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事诉讼法中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
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8、【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9、【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
10、【送达】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1、【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14、【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7.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8.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10.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诉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由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并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的准则。
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合议制度,是指3名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一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或者改变某种法律关系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诉的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反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点:(1)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6、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名词解释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基础,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是指在一起民事纠纷中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即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讼的一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法庭秩序,提供证据,接受审判。
二、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即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在起诉书中,原告应当明确诉讼请求,并陈述相关事实和理由。
法院在审理中,将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裁决。
三、证据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事实真伪的主要依据。
它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证人证言等。
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可信,具有充分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院将根据证据的规定方法进行认定和鉴定。
四、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裁决决定。
判决书中将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和理由,并对该案作出具体的判决结果。
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当事人可以按照判决结果履行或者申请上诉。
五、上诉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审判的诉讼活动。
在上诉中,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状,并陈述上诉理由。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的裁决。
六、执行执行是将法院判决的结果付诸实施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评估等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过程中,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等。
七、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保存当事人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达成合理、合法的协议。
八、仲裁仲裁是指由当事人选择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5、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6、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8、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10、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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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
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请求。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请求。
诉的合并: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予以审理的审判行为。
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才删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先于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过程以后,终审判决作出以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法院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碍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拘传: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费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期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和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
送达: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完成送达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发出公告将送达内容告诉社会公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当事人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驶民事裁判权的人。
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原告: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共同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做出合一判决。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缓解了因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要求所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应诉所带来的紧张。
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第三人第三人:对他人之间是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提出独立请求,或者虽然没有对立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提出独立请求,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他人已经开始进行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辩论原则: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处分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或者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体术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驶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公正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的权限。
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共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裁定管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其一民事行驶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起诉: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一种审判行为。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
延期审理: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法院改期推延开庭的情形。
审结期限: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
法院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协议。
撤诉: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
缺席判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所做出的判决。
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原因,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终结: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