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合集下载

民法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测试题及答案

民法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2.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A.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B. 完全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C.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D. 完全行为能力、部分行为能力3.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行为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行为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行为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4. 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A. 主体合格B. 意思表示真实C. 内容合法D. 行为人年龄大于18岁5.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况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A. 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合同当事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合同当事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合同当事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6.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强制执行7.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A. 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赠与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赠与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赠与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8. 以下哪种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A.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B.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C. 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 行为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9. 根据民法,以下哪种情况下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A. 代理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代理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代理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代理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10. 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A. 诉讼B. 仲裁D. 强制执行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A. 财产权B. 人身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12.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A. 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行为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行为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行为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13.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强制执行14.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A. 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 赠与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C. 赠与人具有无行为能力D. 赠与人具有部分行为能力15. 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A. 诉讼B. 仲裁D. 强制执行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6. 简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区别。

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

第五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说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下列有关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诉讼权利能力就是民事权利能力B.诉讼权利能力通常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C.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D.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2.在我国,下列哪些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A.居住在北京大学内的外国留学生 B.中外合资苏州菲飞浦公司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

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A.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B.“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C.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D.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4.12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如何确定当事人?()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 D.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5.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

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

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6.海振厂系国营企业,刘某系该厂下岗职工。

1993年刘某独自开办天远公司。

一日刘某欲与大有公司谈成生意,却因对方嫌其信誉不够,未果。

刘某找到在海振厂财务科任科长的表兄吴某,让其提供海振厂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后刘某凭此合同书与大有公司谈成了生意,收到对方预付款却迟迟无货可发。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也称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与认定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公民承担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一般来说,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完全能独立的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完全的辩别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从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年龄确定为十八周岁,即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进行独立的民事活动。

法律赋予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考虑是是公民的智力、辩别能力等自身状况,而并不是考虑公民的经济状况,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公民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又作了特殊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有完全辩别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但不一定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承担民事责任。

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虽然他们已满十八周岁,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经济收入,无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这类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既承认这类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中指出,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由此可见,经济状况并不影响十八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

2、有经济收入但不满十八周岁公民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不满十八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有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经济来源的公民依法也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姚欢庆老师讲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1.出生时间《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

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 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

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

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

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民事行为的名词解释

民事行为的名词解释

民事行为的名词解释民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表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或活动。

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权益进行有效制约、实现和保护的方式之一。

下面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对民事行为进行解释。

一、民事行为的分类1. 合同行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行为由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

这是最常见、最基础的民事行为类型。

如购房合同、雇佣合同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违法行为。

比如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等,涉及到个人和财产安全。

3. 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指个人自愿将自己合法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是对他人予以无偿权益的表现,但有一些法律条件需要满足,如有偿或婚姻关系等。

4. 继承行为: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转移给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行为在被继承人身故时发生,依法确定亲属顺序和继承权益。

二、民事行为的要素1. 行为人:行为人是指进行民事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个人)或法人(组织)。

行为人应具备一定的事实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民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行为所涉及的物品、权益或其他具体对象。

客体可以是财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取决于民事行为的具体内容。

3.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是指民事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行为表现等。

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4. 目的和意图:民事行为的目的和意图是行为人进行某项行为的动机和目标。

有时,法律会根据意图不一致而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三、民事行为的权益和责任1. 权益:民事行为有助于维护和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比如购买商品的权益、商业合作的权益、财产继承的权益等。

民事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 责任:民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追究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什么区别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之前,相关当事人应当诉讼向所有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以免在诉讼时无法明确诉讼的含义。

那么,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按照相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的是行为能力,就是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诉讼行为能力请看下面。

在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之前,相关当事人应当诉讼向所有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以免在诉讼时无法明确诉讼的含义。

那么,▲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按照相关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的是行为能力,就是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诉讼行为能力请看下面。

▲诉讼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方式之一。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可以。

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分类在0303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2.法院主管:对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职权的划分。

3.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

4.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5.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6.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厉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7.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8.第二审程序: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9.诉讼终结: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10.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1.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

12.强制措施: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13.反诉:指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14.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

15.管辖恒定: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16.法定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段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段划分标准如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0岁至7周岁的儿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即7周岁以下的儿童无法处理财产事务、享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认定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未成年人在18周岁以下享有有限的
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民事行为,但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人被认定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即成年人在18周岁及以上拥有成年人的一切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策、签订合同、管理财产、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阈值,但某些情况下根据个别法律或者特殊情况,例如结婚、就业等,法律也允许未满18周岁的人享有成年人的一定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从18周岁开始生效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篇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又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但行为能力则有所不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故法人也只有在其相应的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其真实意志相符。

如因欺诈、虚伪、胁迫、重大误解而发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依法无效或被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其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是一致的。

但在学理上,有人认为成立不等于生效,有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权利与义务)即构成成立要件,而生效要件则要求民事主体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行为内容合法。

民事官司的诉讼种类有哪些?

民事官司的诉讼种类有哪些?

民事官司的诉讼种类有哪些?民事官司的诉讼种类有哪些通常民事官司一般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各自的特点如下:一、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具体可分为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确认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

二、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为目的,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第二,给付之诉具有交付和接受的权利义务,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联系在于:一是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若这两种诉不在同一案件中,确认之诉所作出的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给付之诉,铺平了胜诉的条件。

三、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具体可分为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其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是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

由法院对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是:确认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变更之诉中,是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要求法院作出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判决。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何恬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精神病人的人权/监护人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代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概况凡以私法自治为基础的国家,均设有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作了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划分,用三分法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除设立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外,还专门设立了宣告制度。

这一制度性规定见于《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人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颇有类似之处,被认为发挥了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

目前,国内民法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界绝大多数人对宣告制度持积极肯定态度,已出台的三个民法典草案几乎一致地原封保留了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参照世界法律相关问题的变动情况,结合国内民法对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实际效果,笔者发现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存在诸多疏漏:第一,忽视了精神病人的残留行为能力,从而不同程度地阻碍了病人顺利行使自我决定权;第二,对精神病人权利的约束多于保护;第三,与保护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相冲突;第四,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中的主体仅限于精神病人面太窄。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精神病人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现代国际社会倡导建立对弱势群体格外关照的法律理念,正值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认真仔细地检讨和完善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不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发生、变更、终止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辨认本人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理智、审慎地处理本人事务的能力。

那么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有哪些本技术规范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等级。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能良好地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整、正确地做出意思表示,并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行为能力怎么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两个要件: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是否影响其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及影响程度。

三、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对该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好;(2)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2)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削弱,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3)辨认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4)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3、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1)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2)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丧失;(3)辨认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4)参考标准: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以“年龄”为标准:《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年龄”为标准划分的逻辑,其实质为“意思能力”。

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判断较为简单,我们通常认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具有意思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部分不具有意思能力。

但是年龄无法完全反映意思能力这一内在的实质,因此,民法在立法上就设置一些规定来缓和仅以“年龄”为判断标准的僵化问题,其中以“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标准,形成了民法上判断民事行为能力除达到法定年龄外,还要具备意思能力。

《民法典》据此规定了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就如何判断成年人的意思能力,进而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做了进一步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将认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了法院,认定启动权交给了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恢复启动权增加了“本人”,均采用“申请+判决”模式。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论述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作者:郭世杰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二者又相互区别并出现相当程度的区别。

从民事程序法的独立性及民事实体法相关理论的缺陷入手,对二者区别的原因进行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区别;法律效力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1-081-01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理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各国对此称谓不一,如罗马法中称为“人格”,法国民法典中称为“民事权利的享有”,德国、瑞士、俄罗斯民法典中称为“权利能力”,日本则称“私权的享有”等等。

一般而言,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决定着某一具体民事主体能否成为实体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资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民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是从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对某人能否成为诉讼民事行为加以考察和确认。

民事行为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诉讼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中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在于,“只有存在这种资格的人进行起诉或应诉,才可能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后果;法律也只对有能力或有资格的人发生规定的后果”。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相互适应的,二者分别描述了不同法律状态下的法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义务归属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作为诉讼主体接受诉讼法上的效果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诉讼上的主体地位,是一般地作为诉讼民事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民事诉讼⾏为能⼒分为哪⼏类我们都知道在法律上有民事⾏为能⼒的说法,只有拥有民事⾏为能⼒的⼈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为能⼒吗?民事诉讼⾏为能⼒分为哪⼏类?民事诉讼⾏为能⼒和民事⾏为能⼒有什么联系呢?下⾯就请跟随店铺⼩编的脚步⼀起来了解⼀下吧!民事诉讼⾏为能⼒分为哪⼏类诉讼⾏为能⼒⼜称诉讼能⼒,是指能够亲⾃进⾏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使诉讼权利和履⾏诉讼义务的能⼒。

有诉讼权利能⼒,⼜有诉讼⾏为能⼒的⼈,才能够亲⾃实施诉讼⾏为,⾏使诉讼权利,履⾏诉讼义务。

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诉讼⾏为能⼒,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民事诉讼⾏为能⼒分有诉讼为能⼒和⽆诉讼⾏为能⼒。

公民的民事⾏为能⼒是指公民通过⾃⼰的⾏为⾏使民事权利或履⾏民事义务的能⼒。

鉴于年龄、智⼒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为能⼒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为能⼒。

指能够通过⾃⼰独⽴的⾏为⾏使民事权利、履⾏民事义务的能⼒。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

(2)限制民事⾏为能⼒。

指具备部分民事⾏为能⼒。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是限制民事⾏为能⼒⼈,可以进⾏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民事⾏为能⼒。

指不具备以⾃⼰的独⽴⾏为取得民事权利、设⽴民事义务的能⼒。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是⽆民事⾏为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代理民事活动。

有诉讼⾏为能⼒意味着能够亲⾃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当事⼈的诉讼⾏为能⼒与民事⾏为能⼒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为能⼒即有民事诉讼⾏为能⼒,⽽在我国民事⾏为能⼒被分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为能⼒分为问题,与民事⾏为能⼒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
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通常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民事案件层出不穷,确认自己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决定着自己能否独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因此,了解▲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类是至关重要的。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
▲,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
联系。

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
力,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

诉讼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有诉讼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有诉讼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亲自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通常
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被分为,因此有理由相信▲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问题,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原则上有相同之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