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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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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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2016年5月26日通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区分
对合规投资者细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 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 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 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 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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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拆分或转让的禁止
拆分包括基金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拆分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因此基 金销售机构不得进行拆分销售。 投资者亦不得拆分,投资者需承诺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三、募集流程
资料保存:协会管理办法要求募集流程中产生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 算之日起不少于10年;证监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要求保存不少于20年。
一、募集机构及募集人员管理
• • • • • • • • • • • • • 一、募集机构 直接募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受托募集机构指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条件: (1)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产品。 二、从业人员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的人员必须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另根据《关于进一步 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还应具备从业资格人员为: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全体高管; 2、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 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 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 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一)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 • • • 一、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评级 1、从制度层面讲,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2、评级主体:包括募集机构和专业第三方评级机构; 3、适当性原则:根据投资者的风险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推荐相 匹配风险等级私募产品。 二、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进行评级 评级方法: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和投资知识、风险偏好等,对自然人投资者从主客观5大方面进行调查 有效期: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年,但同一私募基金产品投 资者持有超过3年,无需再次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的目的:一是通过问卷调查的程序将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区分开 来;二是通过问卷的内容(风险评估)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风险评估的渠道:线下/线上。线上评估需核实用户的身份、注册信息,投资 者同意相关网络服务协议、主动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在线填报问卷调查。 风评结果:设置评分表,根据得分对应属于: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 进取型 。结果告知书需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
私募基金募集风险揭示
XX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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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相关法律法规 1、《证券投资基金法》(人大)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 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协会)
目录
• • • • • • • • • • 一、募集机构及募集人员管理 二、募集资金及份额管理 三、募集流程 1、特定对象确认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基金推介 3、合格投资者确认 4、冷静期及回访制度 5、义务豁免 四、监管处罚案例
二、募集资金及份额管理
• • • • • • • • 一、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应独立于基金账户和托管账户,不得与基金账户和托管账户为同一账户。 用途: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 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回。 二、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 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 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三、募集资金独立性 独立于管理人、销售机构、份额登记机构等的财产,不属于上述机构的破产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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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需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 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 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实际上强化
了基金销售过程中对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基金推
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的执行和实施。 • 管理人不因委托专业机构募集而免除法定责任(可能需需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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