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设备的安全性负责。如果新设备在建设过程出现超出启委会的能力处理范围的问题,由启委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管理内容与办法
6.1.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各专业管理内容
中调调管新设备的投产前调度业务流程见附表1、附图1。
6.1.1.运行方式专业
5.2.1.全面负责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户工程的工程管理和专业
管理,履行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及义务。
5.2.2.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户工程所涉及的运行
设备停电施工方案及停电工期。
5.2.3.负责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协调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
户工程投产前的调试、验收,以及验收遗留问题的跟进处理。
(2)对于技改设备启动方案,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在技改工程投产前30天组
织完成启动方案的编写并上报审核,地调在新设备投产前15天将完成审核的启动方案上报中调,中调在新设备投产前2个工作日将执行方案下发至地调。
(3)新设备启动方案编制的相关要求见《新设备启动方案管理》(附件1.4)。
6.1.1.5.检修资格认证管理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编写
向丽玲、谭嫣、张轩、梁永清、郑丹、张维奇、林英明、张智锐、曹永光、刘新展、余俊杰、姜绍艳、梁广荣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总89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2 001-20112012/01/17印发封面2012/04/02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制度编号Q/CSG-GPG 2 12 001-2011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杨开平,李森,梁俊晖,张维奇,吴国炳,杨银国,王一,刘思捷,张智锐,陈志光,赵小燕,余志文,黄达林,李伟坚初审李剑辉会签、、陈剑锋、审核高茜麦苗屈利李于达批准2012/01/17印发制度信息2012/04/02实施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1 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节能、环保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广东电力系统是指广东省内(除广州、深圳中调调管的设备外)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简称二次系统)组成的统一整体。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调度,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广东电力系统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分三级,依次为省级调度机构(即“广东电网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简称“广东中调”,在本规程简称“中调”)、地市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区)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是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实施调度管理工作。
并网运行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调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规定
(1) 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规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目次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管理内容与方法 (3)6 附则 (7)附录 A 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鉴定书 (8)附录 B 基建工程成立启委会流程图 (11)附录 C 基建工程启动投产流程图 (12)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规定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程序,明确工作组织及各方职责范围,确保安全投入运行,制订本管理规定。
1.2公司基建工程启动投产必须依据批准的文件、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电网、电源工程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法规执行。
1.3未经启动验收和质量监督许可的基建工程,严禁启动投产。
1.4列入公司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建工程(不包括小型基建工程)须遵守本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11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2.2《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Q/CSG 2 1003-2008)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Q/CSG 21504-2009)2.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运行管理标准》(Q/CSG 210124-2009)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54-2011)3术语和定义3.1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是公司基建工程启动验收和启动投入试运行(以下简称“启动投产”)阶段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基建工程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建设管理单位组建,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生产运行、调度及工程设计、监理、调试、施工等单位的人员。
3.2启动投产:基建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完成施工,通过各级验收并经质量监督合格,由启委会确认工程具备投产条件,并根据审批的启动方案进行投入试运行的活动。
并网运行管理制度
并网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电力法》、《电力系统自动化及远动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及各地电力公司、输配电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并网运行管理工作。
三、术语定义1.并网运行:指不同电网之间连接,通过适当的调度控制,共同完成电力交换和电能消纳的状态。
2.并网运行管理:指电源并网供电或联络供电模式中,协调和监控电网之间的能量交换,确保电网间安全并网运行的管理工作。
3.并网点:指两个电网或电源设备相连接的节点。
4.并网操作票:指执行并网操作时的操作指令书。
四、并网运行管理原则1.安全原则:确保并网运行安全和稳定为首要原则。
2.合理利用原则:合理利用不同地区的电力资源,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不同地区电网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4.法律遵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五、并网运行管理责任1.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制定并网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并指导各地电力公司、输配电企业等单位贯彻执行。
2.各地电力公司、输配电企业等相关单位需根据本制度,制定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
3.各单位应加强对并网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六、并网运行管理工作流程1.并网计划编制:各地电力公司、输配电企业等单位应根据需求计划编制并网计划,包括并网点、并网容量、并网时间等内容,并报国家电网进行审核。
2.并网设备准备:各单位应检查并网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确保设备符合并网要求。
3.并网整定:对需要调整的并网设备进行整定,确保并网设备能够稳定运行。
4.并网操作:根据并网计划,制定并网操作票,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在操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并网操作安全。
5.并网监测:对已并网的电网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并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1.广州电网用电调度管理细则
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GZPS223012-2014广州电网用电调度管理细则2014-11-28发布2014—11—28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本制度信息2014-11—28发布2014-11-28实施广州电网用电调度管理细则(Q/CSG-GZPS223012-2014)1总则1.1目的为加强用电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切实提高供电可靠性,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州电网用电调度管理及相关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115号令)《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南方电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Q/CSG214022—2013)《南方电网用电调度工作方案(试行)》(系统【2013】95号)3术语和定义3。
1重要用户在经济、社会、政治、军事等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社会政治影响、对环境产生较大污染、带来较大经济损失的用户.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重要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及临时重要用户。
3。
2大负荷用户用电负荷较大,启停对地区电网或局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用户,如部分铝厂、钢铁厂、水泥厂、牵引站等。
3.3有序用电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共9 页第1 页3.4错峰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3。
5避峰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3。
6限电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3.7拉闸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命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3.8负荷分层分区分类统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用电分类指标,各级调度机构按照一定区域划分,对不同电压等级下负荷进行分类统计.4职责1.1系统运行部4.1.1负责本地区用电环节系统运行管理,开展用电调度管理工作,促进用户供电结构优化,提升用户供电质量,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 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 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制度信息表)
制度信息表
注:1、本表格为记录制度基本信息的台账,在征求意见、审核、颁发各环节作为制度附件一并发出,一同归档,起草部门完成除灰色栏目以外信息填写。
2、“配套管理制度及业务指导书”指按照统一规范策略配套本制度所规范业务,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编制的管理制度、业务指导书。
其中已发布的列编码,规划中未发布的“编码”该项为空,下同;“编制主体”为编制制度的部门或单位。
3、“业务关联关系”指从流程流转以及业务归口管理等角度与本制度所规范业务关联的其他业务,以和其他部门、领域的外部关联为主,“关联规范性文件”指关联的其他业务所对应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废改立计划应在对公司系统(网、省、地、县四级)原有管理制度及业务指导书(对应表格中“文件类型”)清理的基础上,针对规范管理本项业务,列出对总部及分子公司应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废改立计划。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2015年版)
广电市〔2015〕40号附件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2015年版)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八月目录1 定义及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一般原则 (2)4 并网服务流程 (3)4.1项目并网受理 (3)4.2 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及审查 (6)4.3 工程设计与建设 (9)4.4 并网验收 (14)4.5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19)4.6 信息统计与报送 (21)4.7 咨询服务 (21)4.8 监督与检查 (22)5 附则 (22)附录1: 10(20)千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22)附录2: 380(220)伏接入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24)附录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受理回执》 (26)附录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27)附录5: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 (29)附录6: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31)附录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32)附录8:接入系统方案 (33)附录9: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42)附录10:并网协议参考模板 (44)附录11: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意见书 (48)附录12: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资料审核意见书 (50)附录1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52)附录1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54)附录1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范本 (58)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指引(2015年版)1定义及适用范围1.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客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1.2 本工作指引主要适用于接入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按照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其所发电量。
最新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3 024-20112011-08-11印发封面2011-07-0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制度编号Q/CSG-GPG 2 13 024-2011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汤寿泉、闫国兵、李雄刚、罗涛、谭昌友、汤健、蓝晓东、曾伟初审会签审核罗智雄陈金梅批准2011-08-11印发制度信息2011-07-01实施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按照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制度”管理定位,在网公司A类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投资建设的20kV及以下配网基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项目前期管理办法》(Q/CSG-213082-2011)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54-2011)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统计与综合评价管理规定》(Q/CSG-213055-2011)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Q/CSG-213056-2011)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信息化管理规定》(Q/CSG-213057-2011)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Q/CSG-213058-2011)2.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建设准备管理规定》(Q/CSG-213059-2011)2.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Q/CSG-213060-2011)2.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Q/CSG-213061-2011)2.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移交管理规定》(Q/CSG-213063-2011)2.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规定》(Q/CSG-213064-2011)2.12《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Q/CSG-213065-2011)2.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Q/CSG-213066-2011)2.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规定》(Q/CSG-210022-2011)2.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Q/CSG-21005-2010)2.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Q/CSG-213069-2011)2.1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Q/CSG-213070-2011)2.1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达标投产管理规定》(Q/CSG-213071-2011)2.1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优质工程评选管理规定》(Q/CSG-213072-2011)2.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Q/CSG-213073-2011)2.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规定》(Q/CSG-213075-2011)2.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规定》(Q/CSG-213076-2011)2.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进度管理规定》(Q/CSG-213077-2011)2.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技术管理规定》(Q/CSG-213078-2011)2.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监理工作典型表式》(Q/CSG-411001-2011)2.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WHS)》(Q/CSG-411002-2011)2.2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工作手册(2011年版)电网部分》3 术语和定义3.1 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以下简称配网项目):是指与20千伏及以下配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两个细则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要求,提高陕西省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对并网运行、辅助服务的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两个细则的职责分工、管理要求、季度考核评价、年度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条并网考核是指电网从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四方面对发电厂进行详细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有偿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调停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水力发电厂、光伏电站和风电场(以下简称:各电站)。
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立即纳入两个细则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生产管理与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生产安环部)是两个细则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电网两个细则考核的最新动态,按照季度做好各电站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统计分析,发布并网考核及辅助服务的信息通报,及时向公司提出相关考核意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包括:(一)编制两个细则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专工、值班长、值班员在两个细则管理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对两个细则考核所涉及的具体工作标准进行明确。
(二)指定专人负责两个细则管理工作,加强与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
(三)每月在本单位会议上对两个细则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分析讨论考核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并落实。
(四)定期总结两个细则考核改善情况,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人员实施奖惩。
(五)开展两个细则考核的横向对标工作,通过与同区域单位、系统内单位横向对标发现问题,并持续改善两个细则考核,提升本单位电站运营管理水平。
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
Q/CS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录1.总则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职责 (2)5.新建电源管理内容与方法 (3)6.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内容与方法 (7)7.35千伏及以上用户并网管理内容与方法 (8)8.附则 (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范围内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并网、35kV及以上用户并网管理工作,明确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促进电网、电源和大用户的协调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满足电源可靠送出及客户用电需要,制定本办法。
1.2.新建电源并网管理包括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审批,并网意向协议书签订,电源接入系统方案设计、审批,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1.3.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包括并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1.4.35kV及以上用户并网管理包括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并网意向协议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签订。
1.5.新建电源并网、分布式新能源并网、35kV及以上用户并网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35kV及以上用户并网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满足南方电网公司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1.6.分布式新能源并网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简化并网流程、加快并网进度的原则提供并网服务。
对以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公司应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7.本办法适用于拟接入南方电网的所有境内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和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系统的用电客户的并网管理,接入南方电网的境外新建电源参照执行。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
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 1 —外电源)纳入并网发电厂管理。
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相关管理细则见《南方区域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南方区域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方区域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中国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并网调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发布目录前言 (2)1. 总则 (3)2. 适用范围 (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4. 术语和定义 (3)5. 各单位职责 (4)5.1调度机构职责 (4)5.2拟并网方职责 (4)6. 并(联)网调度管理 (4)6.1并(联)网条件 (4)6.2并(联)网程序 (4)6.3资料报送 (6)6.4调度管辖范围和调度命名编号 (6)6.5启动调试和试运行 (6)7. 统计考核 (6)8. 附则 (7)附件A 并网调度协议内容 (8)附件B 联网调度协议内容 (9)附件C 启动调试项目 (10)附件D 上报资料内容和时间 (12)前言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提出。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尹志强、孙斌、林成、严奉军、单克、黄文伟、陈锐、张旭本规定主要审定人:本规定批准人:本规定首次发布。
1.总则1.1为保障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发电厂、电网和电力用户并网或联网的调度管理程序,促进电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方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南方调度机构分为总调、中调、地调、县调四级,各级调度机构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并(联)网调度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改、扩)建发输变电工程、输变电工程、主网直供用户所属设备、独立电网的并网调度管理工作。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运行准则》《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并网调度协议》《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4.术语和定义4.1并网发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或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与电网之间的物理联结。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最新两个细则)
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外电源)。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后执行本细则: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水电以外的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本细则。
新建发电机组执行本细则之后的次月开始结算并网考核费用。
第五条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一、安全管理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流程与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
经广泛征求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29日以南方电网计[2009]79号文予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内容如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厂并网管理办法》为实现南方电网统一开放、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发展目标,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制科学化的要求,科学地建立和健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建设标准体系,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南方电网新建电厂并网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项目核准制有关要求,对原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编,适用于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余文奇、梁宇1 范围1.1所有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含改建、扩建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核电站、风力发电厂、用户自备电厂以及其他类型的电厂等,适用于本规定。
1.2所有并网电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符合南方电网电力发展规划的电源项目方可并网。
2 总则2.1为规范接入南方电网的新建电厂的并网行为,建立电厂与电网的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和建立电力市场的要求,保障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电力供应,引导电源项目按照电力发展规划有序建设,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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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
封面
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2 001-2014
对应文号
版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5.2.4.负责组织召开技术讨论会,协调解决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
用户工程接入系统遇到的技术难题。
5.2.5.负责制定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工程年度投产计划、技改大修年度计
划、用户工程年度投产计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布通报工程建设进度信息。
5.2.6.负责督促检查工程相关参数资料及启动方案报送、启动配合及投产
编写
向丽玲、谭嫣、张轩、梁永清、郑丹、张维奇、林英明、张智锐、曹永光、刘新展、余俊杰、姜绍艳、梁广荣
初审
李力
会签
、
审核
孙发董俊宏李于达
批准
2014/05/12印发
制度信息
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产计划上报运行方式专业;运行方式专业每年12月前正式下发年度投产计划。
(2)新设备投产月度计划。地调及电厂于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下月新设备投产计
划上报运行方式专业;运行方式专业每月15日前正式下发下月度投产计划。
(3)如遇计划变更,工程管理部门(单位)需填写《设备非计划投运说明表》,经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5.2.1.全面负责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户工程的工程管理和专业
管理,履行相关规定赋予的职责及义务。
5.2.2.负责组织协调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户工程所涉及的运行
设备停电施工方案及停电工期。
5.2.3.负责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协调管辖区域内电网基建、技改和用
户工程投产前的调试、验收,以及验收遗留问题的跟进处理。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3.2.启委会对新设备建设过程的工作的必要性、工作的可靠性及工作与
设备的安全性负责。如果新设备在建设过程出现超出启委会的能力处理范围的问题,由启委会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6管理内容与办法
6.1.新设备投产前调度各专业管理内容
中调调管新设备的投产前调度业务流程见附表1、附图1。
6.1.1.运行方式专业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运行设备停电计划。
5.1.4.调度机构运行方式专业负责新建(含扩建、改建)输变电设备投产
前参数管理、调度运行管理总协调工作。
5.1.5.调度机构发电调度专业负责新建(含扩建、改建)机组投产前并网
资料管理、调度运行管理总协调工作。
5.2.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申请等新设备投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5.2.7.发电厂应按上述要求履行对电厂输变电设备、机组设备的管理职责。
5.3.启动验收委员会
5.3.1.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负责新设备建设及入网全
过程的统一管理、协调与指挥工作,包括对由原运行设备转变为新设备(如解口工程中的原两侧间隔)的所有技改、定检预试、消缺等直至新设备投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启委会对新设备启动现场的整个启动工作进行统一指挥与协调,对新设备在启动过程中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时作出处理决策。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方式专业归口管理新建或技改输变电并网启动前系统运行方面的工作。主要负责输变电的投产计划管理、新建厂站调度命名、编号及参数管理、安自装置投运管理、启动方案管理,资料上报内容见《新设备投产收资要求》(附件1)。
6.1.1.1.新设备投产计划管理
(1)新设备投产年度计划。地调及电厂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明年的新设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