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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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高案件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法务工作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保证各项法律事务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开展,结合地产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并修订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办法;处理地产集团总部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法务部门参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流程;负责处理本公司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标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或单个案件标的虽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人数众多,总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标的额巨大、案件情况复杂、影响公司重大利益,或涉及重大品牌影响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复议、听证等尚未形成诉讼的非诉讼事宜,参照诉讼案件审批、处理流程办理。

第二章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五条诉讼法律事务的审批

(一)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反诉、上诉、撤诉、执行,由业务部门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将相关资料移交本单位法律事务责任部门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地产集团总部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出具相关意见,经相关业务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案件由地区公司法务部出具相关意见,标的总额300万元以下的,报法务部主管领导审批;标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标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下属公司案件由下属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相关意见,经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执行;标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案件,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涉及品牌影响等特别重大事件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二)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由业务部门填写《诉讼案件调解/和解请示报告》,由法务部门出具意见,按以下权限审批:

地产集团总部案件的调解、和解,由法律事务中心出具意见,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案件的调解、和解,由地区公司法务部出具相关意见,单个案件或系列案件的标的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报法务部主管领导审批,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下属公司案件的调解、和解,经下属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涉及品牌影响等特别重大事件的调解、和解,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第六条诉讼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一)地产集团系统各单位法务部门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品牌影响的案件,须在收到案件材料或事件发生的30分钟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中心。地区公司、下属公司重大、特别重大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在收到案件材料或业务部门填报《诉讼案件审批表》并移交附随材料后24小时内报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标的金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地产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应在收到案件材料或完成诉讼审批后24小时内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诉状、证据清单及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诉讼案件审批表》或收到应诉材料,法务部门应立即确定经办人,针对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召开本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案情讨论会,拟定诉讼方案,进行责任分工,并在会后24小时内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我方起诉的案件,应在审批流程结

束后2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业务部门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材料的,应在24小时内通报本单位法务部门,并移交所有案件资料。

(三)案件跟进过程中,经办人须全面收集证据,根据诉讼节点拟定诉状、质证意见、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并整理证据清单(须明确证据原件存放处),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院;各单位上报法律事务中心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中心指导、协助办理的特别重大诉讼案件,须在提交法院5日前将上述法律文书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经办人应明确法院举证、证据交换、开庭时间,需提出管辖权异议、延期举证、延期开庭、法庭调查、证据保全、鉴定、评估等申请的,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案件开庭前3日,经办人应完成证据原件借阅、拟定开庭策略等庭前准备工作。

案件开庭后,经办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开庭情况,根据开庭情况,5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重大诉讼案件须将《开庭报告》、《代理词》提交法律事务中心审核。

开庭后至判决前,须持续跟进案件其他后续工作,与经办法官沟通、协调,阐明对我方有利的观点,争取法院作出对我方有利的判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如遇新情况,须及时与业务部门商讨应对方案,重大诉讼案件须及时与法律事务中心沟通。

(五)案件的调解、和解,法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讨,拟定调解、和解方案,按法律事务审批流程报领导审批。法务部门为调解/和解方案立项部门的,应先要求业务部门就调解/和解方案出具意见后,再走调解/和解报批流程。

(六)地区公司、下属公司收到判决后,应于24小时内将判决结果(信息须列明案件名称、受理法院、审级、判决结果)报法务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时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产集团总部案件、下属公司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及地区公司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于收到判决后24小时内将判决结果报直管副总裁,并通报相应部门负责人及其直管副总裁;诉讼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案件判决结果出来后,应在24小时内报集团法律事务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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