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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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电报、电传及有关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等由委托人按实际支付。

2.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事宜成功后的酬金可按代理费的10-50%收取,专利实施后的酬金可按税后利润的10%左右收取。(酬金由单位收取,应出具发票)

3.代理涉外事务的,根据同类标准的收取数额按美元收取。

4.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100%的加快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50%的加快费。

5.本标准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议定。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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