。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仍掌握在天皇手中,但它承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形式上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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