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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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2)(1)(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报告指引( A 类企业)一、出口业务1.预收货款报告:(1)报告类型:①预收货款后 30 天以上货物才报关出口,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做预收货款报告,否则直接影响企业分类状态;②预收货款后当月货物未报关出口的,金额超过 30 万美元或超过年预计收汇金额 10%以上的,建议做预收货款报告;(2)报告期限:①收汇之日起 30 天内,企业自主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对于企业自主完成的报告,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可进行调整(如提前出口或延迟出口)②收汇之日起超过 30 天,只能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对于到外汇局做的现场报告,只能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日期调整(3)注意事项:①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一次性报告,与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需完成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注销登记三步操作相比,程序大幅简化;②预收货款报告属于事后报告,出口企业收汇后第一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收入申报后, 3 天左后才可以在监测系统中做预收货款报告,即收汇 - 申报 - 报告;③预收货款报告的主要目的时间差调整,即将收汇调整至货物出口当月进行总量核查;④预收货款报告后货物未出口发生退汇的:退汇日期在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之前且不在同一月份,可在系统中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至退汇日期;如果退汇日期和报告的预计出口日期在同一月份,可不进行任何系统操作,监测系统可将退汇等同于货物出口进行总量核查,不影响企业指标。

⑤一笔预收货款,分批出口的:可将预收货款金额分拆,在同一笔预收货款项下添加几笔货物预计出口日期的信息; 同一合同项下多笔预收货款的,需对每一笔预收货款单独做报告。

(4)现场报告:①由于 30 天以上的预收货款报告属于强制性报告,而企业在监测系统中的自主报告时间也为 30 天,因此原则上不存在预收货款现场报告,对于因企业遗漏原因而不得不现场报告的,可一可二不可三哈,否则将作为违规行为直接被列入 B 类企业;②预收货款现场报告所需要的材料: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订单,收入申报单(银行代申报)或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收入申报界面打印(企业自主申报)情况说明(样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德阳市中心支局:我公司因工作人员疏忽,现有笔预收货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预收货款报告,故需办理现场报告。

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

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

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1.引言1.1 概述概述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是指在大额支付过程中延迟结算的一种服务方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大额支付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大额支付涉及到的资金较为庞大,支付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并增强支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被引入。

延迟结算的基本原理是将支付的结算过程推迟到一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中,参与方包括付款方、收款方、支付机构和结算机构。

付款方通过支付机构发起大额支付请求,收款方确认支付请求并收到付款。

支付机构负责处理支付请求和资金的划转,而结算机构则负责最终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基本流程中,大额支付系统首先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和资金安全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资金的来源。

然后,支付机构将支付请求和相应的资金信息进行处理,并发起资金划转。

收款方确认支付请求后,结算机构负责最终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工作。

在实施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时,有一些关键要求需要满足。

首先,系统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保护交易信息和用户资金的安全。

其次,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增长的支付需求和技术变革。

此外,系统的效率和响应速度也是关键要求之一,以确保支付过程的顺畅和迅速。

总之,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在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流程设计和满足关键要求,该业务能够有效地减少支付风险,并为商业交易提供可靠的支付解决方案。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含以下内容: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让读者能够清楚地了解整个文章的组织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介绍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基本流程及要求,其中文章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对整篇文章的内容进行概述和说明。

首先简单介绍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结算业务的背景和重要性,引起读者对该领域的兴趣。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出⼝货物;⽀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进⼝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续: (⼀) 《企业法⼈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续。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动列⼊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笔贸易外汇收⽀业务之⽇起90天内,外汇局进⾏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作⽇内,持书⾯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的货物进出⼝与贸易外汇收⽀的逐笔对应情况。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

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版本<1.0>文档编号:当前版本: 1.0修改日期:2008年11月28日目录1系统整体介绍1.1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登录系统整个系统通过Web进行登录验证,功能界面通过链接进入对应的功能窗口。

登录方法:首先输入网址,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登录界面-1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界面了。

正常情况下界面的左侧应该出现功能菜单树,如下图所示:登录界面-2如果不能正常显示功能菜单树,则需要进行相关的配置,配置说明参见操作手册“3 系统设置和帮助”章节。

退出系统点击系统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界面时,系统会提示:退出系统界面-1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出现是否关闭页面的提示,如下图所示:退出系统界面-2如果选择“确定”就退出系统,选择“取消”就回到操作界面。

1.2用户口令修改点击系统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时,系统会出现密码修改界面:修改密码界面录入项目说明旧密码,目前登录系统的密码。

新密码,要修改的密码。

确认密码,保证和新密码一致。

功能按钮说明点击“确定”按钮确认修改密码。

操作说明:操作员输入旧密码和新密码,确认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返回成功或失败信息。

1.3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操作区(红色标记区域)与显示区(绿色标记区域)构成,如下图所示:主界面-1左边为树形菜单栏,右边为操作区,如图所示:功能菜单树界面-1点击菜单栏中任意一个菜单项,在操作区都能出现相应的页面。

另外,若暂时想隐藏菜单栏,将操作区内容全屏显示的话,可以用鼠标左键单击菜单栏右上角的图标,若想还原,点击屏幕左边的“系统功能”标签即可,如图所示:功能菜单树界面-2系统界面右上角处,这四个小图标的作用:相当于一个横向的滚动条,如果打开的页面过多,超出了整个页面的显示范围,可以通过这两个图标横向移动页面范围的显示,这个主要针对打开多个页面时,页面标签的显示。

ATM延时转账操作手册

ATM延时转账操作手册

省农村信用社A T M延时转账操作手册2017年4月目录1.ATM次日到账交易撤销(360202)-柜面 (3)2.ATM转账限制和限额设置(037236)-柜面 (9)3.ATM延时转账撤销-客服 (14)4.ATM跨行转账限额修改-客服 (18)5.ATM延时转账差错处理 (22)5.1 BCSS对账查询(360210) (22)5.2 发卡方差错确认调账(360211) (26)5.3 发卡方差错调账交易(360213) (30)6.ATM转账开通/维护-个人网银 (32)7.ATM转账-手机银行(以IOS为例) (39)1.ATM次日到账交易撤销(360202)-柜面除向本行同名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办理转账,在转账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向发卡行的自有渠道(柜面或客服)申请撤销转账,取消相对应的转账业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菜单列表中选择“银行卡业务”—“卡特殊交易”—“ATM次日到账交易撤销”,或直接输入交易码:360202,界面如图1.1所示:图1.1ATM延时次日到账交易撤销界面图2)点击刷卡、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按钮,回显账号信息,如图1.2所示:图1.2刷卡信息界面图3)点击“选择”按钮,回显卡号、姓名、客户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如图1.3所示:图1.3显示界面图4)点击“提交”按钮,回显转账明细,如图1.4所示:图1.4交易转账显示界面图5)点击“打印转账明细”按钮,弹出打印窗口,如图1.5所示;点击确定,打印转账明细完成;图1.5打印转账明细界面图6)选择需要转账撤销的交易序号,点击撤销按钮,并打印撤销结果完成,如图1.6所示;图1.6打印转账撤销界面图业务规则:1.只可以在转账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通过发卡行的自有渠道(柜面或客服)申请转账撤销;2.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能办理资金的转账;2.ATM转账限制和限额设置(037236)-柜面所有的卡账户增加日交易笔数和年交易限额控制,以控制银行卡在ATM上的转出资金的交易次数和累计金额,其中日交易笔数上限默认为1000笔,年转账交易转出累计上限默认为1000万元。

延期付款通知范例与撰写要点

延期付款通知范例与撰写要点

延期付款通知范例与撰写要点尊敬的客户:我们希望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函意在通知您,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我们目前无法按时支付您所要求的款项。

我们非常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将会积极处理,并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以确保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我们认识到此次延期付款可能对贵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困扰,因此我们愿意与您就此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和协商。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始终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您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在撰写延期付款通知时,需要重点注意以下要点:1. 表达歉意并说明原因:在通知中,清晰地向客户表示歉意,解释延期付款的原因。

这里需要表达出我们的诚意,同时确保客户知悉延期付款的原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

2. 承诺及解决方案:在通知中,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并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

这可以是重新安排付款日期,或者是探讨其他灵活的付款安排,以缓解客户的经济压力。

3. 保持积极沟通:强调我们对客户关系的重视,鼓励客户就付款延期的事宜与我们联系。

明确表示我们愿意与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讨论,以确保客户满意并解决问题。

4. 正式表达:在整个通知中,要使用正式的语气和措辞,以展现我们公司的专业形象。

避免使用过于口语化或不正式的词语和短语,确保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

5. 确保准确无误:在撰写通知时,请务必核对所有信息的准确性,确保没有错误或遗漏。

这样可以避免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产生任何质疑,并确保客户对我们公司的信心不受损害。

我们深知此次通知可能会给贵公司带来一些困扰,但我们诚挚地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所面临的困境,并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我们承诺会尽一切努力,确保您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最后,我们再次向贵公司表示我们的歉意,并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如果您对此事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商祺!此致敬礼[公司名称]。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出⼝货物;⽀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进⼝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续: (⼀) 《企业法⼈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续。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动列⼊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笔贸易外汇收⽀业务之⽇起90天内,外汇局进⾏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作⽇内,持书⾯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的货物进出⼝与贸易外汇收⽀的逐笔对应情况。

收款提醒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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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提醒通知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选择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

现向您发出收款提醒通知,请您及时进行付款以确保正常使用权益。

根据我们的合作协议/合同,您需要在指定日期前完成付款。

根据我们的记录,您的付款截止日期为[日期]。

请您在此日期之前完成相应款项的支付,以免产生不便和额外费用。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我们提供以下几种付款方式供您选择:1. 银行转账:请将款项转入以下账户,并在转账附言中备注您的订单号/合同号,以便我们更快地确认您的付款:银行名称:支行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号码:2. 支付宝/微信支付:请使用您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扫描以下二维码完成付款,并在付款备注中填写订单号/合同号,以便我们更快地确认您的付款:[二维码图片]3. 纸质支票:请将支票邮寄至以下地址,并在信封或支票背面标明您的订单号/合同号,以便我们更快地确认您的付款:收款人姓名:地址:请注意,若您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付款,请提前与我们进行沟通,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若未收到您的付款或未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可能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限制您对产品/服务的使用权益,直至收到您的付款;2. 将您的账户/合同冻结,并向法律机构报案;3. 追加逾期费用,如违约金、滞纳金等。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费用,请您尽快完成付款,并及时联系我们确认。

如您已经完成付款,请忽略本提醒。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与合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协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祝您生活愉快!此致,[您的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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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

海鼎_HDPOS4操作手册v1.0

海鼎_HDPOS4操作手册v1.0

2.
预付款审核流程...........................................................................................................................................................................31
3.
商品定货流程............................................................................................................................................................................... 11
2.
合同管理流程................................................................................................................................................................................. 8
格式xyx为主商品的单品数y如果进a商品送a商品则直接在a商品行维护赠品比例即可如图明细栏第一行所示如果进a商品送b商品则需在第二行维护赠品代码后再维护赠品比例如图明细栏第二行所示赠品比例是按最小规格计算的如a商品包装规格120b赠品包装规格110如果定一个包装规格a送一个b赠品比例须维护为201采购员预审商品经理审核后协议生效此时可以进行定货若进货协议中规定商品有赠品则需维护赠品信息及赠送关系左边明细栏填写进行促销的商品类别中间栏填写该类别中不参与此次促销的商选择促销单生效时间和生效门店设定购买总额和赠送数量关系维护赠品信息和赠品销售价格审核保存到达开始时间后促销价格生配货赠品管理流程9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外汇延期收汇操作方法

外汇延期收汇操作方法

外汇延期收汇操作方法
外汇延期收汇操作方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在延期收汇前,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外汇延期收汇协议,明确延期收汇的具体条件和条款。

2. 收款方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原始的出口货物合同、出口货物发票、运输单据等。

3. 收款方需要向银行提供延期收汇申请,提交相关的文件,并提供延期收汇的理由和依据。

4. 银行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延期收汇。

5. 如果银行同意延期收汇,收款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来收取延期收汇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外汇延期收汇的操作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银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进行延期收汇操作时,最好与相关银行沟通并了解其具体要求。

此外,外汇延期收汇也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合规性。

微信延时到账有什么用

微信延时到账有什么用

微信延时到账有什么用
如果设置了延时到帐,那么对方在收款后并不会马上到达他的账户,在没有达到他的账户之前我们可以联系客服取消此次转账。

这就是延时到帐的作用,那么微信延时到帐怎么设置?
微信延时到账的作用
操作方法
1首先我们先打开微信手机客户端,打开之后会进入到主面板,如果所示面板,此时我们单击面板右下角的“我”按钮。

2然后会进入到下图所示面板,在这个地方我们就会看到有一个”钱包“选项,单击该选项卡。

3接下来会进入到钱包页面,在这个页面的右上角会有一个三点的图标,如图所示,单击该图标。

4单击三点的图标之后会弹出一个对话框,在弹出的对话框里我们选择”支付管理“按钮。

5然后会进入到支付管理主面板,在这里有一个”转账到帐时间“,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现在设置的时间是”实时到帐“,此时我们单击”转账到帐时间“进行设置。

6单击后会进入到设置转账到帐时间主面板,此时会有一个三个选项供我们选择。

假如我们想要设置成延时2个小时到帐的话,那么单击”2小时到帐“按钮。

7单击之后会回到如图所示面板,此时我们再去看转账到帐时间,就会发现后面已经显示成“2小时到帐”,这就说明我们已经设置成功了。

8小编做了个测试,在设置延时到帐之后,转了一元钱给朋友,在朋友确认收款后,我们会发现,会显示成“已确认,待入账”,这就说明,这一块钱,对方虽然确认收款了,但是钱还没有到达他的账户。

如果此时你发现自己转错账了,沟通又不肯退回的话,那么可以马上联系客服去取消此次转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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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以下简称“债权登记)。

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

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的,企业可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并于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债权登记。

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办理过进出口核销业务的企业办理网上登记的注册手续,用户名为企业代码,初始密码为12345678。

已办理过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或预付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进入系统。

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外汇局将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后,系统将为新登记的企业完成网上登记的注册程序。

第八条企业延期收汇额是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一定比例(基础比例)、债权登记及注销情况等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企业延期收汇额=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债权登记金额—银行注销金额)第九条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

如单笔延期收款债权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延期收汇额,系统将对该笔债权登记进行自动确认,否则,将不予确认。

第十条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在办理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后,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暂不对企业的延期收款进行控制,企业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将被全额确认。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注销。

第十三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对已办理债权登记的延期收款,如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注销:(一)出口退货;(二)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可在境外保留的外汇收入;(三)其他无法收汇的情况。

根据出口合同约定企业不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如加工贸易进料抵扣),企业只需对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延期收款办理登记和注销。

企业境内收取外汇或人民币且按照要求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汇的除外),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延期收款登记和注销。

第十五条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基础比例或申请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二)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三)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二)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三)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四)出口货物报关单;(五)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收款结汇、划出及注销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各级银行凭其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操作注册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银行端操作手册)。

第十九条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报关单。

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第二十条银行办理企业服务贸易收汇、货物出口项下期限在90天(含)以内的延期收款的结汇或划转手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收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收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和人工确认。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于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收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为其调整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或进行人工确认。

除特殊原因外,调增同一企业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对于新成立、无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或出口收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对企业登记的延期收款进行人工确认。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在为企业调整基础比例和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信息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基础比例的企业,外汇局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基础比例、延期收款登记情况及延期收汇额占用情况;对申请人工确认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外汇局还应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收款的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出口与未来实际收款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收款和出口情况;(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收款计划;(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收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按月提取、计算企业月度收汇额,并导入系统,以便总局每月1日根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数据计算企业延期收汇额。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有关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收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企业的收汇规模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收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定期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一)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超过20%;(二)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人工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三)预计延期收款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收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

第三十条对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时间90天仍未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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