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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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国知发运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许可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

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在线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一览表(简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一览表(简版)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2000
国内部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个人减缓
单位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00
4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60
120
3.外观设计专利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三)优先权文件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后提交费
200
(八)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06.18•【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依据《设立专利代办处申报办法》(国知发管字[2001]第176号)在地方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

代办处主要承担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工作及相关的服务性工作。

代办处的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

代办处应设置为独立处室。

第三条专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对代办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

(一)专利局负责代办处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代办处工作规程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代办处人员的业务培训;代办处业务工作补贴款的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代办处机构、编制、办公场所的落实及补贴款的使用管理;代办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落实专利局对代办处的各项管理规定,保证代办处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要求,至少为代办处配备四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财会人员应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的会计和出纳各至少一名),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依比例增加人员。

代办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利局培训合格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方可上岗工作。

未经备案的代办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办处发出的各种通知书上署名。

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保证代办处人员的相对稳定,每年实行轮岗的人数不得超过已备案人员的三分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24•【文号】国知办发规字[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3]70号2013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纳入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包括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援助、捐赠、贷款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我局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我局组织采购本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由各单位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标准
750
维持费

300
60
120
复审费

1000
200
400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变更

200
50
不予减缓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3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Leabharlann 300不予减缓延长费:
120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1000
不予减缓
无效宣告请求费

1500
15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请求费
强求
200
不予减缓
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强裁
300
不予减缓
延长费: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300
2000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600
不予减缓
登记印刷费

200
第一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再次延长期请求费每月

300
2000
不予减缓
中止程序请求费

600
不予减缓
登记印刷费

250
不予减缓
印花费

5
不予减缓
年费

年费标准见年费计算参考表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费用标准
(人民币: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是多少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外观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下简
称“外观设计”)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需
要交纳官费,并且官费在2024年1月1日起有了新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知局制定的《专利费用管理办法》(国知发〔2024〕112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申请费、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代
理服务的费用等。

具体来说,国知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申请费:
根据申请人的类型,申请费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
分为个人申请和非个人申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a.对于个人申请者,申请费为500元人民币;
b.对于非个人申请者,申请费为1000元人民币。

2.代理费:
代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通常会因申请的复杂性、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和
声誉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费用标准仅适用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


于进一步的国际专利申请(包括PCT国际申请),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此外,在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异议、复审等申请程序,还会有额外的官费
产生。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的费用标准因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不同。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官费包括申请费和代理费。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并遵循国知局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九四号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

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怎么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怎么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怎么样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局是副部级国家局,下设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怎么样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辖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为这个部门以前经常改变名称。

所以,为了立法的内容的稳定性,在专利法中,就直接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不以其直接的称呼来叫他。

提出专利申请,无论用哪种方式,只要是申请中国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申请提出的。

三、专利局和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名是国家专利局,后改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然后有单设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知识产权局的下属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

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1.15•【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国内部分│├─────────────────────┬──────────────────┤│(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00│├─────────────────────┼──────────────────┤│印刷费│50│├─────────────────────┼──────────────────┤│2.实用新型专利│500│├─────────────────────┼──────────────────┤│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四)复审费││├─────────────────────┼──────────────────┤││1000││1.发明专利││├─────────────────────┼──────────────────┤││300││2.实用新型专利││├─────────────────────┼──────────────────┤││300││3.外观设计专利││├─────────────────────┼──────────────────┤│(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200││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八)撤销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2.实用新型专利权│20│├─────────────────────┼──────────────────┤│3.外观设计专利权│2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1.发明专利│300│├─────────────────────┼──────────────────┤│2.实用新型专利│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1.发明专利│255│├─────────────────────┼──────────────────┤│2.实用新型专利│205│├─────────────────────┼──────────────────┤│3.外观设计专利│205│├─────────────────────┼──────────────────┤│(十三)附加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十四)年费││├─────────────────────┼──────────────────┤│1.发明专利││├─────────────────────┼──────────────────┤│1-3年│900│├─────────────────────┼──────────────────┤│4-6年│1200│├─────────────────────┼──────────────────┤│7-9年│2000│├─────────────────────┼──────────────────┤│10-12年│4000│├─────────────────────┼──────────────────┤│13-15年│6000│├─────────────────────┼──────────────────┤│16-20年│8000│├─────────────────────┼──────────────────┤│2.实用新型││├─────────────────────┼──────────────────┤│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3.外观设计专利││├─────────────────────┼──────────────────┤│1-3年│600│├─────────────────────┼──────────────────┤│4-5年│900│├─────────────────────┼──────────────────┤│6-8年│1200│├─────────────────────┼──────────────────┤│9-10年│2000│├─────────────────────┴──────────────────┤│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一)传送费│500│├─────────────────────┼──────────────────┤│(二)检索费│1500│├─────────────────────┼──────────────────┤│附加检索费│1500│├─────────────────────┼──────────────────┤│(三)优先权文件传送费│150│├─────────────────────┼──────────────────┤│(四)初步审查费│1500│├─────────────────────┼──────────────────┤│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五)单一性异议费│200│├─────────────────────┼──────────────────┤│(六)副本复制费每页│2│├─────────────────────┼──────────────────┤│(七)基本费││├─────────────────────┼──────────────────┤│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3023│├─────────────────────┼──────────────────┤│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3023│├─────────────────────┼──────────────────┤│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70│├─────────────────────┼──────────────────┤│(八)指定费││├─────────────────────┼──────────────────┤│每一指定(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651││定费)││├─────────────────────┼──────────────────┤│(九)确认的指定费││├─────────────────────┼──────────────────┤│每一指定│651│├─────────────────────┼──────────────────┤│(十)确认费│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50% │├─────────────────────┼──────────────────┤│(十一)手续费│1083│├─────────────────────┼──────────────────┤│(十二)滞纳金│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PCT申请的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PCT申请的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PCT申请的收费标准⼀、PCT申请国际阶段的费⽤(单位:瑞⼠法郎CHF)(⼀)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取的费⽤1.国际申请费1400(1)超出30页部分,每页加收152.⼿续费200(⼆)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单位:⼈民币元RMB)1.传送费5002.检索费(截⾄到2005年12⽉31⽇)1500附加检索费(截⾄到2005年12⽉31⽇)15003.检索费(⾃2006年1⽉1⽇起)2100附加检索费(⾃2006年1⽉1⽇起)21004.优先权⽂件费1505.初步审查费1500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6.单⼀性异议费2007.副本复制费(每页)28.后提交费(⾃2006年1⽉1⽇起)2009.滞纳⾦按应缴纳费⽤的50%计收;滞纳⾦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不多于国际申请(1)项的50%收取。

⼆、PCT申请进⼊中国国家阶段的费⽤(单位:⼈民币元RMB)(⼀)申请费1.发明申请费9002.实⽤新型申请费500(⼆)公布印刷费50(三)申请附加费1.说明书超过30页(每页)50说明书超过300页(每页)1002.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每项)150(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五)宽限费1000(六)改正译⽂错误⼿续费(初审阶段)300(七)改正译⽂错误⼿续费(实审阶段)1200(⼋)单⼀性恢复费900(九)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300(⼗)著录项⽬变更费1.申请⼈,发明⼈或者专利权⼈的变更2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委托关系的变更50 (⼗⼀)恢复费1000(⼗⼆)实审费2500(⼗三)延期请求费(每⽉)3001.第⼀次延期请求费每⽉3002.再次延期请求费每⽉2000(⼗四)维持费300(⼗五)⽆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30002.实⽤新型1500(⼗六)复审费1.发明10002.实⽤新型300(⼗七)强制许可请求费1.发明3002.实⽤新型200(⼗⼋)强制许可使⽤裁决请求费300(⼗九)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1.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1月8日)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工作规程》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自动化系统专用软件及数据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二00一年一月八日)为了适应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以下称代办处)的管理,使专利代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成立,由当地(省、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其工作职能属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有关专利费用收取及其补贴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负责指导监督,业务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

代办处的主要任务是,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做好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和专利收费工作,并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宣传普及专利法、专利知识,积极为申请人、发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工作。

代办处的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地方自行解决。

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进一步调动代办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法做好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的工作,及时掌握统计分析信息,沟通发明人、申请人与我局的联系,热心为广大申请人、代理人服务。

二、代办处的工作职责为受理专利申请(不包括受理涉外申请、PCT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申请和接收中间文件),审批费用减缓请求,收取专利申请费,收取专利年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及年费滞纳金(不包括收取专利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及年费滞纳金以外的其它专利费用和涉外申请所有专利费用,但申请人在申请时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国知发保字〔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违法经营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0月14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商标侵权案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五条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参考)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参考)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8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35号)
2008年7月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将调整后的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如下: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1.国际申请费
(1)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8858
(2)超出30页每页加收100
2.手续费1332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部分,本公告中的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费当日外汇牌价计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
1.传送费500
2.检索费2100
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
4.初步审查费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5.单一性异议费200
6.副本复制费(每页) 2
7.后提交费200
8.滞纳金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滞纳金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费(1)项的50%收取。

二、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1.宽限费1000
2.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
(1)初审阶段300
(2)实审阶段1200
3.单一性恢复费900
4.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300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2016年《专利收费减缴办法》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

关于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代办处:因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定于2016年7月1日实施,为避免因为新旧办法交替造成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费减备案系统”)审核标准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拟推迟费减备案系统的上线时间至2016年4月(具体日期请关注后续业务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自2016年7月1日(含)起,所有费减业务均须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届时我局将停止受理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为便于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费减备案,自2016年4月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之日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即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仍需按照现行业务要求提交费减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费减备案系统中的审核标准依照201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该新的办法将在2016年7月1日前适时提前发布;3. 关于2016年7月1日后费减审批业务的相关操作,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将尽快组织针对各代办处的专项培训。

请各代办处知悉以上事项并解答社会各界的相关咨询。

特此通知!国知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2016年2月25日7月1日起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实行后,国知局将停止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取而代之的是“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相关申请人需在申请专利之前在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先行办理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手续,凭获取的备案号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减缴。

费减备案系统简介费减备案系统用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缴业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过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9.19•【文号】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9月19日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促进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中心)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校中心服务效能提档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推动知识产权与教育、科技、人才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基础。

第二条高校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网点,应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依托高校信息资源、教育资源和研究资源等优势,聚焦高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原创性、引领性协同攻关,加强对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一、乙方的义务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

1.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甲方权益的合法合规。

1.3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异议、复审等法律事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甲方的义务2.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关的代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官费、代理费等。

2.3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供乙方完成委托事务所需的补充材料。

三、费用和支付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3.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并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事务办理完毕后支付。

3.3 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官方费用、快递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或终止合同。

4.2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未使用部分的费用,但不超过50%。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年。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72号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三、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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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标准一览表
国 内 部 分(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全额
单一申请人减缓
多个申请人减缓
1.发明专利
900
135
270
印刷费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75
15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75
150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2500
375
750
(三)复审费
1.发明专利
1000
25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
205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二)附加费
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150
300
2.实用新型专利
300
45
90
3.外观设计专利
300
45
9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八)无效宣告请求费
300
600
注:授权后六年的年费可以享受减缓。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一)传送费
500
(二)检索费
2100
附加检索费
2100
(三)优先权文件费
150
(四)初步审查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副本复制费每页
2
(七)后提交费
200
(八)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按基本费收取。
(三)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00
(四)延长期限请求费
300
(五)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1000
(六)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300
(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300
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时,还应缴纳印花税5元,因此合计为2005元。
(一)宽限费
1000
(二)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初审阶段)
300
(三)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实审阶段)
1200
(四)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申请标准执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人民币:元)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0
(二)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2000
5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三)中止费
6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24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五)年费
全额
1.发明专利
1-3 年
900
135
270
4-6 年
1200
180
360
7-9 年
2000
300
600
10-12年
4000
600
1200
(九)国际申请费
1.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8858(1330瑞朗)
2.超出30页的部分每页加收
100(15瑞朗)
(十)手续费
1332(200瑞朗)
注:①9-10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8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人民币:元)
1.发明专利权
30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3.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九)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2.实用新型专利
2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不予减缓
不予减缓
(十一)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1.发明专利
13-15年
6000
900
1800
16-20年
8000
1200
2400
2.实用新型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180
360
9-10 年
2000
300
600
3.外观设计
1-3年
600
90
180
4-5年
900
135
270
6-8年
1200
180
360
9-10年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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